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

浅谈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继承 问题 李志江 ( 北 贸 学   河 经 大 ’成 了对相应继承人继承权 的剥夺 。我 国的法律 已明确规定 土地承包  经营权可以依 法以转让 、 转包等形式进行流转 , 如果法律 不允许土地  承包经营杈的继承 或者只 允许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那 么在  被继承人死亡 之前 , 被继承人将 其承包 的土地依法 以转让、 转包等形  式流转给其继承人 , 或将流转所获收益由其继承人继承 , 么将达到  那 阐述和分析。   与继承 同样 的效果 , 使相关法律 规定行 同虚设。王利 明教授认 为:农  “ 关键词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继承 可行性分析  村土地承 包经 营权人 为公 民的, 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 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继承 问题是关 系我 国农 民切身利 益的问  继承人 不得改 变土地 的农用 目的。”   题, 而且也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 员问的利益 分配。 目前 ,   2 农 村 土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可 以 继 承 的 可 行 性 分 析  相关法院在受理和 审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案件时 ,由于立 法  笔者认为 ,农村土地 的承 包经 营权应 由该土地承包人 的继承人  太笼统 , 又无可供操作的司法解释 , 因而人 民法院在审判此类案件 时  继续承包直到本轮承包结束时为止 。   难度 很大。 但是 , 公正、 合理的审理此类案件对于稳定 、 巩固农村承包  首先 , 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 是一种用益物权 , 物权属于 财产权 ,   经营体制 , 调动农 民对土地投入的积 极性 , 充分利用农地 发展 农业和  财产权 当然可 以成为继承 的标 的。 有些学者认 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农村经济都 具有重 要的意 义。 因此 , 就该问题我们应该作 出深 入的思  权不属于个人财产 ,故不发生继承 问题 。笔者认为此种理解是 片面  考。   的, 然, 诚 农地 的所 有权归 国家所有 , 但是 , 承包人 对其所承 包 的土  1 我 国学 术 界 对 农 村 土 地 承 包经 营权 能 否 继 承 的 争 议  地, 依法 享有 占有 、 使用 、 收益的权利 , 任何 人不得任意干 涉 , 农村土  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是 否可 以继承?这一问题 一直 是我 国立 法  地承包经 营权 是用 益物权 , 是他 物权 , 是一种财产权利 , 能够作 为继  的缺 漏和 司法的难点 , 针对土地承包经 营权权利性质的争议性 , 和有  承 的标的。   关土地承 包经 营权继承 方面法律 的不协调 统一 ,学 术界对土地承包  其次 , 农村 的土地承包 已历经多轮 , 基本趋于稳定。而且 农村土  经 营权继承存在着广泛 的争议。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 主要  地的承包一般按照“ 生不添 , 死不减 ” 的原则处理 。 即在本轮承包期 内  存在 以下三种观点 :   无论是新增人 口或是死亡 人 口, 土地均不作 变动。 因此 , 在短 时间内  11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能继承  . 农村的土地一般不会有太大变动 , 如果该讼争 土地 由村集体收回 , 那  有的学者认 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是被继承人 的遗产 ,不产  么村集体应该如何 处理该 土地7 如分配给其他 农户 , 显然会引起另一  生继承 问题 , 主要的理 由是 :   些农户的不满 , 如果搁置则会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111 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的标的是农地 ,其所 有权 属于国家  .. 再次 , 根据我 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 的规定 , 地的承包期 为三十  耕 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承包人对 农地只享有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 , 年 ,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七十年 , 而且林地承 包的承包人 死亡的 ,   农地 不是承包人的私有财产 , 故不发生继承的问题 。   其继承人可以在 承包 期内继续承包。 么耕地 为什么就不行呢? 那 一些  11 承包合同关系是不能继承 的。在农村土地承包中 , .. 2 发包方  学者认为林地 的投 资期长 , 见效慢 , 收益期 间长 , 为维 护承包合 同的  与承包 方之间是一种承包合同关系 ,此种承包合同关系 因当事人一  稳定性 , 保护承包方的利益 , 维护社会稳定 , 因此林地承 包的承包人  方( 如承 包方 ) 的死亡而终止 , 根本不发生继承。   死亡 , 其继承人可 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 但是这不足以说 明耕地就  11 农地具有社会保 障的功 能 , 国 目 .3 . 我 前农村人 多地 少 , 为解  不能继续承包 , 因为耕地的承包人也 可能因修缮 、 整理、 肥等投入  增 决无地人 口的土地 问题 , 缓解 人地 矛盾 , 体现社会公平 , 对承 包人死  些物力和 财力 , 不允许耕地承 包的继承人继续承包 , 对耕地 的承包  亡的 , 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 的 , 其承包地 不允许继承 , 当由村 集体  人 来 说 是 不 公平 的 。 应   收回 , 用于解决人地 矛盾。 并   最后 , 耕地承 包的承包人死亡 , 其继承人在 承包期 内继续承包 ,  一摘要 : 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能 否继承 的问题 , 关乎农 民切身 利益 的重  是 要问题 , 而且也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间的利 益分配。 但是 , 由于  现行 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 由此引发 了学界的广泛争 论 , 同时也给 法官  的实践操作带来 了不少困扰 , 所以 , 对这一问题 的探讨 不仅具 有理论 意义, 而  且具有 实践意义。 因此 , 本文就农村土地承 包经 营权继承 中的若 干问题 加以 12 土地承 包经 营权继承应遵循法律规定  _ 符合广大农民的意愿 。由于笔者家住农村 , 对农村的情况比较 了解 。   121林地承包经营权 可以继承  .. 般情况下耕地 的承包人死亡 的,都是 由其继承 人继续承包。我认  20 0 2年 8月通 过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农村土地承包 法》 第三 十 为 ,   这样做 有利于 维护农村 的团结和稳定 , 少不必要的纠纷 , 减 而且  条规定 :承 包人应得 的承包收益 , “ 依继 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  也有利于农村 土地 资源 的有效利用。   的承 包人 死亡 , 其继承人可 以在承 包期内继续承包 ” 。该条法律 中明  3 我 国 法律 对 土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继 承 的相 关规 定  确规定了林地 承包经 营权 的可继承性 , 而没有确定耕地 、 草地等其他  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 作为一种用益物权 , 国的《 在我 物杈 法》   中一 一并没有作 出规定 。而我国《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继承法》 4条则规定 : 第   “ 个人承包 ,依照法律 允许 由继 承人继续承包 的 ,按照承包合 同办  《 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 过招标 、 “ 拍卖、 理 。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 ,   ” 只要法律明文规定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 ,   公开 协商等方式取得 的, 该承包人 死亡 的 , 其应得承包收益 , 照继  承包人根据承包合同取得的承 包权就允许 由继承人继承。 依 可见 , 我国  承法的规 定继承 ; 在承包期内 , 其继承人可 以继续承包。该 条的客体  继承法并不排除承包权的继承 , ” 只是设定了一个前提 条件 , 即法律 明   主要是指荒山 、 沟、 荒 荒丘 、 荒滩等土地 , 即现行法律承认 以招标 、 文允许 由继承人继续承 包。19 年 7月 2曰 拍  93 施行 的《 中华人民共和  卖、 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 四荒地” 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继承。   国农业 法》 1 条第 4款规定 :承包人在承包期 内死亡 的 , 第 3 “ 该承包  13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 人 的继 承人可 以继续承包 。 ” 此条规定 , 满足 了继承法 第 4条关于  随着经济 的发展 , 农民收入的不 断提高 , 土地的社会保 障功 能正  “ 照法律 允许 由继承人继续承包” 依 的条件。 依照上述 法律 的规定 , 我  在 日益减 弱, 并且伴随着 土地承 包经 营权物权化 , 土地承包经 营权越  国公 民从 1 9 9 3年 7月 2日起 ,即享有 了对农村土地承包权 的继承  来越成 为农民可以实际支配 的一项财产权利。允许土地承包权 的继  权。 但是 , 在在 2 0 年底修订时又做 了删除。 此, 02 就 农村土地承包经  承, 不仅能有效地 保护农民的合 法财产权益 , 调动 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营权的继承 问题就又无法可依 了。   和对承包地投入的连续性和持久性 ,也将极 大地推动 农村土地产权  因而 , 的学者就指出 :农村 土地承包 法》 有 《 只规定 了林地 的承包  制度 改革 , 有利于明晰农村 土地产权 关系。   人在其死亡时其继承人 可以在承包期 内继续承包 , 对草地、 耕地等未  在这种情 况下 ,完全否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或者部 分否认  做规定, 使人费解。 而作为调整农业关系的《 农业法》 和调整财产关系   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继承 的观点 , 都是与现 实需求不相适应的 , 并且造  的《 物权法》 对此没有规定 , 应该说 是一个 不小 的缺欠。  16 3 类型土地承包经 营权 的可继承性。   122 以其他 方式取得 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从 力拓案看 国家秘密 与商业秘密 之界 限 张 家庆  ( 湘潭大学法学院)  摘要: 力拓案从 一开 始定性于间谍罪到 最终定性 受贿 罪、 侵犯 商业秘 密  在于胡士泰等人的行为侵犯是国家秘密还是商业秘密。   罪, 引发 了广 泛的争 议和 关注。其中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到底胡士泰等 力拓 公  力拓案的产生环境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 ,境外大公司  司 员工所窃取 的情报 资料到底是国家秘密还 是商业秘密。 文从 力拓 案探寻  企业为获取利益最大化的不择手段 , 本 同时也有 中方产业弊端重重 , 少  国家秘 密与商业 秘密之异同 , 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界限立法之完善。   数 内部人 员意 志不坚 , 国法于不顾 , 视 唯利 是图 , 最后造成 了。 的  惨重 关键 词: 力拓 案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损失。力拓一案体现的不只是境外间谍采取隐蔽多样的方式窃取刺  探我钢铁行业等非传统 国家安全领域秘密情报 的问题 ,此案更折射  11 力拓 案 简 介   . 出中国国家安全法律研究的薄弱 乏力和维护非传统国家安全领域 的  20 0 9年 7月 8日,澳 大利 亚力拓集 团上海办事 处的 4名员工  严峻复杂。   因涉嫌 间谍活动 及窃取 中 国国家秘密被 上海 市 国家安全 局刑 事拘  2 国 家秘 密与 商业 秘 密 之异 同  留。2 0 0 9年 8月 1 2日, 海检 方以涉嫌侵犯商业秘 密罪、 上 非国家工  2 1国家秘 密和 商业 秘密的定 义  . 作 人 员受贿罪 ,对 力拓 上海办 事处胡 士泰等 4人作 出批 准逮 捕决  211 国家秘密 的定义  .. 定 。2 1 0 0年 2月 2 9日上海市第一 中级人 民法院对被告人胡 士泰等  我国于 2 1 0 0年 4月 2 9曰修订 的《 国家保密 法》 第二条对 于 国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侵犯商业秘 密案作 出一 审判决 , 分别 以非国家  家秘密的定义是 :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 利益 , 依照法定程序确  工作人员受贿罪、 侵犯 商业秘密罪 , 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胡士泰有期  定 , 在一定 时间内只限一定 范围的人员知 悉的事项 。 有关事项是否涉  徒刑 十年 , 并处 没收财产 和罚金 人 民币 1 0万 元 ; 勇有期 徒刑十  及 到国家 的安全和 利益是 判断该事 项是 否属于 国家秘 密 的基 本特  0 王1 力 拓 案 简 介 及 定 性 争 议 点 四年 , 并处没收财产和 罚金人 民币 5 0万 元 ; 民强有 期徒刑八 年 , 性。 2 葛     并处没 收财产和罚金人 民币 8 O万元 ; 刘才魁有期徒 刑七年 , 并处没  212 商 业 秘 密 的定 义  .. 收财产和罚金人 民币 7 0万 元 : 违法所得均予 以追缴。胡 士泰等 四人  对于商业 秘密的界定 , 国《 我 友不 正当竞争法》 有十 分明确的规  在 20 0 3年至 2 0 0 9年 的 7年时间里 , 利用职务 之便 , 在对 华贸易 中  定 ,该法 的第十条对商业秘 密的定义是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  “ 间, 屡次收受或索取财物 , 为他人谋取 不当利益 。胡 士泰等 四人还 多  知悉 ,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 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  种不正 当手段 , 获取刺探中国钢铁行业秘密 , 中国钢铁业造成 巨大  施 的技术信息和经 营信息。 ” 给  的经济损 失。仅仅 2 0 0 9年一年 , 中国就有 2 0家左右企业凭 白多预  付款 1 . 亿 元人 民币 , 2 0 0侣 仅 0 9年 的半 年利息损 失就 达 1 7 .   03万  1 人民币之巨 ,更有风险评估 机构称 中国由此直 接及间接损失上千亿  22 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的相 同点  - 221一定秘密性。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都具有一定的秘密性 , ..   定 秘密性是指两者都 是公 众没 有办 法通过正 当的手段从公开 渠道  元人 民 币 。   免费获取并 不为公众所知 晓的信 息。   12 力拓案定性 争议  . 222 措施 保密性。由于两者都具有一定 的秘 密性 , ._ 因此秘密持  究竟是侵犯商 业秘密罪还 是间谍 罪 , 对于 力拓案 的定性 , 各界特  有人一般都 要采取 一定 的保 密措施 以保 护 自己持有的秘 密。   别是法学界一直有争议。 间谍 罪强调 的是危害 国家安全 的行 为, 侵犯  223 有效信 息性。国家秘 密与商业秘密都 负有一定 的信息量 , ..   商业秘密罪则主要是针对于公司单位之间。力拓案定性的争议关键  并且这种信 息是有意义的 , 而不是无意义 的, 正是因为两 者都具 备有 一( 上接第 1 6页 ) 3  识的人继承 ,且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但需给其他继承人一定的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我们 在  偿。如果继承人都无力承包的 , 也可采取 转包 的的方式 转包他 人 , 由  承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 以继承的前提下 ,既需要深入农村做 出  所有继承人分割转包费。   5 小 结  必要的调 研倾听农 民的心声 ,又要充分考虑我国 当前的国情和土地  承包、 继承 方面的立法。所 以, 笔者不敢贸然地设想未来的农村土地  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对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 能否继承作 出具体规  承包经 营杈继 承制度 , 此 , 在 笔者仅发表 自己肤浅 的见 解 , 出一些  定。笔者认为 , 提 这是我 国立法上 的缺陷。土地关系到农 民的生存与发  建议 以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展 ,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杈可 以继承有利于农村土地 承包关系 的  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乃至对全社会的的稳定和发展也会产生深  4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应遵循《 . 继承 法》 相关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 为一种用益物权 ,与其他财产权一样在  远 的影响。 当然 , 国农 民众多 , 我 农村 的情 况也 比较 复杂, 有关农村 的  继承 的时候应该遵循我 国《 继承 法》 的有关规定 , 例如继 承法 中男女   些 问题解决起来是 比较困难 的。随着国家对 “ 三农” 问题的逐年 关  平等原则 , 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等原则和规定。但是 , 在遵循继承  注和农 民法律意识 的逐渐增强 ,现有 的法律显然 已不能满足广大农  法的同时 , 也要采取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 以发 挥农地 的最  民的需求 , 这就 需要有关法学专 家、 学者做 出更 多的努力 , 步去完  逐 佳经济效 益。   善我 国农村 的相 关法律 、 法规 , 从而使我 国农村 的法制更加 的健全和  4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上只能 由农业人 口继承  . 完善 。   参考文献 :   随着城市 化进 程的加快 , 越来越多 的农村人 口进入城市 , 为城  成一4 我 国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继 承 问题 的完 善 与 对 策 【I 1i利 明. 中国物杈 法 草案建 议稿 及说 明【 —E 中 国法制 出版社 . MI 京:   镇 人 口。笔者认 为 , 民一旦加入城市成为非农业人 口, 农 即不再 享有  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 , 因为, 农村土地 一旦分到非农业人 口 20 .   01  【 程序 . 2 J 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 承【 . 民司 法. 1 ( } J人 1 2 01 ' 0 0  的手 中的话 , 即不利于农村 农业的发展 , 也不利 于农村社 会的稳定 。   1 —1   2 4. 但是 , 此举对非农业人 口继承人来说是 不公平 的, 因此, 农地 的继承  I1 3邵战林. 强化农 村土地承 包经 营杈 的理 性思考 【 l J 农村经 济. 1 () l 2 0 1. 0   人应给予非农业人 口继承人适 当的补偿。   3 32. 0-   43 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 承的方式和 方法  . 【 曹务 坤. 4 】 完善 农村土 地承 包经 营权 继承 制度 【 .重庆 工 学院 学报 , J 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也采取遗嘱继承的 方法 ,也可 以采取法  2 0 () 3 — 1 0  0 75. 7 1 4. 定继承 的办法。 如果承包人留有遗 嘱 , 且该遗嘱不违反法律 的相关规  【 胡家强 , 5 1 张娜. 国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 继承的法理思考 【 . 南大  对我 J济 】 定和原则 , 则按照该遗嘱继承。 如果承包人没有 留下遗嘱则按 照法定  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0 9 ) 1 8 . . 0(. — 5 2 28   继承 的方式继承。但是 , 如果当继 承人有两 人以上时 , 防止土地 的  为 【 杨春旭. 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继 承问题 【 . 6 1 谈 J 辽宁师专学报 ( 科  】 社会. 0 () 9 4 . 2 1 零碎 化 , 到物尽其用 , 做 一般情况下应 由本村集体且有劳动能 力和知  学 版 ) 0 9 1.3 —1 0 1 7 3 

浅谈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继承 问题 李志江 ( 北 贸 学   河 经 大 ’成 了对相应继承人继承权 的剥夺 。我 国的法律 已明确规定 土地承包  经营权可以依 法以转让 、 转包等形式进行流转 , 如果法律 不允许土地  承包经营杈的继承 或者只 允许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那 么在  被继承人死亡 之前 , 被继承人将 其承包 的土地依法 以转让、 转包等形  式流转给其继承人 , 或将流转所获收益由其继承人继承 , 么将达到  那 阐述和分析。   与继承 同样 的效果 , 使相关法律 规定行 同虚设。王利 明教授认 为:农  “ 关键词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继承 可行性分析  村土地承 包经 营权人 为公 民的, 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 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继承 问题是关 系我 国农 民切身利 益的问  继承人 不得改 变土地 的农用 目的。”   题, 而且也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 员问的利益 分配。 目前 ,   2 农 村 土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可 以 继 承 的 可 行 性 分 析  相关法院在受理和 审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案件时 ,由于立 法  笔者认为 ,农村土地 的承 包经 营权应 由该土地承包人 的继承人  太笼统 , 又无可供操作的司法解释 , 因而人 民法院在审判此类案件 时  继续承包直到本轮承包结束时为止 。   难度 很大。 但是 , 公正、 合理的审理此类案件对于稳定 、 巩固农村承包  首先 , 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 是一种用益物权 , 物权属于 财产权 ,   经营体制 , 调动农 民对土地投入的积 极性 , 充分利用农地 发展 农业和  财产权 当然可 以成为继承 的标 的。 有些学者认 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农村经济都 具有重 要的意 义。 因此 , 就该问题我们应该作 出深 入的思  权不属于个人财产 ,故不发生继承 问题 。笔者认为此种理解是 片面  考。   的, 然, 诚 农地 的所 有权归 国家所有 , 但是 , 承包人 对其所承 包 的土  1 我 国学 术 界 对 农 村 土 地 承 包经 营权 能 否 继 承 的 争 议  地, 依法 享有 占有 、 使用 、 收益的权利 , 任何 人不得任意干 涉 , 农村土  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是 否可 以继承?这一问题 一直 是我 国立 法  地承包经 营权 是用 益物权 , 是他 物权 , 是一种财产权利 , 能够作 为继  的缺 漏和 司法的难点 , 针对土地承包经 营权权利性质的争议性 , 和有  承 的标的。   关土地承 包经 营权继承 方面法律 的不协调 统一 ,学 术界对土地承包  其次 , 农村 的土地承包 已历经多轮 , 基本趋于稳定。而且 农村土  经 营权继承存在着广泛 的争议。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 主要  地的承包一般按照“ 生不添 , 死不减 ” 的原则处理 。 即在本轮承包期 内  存在 以下三种观点 :   无论是新增人 口或是死亡 人 口, 土地均不作 变动。 因此 , 在短 时间内  11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能继承  . 农村的土地一般不会有太大变动 , 如果该讼争 土地 由村集体收回 , 那  有的学者认 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是被继承人 的遗产 ,不产  么村集体应该如何 处理该 土地7 如分配给其他 农户 , 显然会引起另一  生继承 问题 , 主要的理 由是 :   些农户的不满 , 如果搁置则会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111 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的标的是农地 ,其所 有权 属于国家  .. 再次 , 根据我 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 的规定 , 地的承包期 为三十  耕 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承包人对 农地只享有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 , 年 ,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七十年 , 而且林地承 包的承包人 死亡的 ,   农地 不是承包人的私有财产 , 故不发生继承的问题 。   其继承人可以在 承包 期内继续承包。 么耕地 为什么就不行呢? 那 一些  11 承包合同关系是不能继承 的。在农村土地承包中 , .. 2 发包方  学者认为林地 的投 资期长 , 见效慢 , 收益期 间长 , 为维 护承包合 同的  与承包 方之间是一种承包合同关系 ,此种承包合同关系 因当事人一  稳定性 , 保护承包方的利益 , 维护社会稳定 , 因此林地承 包的承包人  方( 如承 包方 ) 的死亡而终止 , 根本不发生继承。   死亡 , 其继承人可 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 但是这不足以说 明耕地就  11 农地具有社会保 障的功 能 , 国 目 .3 . 我 前农村人 多地 少 , 为解  不能继续承包 , 因为耕地的承包人也 可能因修缮 、 整理、 肥等投入  增 决无地人 口的土地 问题 , 缓解 人地 矛盾 , 体现社会公平 , 对承 包人死  些物力和 财力 , 不允许耕地承 包的继承人继续承包 , 对耕地 的承包  亡的 , 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 的 , 其承包地 不允许继承 , 当由村 集体  人 来 说 是 不 公平 的 。 应   收回 , 用于解决人地 矛盾。 并   最后 , 耕地承 包的承包人死亡 , 其继承人在 承包期 内继续承包 ,  一摘要 : 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能 否继承 的问题 , 关乎农 民切身 利益 的重  是 要问题 , 而且也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间的利 益分配。 但是 , 由于  现行 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 由此引发 了学界的广泛争 论 , 同时也给 法官  的实践操作带来 了不少困扰 , 所以 , 对这一问题 的探讨 不仅具 有理论 意义, 而  且具有 实践意义。 因此 , 本文就农村土地承 包经 营权继承 中的若 干问题 加以 12 土地承 包经 营权继承应遵循法律规定  _ 符合广大农民的意愿 。由于笔者家住农村 , 对农村的情况比较 了解 。   121林地承包经营权 可以继承  .. 般情况下耕地 的承包人死亡 的,都是 由其继承 人继续承包。我认  20 0 2年 8月通 过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农村土地承包 法》 第三 十 为 ,   这样做 有利于 维护农村 的团结和稳定 , 少不必要的纠纷 , 减 而且  条规定 :承 包人应得 的承包收益 , “ 依继 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  也有利于农村 土地 资源 的有效利用。   的承 包人 死亡 , 其继承人可 以在承 包期内继续承包 ” 。该条法律 中明  3 我 国 法律 对 土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继 承 的相 关规 定  确规定了林地 承包经 营权 的可继承性 , 而没有确定耕地 、 草地等其他  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 作为一种用益物权 , 国的《 在我 物杈 法》   中一 一并没有作 出规定 。而我国《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继承法》 4条则规定 : 第   “ 个人承包 ,依照法律 允许 由继 承人继续承包 的 ,按照承包合 同办  《 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 过招标 、 “ 拍卖、 理 。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 ,   ” 只要法律明文规定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 ,   公开 协商等方式取得 的, 该承包人 死亡 的 , 其应得承包收益 , 照继  承包人根据承包合同取得的承 包权就允许 由继承人继承。 依 可见 , 我国  承法的规 定继承 ; 在承包期内 , 其继承人可 以继续承包。该 条的客体  继承法并不排除承包权的继承 , ” 只是设定了一个前提 条件 , 即法律 明   主要是指荒山 、 沟、 荒 荒丘 、 荒滩等土地 , 即现行法律承认 以招标 、 文允许 由继承人继续承 包。19 年 7月 2曰 拍  93 施行 的《 中华人民共和  卖、 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 四荒地” 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继承。   国农业 法》 1 条第 4款规定 :承包人在承包期 内死亡 的 , 第 3 “ 该承包  13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 人 的继 承人可 以继续承包 。 ” 此条规定 , 满足 了继承法 第 4条关于  随着经济 的发展 , 农民收入的不 断提高 , 土地的社会保 障功 能正  “ 照法律 允许 由继承人继续承包” 依 的条件。 依照上述 法律 的规定 , 我  在 日益减 弱, 并且伴随着 土地承 包经 营权物权化 , 土地承包经 营权越  国公 民从 1 9 9 3年 7月 2日起 ,即享有 了对农村土地承包权 的继承  来越成 为农民可以实际支配 的一项财产权利。允许土地承包权 的继  权。 但是 , 在在 2 0 年底修订时又做 了删除。 此, 02 就 农村土地承包经  承, 不仅能有效地 保护农民的合 法财产权益 , 调动 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营权的继承 问题就又无法可依 了。   和对承包地投入的连续性和持久性 ,也将极 大地推动 农村土地产权  因而 , 的学者就指出 :农村 土地承包 法》 有 《 只规定 了林地 的承包  制度 改革 , 有利于明晰农村 土地产权 关系。   人在其死亡时其继承人 可以在承包期 内继续承包 , 对草地、 耕地等未  在这种情 况下 ,完全否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或者部 分否认  做规定, 使人费解。 而作为调整农业关系的《 农业法》 和调整财产关系   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继承 的观点 , 都是与现 实需求不相适应的 , 并且造  的《 物权法》 对此没有规定 , 应该说 是一个 不小 的缺欠。  16 3 类型土地承包经 营权 的可继承性。   122 以其他 方式取得 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从 力拓案看 国家秘密 与商业秘密 之界 限 张 家庆  ( 湘潭大学法学院)  摘要: 力拓案从 一开 始定性于间谍罪到 最终定性 受贿 罪、 侵犯 商业秘 密  在于胡士泰等人的行为侵犯是国家秘密还是商业秘密。   罪, 引发 了广 泛的争 议和 关注。其中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到底胡士泰等 力拓 公  力拓案的产生环境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 ,境外大公司  司 员工所窃取 的情报 资料到底是国家秘密还 是商业秘密。 文从 力拓 案探寻  企业为获取利益最大化的不择手段 , 本 同时也有 中方产业弊端重重 , 少  国家秘 密与商业 秘密之异同 , 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界限立法之完善。   数 内部人 员意 志不坚 , 国法于不顾 , 视 唯利 是图 , 最后造成 了。 的  惨重 关键 词: 力拓 案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损失。力拓一案体现的不只是境外间谍采取隐蔽多样的方式窃取刺  探我钢铁行业等非传统 国家安全领域秘密情报 的问题 ,此案更折射  11 力拓 案 简 介   . 出中国国家安全法律研究的薄弱 乏力和维护非传统国家安全领域 的  20 0 9年 7月 8日,澳 大利 亚力拓集 团上海办事 处的 4名员工  严峻复杂。   因涉嫌 间谍活动 及窃取 中 国国家秘密被 上海 市 国家安全 局刑 事拘  2 国 家秘 密与 商业 秘 密 之异 同  留。2 0 0 9年 8月 1 2日, 海检 方以涉嫌侵犯商业秘 密罪、 上 非国家工  2 1国家秘 密和 商业 秘密的定 义  . 作 人 员受贿罪 ,对 力拓 上海办 事处胡 士泰等 4人作 出批 准逮 捕决  211 国家秘密 的定义  .. 定 。2 1 0 0年 2月 2 9日上海市第一 中级人 民法院对被告人胡 士泰等  我国于 2 1 0 0年 4月 2 9曰修订 的《 国家保密 法》 第二条对 于 国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侵犯商业秘 密案作 出一 审判决 , 分别 以非国家  家秘密的定义是 :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 利益 , 依照法定程序确  工作人员受贿罪、 侵犯 商业秘密罪 , 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胡士泰有期  定 , 在一定 时间内只限一定 范围的人员知 悉的事项 。 有关事项是否涉  徒刑 十年 , 并处 没收财产 和罚金 人 民币 1 0万 元 ; 勇有期 徒刑十  及 到国家 的安全和 利益是 判断该事 项是 否属于 国家秘 密 的基 本特  0 王1 力 拓 案 简 介 及 定 性 争 议 点 四年 , 并处没收财产和 罚金人 民币 5 0万 元 ; 民强有 期徒刑八 年 , 性。 2 葛     并处没 收财产和罚金人 民币 8 O万元 ; 刘才魁有期徒 刑七年 , 并处没  212 商 业 秘 密 的定 义  .. 收财产和罚金人 民币 7 0万 元 : 违法所得均予 以追缴。胡 士泰等 四人  对于商业 秘密的界定 , 国《 我 友不 正当竞争法》 有十 分明确的规  在 20 0 3年至 2 0 0 9年 的 7年时间里 , 利用职务 之便 , 在对 华贸易 中  定 ,该法 的第十条对商业秘 密的定义是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  “ 间, 屡次收受或索取财物 , 为他人谋取 不当利益 。胡 士泰等 四人还 多  知悉 ,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 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  种不正 当手段 , 获取刺探中国钢铁行业秘密 , 中国钢铁业造成 巨大  施 的技术信息和经 营信息。 ” 给  的经济损 失。仅仅 2 0 0 9年一年 , 中国就有 2 0家左右企业凭 白多预  付款 1 . 亿 元人 民币 , 2 0 0侣 仅 0 9年 的半 年利息损 失就 达 1 7 .   03万  1 人民币之巨 ,更有风险评估 机构称 中国由此直 接及间接损失上千亿  22 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的相 同点  - 221一定秘密性。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都具有一定的秘密性 , ..   定 秘密性是指两者都 是公 众没 有办 法通过正 当的手段从公开 渠道  元人 民 币 。   免费获取并 不为公众所知 晓的信 息。   12 力拓案定性 争议  . 222 措施 保密性。由于两者都具有一定 的秘 密性 , ._ 因此秘密持  究竟是侵犯商 业秘密罪还 是间谍 罪 , 对于 力拓案 的定性 , 各界特  有人一般都 要采取 一定 的保 密措施 以保 护 自己持有的秘 密。   别是法学界一直有争议。 间谍 罪强调 的是危害 国家安全 的行 为, 侵犯  223 有效信 息性。国家秘 密与商业秘密都 负有一定 的信息量 , ..   商业秘密罪则主要是针对于公司单位之间。力拓案定性的争议关键  并且这种信 息是有意义的 , 而不是无意义 的, 正是因为两 者都具 备有 一( 上接第 1 6页 ) 3  识的人继承 ,且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但需给其他继承人一定的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我们 在  偿。如果继承人都无力承包的 , 也可采取 转包 的的方式 转包他 人 , 由  承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 以继承的前提下 ,既需要深入农村做 出  所有继承人分割转包费。   5 小 结  必要的调 研倾听农 民的心声 ,又要充分考虑我国 当前的国情和土地  承包、 继承 方面的立法。所 以, 笔者不敢贸然地设想未来的农村土地  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对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 能否继承作 出具体规  承包经 营杈继 承制度 , 此 , 在 笔者仅发表 自己肤浅 的见 解 , 出一些  定。笔者认为 , 提 这是我 国立法上 的缺陷。土地关系到农 民的生存与发  建议 以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展 ,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杈可 以继承有利于农村土地 承包关系 的  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乃至对全社会的的稳定和发展也会产生深  4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应遵循《 . 继承 法》 相关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 为一种用益物权 ,与其他财产权一样在  远 的影响。 当然 , 国农 民众多 , 我 农村 的情 况也 比较 复杂, 有关农村 的  继承 的时候应该遵循我 国《 继承 法》 的有关规定 , 例如继 承法 中男女   些 问题解决起来是 比较困难 的。随着国家对 “ 三农” 问题的逐年 关  平等原则 , 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等原则和规定。但是 , 在遵循继承  注和农 民法律意识 的逐渐增强 ,现有 的法律显然 已不能满足广大农  法的同时 , 也要采取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 以发 挥农地 的最  民的需求 , 这就 需要有关法学专 家、 学者做 出更 多的努力 , 步去完  逐 佳经济效 益。   善我 国农村 的相 关法律 、 法规 , 从而使我 国农村 的法制更加 的健全和  4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上只能 由农业人 口继承  . 完善 。   参考文献 :   随着城市 化进 程的加快 , 越来越多 的农村人 口进入城市 , 为城  成一4 我 国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继 承 问题 的完 善 与 对 策 【I 1i利 明. 中国物杈 法 草案建 议稿 及说 明【 —E 中 国法制 出版社 . MI 京:   镇 人 口。笔者认 为 , 民一旦加入城市成为非农业人 口, 农 即不再 享有  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 , 因为, 农村土地 一旦分到非农业人 口 20 .   01  【 程序 . 2 J 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 承【 . 民司 法. 1 ( } J人 1 2 01 ' 0 0  的手 中的话 , 即不利于农村 农业的发展 , 也不利 于农村社 会的稳定 。   1 —1   2 4. 但是 , 此举对非农业人 口继承人来说是 不公平 的, 因此, 农地 的继承  I1 3邵战林. 强化农 村土地承 包经 营杈 的理 性思考 【 l J 农村经 济. 1 () l 2 0 1. 0   人应给予非农业人 口继承人适 当的补偿。   3 32. 0-   43 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 承的方式和 方法  . 【 曹务 坤. 4 】 完善 农村土 地承 包经 营权 继承 制度 【 .重庆 工 学院 学报 , J 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也采取遗嘱继承的 方法 ,也可 以采取法  2 0 () 3 — 1 0  0 75. 7 1 4. 定继承 的办法。 如果承包人留有遗 嘱 , 且该遗嘱不违反法律 的相关规  【 胡家强 , 5 1 张娜. 国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 继承的法理思考 【 . 南大  对我 J济 】 定和原则 , 则按照该遗嘱继承。 如果承包人没有 留下遗嘱则按 照法定  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0 9 ) 1 8 . . 0(. — 5 2 28   继承 的方式继承。但是 , 如果当继 承人有两 人以上时 , 防止土地 的  为 【 杨春旭. 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继 承问题 【 . 6 1 谈 J 辽宁师专学报 ( 科  】 社会. 0 () 9 4 . 2 1 零碎 化 , 到物尽其用 , 做 一般情况下应 由本村集体且有劳动能 力和知  学 版 ) 0 9 1.3 —1 0 1 7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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