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规定

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工会可内设女职工专业委员会或女工部,作为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的办事机构,并视情况配备专(兼)职人员。

第三条 女工部门根据公司女职工状况和结构,提出公司保护女职工的权益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经费预算,在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主动收集党和政府关于保护妇女儿童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信息资料,及时发布、传达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政策动态。

第五条 保护女职工的权益应体现男女职工平等,依法保证妇女特殊权益,实行教育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保障女职工参与管理的政治权益:

(1) 公司重视选拔女职工担任中高级职务,通过各种形式培养女干部;

(2) 在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与公司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3) 公司制定规章制度或者研究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事项等,应当听取女职工专业委员会的意见;

(4) 公司规章制度不得含有歧视女职工的条款。

第七条 保障女职工文化教育权益:

(1) 公司有计划地对女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2) 重视培养女性专业技术人才。

第八条 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

(1) 公司在招聘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

(2) 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分配住房及其他福利待遇时,男女职工平等;

(3) 不得以性别和年龄的原因裁减女职工;

(4) 男女职工同工同酬;

(5) 女职工退休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1)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执行政府保障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

(1)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收入;

(2) 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收入的百分之八十;

(3) 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4) 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哺乳假后立即上班的,公司安排其相应的工作岗位;

(5) 按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病、乳腺病的查治。

第十一条 女职工专业委员会应维护女职工的权利。

(1) 享受家庭共有财产平等权利;

(2) 生命、人身健康、自由权利;

(3) 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不受侵犯。

第十二条 公司组织开展撍挠袛教育,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和素质。

第十三条 凡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女职工个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女职工专业委员会应接受女职工的政策查询或咨询,在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代表该女职工与有关当事人交涉,要求公司查处。

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工会可内设女职工专业委员会或女工部,作为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的办事机构,并视情况配备专(兼)职人员。

第三条 女工部门根据公司女职工状况和结构,提出公司保护女职工的权益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经费预算,在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主动收集党和政府关于保护妇女儿童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信息资料,及时发布、传达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政策动态。

第五条 保护女职工的权益应体现男女职工平等,依法保证妇女特殊权益,实行教育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保障女职工参与管理的政治权益:

(1) 公司重视选拔女职工担任中高级职务,通过各种形式培养女干部;

(2) 在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与公司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3) 公司制定规章制度或者研究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事项等,应当听取女职工专业委员会的意见;

(4) 公司规章制度不得含有歧视女职工的条款。

第七条 保障女职工文化教育权益:

(1) 公司有计划地对女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2) 重视培养女性专业技术人才。

第八条 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

(1) 公司在招聘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

(2) 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分配住房及其他福利待遇时,男女职工平等;

(3) 不得以性别和年龄的原因裁减女职工;

(4) 男女职工同工同酬;

(5) 女职工退休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1)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执行政府保障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

(1)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收入;

(2) 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收入的百分之八十;

(3) 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4) 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哺乳假后立即上班的,公司安排其相应的工作岗位;

(5) 按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病、乳腺病的查治。

第十一条 女职工专业委员会应维护女职工的权利。

(1) 享受家庭共有财产平等权利;

(2) 生命、人身健康、自由权利;

(3) 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不受侵犯。

第十二条 公司组织开展撍挠袛教育,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和素质。

第十三条 凡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女职工个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女职工专业委员会应接受女职工的政策查询或咨询,在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代表该女职工与有关当事人交涉,要求公司查处。


相关内容

  • (3)基层工会如何做好维权
  • 基层工会如何做好维权工作 在新形势下基层工会组织如何有效维权. 一要建立预警机制,提前介入协调解决 工会组织要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首要的是要明晰职工享有哪些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 ...

  • 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问答
  • 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问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什么时间颁布的?什么时间修改的?修改后什么时间执行的?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是1992年4月3日颁布的,2005年8月28日第十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的,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的. 2.修改后的&l ...

  •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 发布日期:2011-1-14 执行日期:2011-5-1 (2010年11月25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1月1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已 ...

  • 关于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总工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企业和职工初步享有了用人自主权和 择业自主权.同时,外商来华投资办企业的也越来越多,这时加快我国经济发展和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用人自主权的扩大,部分企业尤 其是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

  • 怎样当好女职工委员
  • 如何当好工会女职工委员 1. 什么是女职工 中国目前就业率世界第一,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以及适合女性就业的产业和行业的发展,妇女就业人数将不断增加,就业领域将不断拓宽.同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发生越来越大的变化,女职工群体的结构.分布和流向也在发生相应的改变. 女职工是女职员和女 ...

  • 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1997修正)
  • http://code.fabao365.com 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1997修正) [颁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1997-09-22 [实施时间]1994-03-01 [时 效 性]有效 第一条为保障本省企业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

  • 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是高校工会履行职责的根本途径
  • 作者:全铁军司三松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2005年05期 <工会法>第六条明确指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法>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qu ...

  • 法制史论文
  • 外 法 国 制 史 论 文 政法学院 0902班 罗长宏 [1**********]3 浅析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障 河南焦作 河南理工大学 罗长宏 454100 摘 要:农民工是8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特殊产物,由于其自身和社会的原因导致其权益经常遭到侵害.在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关注农 ...

  • 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80328(颁布时间) 19980701(实施时间) 20081201(失效时间) 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8年3月28日公布 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