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思考
T
提高审计证据证明力的有效途径
■陈妙松/福建省南靖县审计局
摘
要:本文分析了当前获取审计证据存在的困难和不足,并从严格执行获取审计证据的法定程序、及时客观获取
证明力
审计证据的构成要件、不断完善获取审计证据的询问方法三个方面探讨了提高审计证据证明力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审计证据
2011
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
可能将所附的证据的主要内容一一在审计取证单中列举出来,让证据提供者在上面签名或者盖章就显得多此一举了。笔者认为,审计取证单只能作为一种汇总表而存在,并不能作为审计证据来使用,因此,它只需由审计人员签名即可。让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不但没能规避审计风险,还会增加审计风险。比如,审计取证单后面所附的证据中有一张发票,审计人员在获取该发票时只复印了有领导签批的正面,被审计单位事后认为该发票已严重违规,又知道审计人员只复印了其正面,他们为了逃避责任追究,事后便会组织一些人在该发票的背面签名,给后来的调查人员造成一种该行为系经集体研究的假象,这样一来,势必会造成审计机关所认定的问题性质与再次调查的结果大相径庭。
(二)审计证据构成要件中的高危风险漏洞
审计准则在“审计证据”一节中,就单体审计证据的固定问题上,能找到的主要规定有:一是“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二是“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三是“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四是“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我们从这些规定当中不难看出,让“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让“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构成固定单体证据的所有规定。在具体审计业务实践中,审计人员确实也是按照这一规定来固定单体证据的,即让被审计单位在每一张复印件上盖章,或让有关人员在审计记录等材料上签名。在这里,该单体证据的出处、提供者的意见、取证人是谁等这些构成要件都已缺失,成为审计证据构成要件中的高危风险漏洞。
(三)电子审计证据的真实性缺乏法律保证
审计准则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我们知道,随着计算机审计力度的加大,电子数据的取证越来越多,数据量也相当庞大,但是,对于电子审计证据的获取,审计准则只是明确要求审计人员在底稿中反映审计采集数据的过程,对于如何保证所获取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四)监管、中介和内审等机构工作
则》(审计署8号令,下称审计准则)对审计证据的获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持续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同时要求对“已采取的审计措施难以获取适当、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采取替代审计措施;仍无法获取审计证据的,由审计组报请审计机关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或者不作出审计结论。”笔者现就审计机关如何提高审计证据证明力谈点个人的看法。
一、获取审计证据存在的困难和不足
(一)让证据提供者在审计取证单上签名或者盖章有弊无利
审计准则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审计事项比较复杂或者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可以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审计取证单,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不难想像,审计署在审计准则中做此规定,其出发点是考虑方便审计人员归集问题。我们知道,审计取证单的编制,是审计人员按照审计署提供的参考格式对已获取的大量证据按问题的属性加以归类整理,它的基础是作为附件并已由提供人确认的各种证据。
审计人员在编制审计取证单的时候,不
探索思考
T
提高审计证据证明力的有效途径
■陈妙松/福建省南靖县审计局
摘
要:本文分析了当前获取审计证据存在的困难和不足,并从严格执行获取审计证据的法定程序、及时客观获取
证明力
审计证据的构成要件、不断完善获取审计证据的询问方法三个方面探讨了提高审计证据证明力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审计证据
2011
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
可能将所附的证据的主要内容一一在审计取证单中列举出来,让证据提供者在上面签名或者盖章就显得多此一举了。笔者认为,审计取证单只能作为一种汇总表而存在,并不能作为审计证据来使用,因此,它只需由审计人员签名即可。让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不但没能规避审计风险,还会增加审计风险。比如,审计取证单后面所附的证据中有一张发票,审计人员在获取该发票时只复印了有领导签批的正面,被审计单位事后认为该发票已严重违规,又知道审计人员只复印了其正面,他们为了逃避责任追究,事后便会组织一些人在该发票的背面签名,给后来的调查人员造成一种该行为系经集体研究的假象,这样一来,势必会造成审计机关所认定的问题性质与再次调查的结果大相径庭。
(二)审计证据构成要件中的高危风险漏洞
审计准则在“审计证据”一节中,就单体审计证据的固定问题上,能找到的主要规定有:一是“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二是“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三是“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四是“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我们从这些规定当中不难看出,让“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让“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构成固定单体证据的所有规定。在具体审计业务实践中,审计人员确实也是按照这一规定来固定单体证据的,即让被审计单位在每一张复印件上盖章,或让有关人员在审计记录等材料上签名。在这里,该单体证据的出处、提供者的意见、取证人是谁等这些构成要件都已缺失,成为审计证据构成要件中的高危风险漏洞。
(三)电子审计证据的真实性缺乏法律保证
审计准则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我们知道,随着计算机审计力度的加大,电子数据的取证越来越多,数据量也相当庞大,但是,对于电子审计证据的获取,审计准则只是明确要求审计人员在底稿中反映审计采集数据的过程,对于如何保证所获取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四)监管、中介和内审等机构工作
则》(审计署8号令,下称审计准则)对审计证据的获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持续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同时要求对“已采取的审计措施难以获取适当、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采取替代审计措施;仍无法获取审计证据的,由审计组报请审计机关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或者不作出审计结论。”笔者现就审计机关如何提高审计证据证明力谈点个人的看法。
一、获取审计证据存在的困难和不足
(一)让证据提供者在审计取证单上签名或者盖章有弊无利
审计准则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审计事项比较复杂或者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可以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审计取证单,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不难想像,审计署在审计准则中做此规定,其出发点是考虑方便审计人员归集问题。我们知道,审计取证单的编制,是审计人员按照审计署提供的参考格式对已获取的大量证据按问题的属性加以归类整理,它的基础是作为附件并已由提供人确认的各种证据。
审计人员在编制审计取证单的时候,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