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

与一般企业不同,上市公司的投资者是社会公众。他们购买股票的目的是分享公司业绩增长的成果,从而获得资金的增值。为了对投资风险和收益做出合理判断,做出正确的投资选择,投资者需要了解和掌握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等有关信息。1因此,上市公司必须认真承担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信息披露的多种形态中,按照信息披露的目的和时间划分,可分为发行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而持续信息披露就是上市公司在股票发行结束、上市交易之后,仍然负有的信息披露的义务。2在现代各国的证券法中,持续性信息披露规则正在成为一项独立的系统的制度,它不仅令股票发行人和承销人负担募股信息披露责任,而且令发行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负担上市后的持续性信息披露责任,某些学者和专业人员甚至主张将其进一步扩展为内容更为广泛的“持续性责任”制度。依据这一制度,发行人公司及与之相关的当事人有责任真实、准确、完整且无误导地披露与拟发行股票有关的一切信息,有责任及时、准确、持续地披露与已上市股票价格和利益有关的一切信息,有责任抑制和避免一切影响持股人重大利益的欺诈或误导行为、内募交易行为、损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业竞争行为、关联交易行为和其他利益冲突行为。3

像世界各国的证券法制度一样,我国的证券法规也赋予上市公司以某种持续性信息披露责任。按照这一制度,上市后的股份有限公司负有公开、公平、及时地向全体股东披露一切有关其公司重要信息的持续性责任,以使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和重大事件置于投资公众的公开监督之下,以使上市公司的股票能够在有效、公开和充分知情的市场中进行交易。因此,中国人民大学的董安生教授认为,上市公司的持续性信息披露责任并不限于(甚至并不是)对上市前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的披露,这一责任更偏重于对公司上市后有关信息的定期披露和即时披露。4 1《股份公司股票发行与股票上市》,http://hi.baidu.com/jm_lin/blog/item/e48a012af5bce6395243c1d8.html,2009年2月15日 2王华,《浅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问题及防范》,http://www.51edu.com/zhiye/2008/1210/article_139814.html,2008年12月18日

3 《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 ,2009年2月15日 4 董安生《持续性责任》,,2009年2月15日

一、 我国信息披露的制度框架体系

我国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框架可以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基本法律。主要是指《证券法》、《公司法》等需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的国家基本法律,还包括《刑法》等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公司法》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了原则性规定。《证券法》是一部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最基本的法律,对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公开作了原则性规范。这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最基本的原则性要求,为整个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定下了基调。

第二层次是行政法规。主要包括:国务院于1993年4月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可转换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等。由于第一层次法律规范中只对信息披露作了原则性要求,因此需要国务院颁行相关的法规来加以具体明确,以提高其可操作性,便于在实务中贯彻实施。

第三层次规范主要是证监会制定的大量规章。证监会先制定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披露细则》”),以及根据《披露细则》制定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它们分别为: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十三号《季度报告内容和格式特别规定》。这些准则已经经过了几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2003进行的。还有1992年体改委制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对信息披露也作了一些规定,至今仍未失效。

第四层次是由证券交易所自行制定的一些自律性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2年修订本)》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

综上所述,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为主体,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基本框架。5

二、 持续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类型 5《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分析》http://www.mba163.com/glwk/cwgl/200606/57803.html,2008年12月19日

(一)持续性信息披露的范围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并将其发行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交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信息披露。《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在第三章《证券交易》中以专节的方式(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对此作了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公开披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一)招股说明书;(二)上市公告书;(三)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报;(四)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收购与合并公告。

按照学者们的认识,上市公司有责任持续披露的信息具有广泛的涵义,它不仅包括公司应当定期公布的法定报告,不仅包括法律所规定的重大事件,而且包括公司依法“必须公布的交易事项”,同时还包括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披露和内幕交易披露。凡属于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凡属于有助于平息对公司证券造市或操纵情况的信息,凡属于可能影响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信息,凡属于可能引起公司股份变动的信息,凡属于可能影响证券持有人证券利益的信息,凡属于涉及证券持有人公平待遇的信息,均在披露之列。6

(二)持续性信息披露的类型

根据我国《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及有关当事人负有持续性披露责任的信息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类:

1、定期报告

上市公司于每年上半年结束后的2个月内必须依法披露的中期报告(基准日为6月30日)、公司于每年年终后的4个月内必须依法披露的年度报告(基准日为12月31日)、公司于每年规定期限内必须依法披露的利润分配方案等。此类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须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则》的规定,年度报告所披露的公司财务报表必须经过审计。

2、重大事件临时公告

根据《证券法》、《股票条例》和《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凡发生了法规列举的重大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较6 董安生《信息披露的范围和类型》,2009年2月15日

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公司必须立即做出临时性公告。其中,法规中规定的重大事件包括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经营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重大债务、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23项。

3、公司收购公告

凡实施了公司收购行动的投资人,在其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和30%时,应当按照法定规则披露信息和进行收购公告。上市公司在收到收购人提交的报告时,也有责任做出公开披露。

4、其他信息披露

根据法规要求,在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市价产生较大影响或误导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传媒消息时,即使该消息不属实,上市公司也有责任立即在消息影响的范围内做出澄清公告。

上述定期报告的内容极多,是交易所监管的日常工作,而临时公告多数情况仅限于对重大事件进行公告。根据《证券法》、《股票条例》和《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发生此类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报告提交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并向社会公布,说明事件的实质”;这些重大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公司订立有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著影响;

(2)公司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项目、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发生了重大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5)公司未能归还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6)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超过其净资产10%的;

(7)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8)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

(9)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有显著影响;

(10)董事长、30%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11)持有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有较大变化;

(1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13)公司进入清算、破产状态,或者作出减资、合并、分立、申请破产决定的;

(14)公司章程的变更,注册资金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15)发生涉及公司的大额银行退票;

(16)公司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7)公司公开发行的债券或者已发行债券的数额的变更或增减;

(18)公司增资发行股票,或者其可转换公司债依规定转为股份;

(19)公司营业使用的主要资产抵押、出售或者报废,其价值超过其净资产30%的;

(21)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议的决定被法院依法撤销;

(22)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股权的大股东转让其股份;

(23)公司发生合并或者分立事件。

除上述列举外,其他任何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均应视为重大事件。7

三、持续性信息披露的方式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上市公司应该忠实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公司除应该按照强制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信息外,有义务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其披露信息的时间、方式能使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8

按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责任可以由证券法规定,也可以由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章规定,还可以由上市协议约定。但在中国目前的实践中,这一信息披露责任主要是依据证券法规的规定。其基本规则主要包括:

(1)、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将应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

(2)、在公司准备通过指定报刊和新闻媒介披露某一重大事件前,应当向中7董安生《信息披露的范围和类型》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42183,2009年2月15日

8 马祥华,《浅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问题及防范》,http://www.51edu.com/zhiye/2008/1210/article_139814.html,2008年12月18日

国证监会报告其披露方式和内容,如证监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上市公司的披露时机、披露方式和披露内容提出要求。

(3)、上市公司对于在报刊披露的报告、公告和信息,应当将副本同时报证监会、证交所备案,同时应在公司住所地、证交所和交易网点备置,供公众查阅。

(4)、上市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与证监会、证交所、新闻机构进行联系,并负责回答公众提出的问题。

(5)、凡发行有社会公众股和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其信息披露应当同时对境内外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文件译成英文的,应当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英文报刊上。

(6)、此外,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承销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对公司依法须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证券法第65条)9

从海外主要证券市场来看,日本、英国和台湾等都建立了专门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系统,美国、加拿大及台湾还建立了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投资者可以在证券公司营业处或通过互联网等现代化媒介尽快了解上市公司披露的即时信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载体主要为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还未建立类似的专用系统,也未能进行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化披露,因而影响了信息披露的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信息披露的时间与成本。借鉴海外证券市场经验,我国有必要建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利用最新信息技术改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手段。10

四、我国持续性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真实

真实性是信息有用的基础,不真实的信息不仅对使用者有害,而且也会对企业自身的管理活动产生误导,使人们的规划失灵,决策失误。信息管理者出于经营管理上的特殊考虑,蓄意歪曲或不愿意披露详细、真实的信息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上市公司根据需要,对会计报表进行积极式粉饰、消极式粉饰或均衡式粉饰以产生“理想”的会计报表的现象亦是屡见不鲜。

在琼民源案件,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琼民源)在深圳上市,公9 董安生《信息披露的方式》,,2009年2月15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分析》,2674A3},2009年2月15日 10

布1994年年度报告,每股收益不足一厘;1996年8月公布1996年年度中期报告,每股收益为0.227元;1997年公告1996年度报告称,1996年实现利润5.07亿元,本年度资本公积金增加6.57元,每股收益为0.867元。随后,市场反应强烈,该公司股价波动异常。1998年4月,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同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组成联合调查组查实,琼民源1996年年度报告和补充公告称:1996年“实现利润5.07亿元,资本公积金增加6.57亿元”的内容严重失实,虚构利润5.4亿元,虚增资本公积金6.57亿元。11

(二)信息披露不及时

证券信息具有很强的时间性和敏感度以及容易被内幕人利用等特点,这就要求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有关规则在规定的期限内以法定方式披露有关信息,以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取为做出理性投资决策所需要的信息,同时这也是防止内幕交易的有效手段。12

信息披露的不及时主要表现在临时性重大信息披露方面。由于股票市场监管机构往往难以准确确定一些重大事件系于何时发生,由此使监管的有效性显得不足。在此种情况下,公司往往根据自身利益需要而决定何时披露重大事件,甚至与庄家勾结,配合其操纵市场行为而择机披露,从而降低了相关会计信息及其他信息的及时性,直接影响到众多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如沈阳蓝田公司,其全资子公司湖北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在1998年6-8月间遭受百年未遇特大洪灾,造成经济损失约2180万元,但公司在6-8月间却并未就其遭受水灾这一事实向投资者发布任何临时报告。而且公司在8月21日正式中期报告时,亦依然不将此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予以披露。由于公司这一极端不负责任的推迟披露行径,加之庄家介入,借机操纵市场,使得该公司股价走势异常,其结果是,受灾消息披露的滞后使得操纵市场的庄家因恶炒该股而获利,而诸多不知情的散户却大为遭殃。

(三)信息披露不充分

充分披露是一条不可或缺的原则,只有充分披露,投资者才能根据足够的信息做出良好的判断。13然而,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我国上市公司为了树11

12任自力,《中国证券市场违规要案点评》,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61 页 李祥富《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及对策》,,2009年2月15日

13 李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若干问题及对策》,

立良好形象或为了其他目的,在披露信息时,对有利于公司的会计信息过量披露,而对不利于公司的信息则尽量不披露。实践中信息披露不充分的现象主要表现在:

1、.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的披露不规范,存在重形式、轻实质的问题。如一些公司不按照有关法规或上市规则披露其发生的关联交易,或声称并非重大关联交易,实则删繁就简,有意回避对关联交易的披露。

2、对企业偿债能力的披露不够。如不对应收帐款进行分析,或者对企业对外担保、或有负债的具体内容等的披露远远不够充分。

3、对资金投资去向及利润构成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近年来,许多上市公司非业务利润及投资收益占利润总额的比重越来越大,而这其中不少公司主要是依靠诸如股票、期货、房地产交易等投机性强的业务来获利,若如实地将资金投向予以披露,必然会引起投资者的警惕,所以信息披露时往往是一笔带过,总称为“对外投资收益”。

4、借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故意隐瞒重要的企业会计信息。目前,由于对会计信息中哪些属于商业秘密尚无明确界定,使得一些企业有机可乘,打着保护商业秘密的幌子,故意隐瞒真实的财务状况,避重就轻,对企业不利的消息不予披露。

5、披露部分信息仍过于简单,规范性及完整性有待提高。单一经营的上市公司只披露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及其增减变动情况,没有按主要产品品种披露其业务收入及其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所占的百分比。这不利于报表使用者按产品结构深入评价企业及其风险,预测企业未来发展趋势。多元化经营的上市公司只披露主营业务范围、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利润增减变动情况,没有进一步按行业分部和产品分部披露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及其构成情况,这也是一种不完整的分部信息披露形式。

五、小结

持续性信息披露对上市公司而言并不单纯是一种义务,更不应该将其视为负担。事实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好坏与否是其诚实信用的一种直接体现。国际上有关研究表明,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做得好的上市公司,其股价都相对高于 http://money.163.com/economy2003/editor_2003/041211/041211_265898.html,2008年12月20日

其他同类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建立起良好的诚信形象,将成为上市公司一笔不可多得的无形资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相反,拒绝或逃避披露义务,实质上是一种缺乏诚信的表现,最终将对投资者的信心产生影响

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

与一般企业不同,上市公司的投资者是社会公众。他们购买股票的目的是分享公司业绩增长的成果,从而获得资金的增值。为了对投资风险和收益做出合理判断,做出正确的投资选择,投资者需要了解和掌握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等有关信息。1因此,上市公司必须认真承担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信息披露的多种形态中,按照信息披露的目的和时间划分,可分为发行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而持续信息披露就是上市公司在股票发行结束、上市交易之后,仍然负有的信息披露的义务。2在现代各国的证券法中,持续性信息披露规则正在成为一项独立的系统的制度,它不仅令股票发行人和承销人负担募股信息披露责任,而且令发行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负担上市后的持续性信息披露责任,某些学者和专业人员甚至主张将其进一步扩展为内容更为广泛的“持续性责任”制度。依据这一制度,发行人公司及与之相关的当事人有责任真实、准确、完整且无误导地披露与拟发行股票有关的一切信息,有责任及时、准确、持续地披露与已上市股票价格和利益有关的一切信息,有责任抑制和避免一切影响持股人重大利益的欺诈或误导行为、内募交易行为、损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业竞争行为、关联交易行为和其他利益冲突行为。3

像世界各国的证券法制度一样,我国的证券法规也赋予上市公司以某种持续性信息披露责任。按照这一制度,上市后的股份有限公司负有公开、公平、及时地向全体股东披露一切有关其公司重要信息的持续性责任,以使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和重大事件置于投资公众的公开监督之下,以使上市公司的股票能够在有效、公开和充分知情的市场中进行交易。因此,中国人民大学的董安生教授认为,上市公司的持续性信息披露责任并不限于(甚至并不是)对上市前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的披露,这一责任更偏重于对公司上市后有关信息的定期披露和即时披露。4 1《股份公司股票发行与股票上市》,http://hi.baidu.com/jm_lin/blog/item/e48a012af5bce6395243c1d8.html,2009年2月15日 2王华,《浅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问题及防范》,http://www.51edu.com/zhiye/2008/1210/article_139814.html,2008年12月18日

3 《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 ,2009年2月15日 4 董安生《持续性责任》,,2009年2月15日

一、 我国信息披露的制度框架体系

我国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框架可以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基本法律。主要是指《证券法》、《公司法》等需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的国家基本法律,还包括《刑法》等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公司法》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了原则性规定。《证券法》是一部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最基本的法律,对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公开作了原则性规范。这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最基本的原则性要求,为整个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定下了基调。

第二层次是行政法规。主要包括:国务院于1993年4月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可转换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等。由于第一层次法律规范中只对信息披露作了原则性要求,因此需要国务院颁行相关的法规来加以具体明确,以提高其可操作性,便于在实务中贯彻实施。

第三层次规范主要是证监会制定的大量规章。证监会先制定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披露细则》”),以及根据《披露细则》制定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它们分别为: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十三号《季度报告内容和格式特别规定》。这些准则已经经过了几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2003进行的。还有1992年体改委制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对信息披露也作了一些规定,至今仍未失效。

第四层次是由证券交易所自行制定的一些自律性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2年修订本)》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

综上所述,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为主体,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基本框架。5

二、 持续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类型 5《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分析》http://www.mba163.com/glwk/cwgl/200606/57803.html,2008年12月19日

(一)持续性信息披露的范围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并将其发行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交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信息披露。《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在第三章《证券交易》中以专节的方式(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对此作了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公开披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一)招股说明书;(二)上市公告书;(三)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报;(四)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收购与合并公告。

按照学者们的认识,上市公司有责任持续披露的信息具有广泛的涵义,它不仅包括公司应当定期公布的法定报告,不仅包括法律所规定的重大事件,而且包括公司依法“必须公布的交易事项”,同时还包括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披露和内幕交易披露。凡属于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凡属于有助于平息对公司证券造市或操纵情况的信息,凡属于可能影响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信息,凡属于可能引起公司股份变动的信息,凡属于可能影响证券持有人证券利益的信息,凡属于涉及证券持有人公平待遇的信息,均在披露之列。6

(二)持续性信息披露的类型

根据我国《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及有关当事人负有持续性披露责任的信息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类:

1、定期报告

上市公司于每年上半年结束后的2个月内必须依法披露的中期报告(基准日为6月30日)、公司于每年年终后的4个月内必须依法披露的年度报告(基准日为12月31日)、公司于每年规定期限内必须依法披露的利润分配方案等。此类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须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则》的规定,年度报告所披露的公司财务报表必须经过审计。

2、重大事件临时公告

根据《证券法》、《股票条例》和《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凡发生了法规列举的重大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较6 董安生《信息披露的范围和类型》,2009年2月15日

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公司必须立即做出临时性公告。其中,法规中规定的重大事件包括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经营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重大债务、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23项。

3、公司收购公告

凡实施了公司收购行动的投资人,在其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和30%时,应当按照法定规则披露信息和进行收购公告。上市公司在收到收购人提交的报告时,也有责任做出公开披露。

4、其他信息披露

根据法规要求,在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市价产生较大影响或误导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传媒消息时,即使该消息不属实,上市公司也有责任立即在消息影响的范围内做出澄清公告。

上述定期报告的内容极多,是交易所监管的日常工作,而临时公告多数情况仅限于对重大事件进行公告。根据《证券法》、《股票条例》和《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发生此类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报告提交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并向社会公布,说明事件的实质”;这些重大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公司订立有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著影响;

(2)公司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项目、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发生了重大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5)公司未能归还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6)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超过其净资产10%的;

(7)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8)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

(9)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有显著影响;

(10)董事长、30%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11)持有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有较大变化;

(1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13)公司进入清算、破产状态,或者作出减资、合并、分立、申请破产决定的;

(14)公司章程的变更,注册资金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15)发生涉及公司的大额银行退票;

(16)公司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7)公司公开发行的债券或者已发行债券的数额的变更或增减;

(18)公司增资发行股票,或者其可转换公司债依规定转为股份;

(19)公司营业使用的主要资产抵押、出售或者报废,其价值超过其净资产30%的;

(21)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议的决定被法院依法撤销;

(22)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股权的大股东转让其股份;

(23)公司发生合并或者分立事件。

除上述列举外,其他任何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均应视为重大事件。7

三、持续性信息披露的方式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上市公司应该忠实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公司除应该按照强制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信息外,有义务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其披露信息的时间、方式能使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8

按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责任可以由证券法规定,也可以由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章规定,还可以由上市协议约定。但在中国目前的实践中,这一信息披露责任主要是依据证券法规的规定。其基本规则主要包括:

(1)、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将应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

(2)、在公司准备通过指定报刊和新闻媒介披露某一重大事件前,应当向中7董安生《信息披露的范围和类型》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42183,2009年2月15日

8 马祥华,《浅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问题及防范》,http://www.51edu.com/zhiye/2008/1210/article_139814.html,2008年12月18日

国证监会报告其披露方式和内容,如证监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上市公司的披露时机、披露方式和披露内容提出要求。

(3)、上市公司对于在报刊披露的报告、公告和信息,应当将副本同时报证监会、证交所备案,同时应在公司住所地、证交所和交易网点备置,供公众查阅。

(4)、上市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与证监会、证交所、新闻机构进行联系,并负责回答公众提出的问题。

(5)、凡发行有社会公众股和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其信息披露应当同时对境内外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文件译成英文的,应当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英文报刊上。

(6)、此外,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承销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对公司依法须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证券法第65条)9

从海外主要证券市场来看,日本、英国和台湾等都建立了专门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系统,美国、加拿大及台湾还建立了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投资者可以在证券公司营业处或通过互联网等现代化媒介尽快了解上市公司披露的即时信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载体主要为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还未建立类似的专用系统,也未能进行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化披露,因而影响了信息披露的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信息披露的时间与成本。借鉴海外证券市场经验,我国有必要建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利用最新信息技术改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手段。10

四、我国持续性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真实

真实性是信息有用的基础,不真实的信息不仅对使用者有害,而且也会对企业自身的管理活动产生误导,使人们的规划失灵,决策失误。信息管理者出于经营管理上的特殊考虑,蓄意歪曲或不愿意披露详细、真实的信息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上市公司根据需要,对会计报表进行积极式粉饰、消极式粉饰或均衡式粉饰以产生“理想”的会计报表的现象亦是屡见不鲜。

在琼民源案件,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琼民源)在深圳上市,公9 董安生《信息披露的方式》,,2009年2月15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分析》,2674A3},2009年2月15日 10

布1994年年度报告,每股收益不足一厘;1996年8月公布1996年年度中期报告,每股收益为0.227元;1997年公告1996年度报告称,1996年实现利润5.07亿元,本年度资本公积金增加6.57元,每股收益为0.867元。随后,市场反应强烈,该公司股价波动异常。1998年4月,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同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组成联合调查组查实,琼民源1996年年度报告和补充公告称:1996年“实现利润5.07亿元,资本公积金增加6.57亿元”的内容严重失实,虚构利润5.4亿元,虚增资本公积金6.57亿元。11

(二)信息披露不及时

证券信息具有很强的时间性和敏感度以及容易被内幕人利用等特点,这就要求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有关规则在规定的期限内以法定方式披露有关信息,以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取为做出理性投资决策所需要的信息,同时这也是防止内幕交易的有效手段。12

信息披露的不及时主要表现在临时性重大信息披露方面。由于股票市场监管机构往往难以准确确定一些重大事件系于何时发生,由此使监管的有效性显得不足。在此种情况下,公司往往根据自身利益需要而决定何时披露重大事件,甚至与庄家勾结,配合其操纵市场行为而择机披露,从而降低了相关会计信息及其他信息的及时性,直接影响到众多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如沈阳蓝田公司,其全资子公司湖北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在1998年6-8月间遭受百年未遇特大洪灾,造成经济损失约2180万元,但公司在6-8月间却并未就其遭受水灾这一事实向投资者发布任何临时报告。而且公司在8月21日正式中期报告时,亦依然不将此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予以披露。由于公司这一极端不负责任的推迟披露行径,加之庄家介入,借机操纵市场,使得该公司股价走势异常,其结果是,受灾消息披露的滞后使得操纵市场的庄家因恶炒该股而获利,而诸多不知情的散户却大为遭殃。

(三)信息披露不充分

充分披露是一条不可或缺的原则,只有充分披露,投资者才能根据足够的信息做出良好的判断。13然而,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我国上市公司为了树11

12任自力,《中国证券市场违规要案点评》,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61 页 李祥富《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及对策》,,2009年2月15日

13 李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若干问题及对策》,

立良好形象或为了其他目的,在披露信息时,对有利于公司的会计信息过量披露,而对不利于公司的信息则尽量不披露。实践中信息披露不充分的现象主要表现在:

1、.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的披露不规范,存在重形式、轻实质的问题。如一些公司不按照有关法规或上市规则披露其发生的关联交易,或声称并非重大关联交易,实则删繁就简,有意回避对关联交易的披露。

2、对企业偿债能力的披露不够。如不对应收帐款进行分析,或者对企业对外担保、或有负债的具体内容等的披露远远不够充分。

3、对资金投资去向及利润构成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近年来,许多上市公司非业务利润及投资收益占利润总额的比重越来越大,而这其中不少公司主要是依靠诸如股票、期货、房地产交易等投机性强的业务来获利,若如实地将资金投向予以披露,必然会引起投资者的警惕,所以信息披露时往往是一笔带过,总称为“对外投资收益”。

4、借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故意隐瞒重要的企业会计信息。目前,由于对会计信息中哪些属于商业秘密尚无明确界定,使得一些企业有机可乘,打着保护商业秘密的幌子,故意隐瞒真实的财务状况,避重就轻,对企业不利的消息不予披露。

5、披露部分信息仍过于简单,规范性及完整性有待提高。单一经营的上市公司只披露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及其增减变动情况,没有按主要产品品种披露其业务收入及其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所占的百分比。这不利于报表使用者按产品结构深入评价企业及其风险,预测企业未来发展趋势。多元化经营的上市公司只披露主营业务范围、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利润增减变动情况,没有进一步按行业分部和产品分部披露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及其构成情况,这也是一种不完整的分部信息披露形式。

五、小结

持续性信息披露对上市公司而言并不单纯是一种义务,更不应该将其视为负担。事实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好坏与否是其诚实信用的一种直接体现。国际上有关研究表明,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做得好的上市公司,其股价都相对高于 http://money.163.com/economy2003/editor_2003/041211/041211_265898.html,2008年12月20日

其他同类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建立起良好的诚信形象,将成为上市公司一笔不可多得的无形资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相反,拒绝或逃避披露义务,实质上是一种缺乏诚信的表现,最终将对投资者的信心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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