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及中介门店须明码标价

  11月8日,国家发改委、住建部通知,11月10日至12月10日对全国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开展企业在售楼盘和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明码标价检查。   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标价内容不一致;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以及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将被重点检查。   农村土地建立“三权”运行机制   10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提出,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意见指出,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   意见指出,要扎实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认“三权”权利主体,明确权利归属,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完善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房企债募集资金不得购地   10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债券承销机构发布《关于试行房地产、产能过剩行业公司债券分类监管的函》称,将对房地产、产能过剩行业公司债券发行审核试行分类监管。其中,房地产业分类监管采取“基础范围+综合指标评价”的分类监管标准。上交所在《监管函》中表示,房地产企业应合理审慎确定募集资金规模、明确募集资金用途及存续期披露安排。房地产企业的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购置土地,发行人应就此出具书面承诺,监管机构将持续监管发行人履行承诺的情况。   除了房地产企业公司债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购置土地,《监管函》还要求,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应不低于20%,其他项目不低于25%。

  11月8日,国家发改委、住建部通知,11月10日至12月10日对全国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开展企业在售楼盘和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明码标价检查。   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标价内容不一致;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以及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将被重点检查。   农村土地建立“三权”运行机制   10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提出,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意见指出,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   意见指出,要扎实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认“三权”权利主体,明确权利归属,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完善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房企债募集资金不得购地   10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债券承销机构发布《关于试行房地产、产能过剩行业公司债券分类监管的函》称,将对房地产、产能过剩行业公司债券发行审核试行分类监管。其中,房地产业分类监管采取“基础范围+综合指标评价”的分类监管标准。上交所在《监管函》中表示,房地产企业应合理审慎确定募集资金规模、明确募集资金用途及存续期披露安排。房地产企业的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购置土地,发行人应就此出具书面承诺,监管机构将持续监管发行人履行承诺的情况。   除了房地产企业公司债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购置土地,《监管函》还要求,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应不低于20%,其他项目不低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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