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鑫煤发[2017] 号
关于下发《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规章制度》
通 知
各级管理员、全体员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矿组织人员编制了《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规章制度》, 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荥经县顺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职业危害防治
十四项制度
编 制:技术科
编 制 人:罗 茂
联络电话:[1**********]
二0一七年三月六日
目 录
第一 防治责任制度
第二 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三 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第四 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五 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第六 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七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第八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第九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第十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第十一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第十二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 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公司各车间、部门
第三条 术语\定义
1、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害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4、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组织机构与责任
设立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总经理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主管副总经理根据负责监护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修订)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
2.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定公司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定期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定期听取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10. 各层级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职责见第三章。
第三章 职 责
第五条 管理职责
总经理职责
⑴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⑵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危害防治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⑶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⑷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⑸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⑹亲自参加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⑺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主管副总经理职责:
⑴严格遵守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标准等,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我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
⑵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重大隐患和问题,不断改善劳动作业环境,保证职业危害防治设施经费等投入的有效实施;
⑶保证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运行所需人力、物力;
⑷及时、如实向市局、区局安全监管局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部门职责:
1、安全环保处职责(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
⑴安全环保处负责公司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
⑵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⑶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⑷对各生产厂的粉尘、煤气、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2、人力资源处职责
⑴负责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 前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⑵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
⑶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⑷人力资源处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⑸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⑹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产品研发部的职责
⑴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职业健康生产技术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职业健康文明生产。
⑵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4、机电动力部的职责
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维护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运行。
5、车间主任职责
⑴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⑵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⑶向主管部门反映汇报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⑷督促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防范措施。
⑸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⑹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⑺对本车间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7、班组长职业健康职责
⑴认真贯彻上级有关部门、公司制订的各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做到安全生产“五同时”, 作业长是本车间的安
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⑵负责制订和健全本车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负责制订和修改紧急事故预案。
⑶每月必须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部署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⑷负责对新职工和换岗职工的车间级安全教育,经常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对特殊工种必须坚持证上岗。
⑸经常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职工穿戴劳保用品,做好文明生产,及时组织力量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⑹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保护好现场,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并落到实处,同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⑺充分发挥作业长、管理人员的作用,对他们的安全工作每月进行考核。
8、班组长职业健康职责
⑴ 认真执行和模范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本班组工人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领导本班组职业健康安全作业。
⑵ 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交底,组织班组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开好班前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⑶ 经常组织本班组工人认真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班组人员遵章守纪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⑷ 经常检查本班组作业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⑸ 对新工人(包括调换工种的工人)进行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新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不得上
岗。
⑹ 支持、接受专职安全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提出的改进措施要及时组织贯彻落实。
⑺ 领导并支持班组安全员开展日常工作,及时采纳安全员的正确意见,发动全班组职工共同搞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
⑻ 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9、从业人员职业危害岗位员工职责
⑴ 参加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⑵ 正确使用、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⑶ 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主管部门报告;
⑷ 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我公司安环处和公司领导报告。
10、职业危害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部门为安全环保处,负有以下责任:
⑴ 承担我公司职业健康具体工作,查处相应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⑵ 负责制定本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将职业健康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到岗、到相关责任人员,并监督检查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情况;
⑶ 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各项规章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⑷ 负责做好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⑸ 组织人员做好提供从业人员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工作;
⑹ 组织人员落实好本公司职业危害因素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工作;
⑺ 负责职业健康其他相关工作。
11、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责(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⑴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⑵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⑶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⑷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⑸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⑹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⑺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⑻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种类
第六条 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为六大类:
1、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工作现场中,原材料的搬运使用、原材料的加工,均可产生大量的矿物性粉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肺病。
2、氨的危害:。
3、二氧化硫、三氧化硫的危害:。
4、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味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电气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
5、生产性噪声和局部震动危害:工作中使用的机械工具如鼓风机、球磨机等一些动力机械都可以产生较强的噪声和局部的震动,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
第五章 防治方针
第七条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车间、部门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六章 措 施
第八条 防护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⑴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⑵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
⑶工作现场在进行原材料运输、加工等生产工艺中,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行之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
⑷对原料储罐和设备管道加强监测检修,防治跑、冒、滴、漏,并派专人进行巡视。
⑸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
2、个人防护措施:
⑴加强对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选择正确职业病防治的方法。
⑵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工作中采取相对措施降低扬尘,并正确佩戴防尘口罩。
⑶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工作前要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中要正确佩戴防毒口罩,携带对应的报警器材。
⑷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工作中应注意作业环境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戴有效的防毒面具或防毒口罩。
⑸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工作人员要正确佩戴防护耳罩、耳塞,并减少噪声作业的时间。
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单位应将检查结果告知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
第九条 职业安全检查措施
1、公司除进行的经常检查外,每年还定期组织其他部门进行综合检查,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检查可以结合进行。
2、开展职业安全检查,要有明确的检查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以达到检查效果。
3、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始终贯彻领导与员工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整改解决的问题,应制定出整改计划。
第九条第七章 附 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
为了职工的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企业职业病管理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职业病
防治实施方案。
一、成立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
组 长:窦洪军
副组长:窦洪根
成 员:陈波、卢洁、彭世化、罗茂、贺德文、李启发、罗小琴
二、充分利用黑板报、入职前培训教育以及多媒体设施进行职业危害宣传,提高企业负责人以及从业人员职业病防治意识。
三、完善和落实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项操作规程。
四、强化对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的管理。在可能发生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警示装置和应急撤离通道。
五、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工作。确保各种职业危害工程控制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对监测到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环节,立即进行整改。
六、告知劳动者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相关警示标志与危害说明。
七、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做到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名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细则,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职业健康的管理水平。
第一条 企业职业病管理委员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和职业卫生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的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第二条 企业安全和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也雾水和管理水平。
第三条 企业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 基层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 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使用, 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深入了解相关物料性质及对健康危害, 相关设备操作和潜在危险等必备知识, 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基本知识和技能, 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第五条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 上岗前必须接受职业卫生
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 岗位劳动保护知识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 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六条 各部门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职业卫生和教育培训, 结合检维修过程中可能产生, 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掌握重点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技能.
第七条本制度由企业职业病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财建〔2004〕119 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保障本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开展,落实上级关于安全投入资金管理、使用等一系列有关文件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的使用、实施、实行全过程、系统化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结合我矿安全生产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资金来源、管理及适用范围
1、资金来源: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2、管理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矿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管 理使用的全部过程,本矿有关领导及有关单位按本管理制度实施、 执行。
3、使用范围:
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支出;
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尘支出;
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完善和改造矿井顶板管理支出;
(7)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 .
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 出;
(10)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健康监护、职业健康宣传培训 等费用支出;
(12)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直接 相关的支出;
(13)安全国补资金计划内的项目。
(二)管理办法
1、经营管理部门规划具体负责和实施安全投入资金计划的安排、调 整、检查、统计、上报。
2、计划安排过程中,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及矿井安全生产的切 实需要,确保重点工程兼顾一般的原则。
(三) 组织结构 为切实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的管理工作, 成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陈波
副组长:罗小琴
成 员:卢洁、彭世化、罗茂、贺德文、李启发
(四)有关要求
1、明确经费保障,确保贯彻实施。由于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因此,《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职业病防治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并在生产成本中列支,包括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以立法形式将职业病纳入工伤社会保险。工伤社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上的通常做法。为了保障职业病病人的权益,《职业病防治法》强化了工伤社会保险,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并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由工伤社会保险承担。
3、对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年初财务部门要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生产成本预算,严格预算管理,严禁挪用。每年对职业病病人进行一次复查,并定期为病人进行康复治疗。 职业病人的工资、 护理费及其他待遇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矿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矿防护设施危害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实施,各专业部门负责各专业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3、各专业部门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员工工作时环境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4、采供中心必须购置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原理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5、各专业部门应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6、安全员、各生产单位带班人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安排检修。
7、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项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8、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并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9、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及施工单位应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10、培训中心每年组织一次对员工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
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知道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11、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12、凡是违返规定,一律按照矿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劳保用品的管理,更好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二)、基本原则
1. 为防止各种职业危害和外伤而发给员工使用的各种用品统称为劳动保护用品。各种劳动用品是保护矿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项辅助措施,应与生产福利待遇分开。
2. 各种劳保用品是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特点和条件而相应确定。凡属于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必须按规定发放。
3. 各种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结合我矿实际,根据生产操作条件而制定。随着操作条件的改变而调整。
4. 凡上岗操作的职工必须按标准配备防护用品,并按规定配戴使用。
(三)、职责
1. 矿供销负责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的制定。
2. 安全科负责监督检查劳保用品管理制度贯彻和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
(四)、管理办法
1. 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原则上每年审核调整一次,确保发放标准符合实际要求。
2. 根据需要按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放劳保用品,并设置台帐。
3. 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一经批准后,全体矿工原则上不得额外领取劳保用品。如有领用的,按劳保用品的实际价格,由领用人承担。特殊情况,必须持有生产技术部领导批准的领料单才能领用。
4. 劳保用品的发放必须严格按发放标准进行发放。
5. 设有专职人员管理,每次发放完劳保用品后,必须在劳保用品登记簿上作好发放台帐,以备核查。
6. 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劳保用品,职工在生产操作过程中必须按要求正确配备使用。
7. 对于特种劳保用品(如下井工作服,防尘口罩,水鞋,安全帽等),经常检查是否下井穿戴,以保证能随时安全使用。
8. 严格执行上级政策和发放标准,不得人为扩大发放范围和擅自提高发放标准。特殊作业工种的防护用品要严格按照《特种劳动保护用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执行。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煤矿企业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作业场所职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监测人员应当经资质认证合格的培训机构培训,持证上岗。本矿尚不具备监测能力的项目,委托煤矿安全技术服务中心进行监测。
2、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管理,坚持湿式打眼,喷雾除尘,煤尘注水,使用水炮泥以及个体佩戴防尘口罩等。
3、煤矿企业应当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监测、评价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技术支撑机构进行。监测、评价报告交煤矿企业存入职业卫生档案。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向作业人员公布监测、评价结果,并报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4、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处理。
职业安全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1、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安全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2、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工接受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3、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在其所禁忌的环境从事作业。
4、依法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定期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具体包括:
(1)上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对准备从事有害作业和对健康有特殊要求作业的劳动者及已就业调换到新的有害作业岗位的工人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职业禁忌症,受检率确保100%。
(2)定期职业卫生健康检查: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井上、下接尘职工的职工每年检查一次,受检率达100%。
(3)对接触噪声、振动等和接触化学性有害因素(放炮工、采掘工、电气焊等)的劳动者每两年检查一次,对职业病患者及观察对象每年检查一次,受检率达100%。
(4)对脱离粉尘作业及其它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要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受检率确保100%。
5、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的费用,由矿承担。
6、本矿定期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两年,特殊工种、职业禁忌人员为一年。
7、及时公示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结果,将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职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
8、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并实行信息化管理及妥善保存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一)、及时、如实向煤炭工业局申报职业危害,同时抄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并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如实填写《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下列有关材料。
1. 煤矿企业的基本情况;
2. 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情况;
3. 煤矿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4.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5.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煤矿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报表和纸质文本两种形式。纸质《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应加盖公章并由主管矿长签字,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
(四)、职业危害申报为每年申报一次,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申报工作。
(五)、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六)、遇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在技术、工业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七)、煤矿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内及时进行申报。
(八)、在申报过程中凡因个人工作失误造成申报材料不准确,瞒报、漏报、迟报以及泄漏商业技术秘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一)、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及退休前等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二)、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三)、对疑似职业病人及时按照要求,由安监处和经营管理部工资提供职业接触史、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健康检查资料等,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定期进行医学观察或职业病诊断。
(四)、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及时调离有害作业场所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职业病人每年进行复查(包括功能致残鉴定)一次,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落实工伤待遇并定期安排康复疗养治疗。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我矿职工职业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人事科对已进、新进本矿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2、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事科应向职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3、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检测和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5、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管理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主要包括:
1.
2.
3.
4.
5.
6.
7. 单位基本情况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职能及专(兼)职人员与分工; 职业健康管理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包括方针、目标及实施方案;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程序、作业指导和其他内部文件;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年度总结等。
2、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资料。
3、生产工艺相关资料,包括:
(1)生产工艺流程;
(2)生产使用和储存的材料、生产产品、
4、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料;
5、. 职业健康防护档案,包括职业防护设施清单、维修档案;个人职业危害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档案。
6、职业健康培训档案,包括培训人员、内容及时间等。
7、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主要包括: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2)职业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与评价报告;
(4)职业禁忌症、职业病人检出名单;
(5)职业禁忌症、职业病人调离及安置情况;
(6)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
(1)救援组织和人员职责;
(2)应急预防用品及使用指南;
(3)预警设施;
(4)应急设施;
(5)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
(6)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
(7)财产保护对策。
(三)、各种汇总资料,主要包括:
1.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 职业健康监护结果;
3. 职业病诊断及鉴定;
4. 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
5. 宣传培训计划;
6.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台帐;
7. 劳动者因职业病死亡资料;
8. 因病缺勤情况汇总资料。
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矿井一旦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能够迅速及时、科学有效地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1、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 长:罗少为
副组长:高荣鹏 杨学鹏
成 员:周文中、张迟明、杨波、刘伟
2、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小组:
组 长:罗少为
副组长:杨学鹏、高荣鹏
成 员:安全员、各班组长
职责:
1. 承接矿事故、事件或灾情报告,请示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是否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2. 按照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决定负责总指挥部成员和各专业组人员到调度室集合;
3. 传达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命令,通知抢救人员赶赴事故现场;
4. 在事故抢救过程中,负责各专业组的碰头会,协调各专业组人员到调度室集合;
5. 组织、协调对外救援等有关事宜,负责事故的上报;
6. 落实上级有关指示和批示,对内通报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修订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事故救援措施
矿山兼职救护队是处理矿井火、瓦斯、煤尘、水等灾害的专业队伍,灾变事故处理应做到:
1、矿山兼职救护队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接听事故电话时应问清和记录事故地点、时间、类别、遇险遇难人员数量、通知人姓名及单位后,立即发出警报,并向指挥员报告,听到报警后救护队立即出动。
2、矿山兼职救护队到达事故地点,指挥员立即向救护小队下达任务,说明事故情况、救灾重点、行动计划、行动路线、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3、进入灾区的救护队员不得少于6人,进入前必须坚持氧气呼吸器,氧气压力不得低于18Mpa ,并按规定佩带和使用,救护小队必须携带1台面罩氧气呼吸器和不低于18Mpa 压力的2个备用氧气瓶,以及氧气瓶,以及氧气呼吸器工具和备件袋。如不能确认井筒和井底车场无有害气体时,救护队员必须在地面将氧气呼吸器佩带好。
4、在窒息区或有中毒危险区工作时,救护小队长应使队员保持在彼此能看到或者听到信号的范围内,在任何情况下严禁指战员单独行动,严禁通过口具或者摘掉口具讲话;救护小队长应经常观察队员呼吸器的氧气压力,并根据氧气压力最底的1名队员确定整个小队的
返回时间。
5、进入灾区从事救护工作时,任何情况下氧气呼吸器都必须保留不低于5Mpa 的压力,发现有队员身体不适或氧气呼吸器有故障难以排除时,全小队必须立即撤出。
6、矿山兼职救护队在灾区工作1个呼吸器班后,应至少休息8小时,才能重佩带氧气呼吸器工作。
7、矿山兼职救护队员应亲自组织和参加侦察工作。在布置侦察任务时,必须向左右队员说明所了解的各种情况,应做到侦察任务清楚、路线明确,小队的行动方向、时间应标在图纸上。
8、矿山兼职救护队侦察时应做到:
(1)井下基地设待机小队,并用灾区电话与侦察小队保持不断联系。
(2)进入灾区侦察,必须携带必要的装备。视线不清时应用探险棍探测前进,队员之间要用联络绳联络。
(3)侦察小队进入灾区前,应考虑退路被堵应采取的措施,规定返回的时间,并用灾区电话与井下基地保持联系。小队应按规定时间原路返回,如不能原路返回,应经布置侦察任务的指挥员同意。如果没有按时返回或通讯中断,待机小队应立即进入救援。
(4)侦察进行中,应在巷道交叉口设明显的路标,防止放回时走错路。
(5)进入灾区时,小队长在队列之前,副小队长在队列之后,返回时与此相反。
(6)在搜索遇难遇险人员时,侦察小队人员应有明确分工,分别检查通风、气体含量、温度、顶板等情况,并做好记录,把侦察结
果标记在图纸上。
(7)在远距离和复杂巷道中侦察时,可组织几个小队分组侦察,发现遇险人员应积极抢救,并护送到通风巷道或井下基地。在发现遇险人员的地点要检查气体,并做好标记。
(8)侦察工作要认真仔细,做到有巷必到。凡走过的巷道要标注留名,并绘出侦察路线示意图。
(9)侦察结束后,小队长应立即向布置侦察任务的指挥员汇报侦察结果。
9、处理矿井火灾事故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控制烟雾的蔓延,不致危及井下人员安全。
(2)防止火灾扩大。
(3)防止引起瓦斯、煤尘爆炸,防止火风压引起风流逆转而造成危害。
(4)保证救灾人员的安全,并有利于抢救遇险人员。
(5)创造有利的灭火条件。
10、进风井口、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进风巷和铜室发生火灾时,为抢救井下工作人员,应进行全矿井反风。指挥部下达反风命令前,必须将风侧的人员撤出,病采取阻止火灾蔓延的措施。采取风流短路措施时,必须将受影响区域的人员全部撤出。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反风时,要保证非事故区域的主要通风机先反风,事故区域的主要通风机后反风。
11、处理火灾事故过程中,必须制定专人检查瓦斯和煤尘,观测灾区气体和风流变化。当瓦斯浓度达到2%以上,并继续增加有爆炸危险时,矿山兼职救护队必须将人员立即撤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措
施,排除爆炸危险时,矿山兼职救护队必须将人员立即撤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搓丝,排除爆炸危险,灭火工作必须从火源进风侧进行。用水灭火时,应从火源外围喷射,逐步逼向火源中心,必须有充足的风量和畅通的回风巷,防止水煤气爆炸。
12、扑灭撒谎那个、下山巷道火灾时,必须采取防止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的措施。
13、扑灭铜室火灾时,遵守下列规定:
(1)爆炸材料库着火时,应首先将雷管运出,然后将其他爆炸材料运出,因高温运不出时,应关闭防火门,退至安全地点。
(2)绞车房着火时,应将火源下方的矿车固定,防止烧断钢丝绳造成跑车伤人。
(3)蓄电池电动车库着火时,必须切断电源,采取措施,防治氢气爆炸。
14、矿山兼职救护队处理掘进工作面火灾时,应保持原有的通风状态,进行侦察后再采取措施。
15. 采用隔绝法封闭火区救灾时,应遵守下列原则:
(1)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缩小封闭范围。
(2)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时,应设置防爆墙的并建立永久密闭墙。
(3)需要封闭多条巷道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封闭顺序。
(4)火区临时封闭后,人员应理解撤出危险区,进入检查或加固密闭墙时,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16、矿山兼职救护队在高温区进行救护工作时,救护队员进入高温区时间不得超过规定。
17、处理爆炸事故时,救护小队进入灾区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切断灾区电源。
(2)检查各类有害气体浓度。
(3)架好临时支架。
(4)通过顶板不好地点时,保持一定距离。
(5)行动谨慎,防止产生火花。
(6)确认遇险人员已牺牲时,首先恢复通风。
18、. 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应防止风流紊乱,造成灾情扩大。
19、处理气体中毒事故应遵循:
(1)事故发现人,在具备通风专业知识具根据现场条件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抢险遇险者,否则应立即向矿调度汇报。
(2)矿调度在接到汇报后,组织有关部门人员抢救。
(3)救护队员在携带使用呼吸器的情况下进入灾区,把窒息人员移至新鲜风流中进行人工呼吸。
(4)在抢救人员的铜室,恢复灾区正常通风,稀释有毒有害物质体降到规程规定以下。
(5)及时构筑通风设施,稳定通风系统。
20、处理水灾事故时,救护队要了解灾区情况、水源、人员分布等,迅速制定出相应救灾方案,以最快速度把被堵人员救出。
职业危害检查及奖惩制度
(一)、检查人员及时间
1. 矿领导牵头组织,职业安全健康领导小组成员参加,每季进行检查一次。
2. 职业安全健康专(兼)职管理人员每月检查一次。
3. 专业科室、区队负责人,对本专业、区队作业范围每周检查一次。
(二)、检查内容
1. 各职能部门,生产区队执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情况。
2. 基层区对现场检查:基层区队的总体职业安全健康状况,现场警示标识,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运行情况,工人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工人操作规章执行情况,工人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3. 职业安全健康制度执行情况。
(三)、严格考核处罚
1. 作业场所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涉及到每一位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安全和千家万户的幸福,范围广、法规政策性强。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办法》和其他法规要求,各部门要在抓好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责任制落实,加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治理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抓好自查自纠工作。
2. 自查自纠的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办法》规定和有关职业健康的标准,对自查自纠的资料,特别是各种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要归档管理。
3. 各相关部门每季首月5日前把自查自纠的结果和有关数据以书面形式上报职业健康管理办公室。不按时上报自查自纠结果,罚部门负责人及责任人100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超过控制标准不及时上报控制计划和方案,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部门责任人罚款300元,并按矿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4. 矿每季度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对全矿作业场所的职业安全健康进行专项检查。对各部门的组织机构、制度的建立、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治理、劳动保护的管理、职业安全健康档案和职工健康监护档案等内容进行检查,检查的结果纳入部门考核。对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力、工作不到位,将给予部门负责人及责任人200元的罚款。
5. 对职业危害因素涉及和危害因素超过国家控制标准的部门要建立个体劳保发放台帐,同时申报领用计划,并督促职工自觉使用个体防护用品,提高职业危害的防治水平。
顺鑫煤发[2017] 号
关于下发《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规章制度》
通 知
各级管理员、全体员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矿组织人员编制了《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规章制度》, 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荥经县顺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职业危害防治
十四项制度
编 制:技术科
编 制 人:罗 茂
联络电话:[1**********]
二0一七年三月六日
目 录
第一 防治责任制度
第二 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三 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第四 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五 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第六 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七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第八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第九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第十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第十一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第十二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 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公司各车间、部门
第三条 术语\定义
1、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害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4、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组织机构与责任
设立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总经理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主管副总经理根据负责监护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修订)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
2.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定公司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定期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定期听取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10. 各层级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职责见第三章。
第三章 职 责
第五条 管理职责
总经理职责
⑴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⑵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危害防治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⑶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⑷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⑸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⑹亲自参加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⑺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主管副总经理职责:
⑴严格遵守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标准等,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我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
⑵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重大隐患和问题,不断改善劳动作业环境,保证职业危害防治设施经费等投入的有效实施;
⑶保证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运行所需人力、物力;
⑷及时、如实向市局、区局安全监管局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部门职责:
1、安全环保处职责(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
⑴安全环保处负责公司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
⑵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⑶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⑷对各生产厂的粉尘、煤气、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2、人力资源处职责
⑴负责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 前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⑵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
⑶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⑷人力资源处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⑸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⑹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产品研发部的职责
⑴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职业健康生产技术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职业健康文明生产。
⑵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4、机电动力部的职责
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维护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运行。
5、车间主任职责
⑴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⑵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⑶向主管部门反映汇报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⑷督促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防范措施。
⑸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⑹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⑺对本车间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7、班组长职业健康职责
⑴认真贯彻上级有关部门、公司制订的各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做到安全生产“五同时”, 作业长是本车间的安
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⑵负责制订和健全本车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负责制订和修改紧急事故预案。
⑶每月必须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部署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⑷负责对新职工和换岗职工的车间级安全教育,经常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对特殊工种必须坚持证上岗。
⑸经常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职工穿戴劳保用品,做好文明生产,及时组织力量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⑹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保护好现场,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并落到实处,同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⑺充分发挥作业长、管理人员的作用,对他们的安全工作每月进行考核。
8、班组长职业健康职责
⑴ 认真执行和模范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本班组工人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领导本班组职业健康安全作业。
⑵ 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交底,组织班组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开好班前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⑶ 经常组织本班组工人认真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班组人员遵章守纪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⑷ 经常检查本班组作业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⑸ 对新工人(包括调换工种的工人)进行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新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不得上
岗。
⑹ 支持、接受专职安全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提出的改进措施要及时组织贯彻落实。
⑺ 领导并支持班组安全员开展日常工作,及时采纳安全员的正确意见,发动全班组职工共同搞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
⑻ 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9、从业人员职业危害岗位员工职责
⑴ 参加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⑵ 正确使用、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⑶ 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主管部门报告;
⑷ 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我公司安环处和公司领导报告。
10、职业危害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部门为安全环保处,负有以下责任:
⑴ 承担我公司职业健康具体工作,查处相应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⑵ 负责制定本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将职业健康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到岗、到相关责任人员,并监督检查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情况;
⑶ 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各项规章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⑷ 负责做好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⑸ 组织人员做好提供从业人员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工作;
⑹ 组织人员落实好本公司职业危害因素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工作;
⑺ 负责职业健康其他相关工作。
11、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责(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⑴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⑵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⑶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⑷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⑸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⑹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⑺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⑻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种类
第六条 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为六大类:
1、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工作现场中,原材料的搬运使用、原材料的加工,均可产生大量的矿物性粉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肺病。
2、氨的危害:。
3、二氧化硫、三氧化硫的危害:。
4、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味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电气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
5、生产性噪声和局部震动危害:工作中使用的机械工具如鼓风机、球磨机等一些动力机械都可以产生较强的噪声和局部的震动,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
第五章 防治方针
第七条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车间、部门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六章 措 施
第八条 防护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⑴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⑵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
⑶工作现场在进行原材料运输、加工等生产工艺中,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行之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
⑷对原料储罐和设备管道加强监测检修,防治跑、冒、滴、漏,并派专人进行巡视。
⑸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
2、个人防护措施:
⑴加强对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选择正确职业病防治的方法。
⑵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工作中采取相对措施降低扬尘,并正确佩戴防尘口罩。
⑶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工作前要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中要正确佩戴防毒口罩,携带对应的报警器材。
⑷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工作中应注意作业环境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戴有效的防毒面具或防毒口罩。
⑸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工作人员要正确佩戴防护耳罩、耳塞,并减少噪声作业的时间。
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单位应将检查结果告知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
第九条 职业安全检查措施
1、公司除进行的经常检查外,每年还定期组织其他部门进行综合检查,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检查可以结合进行。
2、开展职业安全检查,要有明确的检查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以达到检查效果。
3、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始终贯彻领导与员工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整改解决的问题,应制定出整改计划。
第九条第七章 附 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
为了职工的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企业职业病管理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职业病
防治实施方案。
一、成立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
组 长:窦洪军
副组长:窦洪根
成 员:陈波、卢洁、彭世化、罗茂、贺德文、李启发、罗小琴
二、充分利用黑板报、入职前培训教育以及多媒体设施进行职业危害宣传,提高企业负责人以及从业人员职业病防治意识。
三、完善和落实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项操作规程。
四、强化对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的管理。在可能发生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警示装置和应急撤离通道。
五、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工作。确保各种职业危害工程控制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对监测到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环节,立即进行整改。
六、告知劳动者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相关警示标志与危害说明。
七、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做到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名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细则,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职业健康的管理水平。
第一条 企业职业病管理委员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和职业卫生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的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第二条 企业安全和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也雾水和管理水平。
第三条 企业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 基层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 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使用, 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深入了解相关物料性质及对健康危害, 相关设备操作和潜在危险等必备知识, 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基本知识和技能, 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第五条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 上岗前必须接受职业卫生
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 岗位劳动保护知识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 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六条 各部门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职业卫生和教育培训, 结合检维修过程中可能产生, 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掌握重点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技能.
第七条本制度由企业职业病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财建〔2004〕119 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保障本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开展,落实上级关于安全投入资金管理、使用等一系列有关文件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的使用、实施、实行全过程、系统化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结合我矿安全生产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资金来源、管理及适用范围
1、资金来源: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2、管理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矿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管 理使用的全部过程,本矿有关领导及有关单位按本管理制度实施、 执行。
3、使用范围:
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支出;
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尘支出;
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完善和改造矿井顶板管理支出;
(7)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 .
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 出;
(10)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健康监护、职业健康宣传培训 等费用支出;
(12)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直接 相关的支出;
(13)安全国补资金计划内的项目。
(二)管理办法
1、经营管理部门规划具体负责和实施安全投入资金计划的安排、调 整、检查、统计、上报。
2、计划安排过程中,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及矿井安全生产的切 实需要,确保重点工程兼顾一般的原则。
(三) 组织结构 为切实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的管理工作, 成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陈波
副组长:罗小琴
成 员:卢洁、彭世化、罗茂、贺德文、李启发
(四)有关要求
1、明确经费保障,确保贯彻实施。由于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因此,《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职业病防治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并在生产成本中列支,包括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以立法形式将职业病纳入工伤社会保险。工伤社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上的通常做法。为了保障职业病病人的权益,《职业病防治法》强化了工伤社会保险,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并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由工伤社会保险承担。
3、对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年初财务部门要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生产成本预算,严格预算管理,严禁挪用。每年对职业病病人进行一次复查,并定期为病人进行康复治疗。 职业病人的工资、 护理费及其他待遇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矿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矿防护设施危害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实施,各专业部门负责各专业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3、各专业部门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员工工作时环境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4、采供中心必须购置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原理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5、各专业部门应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6、安全员、各生产单位带班人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安排检修。
7、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项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8、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并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9、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及施工单位应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10、培训中心每年组织一次对员工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
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知道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11、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12、凡是违返规定,一律按照矿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劳保用品的管理,更好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二)、基本原则
1. 为防止各种职业危害和外伤而发给员工使用的各种用品统称为劳动保护用品。各种劳动用品是保护矿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项辅助措施,应与生产福利待遇分开。
2. 各种劳保用品是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特点和条件而相应确定。凡属于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必须按规定发放。
3. 各种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结合我矿实际,根据生产操作条件而制定。随着操作条件的改变而调整。
4. 凡上岗操作的职工必须按标准配备防护用品,并按规定配戴使用。
(三)、职责
1. 矿供销负责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的制定。
2. 安全科负责监督检查劳保用品管理制度贯彻和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
(四)、管理办法
1. 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原则上每年审核调整一次,确保发放标准符合实际要求。
2. 根据需要按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放劳保用品,并设置台帐。
3. 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一经批准后,全体矿工原则上不得额外领取劳保用品。如有领用的,按劳保用品的实际价格,由领用人承担。特殊情况,必须持有生产技术部领导批准的领料单才能领用。
4. 劳保用品的发放必须严格按发放标准进行发放。
5. 设有专职人员管理,每次发放完劳保用品后,必须在劳保用品登记簿上作好发放台帐,以备核查。
6. 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劳保用品,职工在生产操作过程中必须按要求正确配备使用。
7. 对于特种劳保用品(如下井工作服,防尘口罩,水鞋,安全帽等),经常检查是否下井穿戴,以保证能随时安全使用。
8. 严格执行上级政策和发放标准,不得人为扩大发放范围和擅自提高发放标准。特殊作业工种的防护用品要严格按照《特种劳动保护用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执行。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煤矿企业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作业场所职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监测人员应当经资质认证合格的培训机构培训,持证上岗。本矿尚不具备监测能力的项目,委托煤矿安全技术服务中心进行监测。
2、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管理,坚持湿式打眼,喷雾除尘,煤尘注水,使用水炮泥以及个体佩戴防尘口罩等。
3、煤矿企业应当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监测、评价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技术支撑机构进行。监测、评价报告交煤矿企业存入职业卫生档案。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向作业人员公布监测、评价结果,并报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4、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处理。
职业安全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1、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安全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2、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工接受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3、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在其所禁忌的环境从事作业。
4、依法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定期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具体包括:
(1)上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对准备从事有害作业和对健康有特殊要求作业的劳动者及已就业调换到新的有害作业岗位的工人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职业禁忌症,受检率确保100%。
(2)定期职业卫生健康检查: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井上、下接尘职工的职工每年检查一次,受检率达100%。
(3)对接触噪声、振动等和接触化学性有害因素(放炮工、采掘工、电气焊等)的劳动者每两年检查一次,对职业病患者及观察对象每年检查一次,受检率达100%。
(4)对脱离粉尘作业及其它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要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受检率确保100%。
5、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的费用,由矿承担。
6、本矿定期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两年,特殊工种、职业禁忌人员为一年。
7、及时公示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结果,将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职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
8、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并实行信息化管理及妥善保存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一)、及时、如实向煤炭工业局申报职业危害,同时抄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并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如实填写《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下列有关材料。
1. 煤矿企业的基本情况;
2. 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情况;
3. 煤矿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4.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5.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煤矿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报表和纸质文本两种形式。纸质《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应加盖公章并由主管矿长签字,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
(四)、职业危害申报为每年申报一次,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申报工作。
(五)、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六)、遇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在技术、工业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七)、煤矿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内及时进行申报。
(八)、在申报过程中凡因个人工作失误造成申报材料不准确,瞒报、漏报、迟报以及泄漏商业技术秘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一)、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及退休前等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二)、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三)、对疑似职业病人及时按照要求,由安监处和经营管理部工资提供职业接触史、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健康检查资料等,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定期进行医学观察或职业病诊断。
(四)、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及时调离有害作业场所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职业病人每年进行复查(包括功能致残鉴定)一次,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落实工伤待遇并定期安排康复疗养治疗。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我矿职工职业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人事科对已进、新进本矿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2、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事科应向职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3、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检测和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5、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管理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主要包括:
1.
2.
3.
4.
5.
6.
7. 单位基本情况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职能及专(兼)职人员与分工; 职业健康管理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包括方针、目标及实施方案;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程序、作业指导和其他内部文件;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年度总结等。
2、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资料。
3、生产工艺相关资料,包括:
(1)生产工艺流程;
(2)生产使用和储存的材料、生产产品、
4、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料;
5、. 职业健康防护档案,包括职业防护设施清单、维修档案;个人职业危害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档案。
6、职业健康培训档案,包括培训人员、内容及时间等。
7、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主要包括: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2)职业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与评价报告;
(4)职业禁忌症、职业病人检出名单;
(5)职业禁忌症、职业病人调离及安置情况;
(6)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
(1)救援组织和人员职责;
(2)应急预防用品及使用指南;
(3)预警设施;
(4)应急设施;
(5)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
(6)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
(7)财产保护对策。
(三)、各种汇总资料,主要包括:
1.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 职业健康监护结果;
3. 职业病诊断及鉴定;
4. 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
5. 宣传培训计划;
6.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台帐;
7. 劳动者因职业病死亡资料;
8. 因病缺勤情况汇总资料。
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矿井一旦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能够迅速及时、科学有效地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1、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 长:罗少为
副组长:高荣鹏 杨学鹏
成 员:周文中、张迟明、杨波、刘伟
2、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小组:
组 长:罗少为
副组长:杨学鹏、高荣鹏
成 员:安全员、各班组长
职责:
1. 承接矿事故、事件或灾情报告,请示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是否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2. 按照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决定负责总指挥部成员和各专业组人员到调度室集合;
3. 传达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命令,通知抢救人员赶赴事故现场;
4. 在事故抢救过程中,负责各专业组的碰头会,协调各专业组人员到调度室集合;
5. 组织、协调对外救援等有关事宜,负责事故的上报;
6. 落实上级有关指示和批示,对内通报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修订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事故救援措施
矿山兼职救护队是处理矿井火、瓦斯、煤尘、水等灾害的专业队伍,灾变事故处理应做到:
1、矿山兼职救护队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接听事故电话时应问清和记录事故地点、时间、类别、遇险遇难人员数量、通知人姓名及单位后,立即发出警报,并向指挥员报告,听到报警后救护队立即出动。
2、矿山兼职救护队到达事故地点,指挥员立即向救护小队下达任务,说明事故情况、救灾重点、行动计划、行动路线、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3、进入灾区的救护队员不得少于6人,进入前必须坚持氧气呼吸器,氧气压力不得低于18Mpa ,并按规定佩带和使用,救护小队必须携带1台面罩氧气呼吸器和不低于18Mpa 压力的2个备用氧气瓶,以及氧气瓶,以及氧气呼吸器工具和备件袋。如不能确认井筒和井底车场无有害气体时,救护队员必须在地面将氧气呼吸器佩带好。
4、在窒息区或有中毒危险区工作时,救护小队长应使队员保持在彼此能看到或者听到信号的范围内,在任何情况下严禁指战员单独行动,严禁通过口具或者摘掉口具讲话;救护小队长应经常观察队员呼吸器的氧气压力,并根据氧气压力最底的1名队员确定整个小队的
返回时间。
5、进入灾区从事救护工作时,任何情况下氧气呼吸器都必须保留不低于5Mpa 的压力,发现有队员身体不适或氧气呼吸器有故障难以排除时,全小队必须立即撤出。
6、矿山兼职救护队在灾区工作1个呼吸器班后,应至少休息8小时,才能重佩带氧气呼吸器工作。
7、矿山兼职救护队员应亲自组织和参加侦察工作。在布置侦察任务时,必须向左右队员说明所了解的各种情况,应做到侦察任务清楚、路线明确,小队的行动方向、时间应标在图纸上。
8、矿山兼职救护队侦察时应做到:
(1)井下基地设待机小队,并用灾区电话与侦察小队保持不断联系。
(2)进入灾区侦察,必须携带必要的装备。视线不清时应用探险棍探测前进,队员之间要用联络绳联络。
(3)侦察小队进入灾区前,应考虑退路被堵应采取的措施,规定返回的时间,并用灾区电话与井下基地保持联系。小队应按规定时间原路返回,如不能原路返回,应经布置侦察任务的指挥员同意。如果没有按时返回或通讯中断,待机小队应立即进入救援。
(4)侦察进行中,应在巷道交叉口设明显的路标,防止放回时走错路。
(5)进入灾区时,小队长在队列之前,副小队长在队列之后,返回时与此相反。
(6)在搜索遇难遇险人员时,侦察小队人员应有明确分工,分别检查通风、气体含量、温度、顶板等情况,并做好记录,把侦察结
果标记在图纸上。
(7)在远距离和复杂巷道中侦察时,可组织几个小队分组侦察,发现遇险人员应积极抢救,并护送到通风巷道或井下基地。在发现遇险人员的地点要检查气体,并做好标记。
(8)侦察工作要认真仔细,做到有巷必到。凡走过的巷道要标注留名,并绘出侦察路线示意图。
(9)侦察结束后,小队长应立即向布置侦察任务的指挥员汇报侦察结果。
9、处理矿井火灾事故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控制烟雾的蔓延,不致危及井下人员安全。
(2)防止火灾扩大。
(3)防止引起瓦斯、煤尘爆炸,防止火风压引起风流逆转而造成危害。
(4)保证救灾人员的安全,并有利于抢救遇险人员。
(5)创造有利的灭火条件。
10、进风井口、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进风巷和铜室发生火灾时,为抢救井下工作人员,应进行全矿井反风。指挥部下达反风命令前,必须将风侧的人员撤出,病采取阻止火灾蔓延的措施。采取风流短路措施时,必须将受影响区域的人员全部撤出。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反风时,要保证非事故区域的主要通风机先反风,事故区域的主要通风机后反风。
11、处理火灾事故过程中,必须制定专人检查瓦斯和煤尘,观测灾区气体和风流变化。当瓦斯浓度达到2%以上,并继续增加有爆炸危险时,矿山兼职救护队必须将人员立即撤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措
施,排除爆炸危险时,矿山兼职救护队必须将人员立即撤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搓丝,排除爆炸危险,灭火工作必须从火源进风侧进行。用水灭火时,应从火源外围喷射,逐步逼向火源中心,必须有充足的风量和畅通的回风巷,防止水煤气爆炸。
12、扑灭撒谎那个、下山巷道火灾时,必须采取防止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的措施。
13、扑灭铜室火灾时,遵守下列规定:
(1)爆炸材料库着火时,应首先将雷管运出,然后将其他爆炸材料运出,因高温运不出时,应关闭防火门,退至安全地点。
(2)绞车房着火时,应将火源下方的矿车固定,防止烧断钢丝绳造成跑车伤人。
(3)蓄电池电动车库着火时,必须切断电源,采取措施,防治氢气爆炸。
14、矿山兼职救护队处理掘进工作面火灾时,应保持原有的通风状态,进行侦察后再采取措施。
15. 采用隔绝法封闭火区救灾时,应遵守下列原则:
(1)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缩小封闭范围。
(2)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时,应设置防爆墙的并建立永久密闭墙。
(3)需要封闭多条巷道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封闭顺序。
(4)火区临时封闭后,人员应理解撤出危险区,进入检查或加固密闭墙时,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16、矿山兼职救护队在高温区进行救护工作时,救护队员进入高温区时间不得超过规定。
17、处理爆炸事故时,救护小队进入灾区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切断灾区电源。
(2)检查各类有害气体浓度。
(3)架好临时支架。
(4)通过顶板不好地点时,保持一定距离。
(5)行动谨慎,防止产生火花。
(6)确认遇险人员已牺牲时,首先恢复通风。
18、. 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应防止风流紊乱,造成灾情扩大。
19、处理气体中毒事故应遵循:
(1)事故发现人,在具备通风专业知识具根据现场条件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抢险遇险者,否则应立即向矿调度汇报。
(2)矿调度在接到汇报后,组织有关部门人员抢救。
(3)救护队员在携带使用呼吸器的情况下进入灾区,把窒息人员移至新鲜风流中进行人工呼吸。
(4)在抢救人员的铜室,恢复灾区正常通风,稀释有毒有害物质体降到规程规定以下。
(5)及时构筑通风设施,稳定通风系统。
20、处理水灾事故时,救护队要了解灾区情况、水源、人员分布等,迅速制定出相应救灾方案,以最快速度把被堵人员救出。
职业危害检查及奖惩制度
(一)、检查人员及时间
1. 矿领导牵头组织,职业安全健康领导小组成员参加,每季进行检查一次。
2. 职业安全健康专(兼)职管理人员每月检查一次。
3. 专业科室、区队负责人,对本专业、区队作业范围每周检查一次。
(二)、检查内容
1. 各职能部门,生产区队执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情况。
2. 基层区对现场检查:基层区队的总体职业安全健康状况,现场警示标识,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运行情况,工人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工人操作规章执行情况,工人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3. 职业安全健康制度执行情况。
(三)、严格考核处罚
1. 作业场所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涉及到每一位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安全和千家万户的幸福,范围广、法规政策性强。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办法》和其他法规要求,各部门要在抓好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责任制落实,加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治理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抓好自查自纠工作。
2. 自查自纠的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办法》规定和有关职业健康的标准,对自查自纠的资料,特别是各种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要归档管理。
3. 各相关部门每季首月5日前把自查自纠的结果和有关数据以书面形式上报职业健康管理办公室。不按时上报自查自纠结果,罚部门负责人及责任人100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超过控制标准不及时上报控制计划和方案,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部门责任人罚款300元,并按矿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4. 矿每季度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对全矿作业场所的职业安全健康进行专项检查。对各部门的组织机构、制度的建立、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治理、劳动保护的管理、职业安全健康档案和职工健康监护档案等内容进行检查,检查的结果纳入部门考核。对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力、工作不到位,将给予部门负责人及责任人200元的罚款。
5. 对职业危害因素涉及和危害因素超过国家控制标准的部门要建立个体劳保发放台帐,同时申报领用计划,并督促职工自觉使用个体防护用品,提高职业危害的防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