关于共同经营“幸福人家”协议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为共同经营好“幸福人家”酒店,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原独自经营的“百年老妈”酒店(包括已租赁的房屋及内部设置)交由甲乙双方共同经营,并更名为“幸福人家”。
二、甲方原经营的“百年老妈”酒店(包括已租赁的房屋及内部设置)作价人民币30万元纳入股份,乙方投入30万元后,其余所需费用甲乙双方各分担50%。
三、经营收入甲乙双方5:5分成。
四、凡涉及甲乙双方共同利益的均由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五、经营中甲乙双方精诚合作,互谦互让,若一方独自决断出现重大失误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决策方负责赔偿。
六、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可据据本协议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一方如想解除合作,应在三个月前告知对方,待双方就业务、财产等方面达成一致协议后方可解除合作。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关于共同经营“幸福人家”协议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为共同经营好“幸福人家”酒店,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原独自经营的“百年老妈”酒店(包括已租赁的房屋及内部设置)交由甲乙双方共同经营,并更名为“幸福人家”。
二、甲方原经营的“百年老妈”酒店(包括已租赁的房屋及内部设置)作价人民币30万元纳入股份,乙方投入30万元后,其余所需费用甲乙双方各分担50%。
三、经营收入甲乙双方5:5分成。
四、凡涉及甲乙双方共同利益的均由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五、经营中甲乙双方精诚合作,互谦互让,若一方独自决断出现重大失误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决策方负责赔偿。
六、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可据据本协议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一方如想解除合作,应在三个月前告知对方,待双方就业务、财产等方面达成一致协议后方可解除合作。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