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发电机组
供货合同
合同编号:(设备)提金尾渣[2011]-18
买方: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卖方:山东汶上新明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2011年5月30日
合同编号:(设备)提金尾渣[2011]-18 签订地点:山东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与 山东汶上新明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代表,于2011年5月 30日在山东·牟平,就买方柴油发电机组设备的供货、安装、技术服务等内容进行了友好、充分的协商,供需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1. 本合同买卖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并各自履行应负的全部责任。
2.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且按下列顺序解释: (1) 合同书;
(2) 合同条款及附件; (3) 招标文件及澄清文件; (4) 投标文件。
3. 卖方保证全部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和交货期向买方提供上述合格的设备和服务。 4. 买方保证按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付给卖方到期应付的货款。 本合同一式八份,买方五份,卖方二份,招标代理公司备案一份。
买 方
买方(章):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卖 方
卖方(章):山东汶上新明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金政街11住所:山东汶上县经济开发区光明路中段 号
法定代表人:曲胜利 委托代理人:
电 话:0535-4631179-2326 传 真:0535-4630036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烟台市牟平区支行 账 号:[***********]76 税 号:[**************]
邮政编码: 264109
2011年5月30日
法定代表人: 刘道华 委托代理人: 电话:0537-7292186 传真:0537-7292681 开户银行:中行汶上支行 账号:[***********] 邮政编码:272500
第一卷 商务合同
合同编号:(设备)提金尾渣[2011]-18
本合同于2011年5月30日由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与山东汶上新明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签订,卖方愿以总价格(大写)人民币壹佰伍拾陆万元整(小写:¥1560000.00元),完成本合同附件 “技术协议书”中所列设备的供应及相关服务,并经双方协商同意下列条文:
1. 技术规格和标准:见附件 “技术协议”及有关标准。 2. 合同总价及调整
2.1 合同总价: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伍拾陆万元整(¥:1560000.00元)。 2.2 合同总价包括的内容:设计、外购、外协、配套件、原材料及生产制造、油漆、包装、保险、税费(进口部分还要包括关税、商检、手续费等)、管理、检验、运杂、调试、培训、配合、验收、图纸资料、软件、技术服务等全部费用。
2.3 合同总价的调整:除非发生下列情况的可做调整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2.3.1因买方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
2.3.2因双方确认的设备、材料的型号规格参数、材质调整。 3. 付款方式
3.1买方在收到以下资料后,与卖方签订本合同。合同签订后15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30%的预付款。
卖方需提供资料如下:
设备基础条件图、基础荷载条件图、设备外型尺寸图、设备总重量、水电气口条件及电控、仪控图(以上资料必须是可编辑的电子版,盖章图纸随后提供)。
3.2 在合同设备出厂验收合格后卖方向买方发货(卖方自行卸货,并承担一切费用),同时向买方提供以下单据:
A)详细的装箱单一式二份。
B)买卖双方签署设备出厂前验收纪要。
C)由货物制造商签发的质量和数量证书一式二份。
在所有合同设备到达买方现场验收合格,设备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一个月内,卖方提交给买方下列单据,经买方核实无误后15天内支付合同价格的60%给卖方。此时,卖方必须同时向买方提供合同价格100%的正式增值税发票(盖发票专用章)。
A)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的验收合格证明正本一份。
3.3合同设备在投产自动连续运行一个月后或货到买方6个月后(两者以先到为准),并经买方书面确认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5%。
3.4在设备质保期满后10天内,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卖方在完成合同义务并提交给买方下列单据后,经买方核实无误后,买方将在收到单据后20天内付合同价格的5%给卖方:
A)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的质量保证合格证明正本一份。 4. 交货期
4.1交货期为:签订合同后90天内交货,设备运输、指导安装、调试、开车30日内完成。若超出3个月,买方未提货,卖方免费保管,不得私自转让或卖给其它公司或个人,待接到买方通知再发货。
5. 质量及验收
5.1设备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其原产地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正式标准。 6. 合同质保期
6.1自设备投入正常使用后12个月或合同设备发货后18个月,以先到为准。
6.2设备在质保期满前如因卖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卖方应免费修复、更换;如因买方原因造成的问题,卖方也应及时修复和更换,但费用由买方承担。设备在质保期满后如出现问题,卖方应及时修复、更换,并只收取成本费。
7. 双方责任 7.1买方责任:
7.1.1买方应尊重卖方根据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制造及配套的权力。 7.1.2因买方变更造成的卖方经济损失,如已制成半成品而无法变更和挽回时,应按实核算由买方承担,其工期也相应顺延。
7.1.3买方保证按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付给卖方到期应付的货款。 7.2 卖方责任
7.2.1卖方保证全部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和交货期向买方提供上述合格的设备和服务。 7.2.2按照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标准、规程、规范、技术条例进行制造,严格掌握制造标准。 7.2.3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设备是全新的、未使用的,采用最佳材料和一流工艺的,并在各个方面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设备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设备寿命期内运转良好。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
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和故障负责。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出现上述情况,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对造成的损失买方保留索赔的权力。卖方应严格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生产制造和检验,确保设备质量。
7.2.4在质保期内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卖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卖方承担。质保期外,卖方也应向买方提供及时的、质优的、价格优惠的技术服务和备品备件供应。
7.2.5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发现设备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设备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买方应申请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并有权根据技术监督证书及质量保证条款立即向卖方提出索赔。
7.2.6设备的油漆、包装、运输应按国家规定或部颁、行业标准执行。
7.2.7卖方需保障买方使用其设备、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需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7.2.8卖方对所供设备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并且买方已于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测试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卖方应按买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① 卖方同意买方拒收设备并把被拒收设备的金额以合同规定的货币付给买方,卖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收设备所需要的其他必要费用。
② 根据设备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买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设备价格。 ③ 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设备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遭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设备的质量保证期。
如果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卖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若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的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买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货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力。
7.2.9卖方施工人员应严格遵守买方的规章制度。 7.2.10卖方在施工期间的人身安全由卖方自行负责。 7.2.11合同期间卖方现场人员食宿由卖方自理。
7.2.12卖方需遵从国家有关的法律、条例和通知,缴纳有关的法定费用和税项。 7.2.13设备在运行中如发生质量问题,卖方收到买方的函、电通知后,服务人员应于24
小时内到达买方现场处理。
7.2.14买方对卖方提供设备和材料的材质有异议时,可送有关部门进行理化指标检验。如检验合格,则买方负责检验费用;如不合格,则卖方负责检验费用并按合同要求更换,使之达到检验标准。
7.2.15延期交付与核定损失额
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交货(不可抗力除外),在卖方同意支付核定损失额的条件下,且征得买方的同意,可以延长合同交货期。核定损失额比率为每迟交1天,按延交货物总价的0.3‰计算,但是,核定损失额的支付不得超过延交货物总价的 5%。如果卖方在达到核定损失额的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因卖方违约而终止合同,且卖方仍有义务支付上述迟交核定损失金额。
8. 不可抗力
8.1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交货迟延时,卖方应立即将事故通知买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事故发生地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书用快件邮寄方式交买方为证,并取得买方认可。在上述情况下,卖方仍负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从速交付的责任,如果事故持续超过十个星期,买方有权撤消本合同。
8.2 不可抗力指战争、动乱、五级以上地震、海啸、空中飞行物坠落等《合同法》中规定的对本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
9. 争议
9.1 凡有关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通过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10. 保险
10.1 买卖双方应自行办理本方人员、设备、财产的保险,并支付相应费用。 11. 合同生效及其它
11.1本合同自买卖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卖方收到买方支付的预付款后生效。
11.2本合同的履行地为设备交付地。
11.3本合同的总价不应随着市场材料价格的变动而变动。
11.4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即直接产生权利与义务关系,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按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11.5合同中的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在不违背本合同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纪要”形式经双方签字盖章记录备案,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卷 技术协议
明远-1200KW珀金斯(PERKINS)柴油发电机组技术参数
三、自启动控制屏
买方(章):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卖方(章):山东汶上新明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签字代表: 签字代表:
日期:2011年5月30日
柴油发电机组
供货合同
合同编号:(设备)提金尾渣[2011]-18
买方: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卖方:山东汶上新明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2011年5月30日
合同编号:(设备)提金尾渣[2011]-18 签订地点:山东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与 山东汶上新明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代表,于2011年5月 30日在山东·牟平,就买方柴油发电机组设备的供货、安装、技术服务等内容进行了友好、充分的协商,供需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1. 本合同买卖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并各自履行应负的全部责任。
2.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且按下列顺序解释: (1) 合同书;
(2) 合同条款及附件; (3) 招标文件及澄清文件; (4) 投标文件。
3. 卖方保证全部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和交货期向买方提供上述合格的设备和服务。 4. 买方保证按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付给卖方到期应付的货款。 本合同一式八份,买方五份,卖方二份,招标代理公司备案一份。
买 方
买方(章):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卖 方
卖方(章):山东汶上新明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金政街11住所:山东汶上县经济开发区光明路中段 号
法定代表人:曲胜利 委托代理人:
电 话:0535-4631179-2326 传 真:0535-4630036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烟台市牟平区支行 账 号:[***********]76 税 号:[**************]
邮政编码: 264109
2011年5月30日
法定代表人: 刘道华 委托代理人: 电话:0537-7292186 传真:0537-7292681 开户银行:中行汶上支行 账号:[***********] 邮政编码:272500
第一卷 商务合同
合同编号:(设备)提金尾渣[2011]-18
本合同于2011年5月30日由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与山东汶上新明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签订,卖方愿以总价格(大写)人民币壹佰伍拾陆万元整(小写:¥1560000.00元),完成本合同附件 “技术协议书”中所列设备的供应及相关服务,并经双方协商同意下列条文:
1. 技术规格和标准:见附件 “技术协议”及有关标准。 2. 合同总价及调整
2.1 合同总价: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伍拾陆万元整(¥:1560000.00元)。 2.2 合同总价包括的内容:设计、外购、外协、配套件、原材料及生产制造、油漆、包装、保险、税费(进口部分还要包括关税、商检、手续费等)、管理、检验、运杂、调试、培训、配合、验收、图纸资料、软件、技术服务等全部费用。
2.3 合同总价的调整:除非发生下列情况的可做调整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2.3.1因买方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
2.3.2因双方确认的设备、材料的型号规格参数、材质调整。 3. 付款方式
3.1买方在收到以下资料后,与卖方签订本合同。合同签订后15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30%的预付款。
卖方需提供资料如下:
设备基础条件图、基础荷载条件图、设备外型尺寸图、设备总重量、水电气口条件及电控、仪控图(以上资料必须是可编辑的电子版,盖章图纸随后提供)。
3.2 在合同设备出厂验收合格后卖方向买方发货(卖方自行卸货,并承担一切费用),同时向买方提供以下单据:
A)详细的装箱单一式二份。
B)买卖双方签署设备出厂前验收纪要。
C)由货物制造商签发的质量和数量证书一式二份。
在所有合同设备到达买方现场验收合格,设备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一个月内,卖方提交给买方下列单据,经买方核实无误后15天内支付合同价格的60%给卖方。此时,卖方必须同时向买方提供合同价格100%的正式增值税发票(盖发票专用章)。
A)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的验收合格证明正本一份。
3.3合同设备在投产自动连续运行一个月后或货到买方6个月后(两者以先到为准),并经买方书面确认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5%。
3.4在设备质保期满后10天内,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卖方在完成合同义务并提交给买方下列单据后,经买方核实无误后,买方将在收到单据后20天内付合同价格的5%给卖方:
A)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的质量保证合格证明正本一份。 4. 交货期
4.1交货期为:签订合同后90天内交货,设备运输、指导安装、调试、开车30日内完成。若超出3个月,买方未提货,卖方免费保管,不得私自转让或卖给其它公司或个人,待接到买方通知再发货。
5. 质量及验收
5.1设备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其原产地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正式标准。 6. 合同质保期
6.1自设备投入正常使用后12个月或合同设备发货后18个月,以先到为准。
6.2设备在质保期满前如因卖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卖方应免费修复、更换;如因买方原因造成的问题,卖方也应及时修复和更换,但费用由买方承担。设备在质保期满后如出现问题,卖方应及时修复、更换,并只收取成本费。
7. 双方责任 7.1买方责任:
7.1.1买方应尊重卖方根据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制造及配套的权力。 7.1.2因买方变更造成的卖方经济损失,如已制成半成品而无法变更和挽回时,应按实核算由买方承担,其工期也相应顺延。
7.1.3买方保证按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付给卖方到期应付的货款。 7.2 卖方责任
7.2.1卖方保证全部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和交货期向买方提供上述合格的设备和服务。 7.2.2按照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标准、规程、规范、技术条例进行制造,严格掌握制造标准。 7.2.3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设备是全新的、未使用的,采用最佳材料和一流工艺的,并在各个方面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设备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设备寿命期内运转良好。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
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和故障负责。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出现上述情况,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对造成的损失买方保留索赔的权力。卖方应严格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生产制造和检验,确保设备质量。
7.2.4在质保期内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卖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卖方承担。质保期外,卖方也应向买方提供及时的、质优的、价格优惠的技术服务和备品备件供应。
7.2.5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发现设备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设备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买方应申请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并有权根据技术监督证书及质量保证条款立即向卖方提出索赔。
7.2.6设备的油漆、包装、运输应按国家规定或部颁、行业标准执行。
7.2.7卖方需保障买方使用其设备、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需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7.2.8卖方对所供设备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并且买方已于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测试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卖方应按买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① 卖方同意买方拒收设备并把被拒收设备的金额以合同规定的货币付给买方,卖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收设备所需要的其他必要费用。
② 根据设备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买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设备价格。 ③ 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设备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遭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设备的质量保证期。
如果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卖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若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的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买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货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力。
7.2.9卖方施工人员应严格遵守买方的规章制度。 7.2.10卖方在施工期间的人身安全由卖方自行负责。 7.2.11合同期间卖方现场人员食宿由卖方自理。
7.2.12卖方需遵从国家有关的法律、条例和通知,缴纳有关的法定费用和税项。 7.2.13设备在运行中如发生质量问题,卖方收到买方的函、电通知后,服务人员应于24
小时内到达买方现场处理。
7.2.14买方对卖方提供设备和材料的材质有异议时,可送有关部门进行理化指标检验。如检验合格,则买方负责检验费用;如不合格,则卖方负责检验费用并按合同要求更换,使之达到检验标准。
7.2.15延期交付与核定损失额
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交货(不可抗力除外),在卖方同意支付核定损失额的条件下,且征得买方的同意,可以延长合同交货期。核定损失额比率为每迟交1天,按延交货物总价的0.3‰计算,但是,核定损失额的支付不得超过延交货物总价的 5%。如果卖方在达到核定损失额的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因卖方违约而终止合同,且卖方仍有义务支付上述迟交核定损失金额。
8. 不可抗力
8.1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交货迟延时,卖方应立即将事故通知买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事故发生地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书用快件邮寄方式交买方为证,并取得买方认可。在上述情况下,卖方仍负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从速交付的责任,如果事故持续超过十个星期,买方有权撤消本合同。
8.2 不可抗力指战争、动乱、五级以上地震、海啸、空中飞行物坠落等《合同法》中规定的对本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
9. 争议
9.1 凡有关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通过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10. 保险
10.1 买卖双方应自行办理本方人员、设备、财产的保险,并支付相应费用。 11. 合同生效及其它
11.1本合同自买卖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卖方收到买方支付的预付款后生效。
11.2本合同的履行地为设备交付地。
11.3本合同的总价不应随着市场材料价格的变动而变动。
11.4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即直接产生权利与义务关系,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按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11.5合同中的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在不违背本合同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纪要”形式经双方签字盖章记录备案,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卷 技术协议
明远-1200KW珀金斯(PERKINS)柴油发电机组技术参数
三、自启动控制屏
买方(章):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卖方(章):山东汶上新明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签字代表: 签字代表:
日期:2011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