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勃湾区科级后备干部管理办法

海勃湾区科级后备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以下简称后备干部)工作制度,培养造就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科级后备干部队伍,以适应我区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备干部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任人唯贤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重视培养教育和实践锻炼,注重发展潜力的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备用结合、动态管理原则;

(八)服从大局、统一调配使用原则;

(九)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全区各镇、街道办事处、区直党政群领导班子、法院、检察院和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后备干部。

第二章 条件和资格

第四条 后备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后备干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正科级后备干部,一般应是担任副科级职务(含非领导职务)两年以上,年龄在40岁以下,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单位中层(股级)干部也可列入。副科级后备干部,一般应具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历,在单位中层岗位工作1年以上,年龄在35岁以下;

(二)对非中共党员干部、专业技术干部、妇女干部,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30岁以下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身体健康。

第三章 数量和结构

第六条 后备干部队伍数量:镇、街道办事处正科级后备干部,按正职职数1∶1的数量确定;副科级后备干部,按领导班子副职职数2∶1的比例确定。区直机关正、副科级后备干部,按领导职数1∶1的数量确定。情况特殊的单位,区委组织部可根据干部资源状况,对各单位后备干部名额作适当增减。

第七条 后备干部队伍应当形成合理结构:

(一)后备干部队伍中既要有年纪轻、发展潜力大、需要进一步培养锻炼的人选,也要有比较成熟、近期可提拔使用的人选,其中条件比较成熟、近期可提拔使用的人选,一般不少于同级后备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

(二)正科级后备干部一般应以35岁左右为主体,30岁左右的干部要有一定的数量;副科级后备干部一般应以30岁左右为主体;

(三)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应不少于20%。根据工作需要,后备干部队伍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

(四)后备干部队伍必须保持合理的专业知识结构,要有熟悉党务、政务、经济、政法、科技、工业、农业、财政金融、外经外贸知识等各方面的人才。

第四章 后备干部的选拔

第八条 选拔后备干部,应充分发扬民主,广开推荐渠道,扩大选人视野。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建议人选名单;区委组织部审定。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或党政班子主持,必要时可以由区委组织部主持。

1、会议投票推荐时,镇、街道办事处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为:全体领导班子成员、镇、街道办事处机关全体干部职工、所属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长(主任)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区直部门、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为:全体领导班子成员、本单位全体职工、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本单位部分离退休干部代表。

3、民主推荐票数达到民主推荐会应到人数三分之一以上者,方可列为后备干部初步人选。

(二)进行考察。选拔后备干部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资格严格把关,特别要把好政治关。对后备干部初步人选,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情况,注重考察思想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廉政情况、群众公认程度和发展潜力,了解其熟悉领域和主要专长,综合形成考察材料。副科级后备干部的考察由同级党委(党组)或党政班子具体负责;

(三)集体研究,提出建议人选名单。后备干部建议人选的确定,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讨论提出建议人选名单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区委组织部审定。正科级后备干部由区委组织部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报区委研究决定;各单位须认真填写《后备干部登记表》、连同考察材料和单位的选拔情况报告,一并报区委组织部审定。

第九条 选拔后备干部工作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领导班子换届、年度考核工作一并进行。对在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竞争上岗中入围的优秀年轻干部,因职数限制一时不能提拔任用的,可直接列入相应层次的后备干部名单。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中定向选拔后备干部。选调生纳入相应层次的后备干部名单。

第五章 后备干部的培养

第十一条 后备干部的培养工作,由组织部门和后备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共同负责,要确定培养方向,制定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

第十二条 培养后备干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全面提高素质。坚持把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摆在首位,着重加强党性修养、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执政的能力、总揽全局的能力。要重点做好条件比较成熟、近期可提拔使用的后备干部的培养工作。

第十三条 后备干部必须接受系统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基本知识和路线、方针、政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现代科技、管理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有关业务知识。根据后备干部的不同情况可分别采取以下培训形式:

(1)参加在党校、行政学院或其他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班;

(2)选派到高等院校深造;

(3)派往经济发达地区、艰苦贫困地区、大中型企业接受培训或考察;

(4)引导进行自学;

(5)组织对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或理论研讨。

后备干部在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每年不少于规定时间。

第十四条 加强后备干部的实践锻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1)下派到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任职或挂职;

(2)选送到区属党政机关挂职;

(3)选派到经济发达地区或贫困、艰苦地区挂职;

(4)岗位轮换和跨镇(街道办事处)、跨部门交流;

(5)担任领导助理或在其他重要岗位上任职;

(6)选调到上级党政机关挂职;

(7)分配承担急、难、险、重等专项工作任务。

后备干部挂职锻炼的时间一般为一至二年;实践锻炼的内容、时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六章 后备干部的管理

第十五条 对后备干部必须加强日常管理。实行在区委领导下,组织部门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办法,由区委组织部会同后备干部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共同管理。

第十六条 对后备干部要定期考察。结合年终对领导班子的考核,考察了解科级后备干部的政治思想状况、理论政策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情况。考察结果作为后备干部培养、使用、调整的依据。

第十七条 后备干部实行在严格考核基础上的动态管理,使后备干部队伍始终保持充足的数量、较高的素质和合理的结构。后备干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调整出后备干部名单: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党风廉政等方面发现问题,不宜提拔使用;

(二)年龄偏大;

(三)工作失职,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

(五)工作实绩不突出,发展潜力不大;

(六)作风不实,威信不高,群众意见较大;

(七)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担负繁重工作任务;

(八)因其他原因,不适继续宜作为后备干部。

第十八条 建立后备干部档案。由组织部门将后备干部登记表、考察材料、民主推荐情况、年度考核情况、工作总结、培养和奖惩情况等整理建档,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 后备干部因组织需要调动工作时,如管理主体发生变化,由区委组织部将后备干部档案与其干部档案一起转交新的管理部门,可否列为调入单位的后备干部,由调入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后备干部选拔程序重新研究确定。

第七章 后备干部的任用

第二十条 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各方面条件都比较成熟的后备干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任用。提拔科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从科级后备干部中选拔。区委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对后备干部统一调配使用。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后备干部参与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后备干部。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二条 后备干部的综合管理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区委组织部具体负责。

第二十三条 建立后备干部工作责任制。党政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干部对后备干部工作负有主要责任,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也负有相应责任。区委每年听取一至二次后备干部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后备干部工作中的问题。并把选拔培养后备干部工作的情况作为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九章 纪 律

第二十四条 后备干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三

条、六十五条的纪律规定。

第二十五条 要严格控制后备干部名单及有关材料的知情、参与范围,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后备干部工作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勃湾区科级后备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以下简称后备干部)工作制度,培养造就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科级后备干部队伍,以适应我区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备干部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任人唯贤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重视培养教育和实践锻炼,注重发展潜力的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备用结合、动态管理原则;

(八)服从大局、统一调配使用原则;

(九)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全区各镇、街道办事处、区直党政群领导班子、法院、检察院和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后备干部。

第二章 条件和资格

第四条 后备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后备干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正科级后备干部,一般应是担任副科级职务(含非领导职务)两年以上,年龄在40岁以下,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单位中层(股级)干部也可列入。副科级后备干部,一般应具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历,在单位中层岗位工作1年以上,年龄在35岁以下;

(二)对非中共党员干部、专业技术干部、妇女干部,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30岁以下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身体健康。

第三章 数量和结构

第六条 后备干部队伍数量:镇、街道办事处正科级后备干部,按正职职数1∶1的数量确定;副科级后备干部,按领导班子副职职数2∶1的比例确定。区直机关正、副科级后备干部,按领导职数1∶1的数量确定。情况特殊的单位,区委组织部可根据干部资源状况,对各单位后备干部名额作适当增减。

第七条 后备干部队伍应当形成合理结构:

(一)后备干部队伍中既要有年纪轻、发展潜力大、需要进一步培养锻炼的人选,也要有比较成熟、近期可提拔使用的人选,其中条件比较成熟、近期可提拔使用的人选,一般不少于同级后备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

(二)正科级后备干部一般应以35岁左右为主体,30岁左右的干部要有一定的数量;副科级后备干部一般应以30岁左右为主体;

(三)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应不少于20%。根据工作需要,后备干部队伍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

(四)后备干部队伍必须保持合理的专业知识结构,要有熟悉党务、政务、经济、政法、科技、工业、农业、财政金融、外经外贸知识等各方面的人才。

第四章 后备干部的选拔

第八条 选拔后备干部,应充分发扬民主,广开推荐渠道,扩大选人视野。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建议人选名单;区委组织部审定。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或党政班子主持,必要时可以由区委组织部主持。

1、会议投票推荐时,镇、街道办事处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为:全体领导班子成员、镇、街道办事处机关全体干部职工、所属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长(主任)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区直部门、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为:全体领导班子成员、本单位全体职工、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本单位部分离退休干部代表。

3、民主推荐票数达到民主推荐会应到人数三分之一以上者,方可列为后备干部初步人选。

(二)进行考察。选拔后备干部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资格严格把关,特别要把好政治关。对后备干部初步人选,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情况,注重考察思想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廉政情况、群众公认程度和发展潜力,了解其熟悉领域和主要专长,综合形成考察材料。副科级后备干部的考察由同级党委(党组)或党政班子具体负责;

(三)集体研究,提出建议人选名单。后备干部建议人选的确定,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讨论提出建议人选名单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区委组织部审定。正科级后备干部由区委组织部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报区委研究决定;各单位须认真填写《后备干部登记表》、连同考察材料和单位的选拔情况报告,一并报区委组织部审定。

第九条 选拔后备干部工作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领导班子换届、年度考核工作一并进行。对在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竞争上岗中入围的优秀年轻干部,因职数限制一时不能提拔任用的,可直接列入相应层次的后备干部名单。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中定向选拔后备干部。选调生纳入相应层次的后备干部名单。

第五章 后备干部的培养

第十一条 后备干部的培养工作,由组织部门和后备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共同负责,要确定培养方向,制定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

第十二条 培养后备干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全面提高素质。坚持把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摆在首位,着重加强党性修养、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执政的能力、总揽全局的能力。要重点做好条件比较成熟、近期可提拔使用的后备干部的培养工作。

第十三条 后备干部必须接受系统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基本知识和路线、方针、政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现代科技、管理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有关业务知识。根据后备干部的不同情况可分别采取以下培训形式:

(1)参加在党校、行政学院或其他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班;

(2)选派到高等院校深造;

(3)派往经济发达地区、艰苦贫困地区、大中型企业接受培训或考察;

(4)引导进行自学;

(5)组织对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或理论研讨。

后备干部在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每年不少于规定时间。

第十四条 加强后备干部的实践锻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1)下派到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任职或挂职;

(2)选送到区属党政机关挂职;

(3)选派到经济发达地区或贫困、艰苦地区挂职;

(4)岗位轮换和跨镇(街道办事处)、跨部门交流;

(5)担任领导助理或在其他重要岗位上任职;

(6)选调到上级党政机关挂职;

(7)分配承担急、难、险、重等专项工作任务。

后备干部挂职锻炼的时间一般为一至二年;实践锻炼的内容、时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六章 后备干部的管理

第十五条 对后备干部必须加强日常管理。实行在区委领导下,组织部门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办法,由区委组织部会同后备干部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共同管理。

第十六条 对后备干部要定期考察。结合年终对领导班子的考核,考察了解科级后备干部的政治思想状况、理论政策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情况。考察结果作为后备干部培养、使用、调整的依据。

第十七条 后备干部实行在严格考核基础上的动态管理,使后备干部队伍始终保持充足的数量、较高的素质和合理的结构。后备干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调整出后备干部名单: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党风廉政等方面发现问题,不宜提拔使用;

(二)年龄偏大;

(三)工作失职,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

(五)工作实绩不突出,发展潜力不大;

(六)作风不实,威信不高,群众意见较大;

(七)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担负繁重工作任务;

(八)因其他原因,不适继续宜作为后备干部。

第十八条 建立后备干部档案。由组织部门将后备干部登记表、考察材料、民主推荐情况、年度考核情况、工作总结、培养和奖惩情况等整理建档,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 后备干部因组织需要调动工作时,如管理主体发生变化,由区委组织部将后备干部档案与其干部档案一起转交新的管理部门,可否列为调入单位的后备干部,由调入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后备干部选拔程序重新研究确定。

第七章 后备干部的任用

第二十条 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各方面条件都比较成熟的后备干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任用。提拔科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从科级后备干部中选拔。区委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对后备干部统一调配使用。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后备干部参与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后备干部。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二条 后备干部的综合管理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区委组织部具体负责。

第二十三条 建立后备干部工作责任制。党政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干部对后备干部工作负有主要责任,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也负有相应责任。区委每年听取一至二次后备干部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后备干部工作中的问题。并把选拔培养后备干部工作的情况作为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九章 纪 律

第二十四条 后备干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三

条、六十五条的纪律规定。

第二十五条 要严格控制后备干部名单及有关材料的知情、参与范围,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后备干部工作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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