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业建构商业道德体系的重要性

  建构新闻传播领域的商业道德体系,实际上是在新闻传播机构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强化新闻传播机构追求商业利益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公元11世纪,活跃在地中海沿岸的商人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自发地组织起来,形成商业利益共同体。他们制定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建立解决纠纷的裁判机构,按照商人制定的行为准则处理彼此的纠纷。各国统治者制定法律规则的时候,把商人们制定的带有浓厚商业道德意味的行为准则,认可为国家的法律,从而形成了区别于其他社会阶层行为准则的商法体系。当今世界各国的商法千差万别,但大多脱胎于地中海沿岸的商业习惯法,带有浓厚的商业道德色彩。由于西方国家的新闻传播业从一开始就是纯粹意义上的商业,因此,西方国家的新闻传播行业很容易在商法体系中找到公认的商业道德。  在我国很长一段时间,新闻传播行业并不被认为是商业,因此,新闻传播行业并没有自己的“商业道德”。国家制定新闻传播行业规范时,往往把社会公德以及职业道德作为侧重点,在强调社会公德的同时,强调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在强调职业道德的同时,强调新闻媒体保护公民利益的义务。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作为特殊的商业主体,新闻传播机构不仅要遵从社会公德、遵守职业道德,同时也要遵守商业道德。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中国新闻传播行业过去没有、现在也没有类似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那样的商业自律组织,更没有商业自律组织建立的行业道德准则,因此,建构中国新闻传播行业的商业道德体系,颇有在沙滩上修建城堡的意味。在这种情况下,对一些基本问题的正本清源就极为必要。  一  商业道德是建立在商业利益共同体基础之上的行为准则。商业道德不同于社会公德,社会公德更多的是强调整个社会的最大公约数,它体现一个国家公民最基本的价值判断,是社会普遍认同的行为准则;而职业道德则是职业阶层为了维护共同体的利益,自发形成的自律性行为准则。商业道德更多的是一种市场化的选择,它不仅要体现商业利益共同体内部的价值判断,同时也要体现商业阶层与其他阶层之间的利益均衡关系。因此,商业道德不仅仅是商业行为准则,同时也是不同阶层社会关系的特殊表现。  如果说职业道德是约束共同体内部成员的行为规范,那么,社会公德则是约束整个国家公民的整体行为规范。而商业道德则非常复杂,一方面商业道德体现了整个社会道德的某些价值判断,另一方面商业道德又包含了职业道德的某些内在需求。商业道德是商业领域的行为准则,但由于商业领域存在着不同的利益群体,而各个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着相互竞争合作的关系,因此,在讨论商业道德的时候,不能简单地把商业道德大而化之为社会公德,也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商业行业的职业道德。  商业道德之所以复杂,就是因为商业道德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内涵。历史上人们习惯于把商业道德抽象化为普遍性的行为准则,譬如诚实信用等,但当商业道德被抽象化或者被概念化之后,商业道德往往会与职业道德以及社会公德发生混同,以至于我们无法找到商业道德特殊的价值判断标准。  二  在一个多元化的商业社会,不同行业的商业道德是不同的。在一些行业认为是商业不道德的行为,在某些行业可能被认为是符合商业道德的行为。正是由于商业道德千差万别,因此,各国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规则的时候,尽可能地把一些最基本的商业道德写入法律规范,以缩小不同行业商业道德之间的分歧。  但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商业道德法律化之后,道德与法律的界限该如何区分呢?换句话说,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是什么关系呢?部分学者认为,所谓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规则来治理国家,它强调的是一个法治的概念。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所谓依法治国指的是统治者依照法律规则治理国家,因此,依法治国不一定是现代民主法制国家的概念,因为在这样的国家道德往往被刻意地虚化,而法律成为统治整个国家最基本的工具,统治者通过制定法律规则,来实现对整个国家的统治,一旦法律规则中引入了商业道德的概念,那么,就意味着商业道德的解释权归统治阶级所有。因此,统治者既是法律规则的解释者,同时也是商业道德的解释者。  按照某些学者的说法,所谓依法治国强调的是治国主体的概念,统治者在牢牢把握规则的制定权和解释权的情况下,用法律来解决一切社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强调商业道德乃至社会公德不仅变得毫无意义,而且令人感到迂腐可笑。一位著名的文化学者甚至通过阐释“依法治国”和“以法治国”的不同来说明“以德治国”在现代的不可行。他直言不讳地指出,“依法治国”可能是专制主义,只不过强调统治者必须按照规矩来。而“以法治国”则是把法律变成国家的主体,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实现法律的统治,这里的法律就是全民公约,而人民则是立法主体,执法者只不过是人民立法的工具,不能损害公民的利益。中国古代之所以强调以德治国,就是因为在西周贵族统治时代,治理国家必须处理好贵族之间的关系,而不需要考虑平民和奴隶的治国需求,因此,必须用良好的道德教化提升整个贵族阶层的素养,强调以德治国。如今实行以德治国显然不具有可行性。(《易中天有话说》,《南方周末》2011年9月2日)  很显然,这位学者巧妙地把中国汉语中丰富的表达方式格式化,重新诠释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并以此来排斥以德治国的现代价值。坦率地说,这位学者的分析表达方式具有时代性意义,他一方面非常委婉地指出了现代依法治国所面临的深层次问题,把依法治国最本质的东西揭示出来;另一方面则把道德看做是特殊阶层的共同行为准则,而不是整个社会的普遍行为准则。中国古代的依法治国实际上是帝王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现在没有任何一个法律学者认为依法治国可以将统治者排除在外,也没有任何一个法律学者认为依法治国就是依据法律来治理普通公民。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必须体现社会普遍共识。国家是基于共同的契约而产生的,共同的契约可以表现为国家的宪法,也可以表现为起草国家宪法的共同纲领。假如少数特殊阶层试图将自己的意志变成国家的法律,以此来形成对多数人的统治,那这样的国家就是一个缺乏共识的国家。现代国家的基本假定是,由一个充分体现公民立场的立法机构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体现公民普遍价值判断的法律准则,这个准则不仅适用于普通公民,而且适用于统治阶层本身,统治者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则,公民可以依照法定的程序罢免统治者。这就是现代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但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如果不是从历史的角度来分析问题,探究立国者自身的道德价值标准,而是从现实的角度出发,思考道德在社会发展中的意义,那么是否还需要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提出以德治国的概念呢?

  建构新闻传播领域的商业道德体系,实际上是在新闻传播机构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强化新闻传播机构追求商业利益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公元11世纪,活跃在地中海沿岸的商人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自发地组织起来,形成商业利益共同体。他们制定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建立解决纠纷的裁判机构,按照商人制定的行为准则处理彼此的纠纷。各国统治者制定法律规则的时候,把商人们制定的带有浓厚商业道德意味的行为准则,认可为国家的法律,从而形成了区别于其他社会阶层行为准则的商法体系。当今世界各国的商法千差万别,但大多脱胎于地中海沿岸的商业习惯法,带有浓厚的商业道德色彩。由于西方国家的新闻传播业从一开始就是纯粹意义上的商业,因此,西方国家的新闻传播行业很容易在商法体系中找到公认的商业道德。  在我国很长一段时间,新闻传播行业并不被认为是商业,因此,新闻传播行业并没有自己的“商业道德”。国家制定新闻传播行业规范时,往往把社会公德以及职业道德作为侧重点,在强调社会公德的同时,强调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在强调职业道德的同时,强调新闻媒体保护公民利益的义务。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作为特殊的商业主体,新闻传播机构不仅要遵从社会公德、遵守职业道德,同时也要遵守商业道德。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中国新闻传播行业过去没有、现在也没有类似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那样的商业自律组织,更没有商业自律组织建立的行业道德准则,因此,建构中国新闻传播行业的商业道德体系,颇有在沙滩上修建城堡的意味。在这种情况下,对一些基本问题的正本清源就极为必要。  一  商业道德是建立在商业利益共同体基础之上的行为准则。商业道德不同于社会公德,社会公德更多的是强调整个社会的最大公约数,它体现一个国家公民最基本的价值判断,是社会普遍认同的行为准则;而职业道德则是职业阶层为了维护共同体的利益,自发形成的自律性行为准则。商业道德更多的是一种市场化的选择,它不仅要体现商业利益共同体内部的价值判断,同时也要体现商业阶层与其他阶层之间的利益均衡关系。因此,商业道德不仅仅是商业行为准则,同时也是不同阶层社会关系的特殊表现。  如果说职业道德是约束共同体内部成员的行为规范,那么,社会公德则是约束整个国家公民的整体行为规范。而商业道德则非常复杂,一方面商业道德体现了整个社会道德的某些价值判断,另一方面商业道德又包含了职业道德的某些内在需求。商业道德是商业领域的行为准则,但由于商业领域存在着不同的利益群体,而各个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着相互竞争合作的关系,因此,在讨论商业道德的时候,不能简单地把商业道德大而化之为社会公德,也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商业行业的职业道德。  商业道德之所以复杂,就是因为商业道德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内涵。历史上人们习惯于把商业道德抽象化为普遍性的行为准则,譬如诚实信用等,但当商业道德被抽象化或者被概念化之后,商业道德往往会与职业道德以及社会公德发生混同,以至于我们无法找到商业道德特殊的价值判断标准。  二  在一个多元化的商业社会,不同行业的商业道德是不同的。在一些行业认为是商业不道德的行为,在某些行业可能被认为是符合商业道德的行为。正是由于商业道德千差万别,因此,各国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规则的时候,尽可能地把一些最基本的商业道德写入法律规范,以缩小不同行业商业道德之间的分歧。  但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商业道德法律化之后,道德与法律的界限该如何区分呢?换句话说,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是什么关系呢?部分学者认为,所谓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规则来治理国家,它强调的是一个法治的概念。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所谓依法治国指的是统治者依照法律规则治理国家,因此,依法治国不一定是现代民主法制国家的概念,因为在这样的国家道德往往被刻意地虚化,而法律成为统治整个国家最基本的工具,统治者通过制定法律规则,来实现对整个国家的统治,一旦法律规则中引入了商业道德的概念,那么,就意味着商业道德的解释权归统治阶级所有。因此,统治者既是法律规则的解释者,同时也是商业道德的解释者。  按照某些学者的说法,所谓依法治国强调的是治国主体的概念,统治者在牢牢把握规则的制定权和解释权的情况下,用法律来解决一切社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强调商业道德乃至社会公德不仅变得毫无意义,而且令人感到迂腐可笑。一位著名的文化学者甚至通过阐释“依法治国”和“以法治国”的不同来说明“以德治国”在现代的不可行。他直言不讳地指出,“依法治国”可能是专制主义,只不过强调统治者必须按照规矩来。而“以法治国”则是把法律变成国家的主体,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实现法律的统治,这里的法律就是全民公约,而人民则是立法主体,执法者只不过是人民立法的工具,不能损害公民的利益。中国古代之所以强调以德治国,就是因为在西周贵族统治时代,治理国家必须处理好贵族之间的关系,而不需要考虑平民和奴隶的治国需求,因此,必须用良好的道德教化提升整个贵族阶层的素养,强调以德治国。如今实行以德治国显然不具有可行性。(《易中天有话说》,《南方周末》2011年9月2日)  很显然,这位学者巧妙地把中国汉语中丰富的表达方式格式化,重新诠释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并以此来排斥以德治国的现代价值。坦率地说,这位学者的分析表达方式具有时代性意义,他一方面非常委婉地指出了现代依法治国所面临的深层次问题,把依法治国最本质的东西揭示出来;另一方面则把道德看做是特殊阶层的共同行为准则,而不是整个社会的普遍行为准则。中国古代的依法治国实际上是帝王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现在没有任何一个法律学者认为依法治国可以将统治者排除在外,也没有任何一个法律学者认为依法治国就是依据法律来治理普通公民。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必须体现社会普遍共识。国家是基于共同的契约而产生的,共同的契约可以表现为国家的宪法,也可以表现为起草国家宪法的共同纲领。假如少数特殊阶层试图将自己的意志变成国家的法律,以此来形成对多数人的统治,那这样的国家就是一个缺乏共识的国家。现代国家的基本假定是,由一个充分体现公民立场的立法机构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体现公民普遍价值判断的法律准则,这个准则不仅适用于普通公民,而且适用于统治阶层本身,统治者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则,公民可以依照法定的程序罢免统治者。这就是现代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但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如果不是从历史的角度来分析问题,探究立国者自身的道德价值标准,而是从现实的角度出发,思考道德在社会发展中的意义,那么是否还需要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提出以德治国的概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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