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检改革的启示

  记者:早在2005年,164名全国人大代表就提出了立法禁止在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法院、检察院的议案。此后,每逢全国“两会”,总是有代表、委员不断建议废除或改革铁路法院、检察院。为什么至今才下定决心?   周其华:党的十六大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形成更是今年两会的重要议题之一,而公检法机构和企业的彻底剥离,不仅是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需要。事实上,只有司法机构真正实现中立和独立,才能确保其权威和公正,而不至于为部门利益或企业利益“保安”。   记者:像山西铁检移交工作比较顺利,是因为它们全在一个省内,而对于那些跨着多个省的铁路检察院来说移交的时候会存在什么问题?   周其华:这次改革,被铁路司法人员称之为“交给地方”。“交给地方”意味着已经运转了将近30年的“条状管理”改为“块状管理”,领导关系会发生重大变化。   改制之前,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设立是和铁路局、铁路分局相对应的,而不是和地区相对应。一个铁检分院,可能管理着不同省市的基层铁检院。比如北京铁路局,对应着北京铁检分院,下辖北京市、天津市和石家庄基层铁检院。   改制后,天津和石家庄两家基层铁路检察院可能会出现两个“婆婆”:人财物“婆婆”属于天津市和石家庄市,业务“婆婆”属于北京市。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检察长应由人大任命,那么两地的检察长是由天津、石家庄任命,还是北京任命?两地检察院的工作,由天津、石家庄人大审查监督,还是由北京市人大审查监督?这可能是最扯皮的地方。   记者:这次在山西采访时,听到这样的抱怨:铁检不愿意交,地方不愿意接。这是为什么?   周其华:属地管理要解决的另一个问题是在财政支出方面。铁路检法两家大约有7000多人,每年所需经费大约在3个亿左右。改制后这部分经费由地方负责,在经济发达地区可能不会有太大争议,但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则可能给当地财政带来相当大的负担。   对于铁路局来说,可能是件好事,因为他们减少了负担。铁检不愿意交,是考虑到眼前利益的减少;地方不愿接,是因为铁检的业务范围过窄,不仅增加了地方财政的负担,而且还增加了管理成本。   记者:已经完成改革的铁路公安,效果怎么样?对铁检改革有什么借鉴意义?   周其华:与铁路法院和检察院的改制不同,铁路公安改制在更早前已经开始。2009年9月,经过3批次特别安排的公务员考试,全国约有5万铁路公安民警身份由铁路工作人员转为公务员。此后,铁路公安局的招聘已经纳入2010年和201 1的中央直属机关公务员考试范围。   不过,铁路公安改制进展虽快,但改革并不彻底。从各地方铁路公安局招考公务员的信息中看到,目前铁路公安局在业务上受铁道部公安局和当地公安厅双重领导,属副厅级单位。   记者:铁检改革能否再进一步?   周其华:铁检人财物管理改革及移交后,虽然基本解决了企业负担铁检、司法人员公务员身份等管理问题,但是仍然存在交通运输领域法制和检察法律监督体制不统一,铁检司法管辖范围过窄、专门检察职能等司法资源利用不够等问题,影响国家交通网法治化建设。应以铁检为基础,整合开发交通专门检察司法资源,构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领导下的铁路、民航、水上运输三位一体的交通运输检察系统。   整合铁检构建交通运输专门检察院,不但有宪法法律依据,而且也符合交通运输领域司法、法律监督规律。   第一,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并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国家设置铁路、水上运输等专门检察院。可见,在条线管理的交通运输领域依法设立专门交通运输检察机关,就是宪法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专门人民检察院类型之一。   第二,铁路、民航、水运具备构建统一大交通检察的条件。三者交通运输性质、管理模式、交通运输司法特点及司法规律基本相同。设置交通运输检察院是铁路、民航、水运等交通运输领域司法专门性、专业性的特殊需要。我国铁路、民航、水运等交通运输网体系庞大复杂,运营管理形成相对独立动态社会,案件流动性、跨区域性、专业性等特性普遍存在,难于属地司法管辖。只有由专门公检法依法办理,才能满足这一特殊重要领域的法治需求。   第三,符合科学配置司法职权、节约司法资源的法制建设规律要求。目前,只在铁路领域设立了专门公检法机关,职能管辖过窄,浪费司法资源,而民航、水运交通体系只设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后中途转变为属地或指定管辖,办案体制机制不顺,法律监督难以到位。   记者:铁检改革的真正出路在哪里?   周其华:在目前的改革方向上还可以争取更进一步,改革既要打破部门化,也要打破地方化,即铁路法院脱离铁路系统后,还要独立于地方。   比如,由上而下设立自成体系的铁路法院,在首都设立铁路高级法院,铁路中级、基层法院按照铁路局、段分布领域设立,铁路高级法院人员由全国人大授权,最高法院任命,司法经费由国家财政划拨,司法行政和审判监督统一在最高法院,使之成为名实相副的专门法院。如果铁路司法能在打破司法地方化方面有所建树,或许还能为整个国家的司法体制打破地方化窠臼方面开辟蹊径,比如,司法机构设置打破行政区划限制,以保障司法权力的独立公正行使。

  记者:早在2005年,164名全国人大代表就提出了立法禁止在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法院、检察院的议案。此后,每逢全国“两会”,总是有代表、委员不断建议废除或改革铁路法院、检察院。为什么至今才下定决心?   周其华:党的十六大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形成更是今年两会的重要议题之一,而公检法机构和企业的彻底剥离,不仅是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需要。事实上,只有司法机构真正实现中立和独立,才能确保其权威和公正,而不至于为部门利益或企业利益“保安”。   记者:像山西铁检移交工作比较顺利,是因为它们全在一个省内,而对于那些跨着多个省的铁路检察院来说移交的时候会存在什么问题?   周其华:这次改革,被铁路司法人员称之为“交给地方”。“交给地方”意味着已经运转了将近30年的“条状管理”改为“块状管理”,领导关系会发生重大变化。   改制之前,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设立是和铁路局、铁路分局相对应的,而不是和地区相对应。一个铁检分院,可能管理着不同省市的基层铁检院。比如北京铁路局,对应着北京铁检分院,下辖北京市、天津市和石家庄基层铁检院。   改制后,天津和石家庄两家基层铁路检察院可能会出现两个“婆婆”:人财物“婆婆”属于天津市和石家庄市,业务“婆婆”属于北京市。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检察长应由人大任命,那么两地的检察长是由天津、石家庄任命,还是北京任命?两地检察院的工作,由天津、石家庄人大审查监督,还是由北京市人大审查监督?这可能是最扯皮的地方。   记者:这次在山西采访时,听到这样的抱怨:铁检不愿意交,地方不愿意接。这是为什么?   周其华:属地管理要解决的另一个问题是在财政支出方面。铁路检法两家大约有7000多人,每年所需经费大约在3个亿左右。改制后这部分经费由地方负责,在经济发达地区可能不会有太大争议,但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则可能给当地财政带来相当大的负担。   对于铁路局来说,可能是件好事,因为他们减少了负担。铁检不愿意交,是考虑到眼前利益的减少;地方不愿接,是因为铁检的业务范围过窄,不仅增加了地方财政的负担,而且还增加了管理成本。   记者:已经完成改革的铁路公安,效果怎么样?对铁检改革有什么借鉴意义?   周其华:与铁路法院和检察院的改制不同,铁路公安改制在更早前已经开始。2009年9月,经过3批次特别安排的公务员考试,全国约有5万铁路公安民警身份由铁路工作人员转为公务员。此后,铁路公安局的招聘已经纳入2010年和201 1的中央直属机关公务员考试范围。   不过,铁路公安改制进展虽快,但改革并不彻底。从各地方铁路公安局招考公务员的信息中看到,目前铁路公安局在业务上受铁道部公安局和当地公安厅双重领导,属副厅级单位。   记者:铁检改革能否再进一步?   周其华:铁检人财物管理改革及移交后,虽然基本解决了企业负担铁检、司法人员公务员身份等管理问题,但是仍然存在交通运输领域法制和检察法律监督体制不统一,铁检司法管辖范围过窄、专门检察职能等司法资源利用不够等问题,影响国家交通网法治化建设。应以铁检为基础,整合开发交通专门检察司法资源,构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领导下的铁路、民航、水上运输三位一体的交通运输检察系统。   整合铁检构建交通运输专门检察院,不但有宪法法律依据,而且也符合交通运输领域司法、法律监督规律。   第一,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并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国家设置铁路、水上运输等专门检察院。可见,在条线管理的交通运输领域依法设立专门交通运输检察机关,就是宪法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专门人民检察院类型之一。   第二,铁路、民航、水运具备构建统一大交通检察的条件。三者交通运输性质、管理模式、交通运输司法特点及司法规律基本相同。设置交通运输检察院是铁路、民航、水运等交通运输领域司法专门性、专业性的特殊需要。我国铁路、民航、水运等交通运输网体系庞大复杂,运营管理形成相对独立动态社会,案件流动性、跨区域性、专业性等特性普遍存在,难于属地司法管辖。只有由专门公检法依法办理,才能满足这一特殊重要领域的法治需求。   第三,符合科学配置司法职权、节约司法资源的法制建设规律要求。目前,只在铁路领域设立了专门公检法机关,职能管辖过窄,浪费司法资源,而民航、水运交通体系只设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后中途转变为属地或指定管辖,办案体制机制不顺,法律监督难以到位。   记者:铁检改革的真正出路在哪里?   周其华:在目前的改革方向上还可以争取更进一步,改革既要打破部门化,也要打破地方化,即铁路法院脱离铁路系统后,还要独立于地方。   比如,由上而下设立自成体系的铁路法院,在首都设立铁路高级法院,铁路中级、基层法院按照铁路局、段分布领域设立,铁路高级法院人员由全国人大授权,最高法院任命,司法经费由国家财政划拨,司法行政和审判监督统一在最高法院,使之成为名实相副的专门法院。如果铁路司法能在打破司法地方化方面有所建树,或许还能为整个国家的司法体制打破地方化窠臼方面开辟蹊径,比如,司法机构设置打破行政区划限制,以保障司法权力的独立公正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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