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宁党办[2010]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外用工的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是指由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在临时性、季节性、辅助性或特殊岗位,以及少量因编制紧缺而招用的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在编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中的行政管理、涉密、财会、法人代表等岗位不得由编外人员担任。退休人员(除高级专家外)、辞退(解聘)人员不得聘为编外人员。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应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按照“编内为主,编外为辅,严格控制”的原则,充分发挥编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行政运行效率,控制行政运行成本。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由机构编制、财政、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具体用工指标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承办。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继续实行计划申报(备案)、核准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原则上计划数不得超过本单位编制数的25%。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编外用工的,应根据“自下而上”的原则,由用工单位或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机构编制部门,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研究后提出具体意见,审批后下达编外用工指标。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计划实行半年一报制度。追加使用名额应向机构编制部门递交书面申请;未按规定程序申报编外用工指标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外用工采用服务外包和劳务派遣两种方式。

服务外包是指机关事业单位采取“花钱买服务,办事不养人”的办法,与有相应外包资质的服务外包公司签订服务外包协议,购买提供的服务来完成原来由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完成的工作。服务外包的岗位主要包括:保安(门卫、传达)、保洁、保绿、食堂、会议服务、维修、维护、理发等后勤服务岗位。

劳务派遣是指事业单位与本县劳务派遣机构签订派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后,由劳务派遣机构在核定的编外用工指标内,向用工单位派遣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

第八条

劳务派遣机构在县机构编制、财政、人事部门的监督指导下,配合用人单位,做好本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培训和管理工作。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事关系可由县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第三章  招聘和聘用管理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外用工,应当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使用编外用工指标申请,经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后,在核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指标范围内使用;不同类型岗位编外用工指标不得混合使用。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招聘,应当优先面向本县户籍大中专毕业生、复退军人、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     愿意履行机关事业编外用工义务;

(三)     身体健康且能胜任岗位工作;

(四)     具备岗位要求的资格或能力。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机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一般实行一年一聘,合同到期需要继续聘用的,应及时办理续聘手续;若用人单位不再续聘,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务派遣机构,否则视为愿意续聘。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工会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归属用人单位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考核由用人单位为主负责,在县劳务派遣机构的配合下,根据劳动合同组织进行,考核结果作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续聘、工资发放、奖惩的依据。

第四章  工资待遇

第十三条

县编制、财政、人事部门核定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总费用,总费用由编外用工指标与年度岗位工资限额标准计算而成。用人单位按照“谁用工谁出资”的原则,费用自行负责,并纳入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年度岗位工资限额标准由县编制、财政、人事、部门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和编外用工岗位性质定期确定。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工资待遇由基本工资(含单位应缴的社保、各类补贴、加班费)和奖金二部分组成,工资待遇可在总费用限额内协商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本县法定最低工资,最高不得高于本县社平工资的150%。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工资发放形式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协商。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纪检、财政、人事等部门开展编外用工情况检查,检查分定期检查、专项检查二种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使用编外用工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未按规定实施服务外包或劳务派遣;

(二)   违反第二条规定的;

(三)   超指标(计划)使用编外人员;

(四)   编外用工经费超额;

(五)   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对出现第十八条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   督促改正;

(二)   通报;

(三)   在相应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项目中扣分;

(四)   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工勤人员一律纳入编外用工指标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原聘用编外用工在合同期内的,统一移交县劳务派遣机构代管;合同期满后,因工作需要确需留用的,在核定的编外用工指标内,经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共同考核后可择优继续聘用,按规定与劳动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已取消的岗位或超过指标期限的,未经申请核准不再续聘。

第二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招聘聘用期少于6个月的临时用工人员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政府性投资企业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宁党办[2010]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外用工的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是指由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在临时性、季节性、辅助性或特殊岗位,以及少量因编制紧缺而招用的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在编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中的行政管理、涉密、财会、法人代表等岗位不得由编外人员担任。退休人员(除高级专家外)、辞退(解聘)人员不得聘为编外人员。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应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按照“编内为主,编外为辅,严格控制”的原则,充分发挥编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行政运行效率,控制行政运行成本。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由机构编制、财政、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具体用工指标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承办。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继续实行计划申报(备案)、核准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原则上计划数不得超过本单位编制数的25%。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编外用工的,应根据“自下而上”的原则,由用工单位或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机构编制部门,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研究后提出具体意见,审批后下达编外用工指标。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计划实行半年一报制度。追加使用名额应向机构编制部门递交书面申请;未按规定程序申报编外用工指标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外用工采用服务外包和劳务派遣两种方式。

服务外包是指机关事业单位采取“花钱买服务,办事不养人”的办法,与有相应外包资质的服务外包公司签订服务外包协议,购买提供的服务来完成原来由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完成的工作。服务外包的岗位主要包括:保安(门卫、传达)、保洁、保绿、食堂、会议服务、维修、维护、理发等后勤服务岗位。

劳务派遣是指事业单位与本县劳务派遣机构签订派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后,由劳务派遣机构在核定的编外用工指标内,向用工单位派遣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

第八条

劳务派遣机构在县机构编制、财政、人事部门的监督指导下,配合用人单位,做好本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培训和管理工作。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事关系可由县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第三章  招聘和聘用管理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外用工,应当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使用编外用工指标申请,经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后,在核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指标范围内使用;不同类型岗位编外用工指标不得混合使用。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招聘,应当优先面向本县户籍大中专毕业生、复退军人、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     愿意履行机关事业编外用工义务;

(三)     身体健康且能胜任岗位工作;

(四)     具备岗位要求的资格或能力。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机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一般实行一年一聘,合同到期需要继续聘用的,应及时办理续聘手续;若用人单位不再续聘,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务派遣机构,否则视为愿意续聘。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工会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归属用人单位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考核由用人单位为主负责,在县劳务派遣机构的配合下,根据劳动合同组织进行,考核结果作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续聘、工资发放、奖惩的依据。

第四章  工资待遇

第十三条

县编制、财政、人事部门核定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总费用,总费用由编外用工指标与年度岗位工资限额标准计算而成。用人单位按照“谁用工谁出资”的原则,费用自行负责,并纳入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年度岗位工资限额标准由县编制、财政、人事、部门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和编外用工岗位性质定期确定。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工资待遇由基本工资(含单位应缴的社保、各类补贴、加班费)和奖金二部分组成,工资待遇可在总费用限额内协商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本县法定最低工资,最高不得高于本县社平工资的150%。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工资发放形式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协商。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纪检、财政、人事等部门开展编外用工情况检查,检查分定期检查、专项检查二种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使用编外用工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未按规定实施服务外包或劳务派遣;

(二)   违反第二条规定的;

(三)   超指标(计划)使用编外人员;

(四)   编外用工经费超额;

(五)   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对出现第十八条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   督促改正;

(二)   通报;

(三)   在相应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项目中扣分;

(四)   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工勤人员一律纳入编外用工指标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原聘用编外用工在合同期内的,统一移交县劳务派遣机构代管;合同期满后,因工作需要确需留用的,在核定的编外用工指标内,经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共同考核后可择优继续聘用,按规定与劳动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已取消的岗位或超过指标期限的,未经申请核准不再续聘。

第二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招聘聘用期少于6个月的临时用工人员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政府性投资企业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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