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书(修订稿)

合同编号:迭林房租字( )第 号

公有房租住合同

出租方(甲方): 白龙江林业管理局迭部林业局

承租方(乙方):

签 订 日 期:

白龙江林业管理局迭部林业局

公有住房租住合同

出租方(甲方): 白龙江林业管理局迭部林业局

地址:甘肃省迭部县白云新村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0941-5665190

委托代理人: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为保证甲方公有房的合理、有效利用,确保甲方公有房租住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基础上,按照公有房屋管理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就乙方租住甲方公有房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所涉及的公有房(以下简称该房屋)为甲方新建住房和维修改造住房,房屋产权100%归甲方所有。

第二条 甲方将位于 林场场址(或局址) 号楼 单元 号公有房出租给乙方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符合新建和维修改造公有房屋标准。

第三条 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也不得转租转借他人。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暖、通讯(网络、电话)、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及公用设施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具体细节见第五条和第六条)。

第四条 为保证房屋租金足额收取,杜绝租住者对公有住房和公有设施不良破坏行为的发生,甲乙双方租赁关系发生时甲方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住房押金。

1、住房押金的交付:

(1)安子沟林场灾后重建管护用房、旺藏林场棚户区改造新建住宅、旺藏林场灾后重建管护用房、达拉林场灾后重建管护用房、阿夏林场棚户区改造新建住宅、阿夏林场灾后重建管护用房、洛大林场灾后重建管护用房、腊子口林场棚户区改造新建住宅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交付住房押金400元/m2;新建住房押金分两次交付。

①第一次交款: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二十日内由承租人向出租方交付房屋押金的50%,计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

②第二次交款:在房屋交接使用时,自出租方通知交款之日起二十日内由承租人向出租方交付房屋押金的50%,计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

③出租人以贷款缴纳押金的,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本人到银行办理完相关手续后,由银行向出租人提供该项贷款的有效证明,出租人出具收据。银行贷款金额与个人承担租房押金的差额部分,在房屋交付使用时自出租人通知交款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缴清。

(2)、安子沟林场棚户区维修改造房屋、达拉林场棚户区维修改造房屋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一次性交付住房押金1万元/户。水泊沟林场棚户区维修改造房屋、灾后重建管护用房、林场自建房屋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一次性交纳住房押金1.5万元/户。

2、租金标准及押金退付约定:该房屋现时租金标准为人民币0.80元/m2.月,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合同期内租金标准随甲方公有住房租金政策变动做适时调整。承租人因退休、调离等原因离开本单位时,由本人申请,经出租人确认该住房主体及室内附属设施完好的,由出租人按本合同及相关规定扣除房屋租金后,一次性退还承租人所缴纳的个人住房押金和该房屋押金贷款利息(利息计算以该房屋贷款合同为据)

第五条 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维修责任,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六条 在使用该房屋过程中,因非乙方过错,该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甲方应及时进行维修,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七条 甲、乙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认真履行各自承担的安全消防义务。乙方承诺不在该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私自改变供电线路,不违规安装电器设备等。甲方确保该房屋消防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的安全标准,并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做好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和卫生等工作。

第八条 为保证公有房屋的合理、有效利用,有效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有权检查住房使用情况及核对住户的有关资料,乙方必须予以配合;对甲方实施的室内及相邻区域的维修工作,乙方应积极配合。

第九条 甲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双方约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乙方入住、退出等情况进行登记管理,并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二)对该房屋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情况录入档案;

(三)对乙方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核查;

(四)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乙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双方约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享有租赁期间对该房屋的正常使用权;

(二)依照法定程序,对甲方的日常监督管理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发生不可抗力,合同无法履行的,自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二)单位征用、收购、收回或拆除该房屋的,自相关政府做出行政决定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自双方达成协议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第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严重违规、违约行为之一的,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书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收回出租房屋。合同解除后,乙方交纳押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造成的损失。有转租转借行为的,还应向甲方返还转租转借期间的不当得利。

(一)隐瞒事实,以虚假材料骗租公有住房的;

(二)擅自转租、转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的;

(三)强占公有住房拒不退出的;

(四)未征得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严重损坏的;

(六)利用该房屋从事非法活动、居住期间的行为有害公共秩序与安全,警告多次仍然不改正的;

(七)其他严重违规、违约行为。

第十三条 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15天内腾空该房屋,并通知甲方共同验房。甲方应在收到预约验房通知后的3日内,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共同验房。甲方经检查发现住房及设施有损坏或丢失,其维修费用从乙方的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齐。

乙方应在验房结束后的5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和办理有关手续,携租住合同、水电暖结清单、押金收据、本人身份证、退房交验单等到双方约定的地点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四条 租住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退房,或拒不退回该房屋的,甲方将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场指导租金标准计收其逾期期间的租金。

乙方强占公有住房拒不退出的,甲方有权采取停水、断电等方式,或法律规定的其它措施收回该房屋。

第十五条 乙方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租住甲方公有住房申请的,乙方和家庭成员就共同租赁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如出现违约情形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迭林房租字( )第 号

公有房租住合同

出租方(甲方): 白龙江林业管理局迭部林业局

承租方(乙方):

签 订 日 期:

白龙江林业管理局迭部林业局

公有住房租住合同

出租方(甲方): 白龙江林业管理局迭部林业局

地址:甘肃省迭部县白云新村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0941-5665190

委托代理人: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为保证甲方公有房的合理、有效利用,确保甲方公有房租住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基础上,按照公有房屋管理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就乙方租住甲方公有房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所涉及的公有房(以下简称该房屋)为甲方新建住房和维修改造住房,房屋产权100%归甲方所有。

第二条 甲方将位于 林场场址(或局址) 号楼 单元 号公有房出租给乙方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符合新建和维修改造公有房屋标准。

第三条 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也不得转租转借他人。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暖、通讯(网络、电话)、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及公用设施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具体细节见第五条和第六条)。

第四条 为保证房屋租金足额收取,杜绝租住者对公有住房和公有设施不良破坏行为的发生,甲乙双方租赁关系发生时甲方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住房押金。

1、住房押金的交付:

(1)安子沟林场灾后重建管护用房、旺藏林场棚户区改造新建住宅、旺藏林场灾后重建管护用房、达拉林场灾后重建管护用房、阿夏林场棚户区改造新建住宅、阿夏林场灾后重建管护用房、洛大林场灾后重建管护用房、腊子口林场棚户区改造新建住宅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交付住房押金400元/m2;新建住房押金分两次交付。

①第一次交款: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二十日内由承租人向出租方交付房屋押金的50%,计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

②第二次交款:在房屋交接使用时,自出租方通知交款之日起二十日内由承租人向出租方交付房屋押金的50%,计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

③出租人以贷款缴纳押金的,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本人到银行办理完相关手续后,由银行向出租人提供该项贷款的有效证明,出租人出具收据。银行贷款金额与个人承担租房押金的差额部分,在房屋交付使用时自出租人通知交款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缴清。

(2)、安子沟林场棚户区维修改造房屋、达拉林场棚户区维修改造房屋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一次性交付住房押金1万元/户。水泊沟林场棚户区维修改造房屋、灾后重建管护用房、林场自建房屋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一次性交纳住房押金1.5万元/户。

2、租金标准及押金退付约定:该房屋现时租金标准为人民币0.80元/m2.月,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合同期内租金标准随甲方公有住房租金政策变动做适时调整。承租人因退休、调离等原因离开本单位时,由本人申请,经出租人确认该住房主体及室内附属设施完好的,由出租人按本合同及相关规定扣除房屋租金后,一次性退还承租人所缴纳的个人住房押金和该房屋押金贷款利息(利息计算以该房屋贷款合同为据)

第五条 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维修责任,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六条 在使用该房屋过程中,因非乙方过错,该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甲方应及时进行维修,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七条 甲、乙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认真履行各自承担的安全消防义务。乙方承诺不在该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私自改变供电线路,不违规安装电器设备等。甲方确保该房屋消防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的安全标准,并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做好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和卫生等工作。

第八条 为保证公有房屋的合理、有效利用,有效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有权检查住房使用情况及核对住户的有关资料,乙方必须予以配合;对甲方实施的室内及相邻区域的维修工作,乙方应积极配合。

第九条 甲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双方约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乙方入住、退出等情况进行登记管理,并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二)对该房屋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情况录入档案;

(三)对乙方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核查;

(四)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乙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双方约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享有租赁期间对该房屋的正常使用权;

(二)依照法定程序,对甲方的日常监督管理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发生不可抗力,合同无法履行的,自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二)单位征用、收购、收回或拆除该房屋的,自相关政府做出行政决定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自双方达成协议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第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严重违规、违约行为之一的,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书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收回出租房屋。合同解除后,乙方交纳押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造成的损失。有转租转借行为的,还应向甲方返还转租转借期间的不当得利。

(一)隐瞒事实,以虚假材料骗租公有住房的;

(二)擅自转租、转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的;

(三)强占公有住房拒不退出的;

(四)未征得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严重损坏的;

(六)利用该房屋从事非法活动、居住期间的行为有害公共秩序与安全,警告多次仍然不改正的;

(七)其他严重违规、违约行为。

第十三条 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15天内腾空该房屋,并通知甲方共同验房。甲方应在收到预约验房通知后的3日内,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共同验房。甲方经检查发现住房及设施有损坏或丢失,其维修费用从乙方的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齐。

乙方应在验房结束后的5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和办理有关手续,携租住合同、水电暖结清单、押金收据、本人身份证、退房交验单等到双方约定的地点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四条 租住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退房,或拒不退回该房屋的,甲方将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场指导租金标准计收其逾期期间的租金。

乙方强占公有住房拒不退出的,甲方有权采取停水、断电等方式,或法律规定的其它措施收回该房屋。

第十五条 乙方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租住甲方公有住房申请的,乙方和家庭成员就共同租赁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如出现违约情形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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