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审核流程

并购重组审核流程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包括:

1. 要约收购义务豁免

2.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备案

3.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

4. 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审批

5.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审批

一、审核流程图

(一)要约收购义务豁免、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备案等事项,审核流程为: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审批,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审批(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等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流程为:

二、主要审核环节简介

(一)受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7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3号)。

监管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按规定提出补正要求;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通知受理部门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正材料,或提交的补正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程序通知受理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二)初审

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监管处室根据申请项目具体情况等确定审核人员。并购重组审核实行双人审核制度,审核人员从法律和财务两个角度进行审阅,撰写预审报告。

(三)反馈专题会

反馈专题会主要讨论初审中的主要问题、拟反馈意见,通过集体决策方式确定反馈意见及审核意见。反馈专题会后,审核人员根据会议讨论结果修改反馈意见,履行内部签批程序后将反馈意见按程序转受理部门告知、送达申请人。

自受理材料至反馈意见发出期间为静默期,审核人员不接受申请人来访等其他任何形式的沟通交流。

(四)落实反馈意见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受理部门提交反馈回复意见,在准备回复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审核人员以会谈、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沟通。

需要当面沟通的,上市公司监管部将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办公场所与申请人、申请人聘请的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会谈。

(五)审核专题会

审核专题会主要讨论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审核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讨论决定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是否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

审核专题会决定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上市公司监管部通知相关上市公司向交易所申请停牌事宜。

审核专题会认为重组方案尚有需要进一步落实的重大问题、暂不提交重组会审核的,上市公司监管部将再次发出书面反馈意见。

(六)并购重组委会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并购重组委会议应至少提前4个工作日发布会议公告,公布申请人名单、会议时间、参会委员名单等。并购重组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每次会议由5名委员参会独立表决,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表决后,证监会发布审核结果公告。

并购重组委会议认为申请人应就相关问题进一步落实的,将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七)落实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

对于并购重组委会议的表决结果及书面审核意见,监管部将于会议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及其财务顾问进行书面反馈。

申请人应当在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监管部提交书面回复材料。监管部对审核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将核实结果向参会委员反馈。

(八)审结归档

监管部履行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并购重组签批程序后,审结发文,完成申请文件归档工作。

三、审核相关的其他事项

根据审核需要,监管部可以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19条规定,直接或者委托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对有关举报材料,可以要求申请人或负有法定职责的有关中介机构作出书面说明、直接或

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实地核查。

并购重组审核过程中的终止审查、中止审查分别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20条、第22条的规定执行。

审核过程中遇到现行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上市公司监管部将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

并购重组审核流程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包括:

1. 要约收购义务豁免

2.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备案

3.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

4. 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审批

5.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审批

一、审核流程图

(一)要约收购义务豁免、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备案等事项,审核流程为: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审批,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审批(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等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流程为:

二、主要审核环节简介

(一)受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7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3号)。

监管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按规定提出补正要求;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通知受理部门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正材料,或提交的补正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程序通知受理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二)初审

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监管处室根据申请项目具体情况等确定审核人员。并购重组审核实行双人审核制度,审核人员从法律和财务两个角度进行审阅,撰写预审报告。

(三)反馈专题会

反馈专题会主要讨论初审中的主要问题、拟反馈意见,通过集体决策方式确定反馈意见及审核意见。反馈专题会后,审核人员根据会议讨论结果修改反馈意见,履行内部签批程序后将反馈意见按程序转受理部门告知、送达申请人。

自受理材料至反馈意见发出期间为静默期,审核人员不接受申请人来访等其他任何形式的沟通交流。

(四)落实反馈意见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受理部门提交反馈回复意见,在准备回复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审核人员以会谈、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沟通。

需要当面沟通的,上市公司监管部将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办公场所与申请人、申请人聘请的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会谈。

(五)审核专题会

审核专题会主要讨论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审核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讨论决定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是否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

审核专题会决定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上市公司监管部通知相关上市公司向交易所申请停牌事宜。

审核专题会认为重组方案尚有需要进一步落实的重大问题、暂不提交重组会审核的,上市公司监管部将再次发出书面反馈意见。

(六)并购重组委会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并购重组委会议应至少提前4个工作日发布会议公告,公布申请人名单、会议时间、参会委员名单等。并购重组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每次会议由5名委员参会独立表决,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表决后,证监会发布审核结果公告。

并购重组委会议认为申请人应就相关问题进一步落实的,将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七)落实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

对于并购重组委会议的表决结果及书面审核意见,监管部将于会议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及其财务顾问进行书面反馈。

申请人应当在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监管部提交书面回复材料。监管部对审核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将核实结果向参会委员反馈。

(八)审结归档

监管部履行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并购重组签批程序后,审结发文,完成申请文件归档工作。

三、审核相关的其他事项

根据审核需要,监管部可以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19条规定,直接或者委托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对有关举报材料,可以要求申请人或负有法定职责的有关中介机构作出书面说明、直接或

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实地核查。

并购重组审核过程中的终止审查、中止审查分别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20条、第22条的规定执行。

审核过程中遇到现行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上市公司监管部将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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