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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质权
一、概念、特征
(一)概念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交给债权人占有或控制,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
1、约定担保物权;
2、客体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或财产权利;
3、是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二、动产质权
(一)概念
以动产为质押财产的质权,质权于质押财产交付时设立。
(二)效力
1、担保范围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保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
2、质权效力及于标的物的范围
质押财产、质押财产的从物(未随从移交的,不及于从物)、孳息和代位物
(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质权人
(1)权利
占有;收取孳息;保全质权;优先受偿
(2)义务
妥善保管质物;
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出租、处分;
债务人按期履行义务时及时返还质押财产。
2、出质人
(1)权利
保留质押财产的所有权;
履行债务后,有权请求质权人返还质押财产;
有权请求质权人在债务期满后及时行使质权,不行使的,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2)义务
不妨碍质权人行使质权;
保证质押财产无瑕疵
三、权利质权
(一)概念
以债权或其它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质押财产的质权。
(二)范围
汇票、支票、本票;
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应收账款;
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可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第四节 留置权(高频考点)
真题链接——2010.39(单选);2012.28(单选);2012.54(简答);2014.39(单选)
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指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款优
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
1、法定担保物权。依据法律规定直接产生
注意:当事人特别约定对标的物不得留置的,从其约定。
2、动产物权。不得留置不动产或财产权利
3、占有担保物权。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4、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留置;优先受偿
5、不具有追及力。丧失占有即丧失留置权
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3、留置财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除外)
4、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
三、留置权的效力
(一)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留置物的费用;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二)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
被留置的动产、留置的从物、孳息、代位物
(三)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
1、权利
(1)占有权;
(2)留置物孳息收取权;
(3)必要使用权;(保管必要,不能以收益为目的使用留置物)
(4)请求债务人偿还保管支出费用;
(5)就留置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权
2、义务
(1)妥善保管留置物;
(2)在债务人于合理期限内清偿债务或另行提供担保时,返还留置物给债务人。
四、留置权的实现
条件:债务人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履行债务。
双方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法定两个月以上宽限期(鲜活易腐不易保管的除外)
五、留置权的消灭
1、一般消灭事由(即一般担保物权消灭事由)
混同;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
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2、特殊消灭事由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
课后习题:
真题链接—2011.26(单选)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可以抵押的是( )
A 正在建造的船舶 B 宅基地使用权
C 被查封的财产 D 集体土地使用权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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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质权
一、概念、特征
(一)概念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交给债权人占有或控制,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
1、约定担保物权;
2、客体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或财产权利;
3、是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二、动产质权
(一)概念
以动产为质押财产的质权,质权于质押财产交付时设立。
(二)效力
1、担保范围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保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
2、质权效力及于标的物的范围
质押财产、质押财产的从物(未随从移交的,不及于从物)、孳息和代位物
(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质权人
(1)权利
占有;收取孳息;保全质权;优先受偿
(2)义务
妥善保管质物;
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出租、处分;
债务人按期履行义务时及时返还质押财产。
2、出质人
(1)权利
保留质押财产的所有权;
履行债务后,有权请求质权人返还质押财产;
有权请求质权人在债务期满后及时行使质权,不行使的,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2)义务
不妨碍质权人行使质权;
保证质押财产无瑕疵
三、权利质权
(一)概念
以债权或其它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质押财产的质权。
(二)范围
汇票、支票、本票;
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应收账款;
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可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第四节 留置权(高频考点)
真题链接——2010.39(单选);2012.28(单选);2012.54(简答);2014.39(单选)
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指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款优
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
1、法定担保物权。依据法律规定直接产生
注意:当事人特别约定对标的物不得留置的,从其约定。
2、动产物权。不得留置不动产或财产权利
3、占有担保物权。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4、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留置;优先受偿
5、不具有追及力。丧失占有即丧失留置权
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3、留置财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除外)
4、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
三、留置权的效力
(一)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留置物的费用;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二)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
被留置的动产、留置的从物、孳息、代位物
(三)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
1、权利
(1)占有权;
(2)留置物孳息收取权;
(3)必要使用权;(保管必要,不能以收益为目的使用留置物)
(4)请求债务人偿还保管支出费用;
(5)就留置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权
2、义务
(1)妥善保管留置物;
(2)在债务人于合理期限内清偿债务或另行提供担保时,返还留置物给债务人。
四、留置权的实现
条件:债务人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履行债务。
双方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法定两个月以上宽限期(鲜活易腐不易保管的除外)
五、留置权的消灭
1、一般消灭事由(即一般担保物权消灭事由)
混同;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
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2、特殊消灭事由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
课后习题:
真题链接—2011.26(单选)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可以抵押的是( )
A 正在建造的船舶 B 宅基地使用权
C 被查封的财产 D 集体土地使用权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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