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 术 前沿
制 占 金
21 0 1・0 ( ) 3上
士 拐卖妇女 、 儿童罪 中的被害人意
刘嘉 洛
摘 要 我国《 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了拐卖妇女、 儿童罪, 但是在刑法理论界对于该罪被害人的意志对犯罪成立的影响, 或 者说拐 卖妇女 、 罪是 否必须 以违背被 害人 的意志 为本罪客 观要件 要素存 在着较 大的争议 。本文从 分析拐 卖妇女 、 儿童 儿
童罪 的客 体入手 , 几种 学说 进行 了分析 , 对 并提 出对被 害人 意志 应 当分类细化 讨论 , 而对 是否 成罪进行 判 断。 进 关键词 拐 卖 被害人 意志 强制 自愿 作 者简 介: 嘉洛 , 海大学 法学 院刑法 学专业硕 士研 究生 , 究方 向: 刘 上 研 中国刑法学
中图分类 号: 9 05 D 2.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 9 5 22 1)32 20 10 . 9 (0 o . .2 0 1 6
19 年 新《 97 刑法》 第二百 四十条规定 了拐 卖妇女 、 儿童 罪:拐 点并 不完 善。在拐 卖儿童 时 , 果拐卖 的是捡 拾到 的婴儿 , 没 “ 如 则 卖 妇女 、 儿童 的, 处五 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 期徒刑 , 并处罚金 。并且 有侵 害原有 的家庭 关系 , ” 因而 也无法用 这种理 论进行 解释 。 规 定了拐卖 的定义 :拐卖 妇女 √L 是指 以出卖为 目的, “ 童 有拐骗 、
4 他人 的婚姻 家庭关 系 , . 或者 说是监 护关 系 。 这种观 点的缺
绑架 、 收买 、 贩卖 、 接送 、 中转 妇女 、 儿童 的行为 之一的 。 然而在刑 陷与前一 观点所类似 , ” 如果单 纯地认 为本罪所侵 害的客 体为他人 法 理论中 , 于本 罪 的客观 方面是 否需要 以违 背被害人 意志为 必 的婚姻 家庭 关系或监 护关 系, 对 甚至 没有对妇 女 、 童的人 身 自由 儿
要 存在着 一定的 争议 。 下面我 们就先 从本罪 的客 体入手 , 而分 权 利和人格尊 严进 行考虑 , 进 则其 在许 多情况下无法 对本罪 中产生 析本 罪中 被害人意 志所处 的地位 。
一
的一些 问题进 行分析 。 5 本罪 的法益 为妇 女、 童人之 为人 的人格 尊严 , . 儿 即应 当将
妇 女、 儿童作 为人来 看待 , 而不 能将妇女 、 儿童贬低 为可 以交换的
、
拐 卖妇女 √L 罪的客体 分析 童
( ) 一 理论 界各种 观点
要分析拐卖 妇女 、 L 罪中 的铍 害人意志 以及本罪 的成立是 商品 。 J童 这种观 点的理 由一般 是坚持 妇女 、 儿童 作为“ ” 人 的本 质属
否 以客观方面 违背 被害人 意志 为必要 , 首先就 要分析 拐卖 妇女 、 性 , 格尊 严, 人 是
指作 为一 个人所 应该具 有的最 起码 的社会地 位
儿童 稚的客 体是什么 。而钏’ 对拐卖 妇女 、 童罪 的客体 问题 , 儿 刑 并且 受到 他人 和社会最 起码 的尊重 。在此 基础上 , 妇女 、 对 儿童
法理 论界存 在着较 大的分 歧 , 体说来有 以下 几种观 点 。 总
的拐卖 行为严 重侵 害 了其 作为 人 的人 格尊 严 。本 罪在 此前提 下
1人身权 利 中人 身不 受买卖 的权利 。 被广泛 使用 的刑法 同时侵犯 了妇 女、 童 的人身 自由 , . “ 在 儿 并没有 在这 种观 点中得 到体
学教科书中提出了拐卖妇女√L 童罪的客体是人身权利中不受买 现 , 因而该 观 点仍然具有 一定 的局 限性 。
卖 的权利 。但是这 一 单一 客 体在理 论上 只是属 于人格 尊严 的一
个 方面 , 而非 一般意 义上个 人所享 有的权 利 。 种观 点忽略 了拐 这
( ) 文 观 点 二 本
以上 我们 分析 了关于拐卖 妇女 、 儿童罪 的几种 常见观 点 , 这
卖 妇 女、 儿童罪 在人身 自由方 面的危 害性 , 因而 存在着 一 定的局 几 种观点都有 其合理性 , 本文采 用第二 种观点 , 即认为拐卖 妇女 、
限性 。
儿 童罪所 侵犯 的客 体应 当是妇 女、儿 童的人 身 自由权 和人格 尊
2 妇 女、 . 儿童 的人身 自由权和 人格尊 严 。 这一观 点从人 身 严 。本罪 在客观 上对妇 女 、 儿童 实施 了拐卖 的行为 , 必然 包含 拐
权 利 和人格尊 严两个 方面进 行分析 , 认为拐 卖妇 女、 儿童罪 的客 和卖 两个过程 , 虽然 实践中的确 存在“ 只拐 不卖 ” “ 或 只卖不 拐” 的 体 是包含 这两个 方面 的复杂 客体 , 好地把 握了本罪 的 实质 , 较 应
当说 在一定程度 上体现 了该罪所侵 害的 社会关 系 行为, 但并 不i i 裂这两 个 行为在本 罪中 的联系 。 ii 拐和 买两个 行
为对 于妇 女、 童来说 分别 侵犯 了其人身 自由杈和人 格尊严权 , 儿
3 本 罪侵犯 的不仅 是妇女 、儿童 的人身 自由权利 和人格 尊 并 不因 为两个 行为并 非 由同一主 体实 施而有 所影 响 。刑法法 条 .
严 , 时破坏他 人的 家庭 婚姻 关系 。 同 持这 种观 点的学者认 为拐 卖 中所 列举 的几种 行为 恰恰 限定 了拐的 一系 列行为 只要 以卖为 目 妇 女 儿童罪 从两个 方面对 他人 的家庭 婚姻 关 系进 行 了破坏 。拐 卖 儿童是对 儿童 的家 庭和对儿 童监护权 的破坏 , 拐卖妇 女的行 而
一
的就可 以认定 本罪 。在关 于本罪 的完 成形 态理论 和司法 实 践中
般 都认为本 罪只要拐 的行为完成 , 是否实施 了卖
的 行为都 不管
认 儿 为 则对妇 女所在的家庭 婚姻关 系产 生 了破 坏, 从另外 ~个 角度 来 认定 既遂 。因此 , 为本罪 侵犯 了妇 女、 童 的人身 自由权 和人 看, 拐卖妇 女并强迫妇 女与买方 男子成 婚的行 为也 同样对 买方 的 格尊 严权 是不可 分割 的。
家庭 婚姻关 系产生 了破 坏, 因为这 样形成 的婚姻是不 稳定且 不受 有的学者 钊对人 身 自由权提 出质疑 , 为如果 在被害人 同意 认
被 儿童 并没 有丧失人 身 自由 法 律保 护的 ,因而通 过拐卖 形成 的家庭 和婚 姻也 同样是 不稳 定 或者 受欺 骗的情 况下 , 拐卖 的妇女 、
的。 这种 观点有 其一定 的合理 性 , 是存 在的缺 陷也 是较 为 明显 权 , 但 因而人 身 自由权 并非本 _所必 然侵 犯的客 体 , 罪 侵犯 人身 自由 的。 虽然 拐卖妇 女一般 来说都 是 以强迫其 缔结婚 姻为手 段 , 在 只不 过是 该犯罪 常见 的附 随状态 。这种 观 点狭隘 地理解 丁人 身 但 被 拐卖妇 女先前 并未 缔结 婚姻或 拐卖之 后没 有强 迫其缔 结婚 姻 的情 况下 , 这种观 点 则无法解 释本罪 所侵 害的 客体 , 因而 这种观
自由在本罪 中 的含 义 。在 受欺 骗 、 蒙蔽 的情况 下 , 被害 人的人 身
自由并非 出于本人真 实 的意 思表示 , 而只是 由于基于 犯罪人虚 构
26 2
▲{ 占轧金 I } I
2l 0 l・0 ( ) 3 上 \
◆ 学 术前 沿
却 同样 有 事 实或 隐瞒 真相 的情 况而 自愿 跟 随犯罪 人 。在这 样 的情 况下 被 志 为必 要 , 没有 对被 害人 同意 和被 害人意 志进 行区 分 , 害人的人 身 自由是存在 瑕疵 的, 也就 是说不 能认为 被害人 存在人 着 一定 的局 限性 。
身 自由。而 在被 害人 同意 的情 况下 ,则 需要 对整 体 行为进 行 认 定, 如果整 体拐卖 行为根 本不构 成犯 罪 , 么就不 存在 侵犯 客 体 那
的问题 , 如果 在一 定情 况下 被害 人的 同意仍 不影 响本 罪的 成立 ,
( ) 文 观 点 三 本
拐卖 妇女 、 儿童罪 中 , 当犯罪对 象是儿 童时 , 卖 儿童的犯罪 拐
性 是没有 争 议的 , 因为 儿童 并不 能作 出有 效的 同意 。 问题 关键是
那 么仍 然应 当认为 本罪 侵犯 了其人 身 自由权 。 二、 拐卖妇 女 、 儿童 罪 中违 背被 害人 意志 必要性 学说
犯 罪对 象是妇 女 时 , 们 该如何 对待 处理 。 我 肯定 说与 否定 说虽然
都具有 一定 的 合理性 , 且都从 不 同的角度 出发对本 罪 的客 观方面
但是 这些 分析没 有切 中被 害人 意志与被 害人 同意之 在 明确 了拐 卖
妇 女 、 童罪 所侵 害的 客体 为妇女 、 儿 儿童 的人 进 行了分析 ,
身 自由权和 人格尊 严权之 后 , 就可 以对本 罪 中违背被 害人意 志是 间 的关 系 问题 。 被害 人意 志 是指被 害人 真实 的意 思表 示 以及意
否属 于必 要 的客观 要件 进 行分析 。在 刑法 理论 界对 于这 个 问题 愿 , 排 除其他 干扰 因 素的情 况下 被害 人真 实的意 图。 是 而被 害人
有肯 定说 、 否定 说两 种理论 , 下面 进 行分析 。
( ) 定说 一 肯
同意则 只是 被害人 在某些 情况 下所作 出的 同意被卖 的意 思表 示 。
应 当指 出, 被害 人意 志才 应 当是本 罪 中讨论 的客观 要件 要素 。 基
肯定 说认为 , 卖妇 女 、 童罪 在客观 上 必须 以违背 被害 人 于 本罪 的客 体之一 是人格 尊严权 , 拐 儿 人之 为人不 能买卖 的人格 尊严 意志 为必要 , 一般 又可 以分为 两种 理论 。一种 观 点认 为, 拐卖 妇 同生 命权一 样应 系超个 人 法益, 即使被 害人 同意 也不能 排除其 犯
女、 儿童 罪侵 犯的 是他 人 的人 身 自由权 利 , 为人 采取欺 骗 、 行 利 罪 性 。虽然 一般 情 况下 拐卖 人 口的 犯罪 行为 同样会 侵犯 人 身 自 诱、 胁迫 的手段 , 被害 人当成 特殊“ 将 商品” 行 出卖 , 进 必须 以违 背
由权利 , 因而会 违 背被 害人 的意 志, 然而 现实 中也存 在不 违 背被
被 害人意 志为前提 , 是不 能以被害 人是否 同意作 为是否 违背 其 害 人意 志的 少数情 况 , 但 如被 害人心 甘情 愿 , 至积极 主动 的要 求 甚 意 志 的标准 。 当说 , 种观 点将 被害 人意志 与被 害 人同 意进 行 被卖 这就 很难 说违 背被 害 人意 志 了。 应 这 因此 , 本罪 中 的被害 人意志 了区分 , 比较 符合 我 国刑法主 客观 相统 一 的标 准 的 , 是 铍害 人 的 应 当被认 为是 成立 本罪 的 必要 的客观 要件 。 是 , 但 当存在 被害人 同意 与否并 不能代 表被 害人愿意 被卖 的意志 , 而是应 当根据 当 时 同 意的 时候 , 需要 根据 被害 人 当时所 处不 同情况 , 就 即受 强制程 所处 环境 进 行综 合判断 。 另一 种观 点认 为, 拐卖 人 口犯罪 的构成 一般 应 以“ 背被 害 违 人的意 志” 为构 成要 件 , 由是这类 犯罪手 段毕 竟是“ 理 拐卖” 如果 , 不 以“ 背被 害人 的意志” 违 为必要条 件 , 法体现 “ 无 拐卖 ” 行为 的实
度 进 行分 析 。
1 受 到强 制的 情况 。 . 当被害 人受 到犯罪 人较 强 的强S  ̄ , U, 应 t
当认为 被害人 作 出的 同意 被卖 的意思 并非其 真实 的意
思表 示 , 而
是基于 犯 罪人 的强 制力 压 制情 况下 所实 施 的迫不 得 已的 行为 。
际特 征 , 就变成 了“ 那 出卖 ” 行为 。 违 背被 害人 的意 志” 称之 为 如 妇女某 甲被 拐骗之 后虽 然发现 了被拐 的事 实, “ 可 但是 慑于犯 罪人 “ 显性 要件 ” 刑法 无须 明文规 定也 应该 注意 理解 的要件 。 张 人 多势 众 , 怕遭 到殴 打 , 而在被 卖时 作 出了 同意被 卖的 意思 , 。 害 因
明楷教授 认为 , 实生 活中 , 的妇 女因为 生活 困难等 原因 , 意 表 示 。在这 种情 况 下的 被害 人 同意 当然不 能 作为体 现其 意志 的 现 有 愿
甚 至主动 让他人 出卖 自己 , 出卖者 的行为 原则上 不构成 拐卖 妇 表现 。 对 而在 另外 一种所 受 强制较 轻 的情 况下 , 妇女 的同 意处于犯 女 罪 。还 有 学者认 为 , 构成 拐卖 妇女 、 儿童罪 之 所 以不 以违 背被 罪人 的 强制 力之下 , 处于 一种 必然 被卖 的境地 , 因而 同样 不 能认 害 人意 志为 前提 ,是 认为 被害 人不 可能 作 出真正 同意 的意 思表 为 是其真 实 意 图的表 达 。这两 种情 况 一般 发生 于妇 女被拐 骗之 示, 不违 背被害 人意 志 的情 况 不可 能发 生。 维护 人之 为人 的尊 后 , 强制 力压 制下 出于 一定 的理 由而 同意被 卖 , 应认 为是被 从 在 不 严 出发 ,应 当认为 法律 推定 一切 拐卖 行 为都 是违 背被 害人 意志 的。 如此 就可 以合理 解释 为什 么 使 被 害人 同意 , 行为人 仍 然构 害人 意志 的表现 。
2 未 受到 强制 的情 况 。当被 害人 未受 到犯 罪人 的强制 力压 .
成拐卖 妇 女、 儿童 罪 的原 因 。 否定 说不 能合 理解释 为什 么 即使 迫 时 , 而 出于本 人 的意 图要求 被卖 的 , 当认 为是真 实 的被害 人意 应 被害人 同意 放弃 个人 的人 身权 利, 为人仍 然构 成拐卖 妇 女、 行 儿 志 的表 现 。如妇 女某 丙 由于生 活贫 困 , 望外 出嫁个 好人 家 , 希 因 童罪。 由此 作为 一种法 律推 定 , 战在 司法 实践 中无需 查证 拐卖 行 而 要求 村 民某丁 将其 卖 出 。这样 的情 况 由于 出于 妇女真 实 的意 为 是否违 背被害人 意志 , 只要 存在拐 卖妇 女、 儿童 的行 为人 , 为 思表 达 , 以认 为 是一种 婚姻 介绍 性质 的行 为 , 不宜认 定 其构 行 可 而 人 即构 成拐卖 妇女 、 童罪 。 儿 .
( ) 定说 二 否
注释:
成本 罪 。
- ( 岛铭喧, 克晶. i l 5 刷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 育出版社. 0 0 } . 4 8 20 j 版 第 6 页 :
否
定说认 为 , 民人身 权利 足 《 公 宪法》 予公 民 的基本 权利 , 赋 法 律必须 维护 公 民的人格 尊严 , 禁止将 人作 为 商品 出卖 , 使被 害人 基于 某种 原因 , 同意他 人将 自己出卖 , 也同样 无法 改变 这种
行 为的犯 罪性质 , 因此 拐卖 妇女 、 儿童 的行 为并不 以违 背被 害人 的意志 为前提 , 只要 以 出卖 为 目的实施 了拐卖 妇女 、 儿童 的行为 ,
就应 定 。否 定说 虽然 从 公民 的人身 权利 出发 对拐 卖 妇女 儿童
( 肖 1『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 2 1 # q 国人民公安人学出版礼. 0 3 20 年版 . 2 9 . 第 8页 ) 刘宪权. 扣击拐卖人u犯罪的法律对策.L 海人民出版社. 0 3 20 年版 . 1 4豆. 第 2 f
参考文献:
[ ] 代汉语词典 . I现 北京: 商务日 _馆.9 3 】5 1 8 . { [] 2 商铭喧 刑法 争论( 下编)北京: . 高等教 育}版社 .0 2 I { 20 . [] 3 马克昌 犯罪通 论.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 .0 3 20. [] 4 张叫楷 刑法学( )北京: F. 法律 【版社. 9 7 f I I9 . [] 5 陈 . 罪名指 南. 北威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 .0 0 l2 0 . : [] 秉志 t编 . 1 6赵 叶 国刑法 案例 与学理研究. 北京 : 法障出版 杜.0 20
的 行为 中被害 人意 志进 行分 析 并认为 本罪 的构 成不 以被 害人 意
23 6
◆学 术 前沿
制 占 金
21 0 1・0 ( ) 3上
士 拐卖妇女 、 儿童罪 中的被害人意
刘嘉 洛
摘 要 我国《 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了拐卖妇女、 儿童罪, 但是在刑法理论界对于该罪被害人的意志对犯罪成立的影响, 或 者说拐 卖妇女 、 罪是 否必须 以违背被 害人 的意志 为本罪客 观要件 要素存 在着较 大的争议 。本文从 分析拐 卖妇女 、 儿童 儿
童罪 的客 体入手 , 几种 学说 进行 了分析 , 对 并提 出对被 害人 意志 应 当分类细化 讨论 , 而对 是否 成罪进行 判 断。 进 关键词 拐 卖 被害人 意志 强制 自愿 作 者简 介: 嘉洛 , 海大学 法学 院刑法 学专业硕 士研 究生 , 究方 向: 刘 上 研 中国刑法学
中图分类 号: 9 05 D 2.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 9 5 22 1)32 20 10 . 9 (0 o . .2 0 1 6
19 年 新《 97 刑法》 第二百 四十条规定 了拐 卖妇女 、 儿童 罪:拐 点并 不完 善。在拐 卖儿童 时 , 果拐卖 的是捡 拾到 的婴儿 , 没 “ 如 则 卖 妇女 、 儿童 的, 处五 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 期徒刑 , 并处罚金 。并且 有侵 害原有 的家庭 关系 , ” 因而 也无法用 这种理 论进行 解释 。 规 定了拐卖 的定义 :拐卖 妇女 √L 是指 以出卖为 目的, “ 童 有拐骗 、
4 他人 的婚姻 家庭关 系 , . 或者 说是监 护关 系 。 这种观 点的缺
绑架 、 收买 、 贩卖 、 接送 、 中转 妇女 、 儿童 的行为 之一的 。 然而在刑 陷与前一 观点所类似 , ” 如果单 纯地认 为本罪所侵 害的客 体为他人 法 理论中 , 于本 罪 的客观 方面是 否需要 以违 背被害人 意志为 必 的婚姻 家庭 关系或监 护关 系, 对 甚至 没有对妇 女 、 童的人 身 自由 儿
要 存在着 一定的 争议 。 下面我 们就先 从本罪 的客 体入手 , 而分 权 利和人格尊 严进 行考虑 , 进 则其 在许 多情况下无法 对本罪 中产生 析本 罪中 被害人意 志所处 的地位 。
一
的一些 问题进 行分析 。 5 本罪 的法益 为妇 女、 童人之 为人 的人格 尊严 , . 儿 即应 当将
妇 女、 儿童作 为人来 看待 , 而不 能将妇女 、 儿童贬低 为可 以交换的
、
拐 卖妇女 √L 罪的客体 分析 童
( ) 一 理论 界各种 观点
要分析拐卖 妇女 、 L 罪中 的铍 害人意志 以及本罪 的成立是 商品 。 J童 这种观 点的理 由一般 是坚持 妇女 、 儿童 作为“ ” 人 的本 质属
否 以客观方面 违背 被害人 意志 为必要 , 首先就 要分析 拐卖 妇女 、 性 , 格尊 严, 人 是
指作 为一 个人所 应该具 有的最 起码 的社会地 位
儿童 稚的客 体是什么 。而钏’ 对拐卖 妇女 、 童罪 的客体 问题 , 儿 刑 并且 受到 他人 和社会最 起码 的尊重 。在此 基础上 , 妇女 、 对 儿童
法理 论界存 在着较 大的分 歧 , 体说来有 以下 几种观 点 。 总
的拐卖 行为严 重侵 害 了其 作为 人 的人 格尊 严 。本 罪在 此前提 下
1人身权 利 中人 身不 受买卖 的权利 。 被广泛 使用 的刑法 同时侵犯 了妇 女、 童 的人身 自由 , . “ 在 儿 并没有 在这 种观 点中得 到体
学教科书中提出了拐卖妇女√L 童罪的客体是人身权利中不受买 现 , 因而该 观 点仍然具有 一定 的局 限性 。
卖 的权利 。但是这 一 单一 客 体在理 论上 只是属 于人格 尊严 的一
个 方面 , 而非 一般意 义上个 人所享 有的权 利 。 种观 点忽略 了拐 这
( ) 文 观 点 二 本
以上 我们 分析 了关于拐卖 妇女 、 儿童罪 的几种 常见观 点 , 这
卖 妇 女、 儿童罪 在人身 自由方 面的危 害性 , 因而 存在着 一 定的局 几 种观点都有 其合理性 , 本文采 用第二 种观点 , 即认为拐卖 妇女 、
限性 。
儿 童罪所 侵犯 的客 体应 当是妇 女、儿 童的人 身 自由权 和人格 尊
2 妇 女、 . 儿童 的人身 自由权和 人格尊 严 。 这一观 点从人 身 严 。本罪 在客观 上对妇 女 、 儿童 实施 了拐卖 的行为 , 必然 包含 拐
权 利 和人格尊 严两个 方面进 行分析 , 认为拐 卖妇 女、 儿童罪 的客 和卖 两个过程 , 虽然 实践中的确 存在“ 只拐 不卖 ” “ 或 只卖不 拐” 的 体 是包含 这两个 方面 的复杂 客体 , 好地把 握了本罪 的 实质 , 较 应
当说 在一定程度 上体现 了该罪所侵 害的 社会关 系 行为, 但并 不i i 裂这两 个 行为在本 罪中 的联系 。 ii 拐和 买两个 行
为对 于妇 女、 童来说 分别 侵犯 了其人身 自由杈和人 格尊严权 , 儿
3 本 罪侵犯 的不仅 是妇女 、儿童 的人身 自由权利 和人格 尊 并 不因 为两个 行为并 非 由同一主 体实 施而有 所影 响 。刑法法 条 .
严 , 时破坏他 人的 家庭 婚姻 关系 。 同 持这 种观 点的学者认 为拐 卖 中所 列举 的几种 行为 恰恰 限定 了拐的 一系 列行为 只要 以卖为 目 妇 女 儿童罪 从两个 方面对 他人 的家庭 婚姻 关 系进 行 了破坏 。拐 卖 儿童是对 儿童 的家 庭和对儿 童监护权 的破坏 , 拐卖妇 女的行 而
一
的就可 以认定 本罪 。在关 于本罪 的完 成形 态理论 和司法 实 践中
般 都认为本 罪只要拐 的行为完成 , 是否实施 了卖
的 行为都 不管
认 儿 为 则对妇 女所在的家庭 婚姻关 系产 生 了破 坏, 从另外 ~个 角度 来 认定 既遂 。因此 , 为本罪 侵犯 了妇 女、 童 的人身 自由权 和人 看, 拐卖妇 女并强迫妇 女与买方 男子成 婚的行 为也 同样对 买方 的 格尊 严权 是不可 分割 的。
家庭 婚姻关 系产生 了破 坏, 因为这 样形成 的婚姻是不 稳定且 不受 有的学者 钊对人 身 自由权提 出质疑 , 为如果 在被害人 同意 认
被 儿童 并没 有丧失人 身 自由 法 律保 护的 ,因而通 过拐卖 形成 的家庭 和婚 姻也 同样是 不稳 定 或者 受欺 骗的情 况下 , 拐卖 的妇女 、
的。 这种 观点有 其一定 的合理 性 , 是存 在的缺 陷也 是较 为 明显 权 , 但 因而人 身 自由权 并非本 _所必 然侵 犯的客 体 , 罪 侵犯 人身 自由 的。 虽然 拐卖妇 女一般 来说都 是 以强迫其 缔结婚 姻为手 段 , 在 只不 过是 该犯罪 常见 的附 随状态 。这种 观 点狭隘 地理解 丁人 身 但 被 拐卖妇 女先前 并未 缔结 婚姻或 拐卖之 后没 有强 迫其缔 结婚 姻 的情 况下 , 这种观 点 则无法解 释本罪 所侵 害的 客体 , 因而 这种观
自由在本罪 中 的含 义 。在 受欺 骗 、 蒙蔽 的情况 下 , 被害 人的人 身
自由并非 出于本人真 实 的意 思表示 , 而只是 由于基于 犯罪人虚 构
26 2
▲{ 占轧金 I } I
2l 0 l・0 ( ) 3 上 \
◆ 学 术前 沿
却 同样 有 事 实或 隐瞒 真相 的情 况而 自愿 跟 随犯罪 人 。在这 样 的情 况下 被 志 为必 要 , 没有 对被 害人 同意 和被 害人意 志进 行区 分 , 害人的人 身 自由是存在 瑕疵 的, 也就 是说不 能认为 被害人 存在人 着 一定 的局 限性 。
身 自由。而 在被 害人 同意 的情 况下 ,则 需要 对整 体 行为进 行 认 定, 如果整 体拐卖 行为根 本不构 成犯 罪 , 么就不 存在 侵犯 客 体 那
的问题 , 如果 在一 定情 况下 被害 人的 同意仍 不影 响本 罪的 成立 ,
( ) 文 观 点 三 本
拐卖 妇女 、 儿童罪 中 , 当犯罪对 象是儿 童时 , 卖 儿童的犯罪 拐
性 是没有 争 议的 , 因为 儿童 并不 能作 出有 效的 同意 。 问题 关键是
那 么仍 然应 当认为 本罪 侵犯 了其人 身 自由权 。 二、 拐卖妇 女 、 儿童 罪 中违 背被 害人 意志 必要性 学说
犯 罪对 象是妇 女 时 , 们 该如何 对待 处理 。 我 肯定 说与 否定 说虽然
都具有 一定 的 合理性 , 且都从 不 同的角度 出发对本 罪 的客 观方面
但是 这些 分析没 有切 中被 害人 意志与被 害人 同意之 在 明确 了拐 卖
妇 女 、 童罪 所侵 害的 客体 为妇女 、 儿 儿童 的人 进 行了分析 ,
身 自由权和 人格尊 严权之 后 , 就可 以对本 罪 中违背被 害人意 志是 间 的关 系 问题 。 被害 人意 志 是指被 害人 真实 的意 思表 示 以及意
否属 于必 要 的客观 要件 进 行分析 。在 刑法 理论 界对 于这 个 问题 愿 , 排 除其他 干扰 因 素的情 况下 被害 人真 实的意 图。 是 而被 害人
有肯 定说 、 否定 说两 种理论 , 下面 进 行分析 。
( ) 定说 一 肯
同意则 只是 被害人 在某些 情况 下所作 出的 同意被卖 的意 思表 示 。
应 当指 出, 被害 人意 志才 应 当是本 罪 中讨论 的客观 要件 要素 。 基
肯定 说认为 , 卖妇 女 、 童罪 在客观 上 必须 以违背 被害 人 于 本罪 的客 体之一 是人格 尊严权 , 拐 儿 人之 为人不 能买卖 的人格 尊严 意志 为必要 , 一般 又可 以分为 两种 理论 。一种 观 点认 为, 拐卖 妇 同生 命权一 样应 系超个 人 法益, 即使被 害人 同意 也不能 排除其 犯
女、 儿童 罪侵 犯的 是他 人 的人 身 自由权 利 , 为人 采取欺 骗 、 行 利 罪 性 。虽然 一般 情 况下 拐卖 人 口的 犯罪 行为 同样会 侵犯 人 身 自 诱、 胁迫 的手段 , 被害 人当成 特殊“ 将 商品” 行 出卖 , 进 必须 以违 背
由权利 , 因而会 违 背被 害人 的意 志, 然而 现实 中也存 在不 违 背被
被 害人意 志为前提 , 是不 能以被害 人是否 同意作 为是否 违背 其 害 人意 志的 少数情 况 , 但 如被 害人心 甘情 愿 , 至积极 主动 的要 求 甚 意 志 的标准 。 当说 , 种观 点将 被害 人意志 与被 害 人同 意进 行 被卖 这就 很难 说违 背被 害 人意 志 了。 应 这 因此 , 本罪 中 的被害 人意志 了区分 , 比较 符合 我 国刑法主 客观 相统 一 的标 准 的 , 是 铍害 人 的 应 当被认 为是 成立 本罪 的 必要 的客观 要件 。 是 , 但 当存在 被害人 同意 与否并 不能代 表被 害人愿意 被卖 的意志 , 而是应 当根据 当 时 同 意的 时候 , 需要 根据 被害 人 当时所 处不 同情况 , 就 即受 强制程 所处 环境 进 行综 合判断 。 另一 种观 点认 为, 拐卖 人 口犯罪 的构成 一般 应 以“ 背被 害 违 人的意 志” 为构 成要 件 , 由是这类 犯罪手 段毕 竟是“ 理 拐卖” 如果 , 不 以“ 背被 害人 的意志” 违 为必要条 件 , 法体现 “ 无 拐卖 ” 行为 的实
度 进 行分 析 。
1 受 到强 制的 情况 。 . 当被害 人受 到犯罪 人较 强 的强S  ̄ , U, 应 t
当认为 被害人 作 出的 同意 被卖 的意思 并非其 真实 的意
思表 示 , 而
是基于 犯 罪人 的强 制力 压 制情 况下 所实 施 的迫不 得 已的 行为 。
际特 征 , 就变成 了“ 那 出卖 ” 行为 。 违 背被 害人 的意 志” 称之 为 如 妇女某 甲被 拐骗之 后虽 然发现 了被拐 的事 实, “ 可 但是 慑于犯 罪人 “ 显性 要件 ” 刑法 无须 明文规 定也 应该 注意 理解 的要件 。 张 人 多势 众 , 怕遭 到殴 打 , 而在被 卖时 作 出了 同意被 卖的 意思 , 。 害 因
明楷教授 认为 , 实生 活中 , 的妇 女因为 生活 困难等 原因 , 意 表 示 。在这 种情 况 下的 被害 人 同意 当然不 能 作为体 现其 意志 的 现 有 愿
甚 至主动 让他人 出卖 自己 , 出卖者 的行为 原则上 不构成 拐卖 妇 表现 。 对 而在 另外 一种所 受 强制较 轻 的情 况下 , 妇女 的同 意处于犯 女 罪 。还 有 学者认 为 , 构成 拐卖 妇女 、 儿童罪 之 所 以不 以违 背被 罪人 的 强制 力之下 , 处于 一种 必然 被卖 的境地 , 因而 同样 不 能认 害 人意 志为 前提 ,是 认为 被害 人不 可能 作 出真正 同意 的意 思表 为 是其真 实 意 图的表 达 。这两 种情 况 一般 发生 于妇 女被拐 骗之 示, 不违 背被害 人意 志 的情 况 不可 能发 生。 维护 人之 为人 的尊 后 , 强制 力压 制下 出于 一定 的理 由而 同意被 卖 , 应认 为是被 从 在 不 严 出发 ,应 当认为 法律 推定 一切 拐卖 行 为都 是违 背被 害人 意志 的。 如此 就可 以合理 解释 为什 么 使 被 害人 同意 , 行为人 仍 然构 害人 意志 的表现 。
2 未 受到 强制 的情 况 。当被 害人 未受 到犯 罪人 的强制 力压 .
成拐卖 妇 女、 儿童 罪 的原 因 。 否定 说不 能合 理解释 为什 么 即使 迫 时 , 而 出于本 人 的意 图要求 被卖 的 , 当认 为是真 实 的被害 人意 应 被害人 同意 放弃 个人 的人 身权 利, 为人仍 然构 成拐卖 妇 女、 行 儿 志 的表 现 。如妇 女某 丙 由于生 活贫 困 , 望外 出嫁个 好人 家 , 希 因 童罪。 由此 作为 一种法 律推 定 , 战在 司法 实践 中无需 查证 拐卖 行 而 要求 村 民某丁 将其 卖 出 。这样 的情 况 由于 出于 妇女真 实 的意 为 是否违 背被害人 意志 , 只要 存在拐 卖妇 女、 儿童 的行 为人 , 为 思表 达 , 以认 为 是一种 婚姻 介绍 性质 的行 为 , 不宜认 定 其构 行 可 而 人 即构 成拐卖 妇女 、 童罪 。 儿 .
( ) 定说 二 否
注释:
成本 罪 。
- ( 岛铭喧, 克晶. i l 5 刷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 育出版社. 0 0 } . 4 8 20 j 版 第 6 页 :
否
定说认 为 , 民人身 权利 足 《 公 宪法》 予公 民 的基本 权利 , 赋 法 律必须 维护 公 民的人格 尊严 , 禁止将 人作 为 商品 出卖 , 使被 害人 基于 某种 原因 , 同意他 人将 自己出卖 , 也同样 无法 改变 这种
行 为的犯 罪性质 , 因此 拐卖 妇女 、 儿童 的行 为并不 以违 背被 害人 的意志 为前提 , 只要 以 出卖 为 目的实施 了拐卖 妇女 、 儿童 的行为 ,
就应 定 。否 定说 虽然 从 公民 的人身 权利 出发 对拐 卖 妇女 儿童
( 肖 1『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 2 1 # q 国人民公安人学出版礼. 0 3 20 年版 . 2 9 . 第 8页 ) 刘宪权. 扣击拐卖人u犯罪的法律对策.L 海人民出版社. 0 3 20 年版 . 1 4豆. 第 2 f
参考文献:
[ ] 代汉语词典 . I现 北京: 商务日 _馆.9 3 】5 1 8 . { [] 2 商铭喧 刑法 争论( 下编)北京: . 高等教 育}版社 .0 2 I { 20 . [] 3 马克昌 犯罪通 论.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 .0 3 20. [] 4 张叫楷 刑法学( )北京: F. 法律 【版社. 9 7 f I I9 . [] 5 陈 . 罪名指 南. 北威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 .0 0 l2 0 . : [] 秉志 t编 . 1 6赵 叶 国刑法 案例 与学理研究. 北京 : 法障出版 杜.0 20
的 行为 中被害 人意 志进 行分 析 并认为 本罪 的构 成不 以被 害人 意
23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