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思考

  一、什么是人权?

  

  所谓人权,是指人依其自然本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或者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权是人类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在古希腊、古罗马以及欧洲中世纪的自然法学者中,曾提出过"自然权利"的概念,实际上已经产生了人权的思想萌芽,在我国古代文化中也出现过向往大同的人权理想。但在奴隶社会,奴隶们没有起码的做人资格;在封建社会,封建等级特权、君权、神权使人的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被禁锢、扼杀,人们没有基本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利,因此,还不可能产生现代意义上的人权概念。

  现代意义上的人权概念,是由17、18世纪的欧洲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中世纪的神权统治和封建特权提出来的,是反抗封建国家压迫、专制、特权和等级制度的产物。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被称为第一次人权运动。英国思想家J.洛克系统论述了"天赋人权"的理论。指出人类天生就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人权是人的本性的要素,不可转让、放弃和剥夺;人权的根本内容是人的自由、生存和财产等"自然权利"。"天赋人权"论用"人权"取代"神权",用"民权"反对"君权",反映了新兴资产阶级的要求,论证了资产阶级剥夺封建特权的合理性,成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有力思想武器。到了18世纪欧美资产阶级革命,先进的思想家们把"人权"引入政治领域。例如法国思想家J.-J.卢梭根据"天赋人权"的原则,将资产阶级自由、平等的思想进一步发展成为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论。鲜明地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等口号,要求废除封建等级制度,建立资产阶级统治的国家,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政治主张。1776年发表的美国《独立宣言》明确宣布"人人生而平等",并把人权概括为"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被马克思称为"世界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发表了《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明确宣布"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并把人权概括为"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至此,西方各国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人权被明确载入宪法,成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

  资产阶级把人权概念转变为国家的法律和政治制度,但在实践中,资本主义制度却又限制了人权价值的充分体现。法律上的平等是以事实上的不平等为内容的,金钱的特权代替了封建的世袭特权。恩格斯曾尖锐地指出:"资产阶级消灭了国内各个现存等级之间一切旧的差别,取消了一切依靠专横而取得的特权和豁免权。"而"用金钱的特权代替已往的一切个人特权和世袭特权"。资产阶级的人权观,注重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政治权利。如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和平集会自由、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等,但避而不谈个人在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注重强调法律地位、政治地位的平等,却避而不谈经济地位的平等。因此,资产阶级的人权有其局限性,从本质上讲,这种人权是资产阶级的特权。

  19世纪中期,以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产生为标志,人权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反映了人类追求解放和全面自由发展的美好愿望。但要实现人权的真正理想,首先必须推翻一切剥削制度,实现共产主义。"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是人权思想史上的一个里程碑。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第一次在人类历史上使占社会人口绝大多数的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群众享有了广泛的基本人权,这使人权概念的内涵得到了极大的深化和发展。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与资产阶级人权观的主要区别,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即普遍的人权和真正的平等。所谓普遍的人权,就是使人享有相同的地位、权利和尊严。一切人,不分种族、性别、宗教、社会出身、财产等区别,都有资格享有人权。所谓真正的平等,就是不仅要实现法律地位、政治地位的平等,而且要实现经济地位的平等。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说:"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

  第二次世界大战给人类社会带来无尽的灾难,是对人类社会人权价值的无情践踏。1945年通过的《联合国宪章》第一次把"促进对人权的尊重"确立为联合国三项宗旨之一,使人权成为一个被各国广泛关注的共同话题。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次从全球性角度确立了人权的崇高地位,标志着人权已经成为我们时代的观念,受到了不同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国家的普遍接受和承认。

  《世界人权宣言》把人权概括为:"人人享有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并免于恐惧和匮乏。"言论、信仰的自由和免于恐惧,指的是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属于资产阶级人权观的合理内核。免于匮乏,则是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利,吸纳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最为重要的内容,使人权具有了普遍而又真实的内容。概括地说,当今世界的人权,包括两大方面:一是人类的自由和免于恐惧,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二是免于匮乏,即公民应该享有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前者是指一些涉及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权利。因此,现代意义上的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构成的统一整体,割裂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能真正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怎样尊重和保障人权?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尊重人权,要求我们在思想上充分地认识到人权的重要性,在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方面切实重视人权,在具体的社会生活中呵护人权。保障人权,则要求我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不断地为实现人权创造必要的经济、文化和政治条件。人权从人们应当享有的权利到法定的权利,再到实际享有的权利,需要一个过程。尊重和保障人权,必须创造实实在在的主观和客观条件,否则,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首先,我们要加强人权教育,在全社会普遍树立起尊重人权的价值理念。

  我们首先要增强党政领导干部和司法人员的人权意识。只有提高了他们的人权意识,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目标才能实现,人权才有保障。为此,必须抛弃仍然存在于部分领导干部头脑中的那些官本位思想、等级特权思想,使他们能够怀着深厚的感情对待人民群众,明白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予,不滥用手中的权力,更不能利用手中的权力谋私利,而是能够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必须摈弃存在于部分领导干部头脑中的GDP迷信,走出盲目追求GDP的增长,忽视人的全面发展的发展观;必须杜绝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政绩观,真正从关心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入手,切实改善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存状况和发展条件。

  在加强人权教育过程中,我们还要注重对人民群众人权意识的培养。我们历经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官本位思想对人民的毒害很深。"官"、"权威"、"等级"、"服从"等观念根深蒂固,人民群众的人权意识还很淡漠,"公民"、"自由"、"尊严"、"尊重"、"平等"等现代人权概念对他们还显得十分陌生。他们还不懂得举起人权的旗帜,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为此,我们在进行人权教育的过程中,在宣传人权神圣性的同时,千万不能够将人权神秘化,把人权变成老百姓可望而不可及的东西。要让老百姓认识到人权并不是什么神秘的东西,而是老百姓自身应该享有的做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尊重人权,就是要尊重人的生命、人的自由、人的健康、人的人格、人的尊严、人的劳动、人的价值、人的权利、人的个性、人的能力等等。同时,我们还要告诉老百姓,人权除了这些人身、经济、社会权利而外,还有政治权利。要让老百姓认识到,政府的权力是人民群众授予的,应该受到人民群众的监督;政府的职责就是为人民服务,而不是管人民的工具,人民有权要求得到政府的服务,而不需要向政府官员恳求恩赐;人民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通过对人民群众的人权教育,不仅使他们具有人权意识,更重要的是使他们具有维权意识,只有这样,人权才能够得到真正的尊重,损害人权,践踏人权的行为才没有存在的土壤。

  其次,我们必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致力于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健康地发展,为充分地尊重和保障人权创造必要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条件。

  科学的发展观,就是坚持以人为本,把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统一起来。为此,必须按照"五个统筹" 的要求推进改革和发展,这既是解决我国发展问题的基本方针,同时也是实现我国广大人民普遍人权的突破口。通过统筹城乡发展,实行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互动、协调发展,有效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最终解决"三农"问题,为实现广大农民的基本人权打下坚实的基础;通过统筹区域发展,形成东中西互动、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为实现不同地域人群的基本人权创造条件;通过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充分关注人民群众的就业、劳动保障、教育、医疗卫生、科学文化等社会发展事业,促进社会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通过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生态保护型社会,为子孙后代的永续发展预留空间;通过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发,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更好地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科学发展观的实质,就是要抓住和用好战略机遇期,实现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其本质和核心,就是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多方面的需求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这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尊重和实现人权的首要条件。

  此外,必须从政治法律制度的高度充分保障人权。

  人权入宪,既是落实我们党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唤起全社会人权意识的需要,又是从政治法律制度的高度建立人权保障机制的需要。人权不转化为法定权利,就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和权威,就无法同专制、特权等反人权的东西相抗衡,人权就难以实现。人权入宪,意味着我们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人权建设,同时,也为将人权具体化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中去提供了宪法保障。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普通公民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即禁止普通公民相互间的侵犯;第二,国家机关不得侵犯这些权利,即公权力不得侵犯合法的私权利;第三,当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国家有义务提供保护。保护人权是国家和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是公共权力存在的根据和目的。

  因此,必须加快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范公共权力的运作,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提供切实的政治法律条件。人权入宪并不等于人权的自动实现。在我国的宪法中,虽然以前没有明确的"人权"字眼,但并不等于我们以前不重视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就是我国公民人权的宣言书;关于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规定,就是人权保护的利剑。但是,由于受传统的封建政治法律文化的影响,形形色色的人治思想、特权思想、官本位思想和等级观念在党内和社会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加之我国政治体制的不完善和人们人权意识还不高,导致现实社会中侵害人权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相关的保护人权的法律法规还不配套,还缺乏与宪法相衔接的人权法律体系;二是行政机关往往强调公共权力的管理职能,忘记了公共权力的服务职能,现代政治法律制度保护人权的基本价值受到不同程度的忽视;三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大量存在,司法领域的腐败使其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功能大打折扣。为此,要真正从政治法律制度上为人权提供保障,还需要做许许多多的工作。首先,要以人权入宪为契机,抓紧建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体系。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均涉及到人权保护的方方面面。一方面,我们要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一些保护人权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我们要加紧清理现有的法律法规,清除那些违背人权保护原则的一些规定;其次,要切实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通过管理理念、管理职能、管理体制、管理机制、管理方式和政府工作人员行为方式的创新,实现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必追究,使政府切实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此外,要通过司法体制改革,使司法机关能够公正独立的进行司法活动,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切实承担其保护人权的法律功能。

  一、什么是人权?

  

  所谓人权,是指人依其自然本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或者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权是人类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在古希腊、古罗马以及欧洲中世纪的自然法学者中,曾提出过"自然权利"的概念,实际上已经产生了人权的思想萌芽,在我国古代文化中也出现过向往大同的人权理想。但在奴隶社会,奴隶们没有起码的做人资格;在封建社会,封建等级特权、君权、神权使人的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被禁锢、扼杀,人们没有基本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利,因此,还不可能产生现代意义上的人权概念。

  现代意义上的人权概念,是由17、18世纪的欧洲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中世纪的神权统治和封建特权提出来的,是反抗封建国家压迫、专制、特权和等级制度的产物。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被称为第一次人权运动。英国思想家J.洛克系统论述了"天赋人权"的理论。指出人类天生就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人权是人的本性的要素,不可转让、放弃和剥夺;人权的根本内容是人的自由、生存和财产等"自然权利"。"天赋人权"论用"人权"取代"神权",用"民权"反对"君权",反映了新兴资产阶级的要求,论证了资产阶级剥夺封建特权的合理性,成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有力思想武器。到了18世纪欧美资产阶级革命,先进的思想家们把"人权"引入政治领域。例如法国思想家J.-J.卢梭根据"天赋人权"的原则,将资产阶级自由、平等的思想进一步发展成为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论。鲜明地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等口号,要求废除封建等级制度,建立资产阶级统治的国家,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政治主张。1776年发表的美国《独立宣言》明确宣布"人人生而平等",并把人权概括为"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被马克思称为"世界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发表了《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明确宣布"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并把人权概括为"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至此,西方各国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人权被明确载入宪法,成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

  资产阶级把人权概念转变为国家的法律和政治制度,但在实践中,资本主义制度却又限制了人权价值的充分体现。法律上的平等是以事实上的不平等为内容的,金钱的特权代替了封建的世袭特权。恩格斯曾尖锐地指出:"资产阶级消灭了国内各个现存等级之间一切旧的差别,取消了一切依靠专横而取得的特权和豁免权。"而"用金钱的特权代替已往的一切个人特权和世袭特权"。资产阶级的人权观,注重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政治权利。如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和平集会自由、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等,但避而不谈个人在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注重强调法律地位、政治地位的平等,却避而不谈经济地位的平等。因此,资产阶级的人权有其局限性,从本质上讲,这种人权是资产阶级的特权。

  19世纪中期,以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产生为标志,人权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反映了人类追求解放和全面自由发展的美好愿望。但要实现人权的真正理想,首先必须推翻一切剥削制度,实现共产主义。"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是人权思想史上的一个里程碑。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第一次在人类历史上使占社会人口绝大多数的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群众享有了广泛的基本人权,这使人权概念的内涵得到了极大的深化和发展。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与资产阶级人权观的主要区别,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即普遍的人权和真正的平等。所谓普遍的人权,就是使人享有相同的地位、权利和尊严。一切人,不分种族、性别、宗教、社会出身、财产等区别,都有资格享有人权。所谓真正的平等,就是不仅要实现法律地位、政治地位的平等,而且要实现经济地位的平等。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说:"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

  第二次世界大战给人类社会带来无尽的灾难,是对人类社会人权价值的无情践踏。1945年通过的《联合国宪章》第一次把"促进对人权的尊重"确立为联合国三项宗旨之一,使人权成为一个被各国广泛关注的共同话题。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次从全球性角度确立了人权的崇高地位,标志着人权已经成为我们时代的观念,受到了不同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国家的普遍接受和承认。

  《世界人权宣言》把人权概括为:"人人享有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并免于恐惧和匮乏。"言论、信仰的自由和免于恐惧,指的是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属于资产阶级人权观的合理内核。免于匮乏,则是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利,吸纳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最为重要的内容,使人权具有了普遍而又真实的内容。概括地说,当今世界的人权,包括两大方面:一是人类的自由和免于恐惧,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二是免于匮乏,即公民应该享有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前者是指一些涉及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权利。因此,现代意义上的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构成的统一整体,割裂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能真正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怎样尊重和保障人权?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尊重人权,要求我们在思想上充分地认识到人权的重要性,在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方面切实重视人权,在具体的社会生活中呵护人权。保障人权,则要求我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不断地为实现人权创造必要的经济、文化和政治条件。人权从人们应当享有的权利到法定的权利,再到实际享有的权利,需要一个过程。尊重和保障人权,必须创造实实在在的主观和客观条件,否则,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首先,我们要加强人权教育,在全社会普遍树立起尊重人权的价值理念。

  我们首先要增强党政领导干部和司法人员的人权意识。只有提高了他们的人权意识,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目标才能实现,人权才有保障。为此,必须抛弃仍然存在于部分领导干部头脑中的那些官本位思想、等级特权思想,使他们能够怀着深厚的感情对待人民群众,明白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予,不滥用手中的权力,更不能利用手中的权力谋私利,而是能够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必须摈弃存在于部分领导干部头脑中的GDP迷信,走出盲目追求GDP的增长,忽视人的全面发展的发展观;必须杜绝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政绩观,真正从关心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入手,切实改善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存状况和发展条件。

  在加强人权教育过程中,我们还要注重对人民群众人权意识的培养。我们历经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官本位思想对人民的毒害很深。"官"、"权威"、"等级"、"服从"等观念根深蒂固,人民群众的人权意识还很淡漠,"公民"、"自由"、"尊严"、"尊重"、"平等"等现代人权概念对他们还显得十分陌生。他们还不懂得举起人权的旗帜,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为此,我们在进行人权教育的过程中,在宣传人权神圣性的同时,千万不能够将人权神秘化,把人权变成老百姓可望而不可及的东西。要让老百姓认识到人权并不是什么神秘的东西,而是老百姓自身应该享有的做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尊重人权,就是要尊重人的生命、人的自由、人的健康、人的人格、人的尊严、人的劳动、人的价值、人的权利、人的个性、人的能力等等。同时,我们还要告诉老百姓,人权除了这些人身、经济、社会权利而外,还有政治权利。要让老百姓认识到,政府的权力是人民群众授予的,应该受到人民群众的监督;政府的职责就是为人民服务,而不是管人民的工具,人民有权要求得到政府的服务,而不需要向政府官员恳求恩赐;人民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通过对人民群众的人权教育,不仅使他们具有人权意识,更重要的是使他们具有维权意识,只有这样,人权才能够得到真正的尊重,损害人权,践踏人权的行为才没有存在的土壤。

  其次,我们必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致力于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健康地发展,为充分地尊重和保障人权创造必要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条件。

  科学的发展观,就是坚持以人为本,把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统一起来。为此,必须按照"五个统筹" 的要求推进改革和发展,这既是解决我国发展问题的基本方针,同时也是实现我国广大人民普遍人权的突破口。通过统筹城乡发展,实行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互动、协调发展,有效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最终解决"三农"问题,为实现广大农民的基本人权打下坚实的基础;通过统筹区域发展,形成东中西互动、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为实现不同地域人群的基本人权创造条件;通过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充分关注人民群众的就业、劳动保障、教育、医疗卫生、科学文化等社会发展事业,促进社会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通过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生态保护型社会,为子孙后代的永续发展预留空间;通过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发,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更好地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科学发展观的实质,就是要抓住和用好战略机遇期,实现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其本质和核心,就是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多方面的需求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这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尊重和实现人权的首要条件。

  此外,必须从政治法律制度的高度充分保障人权。

  人权入宪,既是落实我们党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唤起全社会人权意识的需要,又是从政治法律制度的高度建立人权保障机制的需要。人权不转化为法定权利,就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和权威,就无法同专制、特权等反人权的东西相抗衡,人权就难以实现。人权入宪,意味着我们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人权建设,同时,也为将人权具体化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中去提供了宪法保障。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普通公民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即禁止普通公民相互间的侵犯;第二,国家机关不得侵犯这些权利,即公权力不得侵犯合法的私权利;第三,当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国家有义务提供保护。保护人权是国家和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是公共权力存在的根据和目的。

  因此,必须加快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范公共权力的运作,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提供切实的政治法律条件。人权入宪并不等于人权的自动实现。在我国的宪法中,虽然以前没有明确的"人权"字眼,但并不等于我们以前不重视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就是我国公民人权的宣言书;关于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规定,就是人权保护的利剑。但是,由于受传统的封建政治法律文化的影响,形形色色的人治思想、特权思想、官本位思想和等级观念在党内和社会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加之我国政治体制的不完善和人们人权意识还不高,导致现实社会中侵害人权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相关的保护人权的法律法规还不配套,还缺乏与宪法相衔接的人权法律体系;二是行政机关往往强调公共权力的管理职能,忘记了公共权力的服务职能,现代政治法律制度保护人权的基本价值受到不同程度的忽视;三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大量存在,司法领域的腐败使其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功能大打折扣。为此,要真正从政治法律制度上为人权提供保障,还需要做许许多多的工作。首先,要以人权入宪为契机,抓紧建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体系。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均涉及到人权保护的方方面面。一方面,我们要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一些保护人权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我们要加紧清理现有的法律法规,清除那些违背人权保护原则的一些规定;其次,要切实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通过管理理念、管理职能、管理体制、管理机制、管理方式和政府工作人员行为方式的创新,实现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必追究,使政府切实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此外,要通过司法体制改革,使司法机关能够公正独立的进行司法活动,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切实承担其保护人权的法律功能。


相关内容

  • "我看两会"主题团日活动总结
  • 团日活动时间:xx年3月10日 活动地点:维义楼2203 活动对象:09法学2班全体同学 活动目的:为了响应学院团委的号召,将“学法为民,习政报国”的理念深入到每一个同学的内心,关注国家政治、经济、法制等方面的重要事纪,举行本次团日活动。希望通过此次活动,让同学们了解“两会”的知识内容,激发爱国热情 ...

  • 关于法的溯及力问题和法律不溯既往原则的若干新思考
  • 2010年第5期法治研究 关于法的溯及力问题和法律不溯既往原则的若干新思考 朱力宇 * 摘要:国内法理学界对法的溯及力问题和法律不溯既往原则的研究有所不足,我国应当确立法律不 溯既往原则的宪法位阶,因为这一原则具有重要的人权价值.法律不溯既往原则在公法和私法领域都有"例外",即某 ...

  • 关于劳动者人权保障的几点思考
  • 关于劳动者人权保障的几点思考 作者:熊科贻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7期 摘 要 在社会发展的过程当中,对于劳动者人权的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我国劳动者人权保障是通过<劳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实现的.<劳动法>不仅是对劳动关系的平衡,更是对劳动者人 ...

  • 第七章树立法治观念尊重法律权威
  • 第七章 树立法治观念 尊重法律权威 一.教学内容和目的 教学内容:教材第七章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教学,使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治观念,培养法治思维,维护法律权威,养成心中有法.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习惯,成为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 ...

  • 论流浪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 2007年5月第17卷 第3期 榆林学院学报 JOURNAL OF YULIN COLLEGE M ay . 2007Vol . 17No . 3 论流浪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沈跃东 (福州大学法学院, 福州福建350002) 摘 要:我国流浪儿童的受义务教育权问题, 无论是法律规定, 还是社会实 ...

  • 基于新刑诉法证人条件及其权利保障问题的思考
  •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基于新刑诉法证人条件及其权利保障问题的思考 作者:王晴晴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5期 摘 要 在刑事案件中,证人的证词作为证据的重要形式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及法院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十一届全国人 ...

  • 论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方式的培养
  • 摘 要: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进程能否顺利推进,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社会主义法治思维能否深入人心.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逐步培养大学生的法治思维方式,形成运用法治思维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是教育者面临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 依法治国 法治思维方式 大学生 法治思维方式指人们按照法 ...

  • 关于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 「内容提要」沉默权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它是被告人的防御权.人格权,是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权:它具有体现刑事诉讼价值.丰富刑事诉讼职能.实现刑事诉讼结构公正.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作用:没有沉默权的权利体系是不完备的权利体系.本文试图通过对沉默权内涵的浅述,并联系我国具体的司法实际,阐述在我国设 ...

  • 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义
  • 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的意义 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的意义是什么?这是我国历史上,人权第一次明确地载入宪法.这不仅仅是宪法学界.人权理论界的一件重大事件,而且在我国人权实践.政治生活中具有深远意义.人权载入宪法是一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