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教授
本刊记者朱毛斋
人物档案
李曙光,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先后就读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和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学士学位(1983年)、法学硕士学位(1986年)和法学博士学位(1991)。1989年至今任教任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所、民商经济法学院、法学院、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等。先后参与《反垄断法》、《证券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五年立法规划、国务院有关国有企业改革政策的起草和制定工作。
“18届3中全会提出要建设法治中国,我认为建设法治中国最关键的环节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11月13日上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教授接受本刊记者专访时说。
影响司法独立性五因素
李曙光教授说,18届3中全会公报有许多新提法、新亮点,包括全会提出的建设法治中国让人耳目一新。“建设法治中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尤为关键。全会提出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能看作是对现行宪法条文的强调,而对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李曙光认为,让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对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十分重要。现在,影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主要有以下五方面的因素:一是各级政法委特别是县、市级政法委“协调”具体案件,搞“三堂会审”,使得公正、独立的司法制度无从谈起。二是地方政府对司法干预,使得一些涉及地方经济利益、地方官员“政绩”的案件和所谓“维稳”的案件,很难依法公正审理,司法机关有时成为地方政府的工具。三是从公、检、法机关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关系上,由于体制、人脉关系等原因,讲配合的时候多,讲制约的时候少,近年来比较典型的冤假错案,都证明公检法三家的相互制约比较弱,影响司法的公正性独立性。四是司法机关本身的制度设计和工作程序也不能体现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以法院为例,有法官、独任审判庭、合议庭、厅长、院长、审判委员会,有些案件法官、合议庭认为应当这样判,他的上级如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认为应当那样判;有些基层法院对一些典型案件如何判决,还习惯于请示上级法院,这样判决虽然是法官作出的,但并不是审案法官的决定,出现错误亦很难找到责任人。五是社会舆论也影响司法机关独立作出判决。现在是互联网时代,一些案件社会和网民很关注,议论很多,一些法官就会受到舆论的影响,不能独立、理性地审查证据,也不能运用法律逻辑依法使用证据,影响司法的公正性、独立性。
政法委要管方向管监督
李曙光说,1982年制定的宪法,就确定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特别是县市级的司法机关在办理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时,习惯请示同级的“政法委”,一些地方政法委也过多介入案件,充当“协调者”的角色。因此他认为,18届3中全会强调“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并不是对现行宪法条文的简单重复或强调,而是具有针对性和现实意义。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各级政法委需要做什么?李曙光认为,在下一步司法体制改革中,各级政法委的定位和作用也要改革。各级政法委的一个重要任务,是代表党把握司法改革的方向。同时他认为,政法委要行使监督职能,监督司法机关是否依法公正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是代替公检法办理具体案件,或者介入具体案件,充当协调者。
从制度上保证地方司法机关独立性
李曙光认为,过去地方法院、地方检察院容易成为地方政府搞“政绩工程”、“维稳”的工具,很大程度上与地方法院、地方检察院的领导是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任免,工资、福利和办公经费是由地方政支付造成的。要保证地方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力,在这些制度设计上需要进行改革。
“地方法院、检察院吃喝拉撒睡都归当地政府管,这样的制度设计不利于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李曙光说,比如在涉及地方政府经济利益、经济指标的案件中,如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资源利用等纠纷中,以及由于地方政府官员管理不善、服务不到位引发的社会矛盾、社会冲突,地方政府自身也难以解决,往往希望或命令司法机关配合他们行动,有时纠纷暂时缓解了,有时还会引发更大的纠纷。李曙光认为,要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首先要从财政制度上作出改革,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的经费,由中央或省级财政支付;对地方司法机关领导人及审判员、检察员的选拔和任免,也要逐步改革。总之,要从制度设计上保证地方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力。
强化司法机关之间的制约
“司法机关本身,也有依法互相配合和相互制约的关系,不能只讲配合,不讲制约。”李曙光认为,从具体运作中,这对保证司法独立性也很重要。他举例说,近年来出现的冤假错案,有的是前期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一些人就冤招了,事实、证据都有问题;检察院也有问题,对公安机关不能完全行使检察权;法院也一样,在案件审理中对公安、警察机关提供的证据与确立在罪名是不是相符,也不能依法作出判断。可能也有一些法官、检察官发现了问题,提出质疑,但过去公安是“老大”,没有人听你的,他们也没有办法,错案就这样形成了。还有一些人片面强调党的领导,公安局长往往兼任政法委书记,不听话就撤你职,这样怎么能保证司法的独立性?为此他认为,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从避免出现冤假错案的角度,除了人为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之外,更多的是公检法三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做的不好,这需要从制度设计上作出保证。
司法机关内部要理顺关系
李曙光说,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司法机关内部也需要理顺关系。他举例法院说,地方各级法院都有院长、审判委员会、庭长、合议庭、独任审判庭,他们和主审法官是什么关系?院长、审判委员会、庭长如何监督案件的依法审理?又能保证法官独立行使职权?李曙光说,在一些基层法院,往往习惯遇到复杂、疑难案件向上一级法院请示,这实际上是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一审的时候就和上一级法院串通好了,我上诉还有什么用?”他认为,确保司法独立性,司法机关需要理顺内部关系,强化法院的权威性、公正性,弱化其行政性。同时,要通过考试、考核,提高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的素质。
处理好与社会舆论、律师关系
李曙光说,近年来中央强调司法为民、司法公开,特别是有了互联网,社会对一些案件的关注度不断提高,一些案件在判决前就有各种各样的社会舆论。“司法公开是个好事情,司法也需要接受舆论监督,但法官、检察官对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要客观、公正、理性地作出判断,不能让社会舆论左右案件的审理。”
“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司法机关也要处理好与律师的关系。”李曙光说,过去司法机关和社会对律师有一种偏见,认为他们是为罪犯作辩护的,一些法官、检察官认为自己是官员,看律师低人一等。现在法院审理的不仅仅是刑事案件,更多的是民商事、经济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没有犯罪与非犯罪的区分,只有履约者与非履约者、诚信者与失信者之分,律师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就是为刑事被告人辩护的律师,也是从不同的侧面维护法律尊严、实现公平正义。律师作为实现公平正义的主要参与方,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公检法机关的监督和制约,都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律师的作用作出明确定位,也是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
——专访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教授
本刊记者朱毛斋
人物档案
李曙光,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先后就读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和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学士学位(1983年)、法学硕士学位(1986年)和法学博士学位(1991)。1989年至今任教任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所、民商经济法学院、法学院、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等。先后参与《反垄断法》、《证券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五年立法规划、国务院有关国有企业改革政策的起草和制定工作。
“18届3中全会提出要建设法治中国,我认为建设法治中国最关键的环节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11月13日上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教授接受本刊记者专访时说。
影响司法独立性五因素
李曙光教授说,18届3中全会公报有许多新提法、新亮点,包括全会提出的建设法治中国让人耳目一新。“建设法治中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尤为关键。全会提出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能看作是对现行宪法条文的强调,而对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李曙光认为,让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对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十分重要。现在,影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主要有以下五方面的因素:一是各级政法委特别是县、市级政法委“协调”具体案件,搞“三堂会审”,使得公正、独立的司法制度无从谈起。二是地方政府对司法干预,使得一些涉及地方经济利益、地方官员“政绩”的案件和所谓“维稳”的案件,很难依法公正审理,司法机关有时成为地方政府的工具。三是从公、检、法机关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关系上,由于体制、人脉关系等原因,讲配合的时候多,讲制约的时候少,近年来比较典型的冤假错案,都证明公检法三家的相互制约比较弱,影响司法的公正性独立性。四是司法机关本身的制度设计和工作程序也不能体现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以法院为例,有法官、独任审判庭、合议庭、厅长、院长、审判委员会,有些案件法官、合议庭认为应当这样判,他的上级如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认为应当那样判;有些基层法院对一些典型案件如何判决,还习惯于请示上级法院,这样判决虽然是法官作出的,但并不是审案法官的决定,出现错误亦很难找到责任人。五是社会舆论也影响司法机关独立作出判决。现在是互联网时代,一些案件社会和网民很关注,议论很多,一些法官就会受到舆论的影响,不能独立、理性地审查证据,也不能运用法律逻辑依法使用证据,影响司法的公正性、独立性。
政法委要管方向管监督
李曙光说,1982年制定的宪法,就确定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特别是县市级的司法机关在办理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时,习惯请示同级的“政法委”,一些地方政法委也过多介入案件,充当“协调者”的角色。因此他认为,18届3中全会强调“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并不是对现行宪法条文的简单重复或强调,而是具有针对性和现实意义。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各级政法委需要做什么?李曙光认为,在下一步司法体制改革中,各级政法委的定位和作用也要改革。各级政法委的一个重要任务,是代表党把握司法改革的方向。同时他认为,政法委要行使监督职能,监督司法机关是否依法公正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是代替公检法办理具体案件,或者介入具体案件,充当协调者。
从制度上保证地方司法机关独立性
李曙光认为,过去地方法院、地方检察院容易成为地方政府搞“政绩工程”、“维稳”的工具,很大程度上与地方法院、地方检察院的领导是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任免,工资、福利和办公经费是由地方政支付造成的。要保证地方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力,在这些制度设计上需要进行改革。
“地方法院、检察院吃喝拉撒睡都归当地政府管,这样的制度设计不利于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李曙光说,比如在涉及地方政府经济利益、经济指标的案件中,如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资源利用等纠纷中,以及由于地方政府官员管理不善、服务不到位引发的社会矛盾、社会冲突,地方政府自身也难以解决,往往希望或命令司法机关配合他们行动,有时纠纷暂时缓解了,有时还会引发更大的纠纷。李曙光认为,要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首先要从财政制度上作出改革,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的经费,由中央或省级财政支付;对地方司法机关领导人及审判员、检察员的选拔和任免,也要逐步改革。总之,要从制度设计上保证地方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力。
强化司法机关之间的制约
“司法机关本身,也有依法互相配合和相互制约的关系,不能只讲配合,不讲制约。”李曙光认为,从具体运作中,这对保证司法独立性也很重要。他举例说,近年来出现的冤假错案,有的是前期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一些人就冤招了,事实、证据都有问题;检察院也有问题,对公安机关不能完全行使检察权;法院也一样,在案件审理中对公安、警察机关提供的证据与确立在罪名是不是相符,也不能依法作出判断。可能也有一些法官、检察官发现了问题,提出质疑,但过去公安是“老大”,没有人听你的,他们也没有办法,错案就这样形成了。还有一些人片面强调党的领导,公安局长往往兼任政法委书记,不听话就撤你职,这样怎么能保证司法的独立性?为此他认为,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从避免出现冤假错案的角度,除了人为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之外,更多的是公检法三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做的不好,这需要从制度设计上作出保证。
司法机关内部要理顺关系
李曙光说,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司法机关内部也需要理顺关系。他举例法院说,地方各级法院都有院长、审判委员会、庭长、合议庭、独任审判庭,他们和主审法官是什么关系?院长、审判委员会、庭长如何监督案件的依法审理?又能保证法官独立行使职权?李曙光说,在一些基层法院,往往习惯遇到复杂、疑难案件向上一级法院请示,这实际上是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一审的时候就和上一级法院串通好了,我上诉还有什么用?”他认为,确保司法独立性,司法机关需要理顺内部关系,强化法院的权威性、公正性,弱化其行政性。同时,要通过考试、考核,提高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的素质。
处理好与社会舆论、律师关系
李曙光说,近年来中央强调司法为民、司法公开,特别是有了互联网,社会对一些案件的关注度不断提高,一些案件在判决前就有各种各样的社会舆论。“司法公开是个好事情,司法也需要接受舆论监督,但法官、检察官对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要客观、公正、理性地作出判断,不能让社会舆论左右案件的审理。”
“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司法机关也要处理好与律师的关系。”李曙光说,过去司法机关和社会对律师有一种偏见,认为他们是为罪犯作辩护的,一些法官、检察官认为自己是官员,看律师低人一等。现在法院审理的不仅仅是刑事案件,更多的是民商事、经济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没有犯罪与非犯罪的区分,只有履约者与非履约者、诚信者与失信者之分,律师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就是为刑事被告人辩护的律师,也是从不同的侧面维护法律尊严、实现公平正义。律师作为实现公平正义的主要参与方,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公检法机关的监督和制约,都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律师的作用作出明确定位,也是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