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矿爆破安全管理规程

露天煤矿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程

内蒙古生力中伟爆破集团有限公司

二O 一四年二月

目 录

第一章爆破器材及库房安全管理 ................................................................................... - 3 -

第二章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 ........................................................................................... - 6 -

第三章爆破器材的销毁 ................................................................................................. - 16 -

第四章火区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 - 19 -

第五章采空区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 - 22 -

第一条: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鄂尔多斯市各露天煤矿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和周围环境及设实施等的安全,进一步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爆破器材及库房安全管理

第二条:爆破器材的申请、购买、储存和运输要严格执行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爆破器材库的选址要按相关规范,经管理部门确认,并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施工。不准私改、私建。

第四条:爆破器材库要按规范标准有防雷设施,并经气象部门检测合格,出具检测报告。

第五条:爆破器材库经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启用。

第六条:爆破器材库的管理由矿方或爆破方负责,各方应监督爆破器材的使用,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第七条:爆破器材库要24小时有规定数量的专职保安值班,实行双人双岗制,库房内要有可靠的报警系统、库房巡更、红外对射及视频监控,库区内应设有两条受训过的看守警犬,而且在夜间处于游离状态。

第八条:爆破器材库应设立消防用品(消防沙、灭火器及消防水井),库房内爆破器材应码放整齐,码放高度宜小于2m 、存放的爆破器材距墙边应预留20cm 的距离,以便通风。库房院内外应保持清洁,不得有杂草、易燃易爆物品存在。

第九条:雷管与炸药(导爆索)应分库存放,不得混存。

第十条:爆破器材出入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1、爆破器材出入库时,应核对好爆破器材的数量,做到账、物、卡持平。

2、炸药和雷管要用专用厢式车进行运输,不得同车运输,运输到现场的雷管必须用非金属、密封的箱子存储,不准露天存放。

3、运输车辆应按照《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驶离规定的线路,运输途中不得随意停留或休息,车速不得超过40km/h,不得超载,车内需上温控装置。

4、搬运时必须将雷管和炸药分开,必须轻拿轻放、不得撞击、抛掷,严禁接触火源和电源。

5、运输车应符合《爆破安全规程》对爆破器材运输的规定。

6、出库时,必须经爆破员、安全员及保管员三方签字确认后方可领走。

第十一条:运输到现场的炸药与雷管不得一起存放,必须保证炸药、雷管相隔20米,并由专人保管。

第十二条:在雾天、雨天、雪天或沙尘暴天气时车速不得超过规定的速度(20km/h), 并开启警示灯。

第十三条:爆破器材实际出入库数量要与信息数据相符,并及时上报,做好运输证及时回交。

第十四条:严格遵守爆破器材领退制度,领退及使用要有记录,保证爆破材料不丢失或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爆破器材必须由具有爆破员作业证及爆破员卡的专业人员领

用(人、证、卡相符)、清退并签字,他人不得擅自领用、清退代签。 第十六条:在有沼气和煤尘爆炸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取得产品合格证的煤矿许用炸药及雷管。

第十七条:要把好爆破器材的质量检验关:

1、电雷管、导爆管雷管管体有生锈、裂隙、变型不准使用,电雷管导通试验时,电阻值范围相差太大,不准串联使用。

2、电雷管脚线有锈蚀、破皮时,塑料导爆管有断药、药量分布不均及管变细等现象,不得使用。

3、硝铵类炸药受潮严重结块禁止使用。

4、乳化、水胶炸药有破乳现象时,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爆破器材不允许在施工现场过夜,当日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及时清退,入到爆破器材专用库房。因特殊情况,经申请公安机关允许爆破器材在施工现场过夜的,必须每班派两人昼夜看护。

第十九条:夏季经常打开爆破器材库房进行散热、通风,防止炸药由于库内温度积聚升高而发生化学反应而产生燃烧、爆炸现象。

第二十条:库房内部应符合规范,库房地面应铺导电橡胶或木板,库房门口应悬挂导电环或院内设置消除静电的导电手柄装置。

第二十一条:库房围墙外面应设“禁止穿化纤服装”、“禁止穿带钉鞋”、“禁止放易燃物”、“禁止带火种”、“禁止吸烟”、“禁止打手机”、“禁止烟火”、“库房重地 闲人免进”等标识牌。

第二十二条:做好每日爆破器材的领取、使用及清退记录,特别是雷管的编码要统计详实,以便监管部门的检查。

第二章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总 则

1、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规程》。

2、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

3、爆破开工前,凭相关手续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爆破施工手续,得到公安机关的许可后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4、小型露天爆破工程要有爆破设计说明书,大型露天爆破工程要有爆破设计说明书及施工组织设计,并应有应急救援预案。

5、进行爆破作业,必须设有爆破负责人、爆破组长、爆破员、安全员和爆破器材负责人。

6、凡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爆破作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爆破员作业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7、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三个月后,方可独立从事爆破作业,爆破员从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须再经过专门的训练。

8、爆破员要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严格遵守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9、爆破前要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环境状况及周围设施进行调查,了解危及作业人员和器械施工的不利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10、露天爆破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夜间不允许进行爆破作业,特殊情况下必须要夜间爆破时,要有足够的照明(安全允许电压下),加

大警戒距离。

11、不准酒后施爆,不准为不具备使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爆破作业。

12、爆破施工中必须执行“一炮三检”的制度,即(装药前检查、装药后检查、爆破后检查)。

13、夜间或天气等条件恶劣无法保证安全爆破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14、进行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统一醒目且不产生静电的纯棉工作服,工作服上要有夜光条,佩戴安全帽和胸卡。

第十九条:钻孔、装药和堵塞

1、穿孔作业必须按穿孔参数设计要求进行,并配备除尘设施。

2、穿孔机在有老空的工作面穿孔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在专业人员指挥下进行。

3、穿孔机进行穿孔作业和走行时,履带边缘与坡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1规定。

表1 穿孔机作业与行走安全距离

4、穿凿边行孔时,穿孔机应垂直于台阶坡顶线或调角布置(最小夹角不小于45°)。在有顺层滑坡危险区,必须压碴穿孔。

5、穿孔机在高压线下通过时,钻架顶端与高压线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m ;在作业和行走时,钻架与高压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走行时必须保证安全,必要时事先落好钻架。

6、穿孔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边距:坡顶线距钻孔中心线距离偏差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值的±(0.2~0.5)m ;

(2)孔距:钻孔中心距离与设计值偏差不超过±(0.3)m ;

(3)排距:两行孔中心距离与设计值偏差不超过±(0.2~0.5)m ;

(4)孔深不得超过规定深度±0.5m ;

(5)冲击钻孔要围好,围圈高度夏天不小于0.3m ,冬天不小于0.2m 泥浆不倒流;

(6)潜孔钻机钻完孔要及时用袋子堵好,岩粉不倒流,石块不掉入;

(7)回转钻孔在大于孔径0.5m 的范围内岩粉及石块要清理干净和不得倒流,孔口要及时堵好,防止沙土、石块及雨水流入;

(8)钻孔按设计方向钻进,倾角与设计值偏差不得大于±1°30′;

2、装药前在爆破区两端插好警戒旗及炮区标志,严禁与工作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爆破区。

3、装药前要验孔,防止堵孔、有水的炮孔及炮孔深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4、装药前要仔细检查作业区是否有明火及其它不安全隐患存在,有隐患及时整改。

5、爆破作业区禁止吸烟,禁止打电话,装药开始时清退无关人员及机具。

6、制做起爆药包时,先用竹签在药卷上插一孔,然后将电雷管(脚线短路)或导爆管雷管插入孔内。

7、人工装药应用木质或竹制的炮棍。用装药器装药时,装药器必须

符合要求。

8、装药时,每个炮孔同时操作人员不应超过3人,严禁向炮孔内投掷起爆具和受冲击易爆的炸药,严禁使用塑料、金属或带金属包头的炮杆。

9、起爆药包装入孔内时,必须一手拉着导爆管或导爆管索、电雷管脚线,轻轻地将药包送入孔内。

10、任何车辆(包括炸药车) 或设备不得碾压爆破器材。当危险品运输车辆或设备需要进入爆破作业区,必须有人指挥监护。

11、充填时,必须将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拉直靠在炮孔边上,防止损坏。

12、充填物应用岩粉或沙土,禁止用大于3cm 的石块进行填塞,以防造成爆破飞石事故。

13、填塞时要根据炮孔深度确定堵塞长度,浅孔爆破时应加强堵塞。

14、深孔爆破必须按设计药量进行装药,严禁超装、少装。

15、炮孔卡堵或雷管脚线及导爆管、导爆索损坏时应及时处理,无法处理时必须插上标志,按拒爆处理。

16、爆破作业遇到雷雨天时,电起爆系统应立即停止,并且将电爆网路断开,端头做绝缘处理,防止接地,人员撤至安全地带。

17、露天深孔爆破要用导爆管起爆网络,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电起爆网络时,装药前要测量电雷管的电阻值,以防产生拒爆。使用输出电流

18、电爆网路的实测值与设计计算值误差应小于5%。

19、电爆网路应遵守以下规定:

(1)、当爆区附近有各类电源及电力设施,有可能产生杂散电流时,或爆区附近有电台、雷达、电视发射台等高频设备时,应对爆区内的杂散电流和射频电的强度进行检测。若电流强度超过安全允许值时,不得采用普通型电雷管起爆,应采用抗杂电雷管。

(2)、同一起爆网路,应使用同厂、同批、同型号的电雷管,电雷管的电阻值不得大于产品说明的规定;

(3)、对电雷管逐个进行外观检查和电阻检查,挑出合格的电雷管用于电爆网路中;对延时秒量进行抽样检查;对网路中使用的导线进行外观和电阻检查;

(4)、对重要的爆破工程,应安排网路的原形试验,即将准备用于电爆网路中的主线、连接电线、起爆电源,按设计网路的连接方式、连接电阻、连接电雷管数进行电爆网路原形试验。原形试验中一般使用挑出后剩余的电雷管。

20、电爆网路连接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电爆网路的连接要严格按照设计进行,不得任意更改;

(2)、电爆网路的端线、连接线、区域线应采用绝缘良好的铜芯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做爆破线路;不应使用裸露导线;

(3)、连线前应擦净手上的泥污和药粉;

(4)、接头要牢靠、平顺,不得虚接;接头处的线头要新鲜,不得有锈蚀,以防接头电阻过大;两线的接点应错开10cm 以上;接头要绝缘良好,特别要防止尖锐的线端刺透出绝缘层;

(5)、导线敷设时应防止损坏绝缘层,应避免导线接头接触金属导体;在潮湿有水地区,应避免导线接头接触地面或浸泡在水中;

(6)、敷设时应留有10%~15%的富余长度,防止连线时导线拉得过紧,甚至拉断的事故;

(7)、连线作业应先从爆破工作面的最远端开始,逐段向起爆点后退进行;

(8)、在连线过程中应根据设计计算的电阻值逐段进行网路导通检测,以检查网路各段的连接质量,及时发现问题并排除故障;在爆破主线与起爆器连接之前,必须测量全线路的总电阻值,实测的总电阻值与实际计算值的误差不得大于±5%,否则禁止连接;

(9)、电爆网路的导通和电阻值检查, 应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

(10)、电爆网路应经常处于短路状态;

(11)、雷雨天气不能采用电爆网路。

19、导爆管起爆网路应遵守以下规定:

(1)、施工前应对导爆管进行外观检查,用于连接用的导爆管不允许有破损、拉细、进水、管内杂质、断药、塑化不良、封口不严。在连接过程中导爆管不允许打结,不能对折,要防止管壁破损、管径拉细和异物入管。若有一个或两个以上的死结时,就会产生拒爆;

(2)、导爆管网路应严格按设计进行连接。用于同一工作面上的导爆管必须是同厂同批产品,每卷导爆管两端封口处应切掉5cm 后才能使用。露在孔外的导爆管封口不宜切掉;

(3)、根据炮孔的深度、孔间距选取导爆管长度,炮孔内导爆管不应有接头;

(4)、用四通连接四根导爆管时,四根导爆管的端面应切成垂直面,紧紧的插入四通内,拧紧,使之不易被拉开。

(5)、孔外相邻传爆雷管之间应留有足够的距离,以免相互错爆或切断网路;

(6)、用雷管起爆导爆管网路时,起爆的导爆管的雷管与导爆管捆扎端端头的距离应不小于15cm ,应有防止雷管聚能穴炸断导爆管和延时雷管的气孔烧坏导爆管的措施,导爆管应均匀地敷设在雷管周围并用胶布等捆扎牢固,接头胶布不少于3层并用土袋压于上部,防止雷管爆炸产生碎渣损坏传爆导爆管;

(7)、用导爆索起爆导爆管时,宜采用垂直连接;

(8)、只有所有人员、设备撤离爆破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才能在主起爆导爆管上连接起爆雷管。

19、起爆网络严格按照设计进行联接。敷设起爆网络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或爆破技术人员实施并实行双人作业。

20、起爆网络联结完毕,要进行最后一次检查,核对爆破器材使用数量,防止爆破器材丢失于施工现场。

第二十条:警戒与信号

1、进入爆破作业区,应按《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用专用红旗标记圈定爆区,设警戒线,并设专职的警戒人员。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爆区。

2、在各路口要设警戒牌,注明“正在爆破作业,严禁进入现场”字样。

3、警戒人员要佩带明显标志,并认真负责,严格把守,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出现意外情况时,要立即向爆破指挥人员汇报。

4、爆破前必须明确规定安全警戒距离,露天爆破的安全警戒距离为:

(1)人员与爆破点的最小安全距离:

①深孔爆破:正面方向不得低于300m ,周围不得低于200米; ②二次破碎(含根底炮) :四周各为400m 后侧为200m 沿山坡向下爆破时,以上数据的增加量按设计计算确定。

(2)装药车装药时,其周围20m 范围内严禁钻机同时进行穿孔作业。

(3)设备撤离的最小安全距离:爆破正面方向不低于200m ,后方、侧方各不低于100m 。

5、装药结束后,如不能及时联线起爆,应派专人警戒爆区现场。

6、爆破要派装有警笛的车辆,负责爆破时的清场巡查和提供爆破信号,爆破信号以警笛声为准,信号规定为:

(1)预备信号:当装药和起爆网络联结完毕,并清退了安全警戒范围内的人员和车辆后,发预备信号。预备信号发出后,任何人员和设备禁止进入爆区,准备起爆。

(2)起爆信号:在预备信号发出约5分钟后,再次让各警戒点报警戒情况,确认安全后,具备起爆条件,发起爆信号后起爆。

(3)解除信号:爆破后,爆破负责人带领爆破员亲自对爆破作业区进行全面认真地检查,发现盲炮及时清理,盲炮的处理严格按照规程要求操作,临时不能处理的,需做好明显的盲炮标记,并上报有关负责人,确认作业现场安全的情况下发出第三次警报信号,解除警戒,施工人员及机具方可进入现场。

7、每次爆破时,每个方向及重要位置均应在危险区边界设置警戒人

员及明显标志。

8、爆破作业要制定统一的爆破时间,并在指定的地点设安全哨,待施工人员、行人和车辆等全部避入安全区内后方可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隐蔽场所必须安全可靠。

第二十一条:起爆、起爆方式及爆后检查

1、起爆器钥匙要由爆破员保管,不得随意转交他人,以防造成误爆事故,爆破由爆破员亲自起爆。

2、起爆方式:

(1)电力起爆:

①爆破前,必须检查起爆器开关是否在断电位置,起爆器必须由专人管理。

②爆破专用线路不得与任何带电体接触。活动母线只许在装药完毕后,方可从工作面逐段往起爆开关处放线。

③母线与脚线连接前,必须先将母线与脚线导通,并短路一下,以消除外部干扰电。

④用电桥测量电雷管电阻时,每次通电(按通电按钮) 时间不得长于3秒。

⑤雷雨天气时,禁止使用电力起爆方法进行露天爆破。

⑥当杂散电流测量值大于30mA 时,应暂缓起爆。

⑦每个电雷管的准爆电流:直流不小于2A ,交流不小于2.5A 。

(2)导爆管起爆:

① 导爆管不得有死结,不得用力拉扯。

②与雷管连接位置离尾部封9处要大于20cm 。

③雷管聚能穴方向(除Excl 地表雷管外) 应与导爆管传爆方向相反,并且导爆管应均匀地敷设在雷管周围,用胶布等捆扎牢固。

(3)导爆索起爆:

①导爆索只准用快刀切割。

②支线应顺主线方向联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5cm, 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不得大于90°。

③雷管的集中穴应朝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④硐室大爆破时,与铵油炸药接触的导爆索须采取防渗油措施。

3、每次爆破后,要全面检查、清理现场,不得将爆破器材遗留在作业场地。

4、爆后检查时重点要查看飞石距离、爆破质量和有无盲炮, 当有盲炮时要按盲炮处理方法进行排除。

5、对现场进行检查完毕后,要填写爆破记录和爆破总结。

6、每年度或一个较大的爆破工程结束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提交爆破总结。

7、爆破记录和爆破总结,应整理归档。

第二十二条:盲炮处理:

(一)、处理浅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1、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若抵抗变小,必须加强警戒或覆盖2倍以上碎渣 ;

2、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孔不得小于0.3m ,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 ,为确定平行眼的方向,允许从盲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cm 的填塞物;

3、用木、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4、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5、采用硝铵类炸药时,如孔壁完好且药柱高度较小,填塞度也较小,可将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取出雷管(如二次爆破、处理根底等);

(二)、处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1、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

2、在距盲炮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

3、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进一步处理;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销毁

第二十三条:爆破器材销毁的—般规定

1、经过检验,确认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或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都应销毁或再加工。乡镇管辖的小型矿场、采石场或小型爆破企业,对不合格的爆破器材,不应自行销毁或自行加工利用,应退回原发放单位按规定进行销毁或再加工。

2、销毁爆破器材时,应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被销毁爆破器材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及时间,

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销毁工作应根据单位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的书面批示进行。销毁工作不应单人进行,操作人员应是专职人员并经专门培训,销毁后应有二名以上销毁人员签名,并建立台帐及档案。

4、销毁爆破器材,不应在夜间、雨天、雾天和三级风以上的天气里进行。

5、不能继续使用的剩余包装材料(箱、袋、盒和纸张) ,经检查确认没有雷管和残药后,可用焚烧法销毁。

6、销毁爆破器材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残存爆破器材,应收集起来,进行销毁。

7、不应在阳光下曝晒爆破器材。

8、销毁场地应选在安全偏僻地带,距周围建筑物不应小于200m ,距铁路、公路不应小于50m 。

第二十四条:爆破器材的销毁方法

1、销毁爆破器材,可采用爆炸法、焚烧法、溶解法、化学分解法。

2、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清除销毁场地周围半径50m 范围内的易燃物、杂草和碎石。

3、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有坚固的掩蔽体,掩蔽体到爆破器材销毁场地的距离由设计确定。在没有人工或自然掩体的情况下,起爆前或点燃后,参加销毁的人员应远离危险区,此距离由设计确定。

4、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引爆前或点火前应发出声响警告信号。在野外销毁时还应在销毁场地四周安排警戒人员,控制所

有可能进入的通道,不准非操作人员和车辆进入。

5、只有确认雷管、导爆索、继爆管、起爆药柱、射孔弹、爆炸筒和炸药能完全爆炸时,才允许用爆炸法销毁。用爆炸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分段爆破,单响销毁量不应超过20 kg并应避免彼此间发生殉爆。

6、用爆炸法销毁爆破器材应按销毁设计书进行,设计书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7、如果把全部要销毁的爆破器材一次运到销毁场地,而又分批进行销毁,则应将待销毁的爆破器材放置在销毁场地上风向的掩体后面,其距离由设计确定。

8、用爆炸法销毁爆破器材,应采用电雷管、导爆索或导爆管系统起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用火雷管起爆。导火索应有足够的长度,以确保全部从事销毁工作的人员能撤到安全地点。导火索应从下风向敷设到销毁地点,并将其拉直,覆盖砂土,以避免卷曲。雷管和继爆管应包装好再埋人土中销毁。

9、燃烧不会引起爆炸的爆破器材,可用焚烧法销毁。焚烧前,应仔细检查,严防其中混有雷管和其他起爆材料。不应用焚烧法销毁雷管、继爆管、起爆药柱、射孔弹和爆炸筒。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不应一起焚烧。

10、应将待焚烧的爆破器材放在燃料堆上,每个燃料堆允许烧毁的爆破器材不应多于10 kg ,药卷在燃料堆上应排列成行,互不接触。不应成箱成堆进行焚烧。待焚烧的有烟或无烟火药,应散放成长条状。其厚度不应大于10cm ,条间距离不应小于5m ,各条宽度不应大于0.3 m 。同时点燃的条数不应多于3条。焚烧火药,应防静电、电击引起火药意外

燃烧。

11、不应将爆破器材装在容器内焚烧。

12、不抗水的硝铵类炸药和黑火药可用溶解法销毁。在容器中溶解销毁爆破器材时,对不溶解的残渣应收集在一起,再用焚烧法或爆炸法销毁。不应直接将爆破器材直接丢人河塘江湖及下水道中溶解销毁,以防造成污染。

13、采用化学分解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使爆破器材达到完全分解,其溶液应经处理符合有关规定,方可排放到下水道。

第四章火区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 一般规定

1、火区内进行打眼作业前,必须先对打眼区域进行注水降温处理,等温度下降到摄氏40度以下后,在按设计的炮孔位置和技术规格进行打眼.

2、火区穿爆工作应保证足够供水,确保穿爆工作能够安全顺利的进行。

3、对于温度超过摄氏40度的炮孔必须提前注水降温,使温度下降到40度以下,并持续时间在10分钟以上,方可进行装药爆破。

4、装药时要对药包进行严格的隔热处理,从装药至充填完毕,时间不得超过3分钟。

5、火区爆破包括二次爆破必须使用钝感炸药,(如:铵沥蜡炸药)禁止使用敏感炸药,(如:铵松蜡炸药)起爆使用导爆索起爆法。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能任意变更炸药的品种,更不能将常温孔爆破材料和

高温孔爆破材料一起使用。

6、火区爆破禁止使用电雷管、火雷管、导爆管。使用的导爆索、铵沥炸药不得直接放于高温地面上。

7高温火区只能采用炮眼爆破,禁止采用硐室爆破或扩壶爆破。 第二十六条 爆破前工作

1、凡是在温度不正常的区域爆破时,装药前必须仔细检查各炮孔内温度,对于有明火及高温孔(高于摄氏40度,下同),必须经过灭火降温处理后方可装药爆破,否则严禁装药。

2、检查孔温方法:测温仪检查法。

如果侧温仪显示温度超过摄氏40度则为高温孔。

3、检查孔内温度,应详细记录检查结果,对不合格的高温孔应插上标志。

4、火区爆破必须提前测量炮孔深度、温度等技术参数,做好炮孔检测记录,并提前做好爆破设计,否则禁止装药爆破。

第二十七条 装药、充填及爆破

1、经注水降温后的炮孔必须一孔一爆,严禁多个炮孔连片齐放. 2、复查孔深,配好各孔药量,把药包摆在高温孔旁;

3、装药前先派出警戒哨,将警戒线布置好。

4、首先将各炮孔起爆器材连接好;先装填温度正常的炮孔,同时撤出一切不用的器材;

5、预备起爆信号发出后,起爆人做好起爆的一切准备;马上装填高温孔,炮区负责人随后检查。

6、装药人全部撤离炮区并躲到安全地点后,立即起爆。

第二十八条 装填高温孔注意事项

1、在装药时,每次爆破现场施工人员不超过2人,俩人分工明确,密

切配合,认真观察炮区的异常情况。

2、装药时动作要准确而迅速,若发生炮孔卡堵,只允许立即用炮杆进

行处理。对1分钟内处理不了的炮孔应立即放弃,马上撤离、进行起爆。

3、装药时若发现炮孔有冒烟等异常现象,指挥人员立即命令人员全部

撤离,已装好的炮孔可立即起爆。

4、装药时应先装炸药,后下起爆药包。严禁先装起爆药包,后装炸药。

5、装药人在装填完毕炮孔时应迅速撤离,不得再靠近已装填完毕的高

温孔。

6、经过降温处理的高温孔(温度降至摄氏40度以下),从开始装药至

点火起爆,全部操作规程时间不得超过3分钟。

7、先连接起爆网络,然后将炸药、起爆药包、引线、充填物装入PVC

管中(管径要小于孔径),准备完毕后,将PVC 管一次性装入孔中。或PPR

管/(用于40度以上的高温孔)

8、进行火区爆破作业时,采场内其他工作人员必须全部停止。设警戒线,

确保火区爆破万无一失。

第二十九条 孔温记录表

平台位置: 测试人: 时间:

第五章采空区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条 采空区管理方法

采空区采掘必须引起煤矿以及施工队高度重视,露天矿应设立采空

区作业的专门管理机构,对采空区作业进行专门管理。

1、 将原有井下全部巷道及采空区位置、范围反映在露天采掘工程平

面图上,进行井上下严格对照;

2、 在现场进行测量标定,设置警示牌示警 。 第三十一条 采空区探测

1、 进一步加强采空区勘探工作,采空区必须做到有疑必探,先探后

施工。

2、 根据生产需要,可随时请专业勘测单位用电位仪对采空范围及巷

道走向进行勘测;同时在露天采坑内铺设管道,已备排水和灭火用。

3、 在旧巷道及采空区作业时,先打前探孔,再探爆破孔或采取原孔

悬吊炸药提前爆破,促使采空区上部彻底塌落充实,再进行作业

4、 钻机在采空区穿孔作业时,钻机采用“之”字形折返前进方式,

钻机履带与空巷之间非平行方向,使之总存在一定的夹角,防止一

侧履带突然落入空巷,并利用钻杆进行探查,采用间歇给压,以防

止空巷打通时,突然压力释放,冲击器空打钻头。如果钻机在前进

时发现有空巷,要设标记,钻机退回后重新对位打眼。

5、 钻机穿孔后,马上退出,不准在采空区停留,然后进行爆破,爆

破时对空巷顶部的炮孔,采用药包吊住的方法进行爆破,一次起爆。 6、 对采空区进行实施爆破时,必须首先检测瓦斯浓度,如瓦斯浓度

超限必须先行进行彻底排放。

7、 对于高温孔,提前用疏干水罐入,使井下高温的极可能着火的煤

进行灭火降温,同时在露天采坑内铺设管路,对高温孔内的火煤消灭。

8、 对于水孔,必须提前放水,将积水导引到采场内的集水坑中,用

排水泵正常排水。

第三十二条 采空区爆破

1、参数确定

最小抵抗线确定

Wc=0.16h+0.29

式中:

Wc------采空区爆破孔最小抵抗线,m ;

h--------探查孔深度,m

采空区爆破不是松动或标准爆破,而属于加强抛掷爆破,以保证爆破后岩石破碎粒度适当并充实充满采空区空间,不能出现需二次破碎的大块,否则充填不实。因此,采空区爆破的炸药单耗要大于正常台阶爆破。

2、采空区爆破前CH 4测试。加强剥挖工作面有害气体浓度和工作面温度的检测,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和温度超过安全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露天煤矿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程

内蒙古生力中伟爆破集团有限公司

二O 一四年二月

目 录

第一章爆破器材及库房安全管理 ................................................................................... - 3 -

第二章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 ........................................................................................... - 6 -

第三章爆破器材的销毁 ................................................................................................. - 16 -

第四章火区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 - 19 -

第五章采空区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 - 22 -

第一条: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鄂尔多斯市各露天煤矿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和周围环境及设实施等的安全,进一步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爆破器材及库房安全管理

第二条:爆破器材的申请、购买、储存和运输要严格执行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爆破器材库的选址要按相关规范,经管理部门确认,并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施工。不准私改、私建。

第四条:爆破器材库要按规范标准有防雷设施,并经气象部门检测合格,出具检测报告。

第五条:爆破器材库经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启用。

第六条:爆破器材库的管理由矿方或爆破方负责,各方应监督爆破器材的使用,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第七条:爆破器材库要24小时有规定数量的专职保安值班,实行双人双岗制,库房内要有可靠的报警系统、库房巡更、红外对射及视频监控,库区内应设有两条受训过的看守警犬,而且在夜间处于游离状态。

第八条:爆破器材库应设立消防用品(消防沙、灭火器及消防水井),库房内爆破器材应码放整齐,码放高度宜小于2m 、存放的爆破器材距墙边应预留20cm 的距离,以便通风。库房院内外应保持清洁,不得有杂草、易燃易爆物品存在。

第九条:雷管与炸药(导爆索)应分库存放,不得混存。

第十条:爆破器材出入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1、爆破器材出入库时,应核对好爆破器材的数量,做到账、物、卡持平。

2、炸药和雷管要用专用厢式车进行运输,不得同车运输,运输到现场的雷管必须用非金属、密封的箱子存储,不准露天存放。

3、运输车辆应按照《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驶离规定的线路,运输途中不得随意停留或休息,车速不得超过40km/h,不得超载,车内需上温控装置。

4、搬运时必须将雷管和炸药分开,必须轻拿轻放、不得撞击、抛掷,严禁接触火源和电源。

5、运输车应符合《爆破安全规程》对爆破器材运输的规定。

6、出库时,必须经爆破员、安全员及保管员三方签字确认后方可领走。

第十一条:运输到现场的炸药与雷管不得一起存放,必须保证炸药、雷管相隔20米,并由专人保管。

第十二条:在雾天、雨天、雪天或沙尘暴天气时车速不得超过规定的速度(20km/h), 并开启警示灯。

第十三条:爆破器材实际出入库数量要与信息数据相符,并及时上报,做好运输证及时回交。

第十四条:严格遵守爆破器材领退制度,领退及使用要有记录,保证爆破材料不丢失或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爆破器材必须由具有爆破员作业证及爆破员卡的专业人员领

用(人、证、卡相符)、清退并签字,他人不得擅自领用、清退代签。 第十六条:在有沼气和煤尘爆炸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取得产品合格证的煤矿许用炸药及雷管。

第十七条:要把好爆破器材的质量检验关:

1、电雷管、导爆管雷管管体有生锈、裂隙、变型不准使用,电雷管导通试验时,电阻值范围相差太大,不准串联使用。

2、电雷管脚线有锈蚀、破皮时,塑料导爆管有断药、药量分布不均及管变细等现象,不得使用。

3、硝铵类炸药受潮严重结块禁止使用。

4、乳化、水胶炸药有破乳现象时,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爆破器材不允许在施工现场过夜,当日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及时清退,入到爆破器材专用库房。因特殊情况,经申请公安机关允许爆破器材在施工现场过夜的,必须每班派两人昼夜看护。

第十九条:夏季经常打开爆破器材库房进行散热、通风,防止炸药由于库内温度积聚升高而发生化学反应而产生燃烧、爆炸现象。

第二十条:库房内部应符合规范,库房地面应铺导电橡胶或木板,库房门口应悬挂导电环或院内设置消除静电的导电手柄装置。

第二十一条:库房围墙外面应设“禁止穿化纤服装”、“禁止穿带钉鞋”、“禁止放易燃物”、“禁止带火种”、“禁止吸烟”、“禁止打手机”、“禁止烟火”、“库房重地 闲人免进”等标识牌。

第二十二条:做好每日爆破器材的领取、使用及清退记录,特别是雷管的编码要统计详实,以便监管部门的检查。

第二章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总 则

1、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规程》。

2、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

3、爆破开工前,凭相关手续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爆破施工手续,得到公安机关的许可后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4、小型露天爆破工程要有爆破设计说明书,大型露天爆破工程要有爆破设计说明书及施工组织设计,并应有应急救援预案。

5、进行爆破作业,必须设有爆破负责人、爆破组长、爆破员、安全员和爆破器材负责人。

6、凡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爆破作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爆破员作业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7、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三个月后,方可独立从事爆破作业,爆破员从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须再经过专门的训练。

8、爆破员要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严格遵守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9、爆破前要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环境状况及周围设施进行调查,了解危及作业人员和器械施工的不利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10、露天爆破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夜间不允许进行爆破作业,特殊情况下必须要夜间爆破时,要有足够的照明(安全允许电压下),加

大警戒距离。

11、不准酒后施爆,不准为不具备使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爆破作业。

12、爆破施工中必须执行“一炮三检”的制度,即(装药前检查、装药后检查、爆破后检查)。

13、夜间或天气等条件恶劣无法保证安全爆破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14、进行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统一醒目且不产生静电的纯棉工作服,工作服上要有夜光条,佩戴安全帽和胸卡。

第十九条:钻孔、装药和堵塞

1、穿孔作业必须按穿孔参数设计要求进行,并配备除尘设施。

2、穿孔机在有老空的工作面穿孔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在专业人员指挥下进行。

3、穿孔机进行穿孔作业和走行时,履带边缘与坡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1规定。

表1 穿孔机作业与行走安全距离

4、穿凿边行孔时,穿孔机应垂直于台阶坡顶线或调角布置(最小夹角不小于45°)。在有顺层滑坡危险区,必须压碴穿孔。

5、穿孔机在高压线下通过时,钻架顶端与高压线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m ;在作业和行走时,钻架与高压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走行时必须保证安全,必要时事先落好钻架。

6、穿孔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边距:坡顶线距钻孔中心线距离偏差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值的±(0.2~0.5)m ;

(2)孔距:钻孔中心距离与设计值偏差不超过±(0.3)m ;

(3)排距:两行孔中心距离与设计值偏差不超过±(0.2~0.5)m ;

(4)孔深不得超过规定深度±0.5m ;

(5)冲击钻孔要围好,围圈高度夏天不小于0.3m ,冬天不小于0.2m 泥浆不倒流;

(6)潜孔钻机钻完孔要及时用袋子堵好,岩粉不倒流,石块不掉入;

(7)回转钻孔在大于孔径0.5m 的范围内岩粉及石块要清理干净和不得倒流,孔口要及时堵好,防止沙土、石块及雨水流入;

(8)钻孔按设计方向钻进,倾角与设计值偏差不得大于±1°30′;

2、装药前在爆破区两端插好警戒旗及炮区标志,严禁与工作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爆破区。

3、装药前要验孔,防止堵孔、有水的炮孔及炮孔深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4、装药前要仔细检查作业区是否有明火及其它不安全隐患存在,有隐患及时整改。

5、爆破作业区禁止吸烟,禁止打电话,装药开始时清退无关人员及机具。

6、制做起爆药包时,先用竹签在药卷上插一孔,然后将电雷管(脚线短路)或导爆管雷管插入孔内。

7、人工装药应用木质或竹制的炮棍。用装药器装药时,装药器必须

符合要求。

8、装药时,每个炮孔同时操作人员不应超过3人,严禁向炮孔内投掷起爆具和受冲击易爆的炸药,严禁使用塑料、金属或带金属包头的炮杆。

9、起爆药包装入孔内时,必须一手拉着导爆管或导爆管索、电雷管脚线,轻轻地将药包送入孔内。

10、任何车辆(包括炸药车) 或设备不得碾压爆破器材。当危险品运输车辆或设备需要进入爆破作业区,必须有人指挥监护。

11、充填时,必须将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拉直靠在炮孔边上,防止损坏。

12、充填物应用岩粉或沙土,禁止用大于3cm 的石块进行填塞,以防造成爆破飞石事故。

13、填塞时要根据炮孔深度确定堵塞长度,浅孔爆破时应加强堵塞。

14、深孔爆破必须按设计药量进行装药,严禁超装、少装。

15、炮孔卡堵或雷管脚线及导爆管、导爆索损坏时应及时处理,无法处理时必须插上标志,按拒爆处理。

16、爆破作业遇到雷雨天时,电起爆系统应立即停止,并且将电爆网路断开,端头做绝缘处理,防止接地,人员撤至安全地带。

17、露天深孔爆破要用导爆管起爆网络,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电起爆网络时,装药前要测量电雷管的电阻值,以防产生拒爆。使用输出电流

18、电爆网路的实测值与设计计算值误差应小于5%。

19、电爆网路应遵守以下规定:

(1)、当爆区附近有各类电源及电力设施,有可能产生杂散电流时,或爆区附近有电台、雷达、电视发射台等高频设备时,应对爆区内的杂散电流和射频电的强度进行检测。若电流强度超过安全允许值时,不得采用普通型电雷管起爆,应采用抗杂电雷管。

(2)、同一起爆网路,应使用同厂、同批、同型号的电雷管,电雷管的电阻值不得大于产品说明的规定;

(3)、对电雷管逐个进行外观检查和电阻检查,挑出合格的电雷管用于电爆网路中;对延时秒量进行抽样检查;对网路中使用的导线进行外观和电阻检查;

(4)、对重要的爆破工程,应安排网路的原形试验,即将准备用于电爆网路中的主线、连接电线、起爆电源,按设计网路的连接方式、连接电阻、连接电雷管数进行电爆网路原形试验。原形试验中一般使用挑出后剩余的电雷管。

20、电爆网路连接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电爆网路的连接要严格按照设计进行,不得任意更改;

(2)、电爆网路的端线、连接线、区域线应采用绝缘良好的铜芯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做爆破线路;不应使用裸露导线;

(3)、连线前应擦净手上的泥污和药粉;

(4)、接头要牢靠、平顺,不得虚接;接头处的线头要新鲜,不得有锈蚀,以防接头电阻过大;两线的接点应错开10cm 以上;接头要绝缘良好,特别要防止尖锐的线端刺透出绝缘层;

(5)、导线敷设时应防止损坏绝缘层,应避免导线接头接触金属导体;在潮湿有水地区,应避免导线接头接触地面或浸泡在水中;

(6)、敷设时应留有10%~15%的富余长度,防止连线时导线拉得过紧,甚至拉断的事故;

(7)、连线作业应先从爆破工作面的最远端开始,逐段向起爆点后退进行;

(8)、在连线过程中应根据设计计算的电阻值逐段进行网路导通检测,以检查网路各段的连接质量,及时发现问题并排除故障;在爆破主线与起爆器连接之前,必须测量全线路的总电阻值,实测的总电阻值与实际计算值的误差不得大于±5%,否则禁止连接;

(9)、电爆网路的导通和电阻值检查, 应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

(10)、电爆网路应经常处于短路状态;

(11)、雷雨天气不能采用电爆网路。

19、导爆管起爆网路应遵守以下规定:

(1)、施工前应对导爆管进行外观检查,用于连接用的导爆管不允许有破损、拉细、进水、管内杂质、断药、塑化不良、封口不严。在连接过程中导爆管不允许打结,不能对折,要防止管壁破损、管径拉细和异物入管。若有一个或两个以上的死结时,就会产生拒爆;

(2)、导爆管网路应严格按设计进行连接。用于同一工作面上的导爆管必须是同厂同批产品,每卷导爆管两端封口处应切掉5cm 后才能使用。露在孔外的导爆管封口不宜切掉;

(3)、根据炮孔的深度、孔间距选取导爆管长度,炮孔内导爆管不应有接头;

(4)、用四通连接四根导爆管时,四根导爆管的端面应切成垂直面,紧紧的插入四通内,拧紧,使之不易被拉开。

(5)、孔外相邻传爆雷管之间应留有足够的距离,以免相互错爆或切断网路;

(6)、用雷管起爆导爆管网路时,起爆的导爆管的雷管与导爆管捆扎端端头的距离应不小于15cm ,应有防止雷管聚能穴炸断导爆管和延时雷管的气孔烧坏导爆管的措施,导爆管应均匀地敷设在雷管周围并用胶布等捆扎牢固,接头胶布不少于3层并用土袋压于上部,防止雷管爆炸产生碎渣损坏传爆导爆管;

(7)、用导爆索起爆导爆管时,宜采用垂直连接;

(8)、只有所有人员、设备撤离爆破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才能在主起爆导爆管上连接起爆雷管。

19、起爆网络严格按照设计进行联接。敷设起爆网络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或爆破技术人员实施并实行双人作业。

20、起爆网络联结完毕,要进行最后一次检查,核对爆破器材使用数量,防止爆破器材丢失于施工现场。

第二十条:警戒与信号

1、进入爆破作业区,应按《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用专用红旗标记圈定爆区,设警戒线,并设专职的警戒人员。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爆区。

2、在各路口要设警戒牌,注明“正在爆破作业,严禁进入现场”字样。

3、警戒人员要佩带明显标志,并认真负责,严格把守,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出现意外情况时,要立即向爆破指挥人员汇报。

4、爆破前必须明确规定安全警戒距离,露天爆破的安全警戒距离为:

(1)人员与爆破点的最小安全距离:

①深孔爆破:正面方向不得低于300m ,周围不得低于200米; ②二次破碎(含根底炮) :四周各为400m 后侧为200m 沿山坡向下爆破时,以上数据的增加量按设计计算确定。

(2)装药车装药时,其周围20m 范围内严禁钻机同时进行穿孔作业。

(3)设备撤离的最小安全距离:爆破正面方向不低于200m ,后方、侧方各不低于100m 。

5、装药结束后,如不能及时联线起爆,应派专人警戒爆区现场。

6、爆破要派装有警笛的车辆,负责爆破时的清场巡查和提供爆破信号,爆破信号以警笛声为准,信号规定为:

(1)预备信号:当装药和起爆网络联结完毕,并清退了安全警戒范围内的人员和车辆后,发预备信号。预备信号发出后,任何人员和设备禁止进入爆区,准备起爆。

(2)起爆信号:在预备信号发出约5分钟后,再次让各警戒点报警戒情况,确认安全后,具备起爆条件,发起爆信号后起爆。

(3)解除信号:爆破后,爆破负责人带领爆破员亲自对爆破作业区进行全面认真地检查,发现盲炮及时清理,盲炮的处理严格按照规程要求操作,临时不能处理的,需做好明显的盲炮标记,并上报有关负责人,确认作业现场安全的情况下发出第三次警报信号,解除警戒,施工人员及机具方可进入现场。

7、每次爆破时,每个方向及重要位置均应在危险区边界设置警戒人

员及明显标志。

8、爆破作业要制定统一的爆破时间,并在指定的地点设安全哨,待施工人员、行人和车辆等全部避入安全区内后方可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隐蔽场所必须安全可靠。

第二十一条:起爆、起爆方式及爆后检查

1、起爆器钥匙要由爆破员保管,不得随意转交他人,以防造成误爆事故,爆破由爆破员亲自起爆。

2、起爆方式:

(1)电力起爆:

①爆破前,必须检查起爆器开关是否在断电位置,起爆器必须由专人管理。

②爆破专用线路不得与任何带电体接触。活动母线只许在装药完毕后,方可从工作面逐段往起爆开关处放线。

③母线与脚线连接前,必须先将母线与脚线导通,并短路一下,以消除外部干扰电。

④用电桥测量电雷管电阻时,每次通电(按通电按钮) 时间不得长于3秒。

⑤雷雨天气时,禁止使用电力起爆方法进行露天爆破。

⑥当杂散电流测量值大于30mA 时,应暂缓起爆。

⑦每个电雷管的准爆电流:直流不小于2A ,交流不小于2.5A 。

(2)导爆管起爆:

① 导爆管不得有死结,不得用力拉扯。

②与雷管连接位置离尾部封9处要大于20cm 。

③雷管聚能穴方向(除Excl 地表雷管外) 应与导爆管传爆方向相反,并且导爆管应均匀地敷设在雷管周围,用胶布等捆扎牢固。

(3)导爆索起爆:

①导爆索只准用快刀切割。

②支线应顺主线方向联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5cm, 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不得大于90°。

③雷管的集中穴应朝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④硐室大爆破时,与铵油炸药接触的导爆索须采取防渗油措施。

3、每次爆破后,要全面检查、清理现场,不得将爆破器材遗留在作业场地。

4、爆后检查时重点要查看飞石距离、爆破质量和有无盲炮, 当有盲炮时要按盲炮处理方法进行排除。

5、对现场进行检查完毕后,要填写爆破记录和爆破总结。

6、每年度或一个较大的爆破工程结束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提交爆破总结。

7、爆破记录和爆破总结,应整理归档。

第二十二条:盲炮处理:

(一)、处理浅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1、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若抵抗变小,必须加强警戒或覆盖2倍以上碎渣 ;

2、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孔不得小于0.3m ,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 ,为确定平行眼的方向,允许从盲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cm 的填塞物;

3、用木、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4、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5、采用硝铵类炸药时,如孔壁完好且药柱高度较小,填塞度也较小,可将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取出雷管(如二次爆破、处理根底等);

(二)、处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1、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

2、在距盲炮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

3、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进一步处理;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销毁

第二十三条:爆破器材销毁的—般规定

1、经过检验,确认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或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都应销毁或再加工。乡镇管辖的小型矿场、采石场或小型爆破企业,对不合格的爆破器材,不应自行销毁或自行加工利用,应退回原发放单位按规定进行销毁或再加工。

2、销毁爆破器材时,应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被销毁爆破器材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及时间,

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销毁工作应根据单位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的书面批示进行。销毁工作不应单人进行,操作人员应是专职人员并经专门培训,销毁后应有二名以上销毁人员签名,并建立台帐及档案。

4、销毁爆破器材,不应在夜间、雨天、雾天和三级风以上的天气里进行。

5、不能继续使用的剩余包装材料(箱、袋、盒和纸张) ,经检查确认没有雷管和残药后,可用焚烧法销毁。

6、销毁爆破器材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残存爆破器材,应收集起来,进行销毁。

7、不应在阳光下曝晒爆破器材。

8、销毁场地应选在安全偏僻地带,距周围建筑物不应小于200m ,距铁路、公路不应小于50m 。

第二十四条:爆破器材的销毁方法

1、销毁爆破器材,可采用爆炸法、焚烧法、溶解法、化学分解法。

2、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清除销毁场地周围半径50m 范围内的易燃物、杂草和碎石。

3、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有坚固的掩蔽体,掩蔽体到爆破器材销毁场地的距离由设计确定。在没有人工或自然掩体的情况下,起爆前或点燃后,参加销毁的人员应远离危险区,此距离由设计确定。

4、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引爆前或点火前应发出声响警告信号。在野外销毁时还应在销毁场地四周安排警戒人员,控制所

有可能进入的通道,不准非操作人员和车辆进入。

5、只有确认雷管、导爆索、继爆管、起爆药柱、射孔弹、爆炸筒和炸药能完全爆炸时,才允许用爆炸法销毁。用爆炸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分段爆破,单响销毁量不应超过20 kg并应避免彼此间发生殉爆。

6、用爆炸法销毁爆破器材应按销毁设计书进行,设计书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7、如果把全部要销毁的爆破器材一次运到销毁场地,而又分批进行销毁,则应将待销毁的爆破器材放置在销毁场地上风向的掩体后面,其距离由设计确定。

8、用爆炸法销毁爆破器材,应采用电雷管、导爆索或导爆管系统起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用火雷管起爆。导火索应有足够的长度,以确保全部从事销毁工作的人员能撤到安全地点。导火索应从下风向敷设到销毁地点,并将其拉直,覆盖砂土,以避免卷曲。雷管和继爆管应包装好再埋人土中销毁。

9、燃烧不会引起爆炸的爆破器材,可用焚烧法销毁。焚烧前,应仔细检查,严防其中混有雷管和其他起爆材料。不应用焚烧法销毁雷管、继爆管、起爆药柱、射孔弹和爆炸筒。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不应一起焚烧。

10、应将待焚烧的爆破器材放在燃料堆上,每个燃料堆允许烧毁的爆破器材不应多于10 kg ,药卷在燃料堆上应排列成行,互不接触。不应成箱成堆进行焚烧。待焚烧的有烟或无烟火药,应散放成长条状。其厚度不应大于10cm ,条间距离不应小于5m ,各条宽度不应大于0.3 m 。同时点燃的条数不应多于3条。焚烧火药,应防静电、电击引起火药意外

燃烧。

11、不应将爆破器材装在容器内焚烧。

12、不抗水的硝铵类炸药和黑火药可用溶解法销毁。在容器中溶解销毁爆破器材时,对不溶解的残渣应收集在一起,再用焚烧法或爆炸法销毁。不应直接将爆破器材直接丢人河塘江湖及下水道中溶解销毁,以防造成污染。

13、采用化学分解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使爆破器材达到完全分解,其溶液应经处理符合有关规定,方可排放到下水道。

第四章火区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 一般规定

1、火区内进行打眼作业前,必须先对打眼区域进行注水降温处理,等温度下降到摄氏40度以下后,在按设计的炮孔位置和技术规格进行打眼.

2、火区穿爆工作应保证足够供水,确保穿爆工作能够安全顺利的进行。

3、对于温度超过摄氏40度的炮孔必须提前注水降温,使温度下降到40度以下,并持续时间在10分钟以上,方可进行装药爆破。

4、装药时要对药包进行严格的隔热处理,从装药至充填完毕,时间不得超过3分钟。

5、火区爆破包括二次爆破必须使用钝感炸药,(如:铵沥蜡炸药)禁止使用敏感炸药,(如:铵松蜡炸药)起爆使用导爆索起爆法。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能任意变更炸药的品种,更不能将常温孔爆破材料和

高温孔爆破材料一起使用。

6、火区爆破禁止使用电雷管、火雷管、导爆管。使用的导爆索、铵沥炸药不得直接放于高温地面上。

7高温火区只能采用炮眼爆破,禁止采用硐室爆破或扩壶爆破。 第二十六条 爆破前工作

1、凡是在温度不正常的区域爆破时,装药前必须仔细检查各炮孔内温度,对于有明火及高温孔(高于摄氏40度,下同),必须经过灭火降温处理后方可装药爆破,否则严禁装药。

2、检查孔温方法:测温仪检查法。

如果侧温仪显示温度超过摄氏40度则为高温孔。

3、检查孔内温度,应详细记录检查结果,对不合格的高温孔应插上标志。

4、火区爆破必须提前测量炮孔深度、温度等技术参数,做好炮孔检测记录,并提前做好爆破设计,否则禁止装药爆破。

第二十七条 装药、充填及爆破

1、经注水降温后的炮孔必须一孔一爆,严禁多个炮孔连片齐放. 2、复查孔深,配好各孔药量,把药包摆在高温孔旁;

3、装药前先派出警戒哨,将警戒线布置好。

4、首先将各炮孔起爆器材连接好;先装填温度正常的炮孔,同时撤出一切不用的器材;

5、预备起爆信号发出后,起爆人做好起爆的一切准备;马上装填高温孔,炮区负责人随后检查。

6、装药人全部撤离炮区并躲到安全地点后,立即起爆。

第二十八条 装填高温孔注意事项

1、在装药时,每次爆破现场施工人员不超过2人,俩人分工明确,密

切配合,认真观察炮区的异常情况。

2、装药时动作要准确而迅速,若发生炮孔卡堵,只允许立即用炮杆进

行处理。对1分钟内处理不了的炮孔应立即放弃,马上撤离、进行起爆。

3、装药时若发现炮孔有冒烟等异常现象,指挥人员立即命令人员全部

撤离,已装好的炮孔可立即起爆。

4、装药时应先装炸药,后下起爆药包。严禁先装起爆药包,后装炸药。

5、装药人在装填完毕炮孔时应迅速撤离,不得再靠近已装填完毕的高

温孔。

6、经过降温处理的高温孔(温度降至摄氏40度以下),从开始装药至

点火起爆,全部操作规程时间不得超过3分钟。

7、先连接起爆网络,然后将炸药、起爆药包、引线、充填物装入PVC

管中(管径要小于孔径),准备完毕后,将PVC 管一次性装入孔中。或PPR

管/(用于40度以上的高温孔)

8、进行火区爆破作业时,采场内其他工作人员必须全部停止。设警戒线,

确保火区爆破万无一失。

第二十九条 孔温记录表

平台位置: 测试人: 时间:

第五章采空区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条 采空区管理方法

采空区采掘必须引起煤矿以及施工队高度重视,露天矿应设立采空

区作业的专门管理机构,对采空区作业进行专门管理。

1、 将原有井下全部巷道及采空区位置、范围反映在露天采掘工程平

面图上,进行井上下严格对照;

2、 在现场进行测量标定,设置警示牌示警 。 第三十一条 采空区探测

1、 进一步加强采空区勘探工作,采空区必须做到有疑必探,先探后

施工。

2、 根据生产需要,可随时请专业勘测单位用电位仪对采空范围及巷

道走向进行勘测;同时在露天采坑内铺设管道,已备排水和灭火用。

3、 在旧巷道及采空区作业时,先打前探孔,再探爆破孔或采取原孔

悬吊炸药提前爆破,促使采空区上部彻底塌落充实,再进行作业

4、 钻机在采空区穿孔作业时,钻机采用“之”字形折返前进方式,

钻机履带与空巷之间非平行方向,使之总存在一定的夹角,防止一

侧履带突然落入空巷,并利用钻杆进行探查,采用间歇给压,以防

止空巷打通时,突然压力释放,冲击器空打钻头。如果钻机在前进

时发现有空巷,要设标记,钻机退回后重新对位打眼。

5、 钻机穿孔后,马上退出,不准在采空区停留,然后进行爆破,爆

破时对空巷顶部的炮孔,采用药包吊住的方法进行爆破,一次起爆。 6、 对采空区进行实施爆破时,必须首先检测瓦斯浓度,如瓦斯浓度

超限必须先行进行彻底排放。

7、 对于高温孔,提前用疏干水罐入,使井下高温的极可能着火的煤

进行灭火降温,同时在露天采坑内铺设管路,对高温孔内的火煤消灭。

8、 对于水孔,必须提前放水,将积水导引到采场内的集水坑中,用

排水泵正常排水。

第三十二条 采空区爆破

1、参数确定

最小抵抗线确定

Wc=0.16h+0.29

式中:

Wc------采空区爆破孔最小抵抗线,m ;

h--------探查孔深度,m

采空区爆破不是松动或标准爆破,而属于加强抛掷爆破,以保证爆破后岩石破碎粒度适当并充实充满采空区空间,不能出现需二次破碎的大块,否则充填不实。因此,采空区爆破的炸药单耗要大于正常台阶爆破。

2、采空区爆破前CH 4测试。加强剥挖工作面有害气体浓度和工作面温度的检测,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和温度超过安全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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