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重庆(招警)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

2011 重庆(招警)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 特殊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 (自治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卫生局, 市级各部门人事 (干 部)处,中央驻渝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制定的《公务 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特殊标准》)转发你们, 并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在录用公务员体检时,遵照执行。 一、《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 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 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 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 号)、《关于修订及 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 号)执行(我市分别以渝人发〔2005〕 25 号、渝人发〔2007〕113 号和渝人社发〔2010〕49 号进行了转发)。 二、本通知下发后,所有职位录用公务员体检均使用本通知修订的 《公务员录用体检表》。 三、原《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渝人发〔2002〕 60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招考人民警察体检复查工作的通知》 、 (渝人发〔2005〕142 号)和《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 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渝人发〔2004〕128 号)即行废止。四、 在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 请与市人力社保局、 市卫生局、市公务员局联系。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 庆 市 卫 生 局重庆市公务员局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此件主动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卫 生 部 文 件国 家公 务 员 局人社部发〔2010〕82 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 (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 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 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自《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以来,公务员录用体 检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为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 满足部分国家机关对身体条件有特 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的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 公务员局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特 殊标准》)。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外交、海关、海事、检验 检疫、 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 应按照 《特 殊标准》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 目, 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试行) 》 执行。原人事部和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 准》、司法部下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 标准》即行废止。本通知下发后,所有职位录用公务员体检均使用本通 知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表》。 现将《特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在 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中参照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此件主动公开)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 报考 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 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第一部分 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 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 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 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 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 5.0,不合格。 第二条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 格。 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 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 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 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 5 米,不合格。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 170-185 厘米,且符合《中国 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 级体检合格证(67. 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 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 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 0]306 号)。 第二部分 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 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 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 验监管职位、 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 不合格; (单 色盲 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 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 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 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 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 5 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 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 察执法职位,不合格。第十四条 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 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 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 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 检疫职位、 食品检验监管职位、 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 动植物检疫职位、 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 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Ⅰ级(67.115(5)项除外)或Ⅱ级 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第十七条 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 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 号)。附件 1: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操作 说 明1、体检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在体检前应明确需要按照《公务员录 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职位及项目。 2、体检应在独立场所进行,要保持安静,减少外界干扰。人民警 察体检要做到封闭式体检。 3、考生体检前,必须详细填写报考职位。 4、《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 进行复检。5、佩带隐形眼镜的考生在眼科检查前应先摘掉隐形眼镜,再进行 视力检查。义眼者应向眼科医生讲明。 6、色觉检查: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检查。用俞自萍等人编印的 《色盲检查图》,或空军后勤部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检查时 考生双眼以距离图面 60-80cm 为标准,不得使用有色眼镜,考生须在 3 -5 秒内读出颜色名称。 7、单色识别能力检查方法:⑴ 检查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 颜色中任选出一种让考生识别,在 3-5 秒内读出颜色名称。⑵ 检查者 任意讲出一种颜色名称,让考生在 3-5 秒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 颜色中找出该种颜色。以上两种方法也可交替进行。 8、色弱者不合格的职位,色盲者也不合格。 9、嗅觉检查:用醋、酒精、水三种,全能辨别者为正常,能辨别 1 -2 种为迟钝,三种均不能辨别者为丧失。 10、嗅觉迟钝者不合格的职位,嗅觉丧失者也不合格。 11、只有特警职位才可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 12、文身:是指皮肤刺有“点、字、图案”,或虽经手术处理仍留有 明显文身瘢痕。 13、肢体(包括脊柱)功能障碍:是指因各种原因造成肢体残缺、 畸形、麻痹等,以致引起永久性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受限。 14、本体检标准中有关数值的表述方法:凡用“低于…”词表述的, 不含该数值本身。附件 2:体检编号: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制 卫 生 部 体检须知为了准确反映受检者身体的真实状况,请注意以下事项: 1.均应到指定体检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其它医疗单位的检查结果一 律无效。2.体检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如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后 果自负。 3.体检表上贴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并加盖公章。 4.本表第二页由受检者本人填写(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要求字 迹清楚,无涂改,病史部分要如实、逐项填齐,不能遗漏。 5.体检前一天请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 6.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 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食 8-12 小时。 7.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 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 X 光检查。 8.请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 目,将会影响对您的录用。 9.体检医师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相应检查、检验项目。 10.如对体检结果有疑义,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姓 名 民 族 文化程 度 职 业 报考职 位 性 别 婚姻状况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毕业院 校) 身份证号 出生年 月 籍 贯 照 片请本人如实详细填写下列项目 (在每一项后的空格中打“√”回答“有”或“无”,如故意隐瞒,后 果自负) 病名 有 无 治愈时间 病名 有 无 治愈时间 高血压 糖尿病 病 冠心病 甲亢风心病 先心病 心肌病 支气管 扩张 支气管 哮喘 肺气肿 消化性 溃疡 肝硬化 胰腺疾 病 急慢性 肾炎 肾功能 不全 结缔组 织病 备 注贫血 癫痫 精神病 神经官能 症 吸毒史 急慢性肝 炎 结核病 性传播疾 病 恶性肿瘤 手术史 严重外伤 史 其他身高受检者签字: 体检日期: 年 月 日 mmHg 厘米 体重 公斤 血压 / 病史:曾患过何种疾病(起病时间及目前症状)。 心界 心脏 心率 次/分 律 杂音 肺 腹部 神经系统 其他内 科肝 脾 建议医师签 字 病史:曾做过何种手术或有无外伤史(名称及时间),目前功能如何。 外 科 皮肤 浅表 淋巴结头颅 乳腺 肛门 外生殖器 建议 裸眼 视力 眼 科 色觉 其他 建议 听力 耳鼻 喉科 外耳 鼻咽 喉咽 建议 唇腭 龋齿 口腔 粘膜 建议 病史: 初潮 结婚年龄: 结婚年龄: 妇 难产: 难产: 内周期 孕甲状腺 脊柱 四肢关节 其他 医师签 字 医师签 字右 左矫正 视力右 左医师签 字 左耳 右耳 嗅觉 鼻 口咽 其他 医师签字 舌 口吃 其他 医师签字量(多、中、少)末次月经 产 末产 手术史: 手术史: 年 绝经年龄 月 岁口腔 科科诊 建议: 建议:外阴 阴道 分泌物 宫颈:大小(正常、肥大、萎缩) 糜烂(无、轻、中、重) 质地(软、中、硬) 宫颈: 大小( 正常、肥大、萎缩) 糜烂( 质地( 宫体: 质地( 宫体: 位 大小 活动 质地(软、中、硬) 附件: 压痛(左右) 增厚(左右) 附件:正常 压痛(左右) 增厚(左右) 肿物 刮片: 刮片: 初诊医师签字责任编辑:dxs

2011 重庆(招警)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 特殊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 (自治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卫生局, 市级各部门人事 (干 部)处,中央驻渝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制定的《公务 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特殊标准》)转发你们, 并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在录用公务员体检时,遵照执行。 一、《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 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 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 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 号)、《关于修订及 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 号)执行(我市分别以渝人发〔2005〕 25 号、渝人发〔2007〕113 号和渝人社发〔2010〕49 号进行了转发)。 二、本通知下发后,所有职位录用公务员体检均使用本通知修订的 《公务员录用体检表》。 三、原《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渝人发〔2002〕 60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招考人民警察体检复查工作的通知》 、 (渝人发〔2005〕142 号)和《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 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渝人发〔2004〕128 号)即行废止。四、 在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 请与市人力社保局、 市卫生局、市公务员局联系。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 庆 市 卫 生 局重庆市公务员局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此件主动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卫 生 部 文 件国 家公 务 员 局人社部发〔2010〕82 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 (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 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 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自《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以来,公务员录用体 检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为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 满足部分国家机关对身体条件有特 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的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 公务员局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特 殊标准》)。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外交、海关、海事、检验 检疫、 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 应按照 《特 殊标准》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 目, 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试行) 》 执行。原人事部和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 准》、司法部下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 标准》即行废止。本通知下发后,所有职位录用公务员体检均使用本通 知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表》。 现将《特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在 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中参照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此件主动公开)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 报考 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 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第一部分 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 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 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 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 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 5.0,不合格。 第二条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 格。 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 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 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 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 5 米,不合格。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 170-185 厘米,且符合《中国 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 级体检合格证(67. 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 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 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 0]306 号)。 第二部分 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 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 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 验监管职位、 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 不合格; (单 色盲 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 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 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 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 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 5 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 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 察执法职位,不合格。第十四条 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 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 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 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 检疫职位、 食品检验监管职位、 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 动植物检疫职位、 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 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Ⅰ级(67.115(5)项除外)或Ⅱ级 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第十七条 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 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 号)。附件 1: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操作 说 明1、体检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在体检前应明确需要按照《公务员录 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职位及项目。 2、体检应在独立场所进行,要保持安静,减少外界干扰。人民警 察体检要做到封闭式体检。 3、考生体检前,必须详细填写报考职位。 4、《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 进行复检。5、佩带隐形眼镜的考生在眼科检查前应先摘掉隐形眼镜,再进行 视力检查。义眼者应向眼科医生讲明。 6、色觉检查: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检查。用俞自萍等人编印的 《色盲检查图》,或空军后勤部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检查时 考生双眼以距离图面 60-80cm 为标准,不得使用有色眼镜,考生须在 3 -5 秒内读出颜色名称。 7、单色识别能力检查方法:⑴ 检查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 颜色中任选出一种让考生识别,在 3-5 秒内读出颜色名称。⑵ 检查者 任意讲出一种颜色名称,让考生在 3-5 秒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 颜色中找出该种颜色。以上两种方法也可交替进行。 8、色弱者不合格的职位,色盲者也不合格。 9、嗅觉检查:用醋、酒精、水三种,全能辨别者为正常,能辨别 1 -2 种为迟钝,三种均不能辨别者为丧失。 10、嗅觉迟钝者不合格的职位,嗅觉丧失者也不合格。 11、只有特警职位才可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 12、文身:是指皮肤刺有“点、字、图案”,或虽经手术处理仍留有 明显文身瘢痕。 13、肢体(包括脊柱)功能障碍:是指因各种原因造成肢体残缺、 畸形、麻痹等,以致引起永久性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受限。 14、本体检标准中有关数值的表述方法:凡用“低于…”词表述的, 不含该数值本身。附件 2:体检编号: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制 卫 生 部 体检须知为了准确反映受检者身体的真实状况,请注意以下事项: 1.均应到指定体检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其它医疗单位的检查结果一 律无效。2.体检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如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后 果自负。 3.体检表上贴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并加盖公章。 4.本表第二页由受检者本人填写(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要求字 迹清楚,无涂改,病史部分要如实、逐项填齐,不能遗漏。 5.体检前一天请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 6.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 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食 8-12 小时。 7.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 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 X 光检查。 8.请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 目,将会影响对您的录用。 9.体检医师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相应检查、检验项目。 10.如对体检结果有疑义,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姓 名 民 族 文化程 度 职 业 报考职 位 性 别 婚姻状况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毕业院 校) 身份证号 出生年 月 籍 贯 照 片请本人如实详细填写下列项目 (在每一项后的空格中打“√”回答“有”或“无”,如故意隐瞒,后 果自负) 病名 有 无 治愈时间 病名 有 无 治愈时间 高血压 糖尿病 病 冠心病 甲亢风心病 先心病 心肌病 支气管 扩张 支气管 哮喘 肺气肿 消化性 溃疡 肝硬化 胰腺疾 病 急慢性 肾炎 肾功能 不全 结缔组 织病 备 注贫血 癫痫 精神病 神经官能 症 吸毒史 急慢性肝 炎 结核病 性传播疾 病 恶性肿瘤 手术史 严重外伤 史 其他身高受检者签字: 体检日期: 年 月 日 mmHg 厘米 体重 公斤 血压 / 病史:曾患过何种疾病(起病时间及目前症状)。 心界 心脏 心率 次/分 律 杂音 肺 腹部 神经系统 其他内 科肝 脾 建议医师签 字 病史:曾做过何种手术或有无外伤史(名称及时间),目前功能如何。 外 科 皮肤 浅表 淋巴结头颅 乳腺 肛门 外生殖器 建议 裸眼 视力 眼 科 色觉 其他 建议 听力 耳鼻 喉科 外耳 鼻咽 喉咽 建议 唇腭 龋齿 口腔 粘膜 建议 病史: 初潮 结婚年龄: 结婚年龄: 妇 难产: 难产: 内周期 孕甲状腺 脊柱 四肢关节 其他 医师签 字 医师签 字右 左矫正 视力右 左医师签 字 左耳 右耳 嗅觉 鼻 口咽 其他 医师签字 舌 口吃 其他 医师签字量(多、中、少)末次月经 产 末产 手术史: 手术史: 年 绝经年龄 月 岁口腔 科科诊 建议: 建议:外阴 阴道 分泌物 宫颈:大小(正常、肥大、萎缩) 糜烂(无、轻、中、重) 质地(软、中、硬) 宫颈: 大小( 正常、肥大、萎缩) 糜烂( 质地( 宫体: 质地( 宫体: 位 大小 活动 质地(软、中、硬) 附件: 压痛(左右) 增厚(左右) 附件:正常 压痛(左右) 增厚(左右) 肿物 刮片: 刮片: 初诊医师签字责任编辑:dx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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