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公共领域

  摘要当前,公共领域的研究一直都是学术研究的热点。公共领域是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的中心话语,在其晚期的《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一书中,哈贝马斯专门用一章来谈政治公共领域的作用,可以看出公共领域思想在哈贝马斯整个思想体系中是一个有分量的概念。然而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思想也招致了其它一些学者的不同看法。因此,在展开对哈贝马斯及其公共领域的研究之前,有必要对公共领域的实质作简要的探讨。   关键词公共领域 泰勒 阿伦特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284-02      关于公共领域的研究一直是20世纪后半叶以来学术研究的热点,它吸引着无数社会学家、传播学家、政治家、法学家、哲学家等等的眼球,整个学术界呈现出精彩纷呈、百花齐放的多元局面。因此,探讨一下公共领域为何的问题,那么首要的工作便是对公共领域加以认识。   一、哈贝马斯笔下的公共领域   关于公共领域问题的论述,首推哈贝马斯。正如哈贝马斯所说的,公共领域这一“研究对象特别难以把握,这就对研究方法提出了挑战”。哈贝马斯本人主要着眼于“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发生与发展”,“关注的是这一历史形态的主要特征”,因此强调的是一种从历史学角度的考察。但他也清楚地表明,仅仅历史学的考察是不够的,这一对象需要各个角度的考察,因为“研究对象究其本身而言打破了社会科学各学科之间的界限”。①   哈贝马斯从历史学的角度对公共领域进行了考察。在他眼里,公共领域主要指的是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即“资产阶级公共领域首先可以理解为一个由私人集合而成的公众的领域;但是私人随即就要求这一受上层控制的公共领域反对公共权力机关自身,以便就基本上已经属于私人,但仍然具有公共性质的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中的一般规则等问题同公共权力机关展开讨论。这种政治讨论手段,即公开批判。”。②可以说正是从私人领域中才分化出公共领域,其目的在于通过同国家公共权力的“斗争”中来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只不过这种“斗争”采取的是一种有别于以往暴力形式的,较为温和的“批判”。核心仍是保护私有财产。而此时哈贝马斯所采用的思维方法仍然是主体意识的范式,在他眼里,作为主体的理应是集作为物主的私人和人的虚构统一性于一体的私人集合体中的每位成员,而主体的对立面便是作为国家代表的权力机关。   至于这一用来保护私有财产,反对权力机关的公共领域的具体内容,哈贝马斯也做过一些说明,即,“所谓‘公共领域’,我们首先指我们的社会生活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像公共意见这样的事物能够形成。公共领域原则上向所有公民开放。公共领域的一部分由各种对话构成,在这些对话中,作为私人的人们来到一起,形成了公众,那时,他们既不是作为商业或专业人士来处理私人行为,也不是作为合法团体接受国家官僚机构的法律规章的制约。当他们在非强制的情况下处理普遍利益问题时,他们作为一个群体来行动;因此,这种行动具有这样的保障,即他们可以自由地集合和组合,可以自由地表达和公开他们的意见。当这个公众达到较大规模时,这种交往需要一定的传媒和影响的手段;今天,报纸和报刊、广播和电视就是这种公共领域的媒介。”③看得出此时哈贝马斯所强调的公共领域是一种相对“强政治体制设置”而言,较弱的公共领域,或许哈贝马斯也意识到了他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关于公共领域的论述所体现出来的公共领域的软弱性,于是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哈贝马斯转向了主体间性的思维范式,先前看来和公共权力机关格格不入的公共领域这时也开始对政治权力机关不那么“讨厌”,开始介入政治领域中政治决策产生的合法性问题。哈贝马斯也对之前的关于公共领域的论述进行了一番新的说明:   “公共领域最好被描述为一个关于内容、观点、也就是意见的交往网络;在那里,交往之流被以一种特定方式加以过滤和综合,从而成为根据特定议题集束而成的公共意见或舆论。”④“当这种舆论和影响通过民主的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的建制化程序的过滤、转化成交往权力、并进入合法的立法过程之后,从事实上普遍化的公共意见中产生出一种从利益普遍化的角度出发得到了检验、赋予政治决策以合法性的信念。”⑤尽管公共领域对政治决策过程所起的影响看来是微乎其微,且是那么地软弱无力,但是它却影响着政治决策的执行和政治行为的效果,正如哈贝马斯所说,“一定条件下市民社会可以在公共领域中赢得影响,可以通过它自己的公共意见对议会组织(以及法院)造成一定效应,并且迫使政治系统转到正式的权力循环。”⑥   也许恰如哈贝马斯所说的那样,公共领域对政治决策过程的影响还微乎甚微,在现实中难以实现,社会上出现其他类型的公共领域思想就不足为奇了。   二、另类公共领域思想   同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思想有不同特征的其他思想家中,最突出的恐怕要属查尔斯・泰勒莫属。泰勒眼中的公共领域是另一种类型,是“与18世纪原本的模式不同的。不同的地方至少有两点。原本的模式似乎是设定一个单一的空间,而我在此所主张的则是彼此依存的多元化公共空间,在此固然有辩论国家政策的中央竞技场,但却不像是一元化国家的公共领域,反而像是联邦国家的中央政府。第二,必须缓解政治系统与公共领域间的鲜明界限。事实上,某些最有效的寄宿公共空间是政党和鼓动运动,它们是存在于政治与公共领域间的灰色地带。在现代民主政治中,政治系统与公共领域间的界限必须尽可能开放。”⑦泰勒认为在当今社会,可以有国家性的公共领域、地方性的公共领域、寄宿的公共领域等不同层次的公共领域,他们之间可以相互影响。“全国性的辩论也会因为有效的地方公共领域而有所改变……地区性的公共领域对于整体是有意义的,它能影响全国性的公共领域的议程,奉献出属于这一社会本身的政治生活――政治分权的良好示范有助于公共领域的扩大。”⑧与哈贝马斯相比,泰勒的公共领域可谓更加简单,便于理解,在泰勒那里公共领域被以不同的标准加以分隔,而且其与政治系统对立关系也不那么明显,它更多地是为了表现现实而不是批判现实,更多的是为了出于可操作性而不是理想的合理性。   另一位关注公共领域的著名学者是汉娜・阿伦特。她高扬行动的重要性,认为行动所建立的是高于私人领域的公共领域,而人类之所以与其他物种相区别,主要就在于建立了开展政治活动的公共领域,人们作为平等的主体相互讨论和沟通,这是一种真正的人的生活。   阿伦特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共领域进行了诠释。首先,公共领域是一个最能体现人的本质的领域。公共领域是由行动和言谈在参与者之间建立的一个空间,是一个由人们透过言语及行动展现自我,并进行协力活动的领域。其次,公共领域不仅仅是我们与那些和我们共同生活的人共同拥有的世界,而且也是与我们的前人和后代共同拥有的世界。再次,公共领域是一个崇尚多元价值、体现多样性的领域。最后,公共领域里充斥着意见和真理的辩证统一。在公共领域中,每一个人所表达的意见都只是一种看法,意见不是绝然与真理对立的东西,而是可以传达出部分的真理。公共领域由意见所构成,这些意见必须交流沟通,如此我们才能对共同所处的世界有比较完整的了解。   可以看出,阿伦特对公共领域的那份情感较之哈贝马斯可以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虽则二人都肯定公共领域是人类主要的存在方式,这可以看出他们与马克思关于“人是社会关系的产物”的思想的承继关系,但阿伦特则有把公共领域的作用发挥到是体现人们价值的唯一指针的嫌疑。

  三、对公共领域的再认识   我们已对关于公共领域的一些思想初步认识,我们不是为了追求舍谁弃谁,而是为了在理性地对每种思想正确把握的基础上,对公共领域思想有个较为科学地把握。现在便可以基于他们来对公共领域有一番新的认识。   首先,就是公共领域它的独立性问题。公共领域不是一己之私,也不是某一集团群体所应控制的,它向全体公民开放,是属于全体公民之所有的。哈贝马斯指出,公共领域,“首先意指我们的社会生活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像公共意见这样的事物能够形成。”⑨在他看来,公共领域是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公共空间,公众在这个空间中的言论自由不受国家的干涉,即政治权力之外,作为民主政治基本条件的公民自由讨论公共事务、参与政治的活动空间。   其次,公共领域始终难以摆脱公与私的问题。无论是哈贝马斯还是查尔斯・泰勒,公共领域均是指涉一种特殊的社会空间和特殊的社会生活方式,即“公众的意愿与理念得以直接表达的一种合宜的空间――由社会媒体、因特网、公众会议、全民公决、示威游行以及民意调查等活动构成”。⑩人们参与公共领域更多地不是为了真正实现自己,而是为了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更多地还是为了自身财产安全的考量。可以说,公共领域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副产品,是契约性原则在非经济交往领域中的一种延伸和升华。   再次,公共领域的不确定性和合理性。公共领域既不能理解为建制性的机构,也不是组织,也不是一个系统,因为公共领域的视域是对外开放、可以渗透和移动着的。公共领域以日常语言为媒介,像生活世界一样通过沟通行动进行再生产,是在沟通行动中产生的社会空间。通过理解,沟通行动者彼此达成主体间共享的言语情境。在这个由语言构成的公共空间中,行动者互相承认对方的沟通自由,对对方的言语活动表达相互表态并承担语内行动责任。沟通结构经过普遍化和抽象化被缩减为一些观点和议题,通过“一种或多或少穷尽的争论”最终形成合理的公共意见或舆论。   最后,公共领域的普世性和多元性的矛盾。哈贝马斯尤其重视公共领域的普世性,他企图把公共领域建成超越民族和地域界限的全球的公共领域。哈贝马斯这一想望的背后是以强大的欧洲中心主义思想和资本主义的资本逻辑为支撑的。早在1848年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早就对未来社会有过精辟科学的阐述,哈贝马斯在此只不过是对作为意识的语言的作用发挥到无以复加的地步,来为当今资本主义社会把脉、续命罢了。他的对公共领域中人们参与交往的先验预设也决定了它与世界多元性的矛盾难以避免。      注释:   ①②[德]哈贝马斯著.曹卫东等译.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初版序言第1页,第32页.   ③⑨[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1964).汪晖,陈燕谷.文化与公共性.北京: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125页.   ④⑤⑥[德]哈贝马斯著.童世骏译.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446页,第459页,第461页.   ⑦⑧查尔斯・泰勒.公民与国家间的距离.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北京: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210-211页,第209-210页.   ⑩甘绍平.论公民社会.李鹏程.对话中的政治哲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20页.      参考文献:   [1][德]汉娜・阿伦特著.竺乾威等译.人的条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2]汪晖,陈燕谷.文化与公共性.北京:三联书店.2005年版.

  摘要当前,公共领域的研究一直都是学术研究的热点。公共领域是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的中心话语,在其晚期的《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一书中,哈贝马斯专门用一章来谈政治公共领域的作用,可以看出公共领域思想在哈贝马斯整个思想体系中是一个有分量的概念。然而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思想也招致了其它一些学者的不同看法。因此,在展开对哈贝马斯及其公共领域的研究之前,有必要对公共领域的实质作简要的探讨。   关键词公共领域 泰勒 阿伦特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284-02      关于公共领域的研究一直是20世纪后半叶以来学术研究的热点,它吸引着无数社会学家、传播学家、政治家、法学家、哲学家等等的眼球,整个学术界呈现出精彩纷呈、百花齐放的多元局面。因此,探讨一下公共领域为何的问题,那么首要的工作便是对公共领域加以认识。   一、哈贝马斯笔下的公共领域   关于公共领域问题的论述,首推哈贝马斯。正如哈贝马斯所说的,公共领域这一“研究对象特别难以把握,这就对研究方法提出了挑战”。哈贝马斯本人主要着眼于“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发生与发展”,“关注的是这一历史形态的主要特征”,因此强调的是一种从历史学角度的考察。但他也清楚地表明,仅仅历史学的考察是不够的,这一对象需要各个角度的考察,因为“研究对象究其本身而言打破了社会科学各学科之间的界限”。①   哈贝马斯从历史学的角度对公共领域进行了考察。在他眼里,公共领域主要指的是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即“资产阶级公共领域首先可以理解为一个由私人集合而成的公众的领域;但是私人随即就要求这一受上层控制的公共领域反对公共权力机关自身,以便就基本上已经属于私人,但仍然具有公共性质的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中的一般规则等问题同公共权力机关展开讨论。这种政治讨论手段,即公开批判。”。②可以说正是从私人领域中才分化出公共领域,其目的在于通过同国家公共权力的“斗争”中来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只不过这种“斗争”采取的是一种有别于以往暴力形式的,较为温和的“批判”。核心仍是保护私有财产。而此时哈贝马斯所采用的思维方法仍然是主体意识的范式,在他眼里,作为主体的理应是集作为物主的私人和人的虚构统一性于一体的私人集合体中的每位成员,而主体的对立面便是作为国家代表的权力机关。   至于这一用来保护私有财产,反对权力机关的公共领域的具体内容,哈贝马斯也做过一些说明,即,“所谓‘公共领域’,我们首先指我们的社会生活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像公共意见这样的事物能够形成。公共领域原则上向所有公民开放。公共领域的一部分由各种对话构成,在这些对话中,作为私人的人们来到一起,形成了公众,那时,他们既不是作为商业或专业人士来处理私人行为,也不是作为合法团体接受国家官僚机构的法律规章的制约。当他们在非强制的情况下处理普遍利益问题时,他们作为一个群体来行动;因此,这种行动具有这样的保障,即他们可以自由地集合和组合,可以自由地表达和公开他们的意见。当这个公众达到较大规模时,这种交往需要一定的传媒和影响的手段;今天,报纸和报刊、广播和电视就是这种公共领域的媒介。”③看得出此时哈贝马斯所强调的公共领域是一种相对“强政治体制设置”而言,较弱的公共领域,或许哈贝马斯也意识到了他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关于公共领域的论述所体现出来的公共领域的软弱性,于是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哈贝马斯转向了主体间性的思维范式,先前看来和公共权力机关格格不入的公共领域这时也开始对政治权力机关不那么“讨厌”,开始介入政治领域中政治决策产生的合法性问题。哈贝马斯也对之前的关于公共领域的论述进行了一番新的说明:   “公共领域最好被描述为一个关于内容、观点、也就是意见的交往网络;在那里,交往之流被以一种特定方式加以过滤和综合,从而成为根据特定议题集束而成的公共意见或舆论。”④“当这种舆论和影响通过民主的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的建制化程序的过滤、转化成交往权力、并进入合法的立法过程之后,从事实上普遍化的公共意见中产生出一种从利益普遍化的角度出发得到了检验、赋予政治决策以合法性的信念。”⑤尽管公共领域对政治决策过程所起的影响看来是微乎其微,且是那么地软弱无力,但是它却影响着政治决策的执行和政治行为的效果,正如哈贝马斯所说,“一定条件下市民社会可以在公共领域中赢得影响,可以通过它自己的公共意见对议会组织(以及法院)造成一定效应,并且迫使政治系统转到正式的权力循环。”⑥   也许恰如哈贝马斯所说的那样,公共领域对政治决策过程的影响还微乎甚微,在现实中难以实现,社会上出现其他类型的公共领域思想就不足为奇了。   二、另类公共领域思想   同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思想有不同特征的其他思想家中,最突出的恐怕要属查尔斯・泰勒莫属。泰勒眼中的公共领域是另一种类型,是“与18世纪原本的模式不同的。不同的地方至少有两点。原本的模式似乎是设定一个单一的空间,而我在此所主张的则是彼此依存的多元化公共空间,在此固然有辩论国家政策的中央竞技场,但却不像是一元化国家的公共领域,反而像是联邦国家的中央政府。第二,必须缓解政治系统与公共领域间的鲜明界限。事实上,某些最有效的寄宿公共空间是政党和鼓动运动,它们是存在于政治与公共领域间的灰色地带。在现代民主政治中,政治系统与公共领域间的界限必须尽可能开放。”⑦泰勒认为在当今社会,可以有国家性的公共领域、地方性的公共领域、寄宿的公共领域等不同层次的公共领域,他们之间可以相互影响。“全国性的辩论也会因为有效的地方公共领域而有所改变……地区性的公共领域对于整体是有意义的,它能影响全国性的公共领域的议程,奉献出属于这一社会本身的政治生活――政治分权的良好示范有助于公共领域的扩大。”⑧与哈贝马斯相比,泰勒的公共领域可谓更加简单,便于理解,在泰勒那里公共领域被以不同的标准加以分隔,而且其与政治系统对立关系也不那么明显,它更多地是为了表现现实而不是批判现实,更多的是为了出于可操作性而不是理想的合理性。   另一位关注公共领域的著名学者是汉娜・阿伦特。她高扬行动的重要性,认为行动所建立的是高于私人领域的公共领域,而人类之所以与其他物种相区别,主要就在于建立了开展政治活动的公共领域,人们作为平等的主体相互讨论和沟通,这是一种真正的人的生活。   阿伦特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共领域进行了诠释。首先,公共领域是一个最能体现人的本质的领域。公共领域是由行动和言谈在参与者之间建立的一个空间,是一个由人们透过言语及行动展现自我,并进行协力活动的领域。其次,公共领域不仅仅是我们与那些和我们共同生活的人共同拥有的世界,而且也是与我们的前人和后代共同拥有的世界。再次,公共领域是一个崇尚多元价值、体现多样性的领域。最后,公共领域里充斥着意见和真理的辩证统一。在公共领域中,每一个人所表达的意见都只是一种看法,意见不是绝然与真理对立的东西,而是可以传达出部分的真理。公共领域由意见所构成,这些意见必须交流沟通,如此我们才能对共同所处的世界有比较完整的了解。   可以看出,阿伦特对公共领域的那份情感较之哈贝马斯可以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虽则二人都肯定公共领域是人类主要的存在方式,这可以看出他们与马克思关于“人是社会关系的产物”的思想的承继关系,但阿伦特则有把公共领域的作用发挥到是体现人们价值的唯一指针的嫌疑。

  三、对公共领域的再认识   我们已对关于公共领域的一些思想初步认识,我们不是为了追求舍谁弃谁,而是为了在理性地对每种思想正确把握的基础上,对公共领域思想有个较为科学地把握。现在便可以基于他们来对公共领域有一番新的认识。   首先,就是公共领域它的独立性问题。公共领域不是一己之私,也不是某一集团群体所应控制的,它向全体公民开放,是属于全体公民之所有的。哈贝马斯指出,公共领域,“首先意指我们的社会生活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像公共意见这样的事物能够形成。”⑨在他看来,公共领域是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公共空间,公众在这个空间中的言论自由不受国家的干涉,即政治权力之外,作为民主政治基本条件的公民自由讨论公共事务、参与政治的活动空间。   其次,公共领域始终难以摆脱公与私的问题。无论是哈贝马斯还是查尔斯・泰勒,公共领域均是指涉一种特殊的社会空间和特殊的社会生活方式,即“公众的意愿与理念得以直接表达的一种合宜的空间――由社会媒体、因特网、公众会议、全民公决、示威游行以及民意调查等活动构成”。⑩人们参与公共领域更多地不是为了真正实现自己,而是为了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更多地还是为了自身财产安全的考量。可以说,公共领域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副产品,是契约性原则在非经济交往领域中的一种延伸和升华。   再次,公共领域的不确定性和合理性。公共领域既不能理解为建制性的机构,也不是组织,也不是一个系统,因为公共领域的视域是对外开放、可以渗透和移动着的。公共领域以日常语言为媒介,像生活世界一样通过沟通行动进行再生产,是在沟通行动中产生的社会空间。通过理解,沟通行动者彼此达成主体间共享的言语情境。在这个由语言构成的公共空间中,行动者互相承认对方的沟通自由,对对方的言语活动表达相互表态并承担语内行动责任。沟通结构经过普遍化和抽象化被缩减为一些观点和议题,通过“一种或多或少穷尽的争论”最终形成合理的公共意见或舆论。   最后,公共领域的普世性和多元性的矛盾。哈贝马斯尤其重视公共领域的普世性,他企图把公共领域建成超越民族和地域界限的全球的公共领域。哈贝马斯这一想望的背后是以强大的欧洲中心主义思想和资本主义的资本逻辑为支撑的。早在1848年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早就对未来社会有过精辟科学的阐述,哈贝马斯在此只不过是对作为意识的语言的作用发挥到无以复加的地步,来为当今资本主义社会把脉、续命罢了。他的对公共领域中人们参与交往的先验预设也决定了它与世界多元性的矛盾难以避免。      注释:   ①②[德]哈贝马斯著.曹卫东等译.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初版序言第1页,第32页.   ③⑨[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1964).汪晖,陈燕谷.文化与公共性.北京: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125页.   ④⑤⑥[德]哈贝马斯著.童世骏译.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446页,第459页,第461页.   ⑦⑧查尔斯・泰勒.公民与国家间的距离.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北京: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210-211页,第209-210页.   ⑩甘绍平.论公民社会.李鹏程.对话中的政治哲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20页.      参考文献:   [1][德]汉娜・阿伦特著.竺乾威等译.人的条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2]汪晖,陈燕谷.文化与公共性.北京:三联书店.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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