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页
电子商务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
主讲人:魏士廪 大成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第二页
电子商务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
主要内容
一、中国电子商务的现状和未来
二、国家关于电子商务的宏观政策
三、电子商务建设与运营流程
四、电子商务网站类型
五、电子商务实务中的法律风险点
六、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
第三页
一、中国电子商务的现状和未来
1、2009年 电子商务市场的销售额为250亿欧元
2、2010年法国整个电子商务市场增长了20%,而同期的中国市场比法国成倍的增长,销售额达到了550亿欧元。
3、2011年中国在全球电子商务零售市场排行第三位
4、2013年,中国将超过日本和美国,预计中国的销售额将达1,652亿欧元,美国1,470亿欧元
5、中国企业的互联网交易(B2B)已在全球市场名列前茅,2010年的交易额估计为5,000亿欧元
6、网购占中国商务零售业的1.9%,其淘宝网站就独揽销售的1.4%
摘自--法国《论坛报》
第四页
二、国家关于电子商务的宏观政策
(一)主要规定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年第292号)
(2)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
(3)《商务部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商贸发[2010]239号)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49号);
(5)国家标准《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
(6)国家标准《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
(7)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
(8)国家标准《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服务及其等级划分规范 B2B\B2C电子商务服务平台》(GB/T24661.2-2009);
第五页
(二)主要目标
1、完善服务与管理体制,健全法律与标准体系,改善交易环境,培育市场主体,拓宽网络购物领域,规范交易行为,推进网络购物发展,满足消费者需要
2、力争到“十二五”期末网络购物交易额达到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5%,部分电子商务发展起步较早的地区达到10%左右。
3、力争用3-5年,培育50-70家网络购物平台、行业电子商务平台和电子商务应用示范骨干企业
摘自--《商务部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商贸发
[2010]239号)和《商务部关于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
[2010]428号)
第六页
(三)主要任务
培育网络市场主体
拓宽网络购物领域
鼓励线上线下互动
重视农村网络购物市场
完善配套服务体系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规范网络市场秩序
第七页
(四)保障措施
加强政策支持
健全制度体系
完善工作机制
第八页
三、电子商务建设与运营流程
域名申请---网站设计与建设-----行政备案与审批-----网站营销----网站内容管理---网络支付----物流配送---与客户关系处理
第九页
四、电子商务网站类型
(一)从交易主体的关系看
B2B
B2C
C2C
G2B
(二)从交易标的物看
货物交易
服务交易
知识产权交易
第十页
五、电子商务实务中的法律风险点
域名申请与维护
网站设计与维护
电子商务所涉行政手续:备案和审批
网络支付
网站营销/网络营销
供货与配送
网站内容管理
客户关系处理
电子合同
电子证据
第十一页
六、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
(一)域名申请与维护
域名选择
域名与商标商号
域名保护
域名有效期。
(二)网站设计与维护
网站制作方选择
网站开发和建设合同:源代码交付、网站转移、知识产权、后期维护与改版) 服务器和网站空间
宽带与速度
网站设计模式与第三方权利
第十二页
(三)电子商务所涉行政手续:备案与许可
1、经营性网站与非经营性网站的界定
2、管理原则
3、ICP备案与核验
4、经营性网站许可程序
5、增值电信业务的审批
6、增值电信业务的授权经营
7、跨区增值电信业务的备案
8、许可证年检
9、未获得许可或超许可范围经营的处罚
10、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11、电子公告服务的专项审批及备案
12、许可或备案项目列表
第十三页
经营性网站与非经营性网站的界定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第三条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偿信息服务或网页制作服务等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无偿提供共享信息
2、《信息产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公告服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2001年3月7日发布)
经营性ICP,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内容或者利用网站向用户提供某种在线应用,从而获得收入的活动。经营性ICP目前提供的网上信息大都是免费游览的,收费项目主要是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服务器内存空间
出租、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经营性ICP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务活动
非经营性ICP---各级政府部门的网站、新闻机构的电子版报刊,企业、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的各类公益性网站和对本单位产品或业务作自我宣传的网站,不向上网用户收费,也不利用互联网站直接进行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但对一些特定服务可能收取一些成本费或象征性收费。
第十四页
互联网网站管理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
按照“谁运营谁负责”、“谁接入谁负责”,公司注册地、服务器存放地。
2、许可与备案原则
经营性网站---许可
非经营性网站—备案
第十五页
ICP备案与核验
1、备案流程(一般委托备案)
2、核验内容
网站主办者(主体)信息
联系方式
网站信息
接入信息
第十六页
经营性网站许可程序
特别许可(主管部门文件)--增值电信业务许可---企业登记办理登记 前置许可: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
经营性网站应具备的条件:
(1)电信条例的要求
(2)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3)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4)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出租、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经营性ICP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务活动
非经营性ICP---各级政府部门的网站、新闻机构的电子版报刊,企业、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的各类公益性网站和对本单位产品或业务作自我宣传的网站,不向上网用户收费,也不利用互联网站直接进行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但对一些特定服务可能收取一些成本费或象征性收费。
第十四页
互联网网站管理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
按照“谁运营谁负责”、“谁接入谁负责”,公司注册地、服务器存放地。
2、许可与备案原则
经营性网站---许可
非经营性网站—备案
第十五页
ICP备案与核验
1、备案流程(一般委托备案)
2、核验内容
网站主办者(主体)信息
联系方式
网站信息
接入信息
第十六页
经营性网站许可程序
特别许可(主管部门文件)--增值电信业务许可---企业登记办理登记 前置许可: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
经营性网站应具备的条件:
(1)电信条例的要求
(2)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3)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4)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十七页
增值电信业务的审批
1、增值电信业务类别:1、电子邮件;2、语音信箱;3、在线信息库存储和检索;4、电子数据交换;5、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6、增值传真;7、互联网接入服务;8、互联网信息服务;9、可视电话会议服务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A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B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C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D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E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F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G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页
增值电信业务的审批之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
(四)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验资报告及电信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六)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实施计划和技术方案。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八)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九)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摘自-----《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90410)第八条
第十九页
增值电信业务的审批之: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办理时限:60日
增值电信业务的许可证构成:批准文件和许可证书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期限:单区和跨区均为5年。续办应提前90日申请。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签发
第二十页
增值电信业务的授权经营
1、经发证机关批准
2、不少于51%并符合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子公司
3、需批准的情形:
合并或者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
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范围需要变化的
第二十一页
跨区增值电信业务的备案
许可证年检:次年第一季度
未获得许可或超许可范围经营的处罚: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关闭网站
第二十二页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1)注册资本要求
(2)股权比例要求
(3)外方投资者要求
(4)跨区增值电信业务申请需要提交的文件
(5)单区增值电信业务申请需提交文件
(6)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申请报告内容
(7)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项目申报程序(跨区增值电信业务)
第二十三页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之:
(1)注册资本要求
基础电信业务:10亿
增值电信业务:跨区:1000万;单区:100万
(2)股权比例要求:外方≤50%
(3)外方投资者要求: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第二十四页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之:
(4)跨区增值电信业务申请需要提交的文件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合营各方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八条和九条是对基础电信业务的要求条件)
(三)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90日内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5)单区增值电信业务申请需提交文件
(一)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二)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地方通信局60日内转工信部,工信部30日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第二十五页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之:
(6)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申请报告内容
合营各方的名称和基本情况、拟设立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各方出资比例、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合营期限等
(7)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项目申报程序(跨区增值电信业务)
工信部转报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根据项目规模)----工信部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商务部报送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90日内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信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页
11、电子公告服务的专项审批及备案
(1)电子公告服务:
(2)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二)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三)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3)审批程序与时限
对于新办互联网信息服务时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审批程序:60日
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审批程序:20日
第二十七页
12、许可或备案项目列表及许可证样式
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许可
医疗保健、药品和器械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电子公告服务栏目批复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
测绘资质证书
经营性网站备案
北京公安网络安全备案
ICP证备案
域名报备
IP地址报备
第二十八页
(四)网站内容管理:
1、服务提供者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2、信息披露
3、保存交易记录,保证数据安全
4、维护交易秩序
5、维护用户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
6、监督平台信息
7、维护系统安全
8、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9、信息收集与隐私保护
10、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九页
网站内容管理之规章制度
1)用户注册制度,
2)平台交易规则,
3)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
4)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5)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6)广告发布审核制度,
7)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
8)争议解决机制
9)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三十页
网站内容管理之
2、信息披露
规范信息发布内容
规范信息传播方式
以合理方式向用户公示披露信息
3、保存交易记录,保证数据安全
保存网上交易的各类记录和资料,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保存期限:经营者信息,交易信息
4、维护交易秩序 规范用户注册和会员发展行为 信用评价体系和交易风险警示机制 规范网上拍卖经营行为
第三十一页
网站内容管理之
5、维护用户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
(一)用户协议
(二)信息保护与使用
(三)卖方信息查询
6、监督平台信息
7、维护系统安全
8、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第三十二页
网站内容管理之
9、信息收集与隐私保护
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并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信息的安全
10、知识产权保护
经营者知识产权声明
侵权页面、文件或链接的处理
第三方侵权的责任
第三十三页
(五)电子商务的资金支付
网上支付:电子支付平台应由银行或具备合法资质的非金融支付机构提供 网下支付:要充分考虑货到付款、预付货款等方式的特点
电话支付:
移动支付:
密码管理
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子支付差错
虚拟货币
第三十四页
(六)供货与配送
与物流企业的关系处理:
物流效率与成本:物流信息采集、分析、整合、调度的效率和物流运输的实载率 配送信息通告: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网站信息查询、邮件提醒、电话通知等有效方式,实时通告配送信息,明确交货方式和时间。
配送延误:及时主动与购买方协商补救方式,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实物不符:
额外收取运费:
第三十五页
(七)网络营销/网站营销
网络广告:真实合法
商品 描述:避免虚假宣传和隐性担保
网络促销:网上促销活动时将促销方式、规则、期限、商品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促销内容在网站上公开发布。防范和制止在网上折价促销、网上赠品促销、积分促销、网上点击抽奖、网上联合促销等活动中出现的虚构原价、实物不符、拖延发放赠品和幕后操作等现象
第三十六页
(八)与客户关系处理
限制客户救济途径
规范电子商务售后服务行为
以规则和合同依据处理消费者投诉
免责声明-责任限制
卖家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用于消费者的交易损失赔付。保证金的金额、使用方式应事先向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冷静期制度
交易错误
平台经营者应当调查核实个人用户小额交易中出现操作错误投诉,并帮助用户取消交易,但因具体情况无法撤销的除外。
第三十七页
(九)电子合同
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合同订立的各项要求
(1)与数据电文确认收讫有关的事项;
(2)以数据电文形式发送的要约的撤回、撤销和失效以及承诺的撤回;
(3)自动交易系统形成的文件的法律效力;
(4)价款的支付,标的物和有关单据、凭证的交付;
(5)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选择,准据法的确定;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交易方采用格式合同的,制定合同的一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并注意适应网络特点,相对方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谨慎操作。
依法使用电子签名
电子格式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交易规则的修改
第三十八页
(十)电子证据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
(一)制作、签发、管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二)确认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真实性。
(三)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目录信息查询服务。
(四)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状态信息查询服务。
保存网上交易记录
电子购物凭证的法律效力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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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
主讲人:魏士廪 大成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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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
主要内容
一、中国电子商务的现状和未来
二、国家关于电子商务的宏观政策
三、电子商务建设与运营流程
四、电子商务网站类型
五、电子商务实务中的法律风险点
六、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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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电子商务的现状和未来
1、2009年 电子商务市场的销售额为250亿欧元
2、2010年法国整个电子商务市场增长了20%,而同期的中国市场比法国成倍的增长,销售额达到了550亿欧元。
3、2011年中国在全球电子商务零售市场排行第三位
4、2013年,中国将超过日本和美国,预计中国的销售额将达1,652亿欧元,美国1,470亿欧元
5、中国企业的互联网交易(B2B)已在全球市场名列前茅,2010年的交易额估计为5,000亿欧元
6、网购占中国商务零售业的1.9%,其淘宝网站就独揽销售的1.4%
摘自--法国《论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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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关于电子商务的宏观政策
(一)主要规定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年第292号)
(2)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
(3)《商务部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商贸发[2010]239号)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49号);
(5)国家标准《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
(6)国家标准《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
(7)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
(8)国家标准《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服务及其等级划分规范 B2B\B2C电子商务服务平台》(GB/T24661.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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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目标
1、完善服务与管理体制,健全法律与标准体系,改善交易环境,培育市场主体,拓宽网络购物领域,规范交易行为,推进网络购物发展,满足消费者需要
2、力争到“十二五”期末网络购物交易额达到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5%,部分电子商务发展起步较早的地区达到10%左右。
3、力争用3-5年,培育50-70家网络购物平台、行业电子商务平台和电子商务应用示范骨干企业
摘自--《商务部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商贸发
[2010]239号)和《商务部关于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
[2010]428号)
第六页
(三)主要任务
培育网络市场主体
拓宽网络购物领域
鼓励线上线下互动
重视农村网络购物市场
完善配套服务体系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规范网络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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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障措施
加强政策支持
健全制度体系
完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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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子商务建设与运营流程
域名申请---网站设计与建设-----行政备案与审批-----网站营销----网站内容管理---网络支付----物流配送---与客户关系处理
第九页
四、电子商务网站类型
(一)从交易主体的关系看
B2B
B2C
C2C
G2B
(二)从交易标的物看
货物交易
服务交易
知识产权交易
第十页
五、电子商务实务中的法律风险点
域名申请与维护
网站设计与维护
电子商务所涉行政手续:备案和审批
网络支付
网站营销/网络营销
供货与配送
网站内容管理
客户关系处理
电子合同
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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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
(一)域名申请与维护
域名选择
域名与商标商号
域名保护
域名有效期。
(二)网站设计与维护
网站制作方选择
网站开发和建设合同:源代码交付、网站转移、知识产权、后期维护与改版) 服务器和网站空间
宽带与速度
网站设计模式与第三方权利
第十二页
(三)电子商务所涉行政手续:备案与许可
1、经营性网站与非经营性网站的界定
2、管理原则
3、ICP备案与核验
4、经营性网站许可程序
5、增值电信业务的审批
6、增值电信业务的授权经营
7、跨区增值电信业务的备案
8、许可证年检
9、未获得许可或超许可范围经营的处罚
10、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11、电子公告服务的专项审批及备案
12、许可或备案项目列表
第十三页
经营性网站与非经营性网站的界定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第三条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偿信息服务或网页制作服务等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无偿提供共享信息
2、《信息产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公告服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2001年3月7日发布)
经营性ICP,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内容或者利用网站向用户提供某种在线应用,从而获得收入的活动。经营性ICP目前提供的网上信息大都是免费游览的,收费项目主要是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服务器内存空间
出租、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经营性ICP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务活动
非经营性ICP---各级政府部门的网站、新闻机构的电子版报刊,企业、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的各类公益性网站和对本单位产品或业务作自我宣传的网站,不向上网用户收费,也不利用互联网站直接进行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但对一些特定服务可能收取一些成本费或象征性收费。
第十四页
互联网网站管理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
按照“谁运营谁负责”、“谁接入谁负责”,公司注册地、服务器存放地。
2、许可与备案原则
经营性网站---许可
非经营性网站—备案
第十五页
ICP备案与核验
1、备案流程(一般委托备案)
2、核验内容
网站主办者(主体)信息
联系方式
网站信息
接入信息
第十六页
经营性网站许可程序
特别许可(主管部门文件)--增值电信业务许可---企业登记办理登记 前置许可: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
经营性网站应具备的条件:
(1)电信条例的要求
(2)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3)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4)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出租、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经营性ICP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务活动
非经营性ICP---各级政府部门的网站、新闻机构的电子版报刊,企业、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的各类公益性网站和对本单位产品或业务作自我宣传的网站,不向上网用户收费,也不利用互联网站直接进行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但对一些特定服务可能收取一些成本费或象征性收费。
第十四页
互联网网站管理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
按照“谁运营谁负责”、“谁接入谁负责”,公司注册地、服务器存放地。
2、许可与备案原则
经营性网站---许可
非经营性网站—备案
第十五页
ICP备案与核验
1、备案流程(一般委托备案)
2、核验内容
网站主办者(主体)信息
联系方式
网站信息
接入信息
第十六页
经营性网站许可程序
特别许可(主管部门文件)--增值电信业务许可---企业登记办理登记 前置许可: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
经营性网站应具备的条件:
(1)电信条例的要求
(2)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3)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4)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十七页
增值电信业务的审批
1、增值电信业务类别:1、电子邮件;2、语音信箱;3、在线信息库存储和检索;4、电子数据交换;5、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6、增值传真;7、互联网接入服务;8、互联网信息服务;9、可视电话会议服务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A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B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C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D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E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F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G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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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业务的审批之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
(四)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验资报告及电信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六)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实施计划和技术方案。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八)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九)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摘自-----《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90410)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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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业务的审批之: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办理时限:60日
增值电信业务的许可证构成:批准文件和许可证书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期限:单区和跨区均为5年。续办应提前90日申请。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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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业务的授权经营
1、经发证机关批准
2、不少于51%并符合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子公司
3、需批准的情形:
合并或者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
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范围需要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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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增值电信业务的备案
许可证年检:次年第一季度
未获得许可或超许可范围经营的处罚: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关闭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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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1)注册资本要求
(2)股权比例要求
(3)外方投资者要求
(4)跨区增值电信业务申请需要提交的文件
(5)单区增值电信业务申请需提交文件
(6)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申请报告内容
(7)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项目申报程序(跨区增值电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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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之:
(1)注册资本要求
基础电信业务:10亿
增值电信业务:跨区:1000万;单区:100万
(2)股权比例要求:外方≤50%
(3)外方投资者要求: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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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之:
(4)跨区增值电信业务申请需要提交的文件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合营各方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八条和九条是对基础电信业务的要求条件)
(三)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90日内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5)单区增值电信业务申请需提交文件
(一)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二)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地方通信局60日内转工信部,工信部30日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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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之:
(6)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申请报告内容
合营各方的名称和基本情况、拟设立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各方出资比例、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合营期限等
(7)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项目申报程序(跨区增值电信业务)
工信部转报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根据项目规模)----工信部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商务部报送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90日内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信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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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电子公告服务的专项审批及备案
(1)电子公告服务:
(2)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二)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三)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3)审批程序与时限
对于新办互联网信息服务时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审批程序:60日
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审批程序: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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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许可或备案项目列表及许可证样式
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许可
医疗保健、药品和器械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电子公告服务栏目批复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
测绘资质证书
经营性网站备案
北京公安网络安全备案
ICP证备案
域名报备
IP地址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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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网站内容管理:
1、服务提供者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2、信息披露
3、保存交易记录,保证数据安全
4、维护交易秩序
5、维护用户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
6、监督平台信息
7、维护系统安全
8、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9、信息收集与隐私保护
10、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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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内容管理之规章制度
1)用户注册制度,
2)平台交易规则,
3)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
4)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5)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6)广告发布审核制度,
7)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
8)争议解决机制
9)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三十页
网站内容管理之
2、信息披露
规范信息发布内容
规范信息传播方式
以合理方式向用户公示披露信息
3、保存交易记录,保证数据安全
保存网上交易的各类记录和资料,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保存期限:经营者信息,交易信息
4、维护交易秩序 规范用户注册和会员发展行为 信用评价体系和交易风险警示机制 规范网上拍卖经营行为
第三十一页
网站内容管理之
5、维护用户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
(一)用户协议
(二)信息保护与使用
(三)卖方信息查询
6、监督平台信息
7、维护系统安全
8、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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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内容管理之
9、信息收集与隐私保护
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并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信息的安全
10、知识产权保护
经营者知识产权声明
侵权页面、文件或链接的处理
第三方侵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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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电子商务的资金支付
网上支付:电子支付平台应由银行或具备合法资质的非金融支付机构提供 网下支付:要充分考虑货到付款、预付货款等方式的特点
电话支付:
移动支付:
密码管理
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子支付差错
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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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供货与配送
与物流企业的关系处理:
物流效率与成本:物流信息采集、分析、整合、调度的效率和物流运输的实载率 配送信息通告: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网站信息查询、邮件提醒、电话通知等有效方式,实时通告配送信息,明确交货方式和时间。
配送延误:及时主动与购买方协商补救方式,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实物不符:
额外收取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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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网络营销/网站营销
网络广告:真实合法
商品 描述:避免虚假宣传和隐性担保
网络促销:网上促销活动时将促销方式、规则、期限、商品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促销内容在网站上公开发布。防范和制止在网上折价促销、网上赠品促销、积分促销、网上点击抽奖、网上联合促销等活动中出现的虚构原价、实物不符、拖延发放赠品和幕后操作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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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与客户关系处理
限制客户救济途径
规范电子商务售后服务行为
以规则和合同依据处理消费者投诉
免责声明-责任限制
卖家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用于消费者的交易损失赔付。保证金的金额、使用方式应事先向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冷静期制度
交易错误
平台经营者应当调查核实个人用户小额交易中出现操作错误投诉,并帮助用户取消交易,但因具体情况无法撤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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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电子合同
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合同订立的各项要求
(1)与数据电文确认收讫有关的事项;
(2)以数据电文形式发送的要约的撤回、撤销和失效以及承诺的撤回;
(3)自动交易系统形成的文件的法律效力;
(4)价款的支付,标的物和有关单据、凭证的交付;
(5)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选择,准据法的确定;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交易方采用格式合同的,制定合同的一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并注意适应网络特点,相对方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谨慎操作。
依法使用电子签名
电子格式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交易规则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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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电子证据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
(一)制作、签发、管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二)确认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真实性。
(三)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目录信息查询服务。
(四)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状态信息查询服务。
保存网上交易记录
电子购物凭证的法律效力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