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民法资料-质权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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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质权

一、概念、特征

(一)概念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交给债权人占有或控制,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

1、约定担保物权;

2、客体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或财产权利;

3、是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二、动产质权

(一)概念

以动产为质押财产的质权,质权于质押财产交付时设立。

(二)效力

1、担保范围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保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

2、质权效力及于标的物的范围

质押财产、质押财产的从物(未随从移交的,不及于从物)、孳息和代位物

(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质权人

(1)权利

占有;收取孳息;保全质权;优先受偿

(2)义务

妥善保管质物;

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出租、处分;

债务人按期履行义务时及时返还质押财产。

2、出质人

(1)权利

保留质押财产的所有权;

履行债务后,有权请求质权人返还质押财产;

有权请求质权人在债务期满后及时行使质权,不行使的,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2)义务

不妨碍质权人行使质权;

保证质押财产无瑕疵

三、权利质权

(一)概念

以债权或其它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质押财产的质权。

(二)范围

汇票、支票、本票;

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应收账款;

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可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第四节 留置权(高频考点)

真题链接——2010.39(单选);2012.28(单选);2012.54(简答);2014.39(单选)

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指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款优

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

1、法定担保物权。依据法律规定直接产生

注意:当事人特别约定对标的物不得留置的,从其约定。

2、动产物权。不得留置不动产或财产权利

3、占有担保物权。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4、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留置;优先受偿

5、不具有追及力。丧失占有即丧失留置权

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3、留置财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除外)

4、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

三、留置权的效力

(一)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留置物的费用;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二)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

被留置的动产、留置的从物、孳息、代位物

(三)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

1、权利

(1)占有权;

(2)留置物孳息收取权;

(3)必要使用权;(保管必要,不能以收益为目的使用留置物)

(4)请求债务人偿还保管支出费用;

(5)就留置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权

2、义务

(1)妥善保管留置物;

(2)在债务人于合理期限内清偿债务或另行提供担保时,返还留置物给债务人。

四、留置权的实现

条件:债务人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履行债务。

双方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法定两个月以上宽限期(鲜活易腐不易保管的除外)

五、留置权的消灭

1、一般消灭事由(即一般担保物权消灭事由)

混同;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

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2、特殊消灭事由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

课后习题:

真题链接—2011.26(单选)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可以抵押的是( )

A 正在建造的船舶 B 宅基地使用权

C 被查封的财产 D 集体土地使用权

答案:A

在紧张的复习中,中公考研提醒您一定要充分利用备考资料和真题,并且持之以恒,最后一定可以赢得胜利。更多法硕考研复习资料欢迎关注中公考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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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质权

一、概念、特征

(一)概念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交给债权人占有或控制,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

1、约定担保物权;

2、客体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或财产权利;

3、是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二、动产质权

(一)概念

以动产为质押财产的质权,质权于质押财产交付时设立。

(二)效力

1、担保范围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保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

2、质权效力及于标的物的范围

质押财产、质押财产的从物(未随从移交的,不及于从物)、孳息和代位物

(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质权人

(1)权利

占有;收取孳息;保全质权;优先受偿

(2)义务

妥善保管质物;

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出租、处分;

债务人按期履行义务时及时返还质押财产。

2、出质人

(1)权利

保留质押财产的所有权;

履行债务后,有权请求质权人返还质押财产;

有权请求质权人在债务期满后及时行使质权,不行使的,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2)义务

不妨碍质权人行使质权;

保证质押财产无瑕疵

三、权利质权

(一)概念

以债权或其它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质押财产的质权。

(二)范围

汇票、支票、本票;

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应收账款;

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可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第四节 留置权(高频考点)

真题链接——2010.39(单选);2012.28(单选);2012.54(简答);2014.39(单选)

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指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款优

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

1、法定担保物权。依据法律规定直接产生

注意:当事人特别约定对标的物不得留置的,从其约定。

2、动产物权。不得留置不动产或财产权利

3、占有担保物权。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4、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留置;优先受偿

5、不具有追及力。丧失占有即丧失留置权

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3、留置财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除外)

4、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

三、留置权的效力

(一)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留置物的费用;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二)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

被留置的动产、留置的从物、孳息、代位物

(三)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

1、权利

(1)占有权;

(2)留置物孳息收取权;

(3)必要使用权;(保管必要,不能以收益为目的使用留置物)

(4)请求债务人偿还保管支出费用;

(5)就留置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权

2、义务

(1)妥善保管留置物;

(2)在债务人于合理期限内清偿债务或另行提供担保时,返还留置物给债务人。

四、留置权的实现

条件:债务人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履行债务。

双方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法定两个月以上宽限期(鲜活易腐不易保管的除外)

五、留置权的消灭

1、一般消灭事由(即一般担保物权消灭事由)

混同;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

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2、特殊消灭事由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

课后习题:

真题链接—2011.26(单选)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可以抵押的是( )

A 正在建造的船舶 B 宅基地使用权

C 被查封的财产 D 集体土地使用权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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