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奥源电缆材料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本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全体股东于2011年5月25日修订并签署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盐城市奥源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
第四条 住所:滨海县大套乡民营创业园(育才村)。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电缆隔离带、电缆扎花带销售。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准的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方法、职权、议事规定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务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于每年的三月一日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定,决定应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四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1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为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1、代表公司签署文件;
1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1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
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于第二年一月二十日送交各股东。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十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对干部实行聘任制,对全体职工实行合同制,参加社会保险统筹。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营业期限长期。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股东会决议解散;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二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在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
记。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 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股东共同修订,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条款,该条款无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肆份,股东各持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法定代表人签名:
盐城市奥源电缆材料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本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全体股东于2011年5月25日修订并签署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盐城市奥源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
第四条 住所:滨海县大套乡民营创业园(育才村)。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电缆隔离带、电缆扎花带销售。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准的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方法、职权、议事规定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务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于每年的三月一日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定,决定应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四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1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为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1、代表公司签署文件;
1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1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
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于第二年一月二十日送交各股东。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十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对干部实行聘任制,对全体职工实行合同制,参加社会保险统筹。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营业期限长期。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股东会决议解散;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二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在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
记。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 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股东共同修订,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条款,该条款无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肆份,股东各持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法定代表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