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字轨文号』深国税发[1996]260号
『发文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1996-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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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主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130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附件:粤国税发[1996]130号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1996年4月12日·粤国税发[1996]130号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37号文)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委托代征税收问题
1、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收,各地国家税务局需要委托地方税务局征收或接受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的,由各地国家税务局与当地地方税务局协商处理。
2、各地国家税务局委托地方税务局代征的税收其检查工作也一并委托其负责,但处理权仍归国家税务局。对委托地方税务局代征的税收,国家税务局仍可行使检查权。
二、关于涉外税收问题
199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由各地国家税务局负责。
三、关于涉外企业所得税接管问题
征管范围调整前凡涉外企业所得税是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的,除深圳市以外,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并按文件规定做好接管工作。
四、关于征管资料移交问题
1、各地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37号文规定做好税收资料的接管和移交工作,保证税收资料的完整、齐全和准确交接。税收资料具体交接办法由各地国家税务局与当地及税务局协商确定。
2、征管范围调整前涉外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的地方,当地国家税务局要及时向地方税务局索取有关涉外企业所得税的有关征管资料。同时向地方税务局移交涉外企业营业税、地方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资料。
3、个体工商户既有缴纳增值税又有缴纳营业税且税收征管资料难以分解的,这部分征管资料全部归国家税务局保管。地方税务局可根据需要向国家税务局借阅或自行复印营业税方面的有关资料。
五、关于税收收入计划调整问题
各市国家税务局1996年工商税收收入计划将根据总局调整后的计划由省国家税务局进行调整下达。其它有关税收会统处理事项另文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3月1日·国税发[1996]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办公宁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6]4号,附后)已于1996年2月6日下发各地。为贯彻国办发[1996]4号文件,现就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集贸市场和个体税收问题
(一)对采取“定期定额”办法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其应当缴纳的税收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征收管理。凡涉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交叉征管的,其缴纳增值部、消费税的应纳税销售额由国家税务局确定;资源税的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由地方税务局确定。为有效实施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纳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做好税额的确定工作。
(二)对末取得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收,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按这次调整的征管范围进行征收管理。鉴于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流动性较大,为了减少税收收入流失,堵塞税收管理漏洞,防止重复征税,降低征收费用,双方税务局应当时行协高,尽可能相互委托代征。
(三)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相互委托代征税款的,要严格按照收入归属入库。
二、关于涉外税收问题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部,包括3%的地方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海洋石油税收的征收管理问题另行下文。
三、关于税务登记问题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各自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实施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
四、关于发票管理问题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由国家税务局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普通发票的管理按流转税管理归属划分。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需填开的普通发票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管理;缴纳营业税(中央集中缴库单位缴纳的营业税除外)所需填开的普通发票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管理。
(三)农产品收购发票,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管理;交通运输发票(中央集中缴库单位使用的除外)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管理。
五、关于税务检查问题
(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各自所管理税种的税务检查工作。必要时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联合组织检查,但对检查结果应当分别做出处理决定。
(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检查中发现属于对方管辖的税收问题时,应当互相通报,分别查处。
(三)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采取相互委托代征税收的,其检查工作也要相应委托对方负责。
六、关于征管资料移交问题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文件及本通知的规定,将应当由对方税务局管理的税收有关资料向对方移交,具体移交办法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确定。
七、关于税收收入计划调整问题
税务征管范围调整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1996年工商税收收入计划由国家税务总局调整。
本通知下发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190号)即行废止。个别地区已对征管范围自行调整并与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文件的规定不符的,应当按该文件规定重新进行调整。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1996年1月24日·国办发[199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次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进行的调整,是在总结税务机构分设以来工作实践的基础上进行的,这对于巩固财税体制改革的成果,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具有积极意义。
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的深圳市关于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划分的试点,可以继续进行,但不扩大到其他特区。
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意见》的要求,精心组织协调,做好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工作,保持全国税务系统稳定,确保各项税收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1994年,全国税务系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规定,组建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套税务机构,明确划分了两个税务局各自的税收征管范围。机构分设以后,两套税务机构运行基本正常,为保障财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总结一年多来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拟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进行调整,具体意见如下:
一、关于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税收
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按照收入归属原则,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即增值税、消费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收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为加强税收征管,降低税收征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方便个体工商户纳税,经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一致,其各自负责征收的税种可以相互委托代征,相互委托代征不收取代征手续费。
集贸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关于涉外税收
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地方税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也可以委托国家税务局代征。
三、关于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关于证券交易税
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五、关于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除外)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为简化征收手续,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也可以委托国家税务局代征。
其他工商各税的征收管理范围,仍按国办发[1993]87号文件执行。
为贯彻落实上述税收征管范围调整意见,我局将另行制定有关的具体实施办法。
这次税收征管范围调整以后,税务系统的人员、财产不再调整。少数人员确需调动的,由当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协商解决。
税收征管范围的调整自1996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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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1993-12-09
【正 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
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3年12月9日国办发〔1993〕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分税制和组建两个税务机构,对于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必须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兼顾,顾全大局,积极做好各方面的工作,保证税制改革和组建两个税务机构工作的顺利完成。
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的实施意见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四日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税务总局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电〔1993〕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提出组建两个税务机构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组建两个税务机构的原则
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和组建两个税务机构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中央和地方两个税务机构的组建,要以精简、统一、高效为原则,确保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使税收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国家税务总局做好两个税务机构的组建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统一思想,顾全大局,统筹兼顾,稳步过渡,使新组建的两个税务机构的工作既有利于加强中央的宏观调控,又有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组建两个税务机构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征收管理范围的划分。
为有利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减少不必要的重叠征收,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两个税务机构的征收范围具体划分如下:
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各税的征收和管理:
1、增值税;
2、消费税;
3、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
4、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
5、中央企业所得税;
6、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7、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
8、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在上海、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印花税);
9、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税收以及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
10、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
11、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各项税收(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
12、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
13、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属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入中央库,其它入地方库);
14、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下列各税的征收和管理(不包括已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
1、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
3、土地增值税;
4、城市建设维护税;
5、车船使用税;
6、房产税;
7、屠宰税;
8、资源税;
9、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1、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国有、集体、私营企业);
12、印花税;
13、筵席税;
14、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
15、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二)关于机构设置。
国家税务局机构设置为四级,即: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名称为国家税务总局××分局(如国家税务总局山东分局,以此类推);地(市、州、盟)中心支局;县(市、旗)支局。税务所(征收处)按经济区划设置,为支局的派出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在各地直属税务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国家税务总局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国家税务总局将拟订《国家税务系统组织条例》,报国务院审批后发布执行。
地方税务局按行政区划设置,名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如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办理。地方税务局的组织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即将发布的《国家税务局系统组织条例》制定。
(三)关于领导体制及人员管理。
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在机构、编制、经费、领导干部职务的审批等方面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实行垂直管理。地方各级国家税务局正、副局长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审批任免(按中央规定,地方各级国家税务局党组正、副书记和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党组审批任免)。
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各级税务机关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四)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的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主要体现在税收政策、业务的指导和协调以及对国家统一的税收制度、政策的监督和组织经验交流等方面。省级地方税务局的局长人选由地方人民政府征求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后,按当地审批程序任免。省以下地方税务局在向地方政府报送税收计划、统计报表等的同时,抄送同级国家税务局汇总上报。两个税务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要互通信息,加强协作。
(五)关于业务人员分开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工作业务范围,在合理分工,适当调配的基础上,将业务人员分开。现有基层征收机构及所属人员按业务分开,实行分别收税,分别入库;业务暂时分不开的,税款必须分别入库,并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业务分开。
(六)关于现有人员、财物在机构组建过程中原则冻结的问题。
国务院《通知》规定,在组建两个税务机构的过程中,人员进出和财物原则上予以冻结,是指现有各级税务机构人员调进、调出和提拔使用原则上暂停,确需办理的必须经上一级组建筹备组批准;各级税务机关的财产不得擅自转移、调拨和分配。
(七)关于计划单列市问题。
计划单列市两个税务机构组建筹备组的工作要在所在省组建筹备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鉴于这些城市税源比较集中,征收任务相对比较大,两个税务机构的名称分别为:国家税务总局××省××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如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青岛分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计划单列市分局局长由省税务分局考核提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任免;副局长由省税务分局任免,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八)关于税务系统的经费来源。
目前,要维持税务系统现有经费来源渠道不变。今后,关于税务系统经费来源、人员福利待遇等问题,我们将作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定后下达。
三、组建两个税务机构的实施步骤
组建两个税务机构是一项十分复杂而又艰巨的工作,必须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务院《通知》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部署,有步骤地进行,共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成立组建筹备组。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立即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组建筹备组,筹备组正、副组长由现任各级税务局正、副局长担任。财政和税务机构未分设的地方,由经正式任命的税务局长或由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主管税务工作的财税厅(局)副厅(局)长负责主持组建筹备组工作。组建筹备组在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负责本地区两个税务机构组建的有关各项工作。
第二阶段: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实行分税制后,两个税务局组建完成前,两个税务机构的工作在组建筹备组的统一领导下,业务人员分开,收入分别入库,合署办公,行政、后勤及原有的经费渠道暂不改变。
第三阶段:一九九四年三月底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筹备组将本地区组建国家税务局机构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有关组建地方税务局的实施方案,在征求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后,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阶段:各地组建实施方案批准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筹备组自下而上地完成两个税务机构的组建工作。全部工作争取在一九九四年六月底以前完成。
咨询问题: 公司系一家内资制造企业,企业所得税一直由地税部门征管。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A公司于2009年6月30日被香港某公司并
2009年08月17日
答复:分税制实施至今,有关调整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的政策规定比较多。对这些政策,纳税人可将其划分为两个时间段来理解。
第一时间段:即2009年1月1日前。纳税人需要关注的相关文件,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外,还需要了解《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2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和《关于海洋石油税收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57号)以及《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等。综合上述文件精神,笔者认为现在仍持续有效的政策内容如下。
一是国税局征收管理范围具体包括(一)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兴办的预算内、外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二)不实行所得税分享的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和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公司)、信用卡公司等从事资金融通业务企业的所得税。(三)军队包括武警部队所办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包括3%的地方所得税。(五)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六)自2002年1月1 日~2008年12月31日,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所得税。
二是地税局征收管理范围包括(一)2001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地方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包括地方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兴办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二)2001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集体企业所得税。指除金融保险企业外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所得税,包括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以及各企事业单位在地方兴办的集体企业的所得税。(三)2001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私营企业的所得税。
第二时间段:即2009年1月1日后。相关政策为《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和《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50号)。基本规定是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年底之前国税局、地税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税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仍由国税局管理。
综上所述,由于企业在2009年6月30 日被香港某公司并购而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外商投资企业)之前是一家内资企业,那么按照〔2008〕120号文件规定,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前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2009年6月30日之后的企业所得税应该属国税局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5]23号 发文日期:1995-05-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保证分税制和新税制的正常运行,理顺分配关系,便于征收管理,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范围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征收管理范围
(一)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兴办的(包括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投资等形式兴办)的预算内、外国有企业(包括境内、境外所得)的所得税。
(二)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公司)、信用卡公司等从事资金融通业务企业的所得税。
(三)军队(包括武警部队)所办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
二、地方税务局系统的征收管理范围
(一)地方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包括地方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兴办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
(二)集体企业所得税。指除金融保险企业外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所得税,包括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以及各企事业单位在地方兴办的集体企业的所得税。
(三)私营企业的所得税。
三、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征收管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法规执行。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通力配合,加强协调,理顺关系,强化征管,以保证新税制和分税制的正确实施。
抄送:财政部、中央总金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分金库。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税制改革后的国地税征收管理范围
发布时间: 2009-12-17
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有着不同的征收范围,具体划分如下:
国家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增值税,消费税,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后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出口产品退税,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属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入中央库,其他入地方库)。
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不包括已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在部分地区还负责社会保险费及其他一些地方规费的征收。
在部分地区,目前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由地方财政部门征收和管理。另外,关税、船舶吨税由海关系统负责征收管理,海关还负责代征进口产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虽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有着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征管范围,但都是政府的重要经济职能部门,共同执行统一的税收法律和法规,共同面对的纳税人。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断加强协调配合,整合行政资源,共同致力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交流沟通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定期交换数据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加强日常征管工作的协作,通过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联合开展个体工商户税额的核定、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联合组织税收宣传、纳税咨询辅导、对同一纳税人欠缴税款实行联合公告、联合实施税务检查以及加强税收政策执行的沟通协调等方式共同做好对纳税人的服务和管理。
关于国地税税源之争的思考
发布日期:2008-12-30 来源:石家庄市地税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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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地税税源之争的思考
杨朝晖 梁文书
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不是彻底的“分税制”。纳税人往往既要缴纳属于国税部门征管的税种,又要缴纳属于地税部门征管的税种。由于都有税收计划任务的约束,国税、地税之间存在许多“争”、“抢”税源现象。主要表现为对新办企业所得税和混合销售行业的税收征管。笔者就从这两方面做一分析: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之争
为了进一步完善财税体制,国务院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新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老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说,实行所得税分享政策,使原来相对分明的税种管辖范围变得交叉重叠,同一类型的企业由于成立时间先后不同,可能要由两个税务部门管理。造成了两个税务机关相互争税源、争优惠。
在争税源方面:就是两个税务机关争税收管理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新设立企业的认定较为困难。政策中所表述的情况不是很全面,具体执行中遇到的情形还有很多,操作的难度很大。虽然,国家税务总局为此又于2006年下发了文件做了进一步明确,但在执行起来,还比较困难。如该县敬业集团,新上了一个中厚板项目,由于该项目投资11亿元,国税要管企业所得税,地税也要管,最后经县政府出面协调,由地税征管,但国税还要与地税争,给该企业停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是谁也不敢得罪,只能是向国税、地税都报申报表。
在争优惠方面:在落实上述优惠政策时,由于两个税务部门对新办企业、改制企业的认定标准有争议,政策执行口径不统一,使得一部分原属地税管辖的企业,进行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企业名称、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等非正常手段重新注册登记,转变为“新办企业”,在国税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达到逃避纳税的目的。如对于新办企业企业所得税,94年财税字001号文件就相应规定了若干优惠政策,而根据现行征管范围的规定,新办企业企业所得税归国税征管,可能造成现有企业经改组改制、重组、兼并、破产等手段,重新注册登记,骗取(套取)税收优惠。如平山县属于国家确定的老少穷地区,其新办企业统一减免所得税三年,上述情况和矛盾尤为突出。另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对应税所得率规定了一定的幅度。给国地两税部门在对相同类型的企业确定应税所得率时一定的空间,客观上也造成了企业税负不公。
二、关于混合销售或兼营行为之争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难以确认,导致国税和地税经常“打架”。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由专业化向多元化发展,既从事增值税规定的项目,又从事营业税规定的项目,即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行为。按税法规定,对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增值税;对其他单位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营业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并分别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未能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在实际征税过程中,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往往难以确认。例如:某些饭店、餐馆在提供饮食服务的同时,又提供烟酒,其小卖部又提供外卖。从理论上讲,提供饮食服务应交纳营业税,销售烟酒行为虽然是增值税应税项目,但由于销售行为从属于饮食服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所以这些饭店、餐馆销售烟酒只征营业税;但小卖部又外卖烟酒或自制的糕点,这与饮食服务没有从属关系,是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对饮食服务应征营业税,对外卖应征增值税。但在实际操作中,要明确界定这些饭店、餐馆的行为是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属于兼营行为并不容易。按分税制规定,增值税属于中央税,归国税局征收;营业税多属地方税,由地税局征收。当征税范围难以界定,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难以区别时,国税局往往希望作为兼营行为,征收增值税;地税局则希望作为混合销售行为,都征营业税。国税和地税双方为了各自的本位利益经常出现矛盾和冲突,如在税务稽查方面,往往出现重叠检查、交叉检查、争案源、争处罚、争收入;另一方面又可能出现“空白点”,双方都可能不查。
三、对策和建议
由于以上税源之争分析,国、地若执行政策不统一,税基管理不一致,就会人为造成企业的税收负担有轻有重,违反税收的公平原则,增加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难度,削弱税务机关执法的权威性。特提出如下探讨意见。
关于企业所得税:首先是要确定国税和地税的征收范围的划分。目前有几个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企业所得税统一由国税、或地税一家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入则按比例分享。这一方案的好处是可以避免企业所得税国税和地税两家征管所可能带来的所得税政策执行的不一致,其缺陷是在国税、地税都存在税收收入征收压力的情况下,国、地税任何一方站在自身的角度都很难放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权。方案二:企业所得税按税种划分征收范围,即征收增值税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管,征收营业税企业则由地税征管。这一方案从目前来看似乎可行,但从长远来看可以说是一个“头疼医头”、“脚痛医脚”的方案。因为我国的增值税税制正在逐步改革和完善,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增值税征收范围也将由生产领域扩大到服务领域,这又会带来税收征管的新问题。方案三:由国税、地税两家征收机关实行分率征收,如按现行税收分享比例由国税按企业所得税税率的60%征收,地税按税率的40%征收。具体对于所得税税基的确定,可以由国家税务总局从有利税收的征收管理出发,指定国税或地税负责,并将相关信息实行两家共享。笔者认为,从现实出发,第三种方案更具有可行性。因为这一方案不涉及企业是“新办”还是原有的老企业,不需要面面俱到去制定新办企业划分标准,有利简化和规范所得税税制,防止执行所得税政策的不统一、税基管理不一致,避免企业由于所得税征收机关不一而导致税收负担的轻重不一。同时也较好地照顾到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减少政策执行中的阻力。
关于混合销售行为:按税法规定,对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增值税;对其他单位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营业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并分别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未能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这种规定没有问题,只是在具体的管理上,国税总局应按照有利征管的原则,对饭店、餐馆在提供饮食服务的同时,又提供烟酒,其小卖部又提供外卖或者自制糕点都统一由地税征管,以减轻纳税人负担,更减少税收征管成本。
转发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字轨文号』深国税发[1996]260号
『发文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1996-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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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主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130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附件:粤国税发[1996]130号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1996年4月12日·粤国税发[1996]130号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37号文)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委托代征税收问题
1、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收,各地国家税务局需要委托地方税务局征收或接受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的,由各地国家税务局与当地地方税务局协商处理。
2、各地国家税务局委托地方税务局代征的税收其检查工作也一并委托其负责,但处理权仍归国家税务局。对委托地方税务局代征的税收,国家税务局仍可行使检查权。
二、关于涉外税收问题
199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由各地国家税务局负责。
三、关于涉外企业所得税接管问题
征管范围调整前凡涉外企业所得税是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的,除深圳市以外,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并按文件规定做好接管工作。
四、关于征管资料移交问题
1、各地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37号文规定做好税收资料的接管和移交工作,保证税收资料的完整、齐全和准确交接。税收资料具体交接办法由各地国家税务局与当地及税务局协商确定。
2、征管范围调整前涉外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的地方,当地国家税务局要及时向地方税务局索取有关涉外企业所得税的有关征管资料。同时向地方税务局移交涉外企业营业税、地方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资料。
3、个体工商户既有缴纳增值税又有缴纳营业税且税收征管资料难以分解的,这部分征管资料全部归国家税务局保管。地方税务局可根据需要向国家税务局借阅或自行复印营业税方面的有关资料。
五、关于税收收入计划调整问题
各市国家税务局1996年工商税收收入计划将根据总局调整后的计划由省国家税务局进行调整下达。其它有关税收会统处理事项另文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3月1日·国税发[1996]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办公宁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6]4号,附后)已于1996年2月6日下发各地。为贯彻国办发[1996]4号文件,现就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集贸市场和个体税收问题
(一)对采取“定期定额”办法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其应当缴纳的税收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征收管理。凡涉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交叉征管的,其缴纳增值部、消费税的应纳税销售额由国家税务局确定;资源税的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由地方税务局确定。为有效实施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纳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做好税额的确定工作。
(二)对末取得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收,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按这次调整的征管范围进行征收管理。鉴于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流动性较大,为了减少税收收入流失,堵塞税收管理漏洞,防止重复征税,降低征收费用,双方税务局应当时行协高,尽可能相互委托代征。
(三)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相互委托代征税款的,要严格按照收入归属入库。
二、关于涉外税收问题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部,包括3%的地方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海洋石油税收的征收管理问题另行下文。
三、关于税务登记问题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各自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实施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
四、关于发票管理问题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由国家税务局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普通发票的管理按流转税管理归属划分。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需填开的普通发票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管理;缴纳营业税(中央集中缴库单位缴纳的营业税除外)所需填开的普通发票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管理。
(三)农产品收购发票,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管理;交通运输发票(中央集中缴库单位使用的除外)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管理。
五、关于税务检查问题
(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各自所管理税种的税务检查工作。必要时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联合组织检查,但对检查结果应当分别做出处理决定。
(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检查中发现属于对方管辖的税收问题时,应当互相通报,分别查处。
(三)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采取相互委托代征税收的,其检查工作也要相应委托对方负责。
六、关于征管资料移交问题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文件及本通知的规定,将应当由对方税务局管理的税收有关资料向对方移交,具体移交办法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确定。
七、关于税收收入计划调整问题
税务征管范围调整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1996年工商税收收入计划由国家税务总局调整。
本通知下发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190号)即行废止。个别地区已对征管范围自行调整并与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文件的规定不符的,应当按该文件规定重新进行调整。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1996年1月24日·国办发[199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次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进行的调整,是在总结税务机构分设以来工作实践的基础上进行的,这对于巩固财税体制改革的成果,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具有积极意义。
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的深圳市关于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划分的试点,可以继续进行,但不扩大到其他特区。
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意见》的要求,精心组织协调,做好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工作,保持全国税务系统稳定,确保各项税收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1994年,全国税务系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规定,组建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套税务机构,明确划分了两个税务局各自的税收征管范围。机构分设以后,两套税务机构运行基本正常,为保障财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总结一年多来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拟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进行调整,具体意见如下:
一、关于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税收
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按照收入归属原则,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即增值税、消费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收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为加强税收征管,降低税收征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方便个体工商户纳税,经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一致,其各自负责征收的税种可以相互委托代征,相互委托代征不收取代征手续费。
集贸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关于涉外税收
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地方税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也可以委托国家税务局代征。
三、关于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关于证券交易税
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五、关于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除外)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为简化征收手续,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也可以委托国家税务局代征。
其他工商各税的征收管理范围,仍按国办发[1993]87号文件执行。
为贯彻落实上述税收征管范围调整意见,我局将另行制定有关的具体实施办法。
这次税收征管范围调整以后,税务系统的人员、财产不再调整。少数人员确需调动的,由当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协商解决。
税收征管范围的调整自1996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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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1993-12-09
【正 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
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3年12月9日国办发〔1993〕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分税制和组建两个税务机构,对于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必须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兼顾,顾全大局,积极做好各方面的工作,保证税制改革和组建两个税务机构工作的顺利完成。
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的实施意见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四日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税务总局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电〔1993〕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提出组建两个税务机构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组建两个税务机构的原则
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和组建两个税务机构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中央和地方两个税务机构的组建,要以精简、统一、高效为原则,确保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使税收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国家税务总局做好两个税务机构的组建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统一思想,顾全大局,统筹兼顾,稳步过渡,使新组建的两个税务机构的工作既有利于加强中央的宏观调控,又有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组建两个税务机构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征收管理范围的划分。
为有利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减少不必要的重叠征收,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两个税务机构的征收范围具体划分如下:
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各税的征收和管理:
1、增值税;
2、消费税;
3、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
4、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
5、中央企业所得税;
6、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7、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
8、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在上海、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印花税);
9、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税收以及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
10、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
11、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各项税收(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
12、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
13、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属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入中央库,其它入地方库);
14、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下列各税的征收和管理(不包括已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
1、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
3、土地增值税;
4、城市建设维护税;
5、车船使用税;
6、房产税;
7、屠宰税;
8、资源税;
9、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1、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国有、集体、私营企业);
12、印花税;
13、筵席税;
14、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
15、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二)关于机构设置。
国家税务局机构设置为四级,即: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名称为国家税务总局××分局(如国家税务总局山东分局,以此类推);地(市、州、盟)中心支局;县(市、旗)支局。税务所(征收处)按经济区划设置,为支局的派出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在各地直属税务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国家税务总局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国家税务总局将拟订《国家税务系统组织条例》,报国务院审批后发布执行。
地方税务局按行政区划设置,名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如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办理。地方税务局的组织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即将发布的《国家税务局系统组织条例》制定。
(三)关于领导体制及人员管理。
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在机构、编制、经费、领导干部职务的审批等方面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实行垂直管理。地方各级国家税务局正、副局长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审批任免(按中央规定,地方各级国家税务局党组正、副书记和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党组审批任免)。
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各级税务机关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四)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的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主要体现在税收政策、业务的指导和协调以及对国家统一的税收制度、政策的监督和组织经验交流等方面。省级地方税务局的局长人选由地方人民政府征求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后,按当地审批程序任免。省以下地方税务局在向地方政府报送税收计划、统计报表等的同时,抄送同级国家税务局汇总上报。两个税务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要互通信息,加强协作。
(五)关于业务人员分开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工作业务范围,在合理分工,适当调配的基础上,将业务人员分开。现有基层征收机构及所属人员按业务分开,实行分别收税,分别入库;业务暂时分不开的,税款必须分别入库,并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业务分开。
(六)关于现有人员、财物在机构组建过程中原则冻结的问题。
国务院《通知》规定,在组建两个税务机构的过程中,人员进出和财物原则上予以冻结,是指现有各级税务机构人员调进、调出和提拔使用原则上暂停,确需办理的必须经上一级组建筹备组批准;各级税务机关的财产不得擅自转移、调拨和分配。
(七)关于计划单列市问题。
计划单列市两个税务机构组建筹备组的工作要在所在省组建筹备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鉴于这些城市税源比较集中,征收任务相对比较大,两个税务机构的名称分别为:国家税务总局××省××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如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青岛分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计划单列市分局局长由省税务分局考核提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任免;副局长由省税务分局任免,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八)关于税务系统的经费来源。
目前,要维持税务系统现有经费来源渠道不变。今后,关于税务系统经费来源、人员福利待遇等问题,我们将作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定后下达。
三、组建两个税务机构的实施步骤
组建两个税务机构是一项十分复杂而又艰巨的工作,必须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务院《通知》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部署,有步骤地进行,共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成立组建筹备组。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立即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组建筹备组,筹备组正、副组长由现任各级税务局正、副局长担任。财政和税务机构未分设的地方,由经正式任命的税务局长或由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主管税务工作的财税厅(局)副厅(局)长负责主持组建筹备组工作。组建筹备组在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负责本地区两个税务机构组建的有关各项工作。
第二阶段: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实行分税制后,两个税务局组建完成前,两个税务机构的工作在组建筹备组的统一领导下,业务人员分开,收入分别入库,合署办公,行政、后勤及原有的经费渠道暂不改变。
第三阶段:一九九四年三月底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筹备组将本地区组建国家税务局机构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有关组建地方税务局的实施方案,在征求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后,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阶段:各地组建实施方案批准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筹备组自下而上地完成两个税务机构的组建工作。全部工作争取在一九九四年六月底以前完成。
咨询问题: 公司系一家内资制造企业,企业所得税一直由地税部门征管。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A公司于2009年6月30日被香港某公司并
2009年08月17日
答复:分税制实施至今,有关调整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的政策规定比较多。对这些政策,纳税人可将其划分为两个时间段来理解。
第一时间段:即2009年1月1日前。纳税人需要关注的相关文件,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外,还需要了解《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2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和《关于海洋石油税收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57号)以及《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等。综合上述文件精神,笔者认为现在仍持续有效的政策内容如下。
一是国税局征收管理范围具体包括(一)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兴办的预算内、外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二)不实行所得税分享的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和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公司)、信用卡公司等从事资金融通业务企业的所得税。(三)军队包括武警部队所办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包括3%的地方所得税。(五)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六)自2002年1月1 日~2008年12月31日,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所得税。
二是地税局征收管理范围包括(一)2001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地方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包括地方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兴办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二)2001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集体企业所得税。指除金融保险企业外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所得税,包括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以及各企事业单位在地方兴办的集体企业的所得税。(三)2001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私营企业的所得税。
第二时间段:即2009年1月1日后。相关政策为《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和《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50号)。基本规定是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年底之前国税局、地税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税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仍由国税局管理。
综上所述,由于企业在2009年6月30 日被香港某公司并购而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外商投资企业)之前是一家内资企业,那么按照〔2008〕120号文件规定,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前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2009年6月30日之后的企业所得税应该属国税局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5]23号 发文日期:1995-05-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保证分税制和新税制的正常运行,理顺分配关系,便于征收管理,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范围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征收管理范围
(一)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兴办的(包括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投资等形式兴办)的预算内、外国有企业(包括境内、境外所得)的所得税。
(二)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公司)、信用卡公司等从事资金融通业务企业的所得税。
(三)军队(包括武警部队)所办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
二、地方税务局系统的征收管理范围
(一)地方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包括地方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兴办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
(二)集体企业所得税。指除金融保险企业外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所得税,包括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以及各企事业单位在地方兴办的集体企业的所得税。
(三)私营企业的所得税。
三、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征收管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法规执行。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通力配合,加强协调,理顺关系,强化征管,以保证新税制和分税制的正确实施。
抄送:财政部、中央总金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分金库。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税制改革后的国地税征收管理范围
发布时间: 2009-12-17
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有着不同的征收范围,具体划分如下:
国家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增值税,消费税,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后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出口产品退税,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属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入中央库,其他入地方库)。
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不包括已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在部分地区还负责社会保险费及其他一些地方规费的征收。
在部分地区,目前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由地方财政部门征收和管理。另外,关税、船舶吨税由海关系统负责征收管理,海关还负责代征进口产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虽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有着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征管范围,但都是政府的重要经济职能部门,共同执行统一的税收法律和法规,共同面对的纳税人。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断加强协调配合,整合行政资源,共同致力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交流沟通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定期交换数据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加强日常征管工作的协作,通过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联合开展个体工商户税额的核定、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联合组织税收宣传、纳税咨询辅导、对同一纳税人欠缴税款实行联合公告、联合实施税务检查以及加强税收政策执行的沟通协调等方式共同做好对纳税人的服务和管理。
关于国地税税源之争的思考
发布日期:2008-12-30 来源:石家庄市地税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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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地税税源之争的思考
杨朝晖 梁文书
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不是彻底的“分税制”。纳税人往往既要缴纳属于国税部门征管的税种,又要缴纳属于地税部门征管的税种。由于都有税收计划任务的约束,国税、地税之间存在许多“争”、“抢”税源现象。主要表现为对新办企业所得税和混合销售行业的税收征管。笔者就从这两方面做一分析: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之争
为了进一步完善财税体制,国务院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新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老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说,实行所得税分享政策,使原来相对分明的税种管辖范围变得交叉重叠,同一类型的企业由于成立时间先后不同,可能要由两个税务部门管理。造成了两个税务机关相互争税源、争优惠。
在争税源方面:就是两个税务机关争税收管理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新设立企业的认定较为困难。政策中所表述的情况不是很全面,具体执行中遇到的情形还有很多,操作的难度很大。虽然,国家税务总局为此又于2006年下发了文件做了进一步明确,但在执行起来,还比较困难。如该县敬业集团,新上了一个中厚板项目,由于该项目投资11亿元,国税要管企业所得税,地税也要管,最后经县政府出面协调,由地税征管,但国税还要与地税争,给该企业停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是谁也不敢得罪,只能是向国税、地税都报申报表。
在争优惠方面:在落实上述优惠政策时,由于两个税务部门对新办企业、改制企业的认定标准有争议,政策执行口径不统一,使得一部分原属地税管辖的企业,进行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企业名称、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等非正常手段重新注册登记,转变为“新办企业”,在国税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达到逃避纳税的目的。如对于新办企业企业所得税,94年财税字001号文件就相应规定了若干优惠政策,而根据现行征管范围的规定,新办企业企业所得税归国税征管,可能造成现有企业经改组改制、重组、兼并、破产等手段,重新注册登记,骗取(套取)税收优惠。如平山县属于国家确定的老少穷地区,其新办企业统一减免所得税三年,上述情况和矛盾尤为突出。另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对应税所得率规定了一定的幅度。给国地两税部门在对相同类型的企业确定应税所得率时一定的空间,客观上也造成了企业税负不公。
二、关于混合销售或兼营行为之争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难以确认,导致国税和地税经常“打架”。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由专业化向多元化发展,既从事增值税规定的项目,又从事营业税规定的项目,即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行为。按税法规定,对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增值税;对其他单位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营业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并分别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未能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在实际征税过程中,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往往难以确认。例如:某些饭店、餐馆在提供饮食服务的同时,又提供烟酒,其小卖部又提供外卖。从理论上讲,提供饮食服务应交纳营业税,销售烟酒行为虽然是增值税应税项目,但由于销售行为从属于饮食服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所以这些饭店、餐馆销售烟酒只征营业税;但小卖部又外卖烟酒或自制的糕点,这与饮食服务没有从属关系,是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对饮食服务应征营业税,对外卖应征增值税。但在实际操作中,要明确界定这些饭店、餐馆的行为是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属于兼营行为并不容易。按分税制规定,增值税属于中央税,归国税局征收;营业税多属地方税,由地税局征收。当征税范围难以界定,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难以区别时,国税局往往希望作为兼营行为,征收增值税;地税局则希望作为混合销售行为,都征营业税。国税和地税双方为了各自的本位利益经常出现矛盾和冲突,如在税务稽查方面,往往出现重叠检查、交叉检查、争案源、争处罚、争收入;另一方面又可能出现“空白点”,双方都可能不查。
三、对策和建议
由于以上税源之争分析,国、地若执行政策不统一,税基管理不一致,就会人为造成企业的税收负担有轻有重,违反税收的公平原则,增加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难度,削弱税务机关执法的权威性。特提出如下探讨意见。
关于企业所得税:首先是要确定国税和地税的征收范围的划分。目前有几个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企业所得税统一由国税、或地税一家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入则按比例分享。这一方案的好处是可以避免企业所得税国税和地税两家征管所可能带来的所得税政策执行的不一致,其缺陷是在国税、地税都存在税收收入征收压力的情况下,国、地税任何一方站在自身的角度都很难放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权。方案二:企业所得税按税种划分征收范围,即征收增值税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管,征收营业税企业则由地税征管。这一方案从目前来看似乎可行,但从长远来看可以说是一个“头疼医头”、“脚痛医脚”的方案。因为我国的增值税税制正在逐步改革和完善,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增值税征收范围也将由生产领域扩大到服务领域,这又会带来税收征管的新问题。方案三:由国税、地税两家征收机关实行分率征收,如按现行税收分享比例由国税按企业所得税税率的60%征收,地税按税率的40%征收。具体对于所得税税基的确定,可以由国家税务总局从有利税收的征收管理出发,指定国税或地税负责,并将相关信息实行两家共享。笔者认为,从现实出发,第三种方案更具有可行性。因为这一方案不涉及企业是“新办”还是原有的老企业,不需要面面俱到去制定新办企业划分标准,有利简化和规范所得税税制,防止执行所得税政策的不统一、税基管理不一致,避免企业由于所得税征收机关不一而导致税收负担的轻重不一。同时也较好地照顾到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减少政策执行中的阻力。
关于混合销售行为:按税法规定,对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增值税;对其他单位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营业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并分别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未能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这种规定没有问题,只是在具体的管理上,国税总局应按照有利征管的原则,对饭店、餐馆在提供饮食服务的同时,又提供烟酒,其小卖部又提供外卖或者自制糕点都统一由地税征管,以减轻纳税人负担,更减少税收征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