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不配合判三年,不合理但合法!
2010-03-30 12:08:58| 分类: 老油条 |字号 订阅
论坛广泛议论的洛阳女子因不配合强奸被判三年之事,有说是假新闻,我查找天涯的文章已经删除了。今天网易首页刊登了题为《网传女子不配合强奸获刑 官方称系杜撰》的文章:红网3月30日报道“漂亮女子不配合强奸,致施暴者死亡获刑?”愚人节前夕,这样一条假新闻已按捺不住寂寞,在网上先是以恶搞帖出现,接着在论坛、微博等上被疯狂转载数千次,不断地发酵,甚至有网络媒体将其当成新闻发布,以致后来河南洛阳洛龙区法院和检察院联合发出声明进行澄清,让人们见证了一场互联网的行为艺术。
其实我们完全不必判别此事的真假,因为此事没有在洛阳发生,也可能在别地发生,没有在中国发生,也可能在外国发生,我们不妨把它当作一个案例,然后将真事隐去,用贾假语村言,表述成这样一个故事——
她加完夜班回家,遇上一个喝高了的他,将她拖到树林深处。他正要实施强奸,她突然一个打挺,把他生殖器官弄伤了,他疼痛不已,血流不止。她为了保护自己的名声,既没有求助110,也没有拔打120,导致他因失血过多而死亡。检察院认为,她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身体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为此提起公诉,指控她犯有故意伤害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
◆------------------------------◆------------------------------◆
从事理上看,他是个流氓,是个强奸犯,是个歹徒,生殖器官受伤是咎由自取,活该!她是好人,是弱者,是被强奸的受害者,她在被强奸过程中奋力挣扎,是正义的抵抗,是正当防卫。别说是伤了他的生殖器官,就是捅瞎眼、咬掉鼻子,也算他活该倒霉。日本鬼子侵略中国,中国人民抗日,打死打伤了日本鬼子,难道还要中国人民负法律责任吗?抗日英雄岂不都变成杀人犯了?
从法理上看,案件的整个过程可以分为两个时段。从她回家到他的生殖器官受伤是第一时段,在这一时段里,他是强者,是在实施犯罪,即使是最终没有完成强奸,也属于强奸未遂,中止和未遂也是犯罪,也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她是弱者,是受害者,是反对犯罪,是正当防卫。
从他生殖器官受伤到他死亡是第二时段,在这一时段,他疼痛不已,血流不止,已经丧失了行为的能力,一下子变成了弱者;而此时的她,因为没有伤痛而成为强者,她看到被她弄伤的他疼痛并血流不止,既没有呼救也没有实施抢救,而是眼睁睁看着他的鲜血一点一点地流干,致使
他失血过多而死亡。
从法律原则上看,他已经死了,没有留下只言片语,只留下一具无言的尸体,尸体语言讲述的是,他生殖器官受伤了,血流干了。而她被他拖进树林,他要对他强奸,这些都是她自己的口述,拿不出任何证据,没有证据的供词,法律是不轻信的。从另一个角度还可以这样设想:一个未知的原因使她想杀死他,那天她在路上拦住他,以谈情说爱的名义把他拉进小树林,把他生殖器弄伤,看着他痛苦不堪地死去,然后把现场伪造一番,再拨打110报警。于是,蓄谋杀人就一下子变成了正当防卫了。
◆------------------------------◆------------------------------◆
假如这个案件是真的,这个判决也是真的。那么必然是公安局在勘察现场时,找到了能够充分证明她是被他拖到树林深处,他有实施强奸行为的证据;法庭考虑到她本来是受害者,是正当防卫,又因为女性的羞涩而没有呼救,所以才从防卫过当的最低刑罚中选定了三年,又缓刑三年。如果她在狱外三年的缓刑期内,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她就可以不再服刑了。
说她是因不配合强奸而获刑,是对法律的歪曲。说不应该判她刑,是对法律的无知。因为这样的判决,虽然不合我们习惯认为的事理好情理,但是却符合现今的法律。
假如有一天我们成了受伤害者(不一定是被强奸),那么我们就应该注意法律的这一特点,一旦我们实施了正当防卫,使侵害者变成弱者以后,就要立即承担救助责任,呼叫110和120。如果继续进行惩治,我们可就变成伤害他人者了,法官也不得不对我们“挥泪斩马谡”了。
(2010-3-30)
【原】不配合判三年,不合理但合法!
2010-03-30 12:08:58| 分类: 老油条 |字号 订阅
论坛广泛议论的洛阳女子因不配合强奸被判三年之事,有说是假新闻,我查找天涯的文章已经删除了。今天网易首页刊登了题为《网传女子不配合强奸获刑 官方称系杜撰》的文章:红网3月30日报道“漂亮女子不配合强奸,致施暴者死亡获刑?”愚人节前夕,这样一条假新闻已按捺不住寂寞,在网上先是以恶搞帖出现,接着在论坛、微博等上被疯狂转载数千次,不断地发酵,甚至有网络媒体将其当成新闻发布,以致后来河南洛阳洛龙区法院和检察院联合发出声明进行澄清,让人们见证了一场互联网的行为艺术。
其实我们完全不必判别此事的真假,因为此事没有在洛阳发生,也可能在别地发生,没有在中国发生,也可能在外国发生,我们不妨把它当作一个案例,然后将真事隐去,用贾假语村言,表述成这样一个故事——
她加完夜班回家,遇上一个喝高了的他,将她拖到树林深处。他正要实施强奸,她突然一个打挺,把他生殖器官弄伤了,他疼痛不已,血流不止。她为了保护自己的名声,既没有求助110,也没有拔打120,导致他因失血过多而死亡。检察院认为,她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身体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为此提起公诉,指控她犯有故意伤害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
◆------------------------------◆------------------------------◆
从事理上看,他是个流氓,是个强奸犯,是个歹徒,生殖器官受伤是咎由自取,活该!她是好人,是弱者,是被强奸的受害者,她在被强奸过程中奋力挣扎,是正义的抵抗,是正当防卫。别说是伤了他的生殖器官,就是捅瞎眼、咬掉鼻子,也算他活该倒霉。日本鬼子侵略中国,中国人民抗日,打死打伤了日本鬼子,难道还要中国人民负法律责任吗?抗日英雄岂不都变成杀人犯了?
从法理上看,案件的整个过程可以分为两个时段。从她回家到他的生殖器官受伤是第一时段,在这一时段里,他是强者,是在实施犯罪,即使是最终没有完成强奸,也属于强奸未遂,中止和未遂也是犯罪,也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她是弱者,是受害者,是反对犯罪,是正当防卫。
从他生殖器官受伤到他死亡是第二时段,在这一时段,他疼痛不已,血流不止,已经丧失了行为的能力,一下子变成了弱者;而此时的她,因为没有伤痛而成为强者,她看到被她弄伤的他疼痛并血流不止,既没有呼救也没有实施抢救,而是眼睁睁看着他的鲜血一点一点地流干,致使
他失血过多而死亡。
从法律原则上看,他已经死了,没有留下只言片语,只留下一具无言的尸体,尸体语言讲述的是,他生殖器官受伤了,血流干了。而她被他拖进树林,他要对他强奸,这些都是她自己的口述,拿不出任何证据,没有证据的供词,法律是不轻信的。从另一个角度还可以这样设想:一个未知的原因使她想杀死他,那天她在路上拦住他,以谈情说爱的名义把他拉进小树林,把他生殖器弄伤,看着他痛苦不堪地死去,然后把现场伪造一番,再拨打110报警。于是,蓄谋杀人就一下子变成了正当防卫了。
◆------------------------------◆------------------------------◆
假如这个案件是真的,这个判决也是真的。那么必然是公安局在勘察现场时,找到了能够充分证明她是被他拖到树林深处,他有实施强奸行为的证据;法庭考虑到她本来是受害者,是正当防卫,又因为女性的羞涩而没有呼救,所以才从防卫过当的最低刑罚中选定了三年,又缓刑三年。如果她在狱外三年的缓刑期内,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她就可以不再服刑了。
说她是因不配合强奸而获刑,是对法律的歪曲。说不应该判她刑,是对法律的无知。因为这样的判决,虽然不合我们习惯认为的事理好情理,但是却符合现今的法律。
假如有一天我们成了受伤害者(不一定是被强奸),那么我们就应该注意法律的这一特点,一旦我们实施了正当防卫,使侵害者变成弱者以后,就要立即承担救助责任,呼叫110和120。如果继续进行惩治,我们可就变成伤害他人者了,法官也不得不对我们“挥泪斩马谡”了。
(20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