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架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熟知支架在操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防止意外发生的预防措施,保证安全采煤。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熟悉避灾路线,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岗位职责
第 1条 认真遵守国家有关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执行好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和矿各项规章制度。
第 2条 必须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积极参加矿、队组织的技术学习、考试和各种技术比武活动,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第 3条 支架工必须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严格执行好现场交接班制度。
第 4条 接班时,详细了解上一班支架的工作状况,认真检查支架完好状况,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做好移架前的准备工作。
第 5条 操作支架时,必须要站在安全地点操作,保证自身安全,并随时观察周围,检查好周围环境安全,附近有人不得操作,及时移架,控制好顶板。
第 6条 移架操作过程中,要认真观察顶底板情况,保护好各种管路、电缆及其它设备,每一个动作操作完毕,或因外部因素停止供液时,均必须把操作手把打到“零”位,严禁出现歪架、倒架、咬架或死架,一旦发现要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第 7条 发现移架跟不上或顶板破碎等紧急情况时要及时停机处理。保持支架正确的工作状态,保证工作面支护质量,对因操作不当或初撑力不足所造成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8条 与采煤机司机相互配合,根据采煤机运行情况及时开停架间喷雾。推移输送机必须是单向相继渐进操作,不得多头并进,严禁从两端向中间推移,弯曲段不得小于15米,防止推成急弯。与各工种相互协调好,努力完成当班安全生产任务。
第 9条 对支架精心维护,拆卸下来的零部件要妥善保管,不许乱扔、乱放和丢失。更换胶管和阀件等需停泵时,应与泵站工、电工叫应好。
第10条 停机期间及时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精心维护设备,确保支架处于完好状态。
第11条 当班出现问题,当班妥善处理,不准留给下一个班,不准隐瞒事故,对处理不了的问题,及时向当班班(组)长或区队汇报,并协助检修人员处理。
第12条 交接班时对出现的各类问题和有关注意事项要重点进行交接,
及时清理架内浮煤、矸、杂物,保证支架内外整洁卫生。
第13条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 14条 认真填写运行和检修日志及各种记录。
第 15条 佩带好个人劳动防护,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 16条 履行好师徒合同。
二、责任追究
第 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支架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二)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支架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 支架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支架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 20条 不坚守岗位, 擅离职守造成事故的应负主要责任.
第 21条 不持证上岗的应负主要责任。
第 2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否则负直接责任。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应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 23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应负直接责任。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应负主要责任。
第 24条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的应负主要责任。
第 25条 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进行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 26条 本人工作失误造成支架处于不正常工作状态,与煤机司机配合不好,造成工作面发生顶板事故的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7条 移架前未提醒他人远离支架3米以外的应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第 28条 不认真交接班致使设备带病运转的负主要责任。
第 29条 在采煤过程中,没有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步距拉移的,支架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 30条 设备运转中,因不合理操作损坏设备的应负直接责任。管线、电缆吊挂不好,杂物、浮煤、浮矸清理不干净而盲目移架的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 31条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应负重要责任。
第 32条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应负主要责任。
第33条 未佩带好个人劳动防护,不现场交接班,不认真填写设备运转日志的负直接责任。
第第3344条条 本班出现的问题及存在的隐患未告知对班的负主要责任。支架卫生未清理干净的负直接责任。
支架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熟知支架在操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防止意外发生的预防措施,保证安全采煤。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熟悉避灾路线,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岗位职责
第 1条 认真遵守国家有关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执行好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和矿各项规章制度。
第 2条 必须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积极参加矿、队组织的技术学习、考试和各种技术比武活动,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第 3条 支架工必须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严格执行好现场交接班制度。
第 4条 接班时,详细了解上一班支架的工作状况,认真检查支架完好状况,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做好移架前的准备工作。
第 5条 操作支架时,必须要站在安全地点操作,保证自身安全,并随时观察周围,检查好周围环境安全,附近有人不得操作,及时移架,控制好顶板。
第 6条 移架操作过程中,要认真观察顶底板情况,保护好各种管路、电缆及其它设备,每一个动作操作完毕,或因外部因素停止供液时,均必须把操作手把打到“零”位,严禁出现歪架、倒架、咬架或死架,一旦发现要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第 7条 发现移架跟不上或顶板破碎等紧急情况时要及时停机处理。保持支架正确的工作状态,保证工作面支护质量,对因操作不当或初撑力不足所造成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8条 与采煤机司机相互配合,根据采煤机运行情况及时开停架间喷雾。推移输送机必须是单向相继渐进操作,不得多头并进,严禁从两端向中间推移,弯曲段不得小于15米,防止推成急弯。与各工种相互协调好,努力完成当班安全生产任务。
第 9条 对支架精心维护,拆卸下来的零部件要妥善保管,不许乱扔、乱放和丢失。更换胶管和阀件等需停泵时,应与泵站工、电工叫应好。
第10条 停机期间及时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精心维护设备,确保支架处于完好状态。
第11条 当班出现问题,当班妥善处理,不准留给下一个班,不准隐瞒事故,对处理不了的问题,及时向当班班(组)长或区队汇报,并协助检修人员处理。
第12条 交接班时对出现的各类问题和有关注意事项要重点进行交接,
及时清理架内浮煤、矸、杂物,保证支架内外整洁卫生。
第13条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 14条 认真填写运行和检修日志及各种记录。
第 15条 佩带好个人劳动防护,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 16条 履行好师徒合同。
二、责任追究
第 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支架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二)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支架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 支架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支架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 20条 不坚守岗位, 擅离职守造成事故的应负主要责任.
第 21条 不持证上岗的应负主要责任。
第 2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否则负直接责任。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应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 23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应负直接责任。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应负主要责任。
第 24条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的应负主要责任。
第 25条 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进行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 26条 本人工作失误造成支架处于不正常工作状态,与煤机司机配合不好,造成工作面发生顶板事故的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7条 移架前未提醒他人远离支架3米以外的应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第 28条 不认真交接班致使设备带病运转的负主要责任。
第 29条 在采煤过程中,没有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步距拉移的,支架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 30条 设备运转中,因不合理操作损坏设备的应负直接责任。管线、电缆吊挂不好,杂物、浮煤、浮矸清理不干净而盲目移架的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 31条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应负重要责任。
第 32条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应负主要责任。
第33条 未佩带好个人劳动防护,不现场交接班,不认真填写设备运转日志的负直接责任。
第第3344条条 本班出现的问题及存在的隐患未告知对班的负主要责任。支架卫生未清理干净的负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