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书
甲 方:
乙 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有固定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自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甲方单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定时工作制。如因甲方工作任务不足,可执行非全日制工作制 标准按照非全日制用工标准执行。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 建立建全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
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
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第九条 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的乙方为甲方工作,甲方每月10日前以货
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 元。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甲方在合同存在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交纳社会保险。保险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标准执行”。
六、劳动纪律
第十一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二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 乙方应严格保守甲方的各种信息不外泄,如因乙方泄露甲方信息所造成的各种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如乙方离职,应严格遵守竟业限制之规定。(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二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四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八、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 章) 乙方(签 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书
甲 方:
乙 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有固定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自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甲方单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定时工作制。如因甲方工作任务不足,可执行非全日制工作制 标准按照非全日制用工标准执行。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 建立建全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
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
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第九条 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的乙方为甲方工作,甲方每月10日前以货
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 元。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甲方在合同存在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交纳社会保险。保险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标准执行”。
六、劳动纪律
第十一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二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 乙方应严格保守甲方的各种信息不外泄,如因乙方泄露甲方信息所造成的各种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如乙方离职,应严格遵守竟业限制之规定。(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二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四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八、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 章) 乙方(签 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