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之诉
[摘要]有限责任的确立降低了投资者们的投资风险,另外在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和投资能力,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究其实质,股东有限责任并未从根本上消除交易风险,而只是将这种风险转嫁到了债权人身上。该风险的转移从总体上推动了社会财富的增长,具有合理性。然而,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的行为已超出了法律所能容忍的界限。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责令公司背后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这种否认作为公司独立人格的例外,并不是对公司人格的彻底否定,而仅仅适用于个案中的具体法律关系当中。该制度的创设并不是对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颠覆,而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
[关键词]独立人格;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举证责任倒置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概述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最早是由美国法院所创设,后来逐渐被其他国家所借鉴,而我国也不例外。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具体法律关系中,为防止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法官在具体案例中基于特定事实和事由来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直接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负责的一种制度。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
(一)前提条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前提必须是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该制度是针对个案中的具体法律关系,直接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该制度必须以公司具有独立人格为依托,如果公司不具有该种独立人格,那么此制度的设立就犹如没有地基的楼房,难以矗立,根本就没有适用的空间。
(二)主体要件
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请求权主体仅限于公司债权人。通常情况下,能够提前否认法人人格的主体仅为公司债权人,相对方则为公司股东。换句话说,否认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主张者的公司债权人,可以以该制度为依据向公司股东求偿,而不能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员如董事、监事
公司人格否认之诉
[摘要]有限责任的确立降低了投资者们的投资风险,另外在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和投资能力,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究其实质,股东有限责任并未从根本上消除交易风险,而只是将这种风险转嫁到了债权人身上。该风险的转移从总体上推动了社会财富的增长,具有合理性。然而,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的行为已超出了法律所能容忍的界限。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责令公司背后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这种否认作为公司独立人格的例外,并不是对公司人格的彻底否定,而仅仅适用于个案中的具体法律关系当中。该制度的创设并不是对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颠覆,而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
[关键词]独立人格;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举证责任倒置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概述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最早是由美国法院所创设,后来逐渐被其他国家所借鉴,而我国也不例外。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具体法律关系中,为防止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法官在具体案例中基于特定事实和事由来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直接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负责的一种制度。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
(一)前提条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前提必须是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该制度是针对个案中的具体法律关系,直接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该制度必须以公司具有独立人格为依托,如果公司不具有该种独立人格,那么此制度的设立就犹如没有地基的楼房,难以矗立,根本就没有适用的空间。
(二)主体要件
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请求权主体仅限于公司债权人。通常情况下,能够提前否认法人人格的主体仅为公司债权人,相对方则为公司股东。换句话说,否认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主张者的公司债权人,可以以该制度为依据向公司股东求偿,而不能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员如董事、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