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工会可内设女职工专业委员会或女工部,作为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的办事机构,并视情况配备专(兼)职人员。
第三条 女工部门根据公司女职工状况和结构,提出公司保护女职工的权益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经费预算,在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主动收集党和政府关于保护妇女儿童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信息资料,及时发布、传达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政策动态。
第五条 保护女职工的权益应体现男女职工平等,依法保证妇女特殊权益,实行教育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保障女职工参与管理的政治权益:
(1) 公司重视选拔女职工担任中高级职务,通过各种形式培养女干部;
(2) 在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与公司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3) 公司制定规章制度或者研究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事项等,应当听取女职工专业委员会的意见;
(4) 公司规章制度不得含有歧视女职工的条款。
第七条 保障女职工文化教育权益:
(1) 公司有计划地对女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2) 重视培养女性专业技术人才。
第八条 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
(1) 公司在招聘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
(2) 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分配住房及其他福利待遇时,男女职工平等;
(3) 不得以性别和年龄的原因裁减女职工;
(4) 男女职工同工同酬;
(5) 女职工退休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1)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执行政府保障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
(1)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收入;
(2) 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收入的百分之八十;
(3) 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4) 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哺乳假后立即上班的,公司安排其相应的工作岗位;
(5) 按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病、乳腺病的查治。
第十一条 女职工专业委员会应维护女职工的权利。
(1) 享受家庭共有财产平等权利;
(2) 生命、人身健康、自由权利;
(3) 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不受侵犯。
第十二条 公司组织开展撍挠袛教育,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和素质。
第十三条 凡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女职工个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女职工专业委员会应接受女职工的政策查询或咨询,在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代表该女职工与有关当事人交涉,要求公司查处。
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工会可内设女职工专业委员会或女工部,作为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的办事机构,并视情况配备专(兼)职人员。
第三条 女工部门根据公司女职工状况和结构,提出公司保护女职工的权益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经费预算,在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主动收集党和政府关于保护妇女儿童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信息资料,及时发布、传达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政策动态。
第五条 保护女职工的权益应体现男女职工平等,依法保证妇女特殊权益,实行教育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保障女职工参与管理的政治权益:
(1) 公司重视选拔女职工担任中高级职务,通过各种形式培养女干部;
(2) 在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与公司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3) 公司制定规章制度或者研究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事项等,应当听取女职工专业委员会的意见;
(4) 公司规章制度不得含有歧视女职工的条款。
第七条 保障女职工文化教育权益:
(1) 公司有计划地对女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2) 重视培养女性专业技术人才。
第八条 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
(1) 公司在招聘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
(2) 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分配住房及其他福利待遇时,男女职工平等;
(3) 不得以性别和年龄的原因裁减女职工;
(4) 男女职工同工同酬;
(5) 女职工退休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1)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执行政府保障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
(1)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收入;
(2) 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收入的百分之八十;
(3) 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4) 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哺乳假后立即上班的,公司安排其相应的工作岗位;
(5) 按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病、乳腺病的查治。
第十一条 女职工专业委员会应维护女职工的权利。
(1) 享受家庭共有财产平等权利;
(2) 生命、人身健康、自由权利;
(3) 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不受侵犯。
第十二条 公司组织开展撍挠袛教育,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和素质。
第十三条 凡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女职工个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女职工专业委员会应接受女职工的政策查询或咨询,在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代表该女职工与有关当事人交涉,要求公司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