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 赁 合 同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乙方对徐州市场充分调研的前提下,签订本合同:
一、 定义及相关解释
本协议以下术语的含义如下:
“建筑性问题”是指该物业的房屋结构或该物业的公共部分的问题及该建筑特殊性功能要求。
“政府机构”是指任何有权行使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或其它政府管理职能的国家各级行政机构或其附属机构。
“甲方的关联方”是指甲方的母公司、子公司、合资伙伴、被授权人或特许经营者,及甲方合并有关机构的母公司、子公司、合资伙伴、被授权人或特许经营者。
“日”是指公历日。
“工作日”是指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除非特别说明,本合同中提及的“面积”和“平方米”概念,均按照建筑面积计算。
二、 房屋概况及用途
1. 甲方的房屋位于徐州
2. 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将该物业经营乙方在使用该物业时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3. 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之前,乙方不得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租赁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承担年租金的20%的违约金,并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一周内迁出。
三、租赁经营期限
1. 租赁经营期限为。即自
四、支付方式
1. 乙方应当自该房屋交接之日起,每/年)缴纳一次该房屋的租赁费。
2. 乙方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甲方预付下(半年/年)租赁费,如缴费日期遇法定节假日,乙方应在法定节假日前缴纳租赁费,甲方可以提醒乙方及时缴纳租赁费,但乙方不得以甲方未提醒为由延误缴费,乙方未及时缴纳租赁费,视为放弃经营,甲方有权收回并转租他人。
五、物业及相关费用
1. 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为人民币/月/平方米,物业费共计人民币/月,物业管理费由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纳,自“该物业”交接之日起,每壹年缴纳一次“该物业”的物业管理费,首次缴费日期为接收“该物业”之日。
2. 对于电费、水费、通讯费用(如有)、煤气费(如有)等公共事业费用,由乙方按其实际使用数量按具体的收费标准向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缴纳。
3. 店铺用电为充电卡式,乙方如需用电,需要先到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中心处购买电卡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含补充协议)按时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公共事业费等先关费用,甲方可以从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款项及扣除应支付而未付金额的每日1%的滞纳金。在此情况下,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其所扣除的款项及相关依据,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补足被扣减的金额,逾期未补足的,乙方应当按每逾期一个工作日向甲方支付未付金额的1%的滞纳金。
六、物业的交付
甲方在于 年 月 日或之前,将租赁场地妥善交付给乙方,如甲方延期支付,则合同期顺延,甲方不承担任何因延期而支付产生的相关责任。
七、免租期
1. 装修免租期,装修免租期为15日,自交付日起算:为明确起见,装修免租期不包括在租赁期内,租赁期限再免租期满之日起算。
2. 在免租期内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租金,但乙方仍然按本协议的规定缴纳免租期间的管理费、水费、电费、煤气(如有)等其他费用。
3. 乙方在装修免租期内未能装修完毕或经甲方同意后在装修期届满时扔持续进行装修的,则不再是有装修免租期的权利。
4. 在租赁期内,由于乙方的违约,提前脱租等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应补缴免租期间的租金,且甲方不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
5. 由于甲方的原因而影响乙方正常开业的,乙方迟延开业的天数应当计入免租期,同时免租期延长。
八、合同履约保证金
1. 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当于按甲方收取合同履约保证金后1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乙方如未按约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则每延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应付款项1%的违约金。乙方应当确保本合同期限内向甲方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
2. 在租赁期内,合同履约保证金可以作为甲方对乙方延迟支付租赁的费用、租赁区域房屋修复保养费、违约或其他费用的扣款。
3. 履约保证金被用于扣除上述款项后,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的三个工作日内,补足所有被扣金额,否则,每延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应补足款项1%的违约金。
九、租赁或转让
1. 乙方转让商铺和转项经营须经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的转租、转让商铺合同无效,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租赁合同,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乙方的私下转项、转赁和转让行为将采取罚款并收回该商铺重新招商等措施。
2. 乙方进场前需要对商铺进行装修,装修效果图需要提交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装修。
3. 乙方装修商铺后需对商铺办理消防批准手续,需乙方自行办理并承担全部费用。
十、保险
乙方须向资信度良好的保险公司为财产和利益购买相应的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财产险、附加盗窃险、营业中断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以维护其自身的利益并保证在租赁期限内维持该保单持续有效。
十一、物业的返还
1. 甲方与乙方如未达成续租协议,乙方应在本协议的终止之日当天返还该物业,逾期不返还该物业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按上月每日租金的五倍向甲方支付该物业的占用使用费。
2. 乙方应当按“该物业”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给甲方,双方应当在租赁期届满或提前终止之日起的十五日内相互结清各自应担承担的费用。“该物业”的钥匙,乙方应在租赁期届满日或提前结束租赁期限的届满日交还甲方。
3. 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撤场时间后遗留下的装饰、家具、装备、物件、物料、设备或其他物品,则视为乙方放弃前述物品,甲方可以以任何方式处理前述物品,乙方需要承担由遗留物品占用时间给甲方造成的相关利益损失进行赔偿,甲方也可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十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提供“该物业”。
2. 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按照协议约定收回租赁场地。
十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的经营范围、经营品种必须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后方能经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随意增减或变动经营范经营品种,否则视为违约。
2.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如出现质量、卫生、投诉或造成其他损害时,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职能部门要求甲方处理及赔偿时,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
3. 在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应自觉维护甲方声誉,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个人健康证、上岗证等),必须严格执行符合政府有关商品的质量、物价、计量、安全、消防、卫生、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一旦违反,乙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
4. 乙方不得将经营的设施、场地和商品向任何单位、个人做抵押、担保、转让、租赁,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收回场地,一切费用不予退回。
5. 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及相关规定,依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6. 乙方应按规定时间、规定数额缴纳租赁水、电费及其他有偿服务费。
7. 乙方不得擅自改造门面,如有利于租赁经营需要改造的,必须向甲方提出申请,待书面同意后方可改造。
8. 乙方须负责把“该物业”及周边公共区域的垃圾、废物,在甲方指定的废物箱盛载,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倒卸,乙方随意倒卸垃圾的行为,甲方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批评、罚款和停业整顿的措施。
9. 乙方在“该物业”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之前,乙方应从相关政府机构取得所有必要的营业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如有规定)等其它必需的经营文件,乙方应当确保执照或许可证等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须符合执照或许可证的规定。
十四、合同的续签
1.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本商铺的租赁经营有优先权,合同期满三个月前,乙方应以书面方式明确是否续签。续签合同的,双方另行协商,应在合同期满前按照甲方规定办理续签;不再续签合同的或未续签的,乙方应在期限届满之日清空,把无损坏的商铺交还甲方,期限届满之日商铺物品视为乙方遗弃,甲方不负有保管责任,乙方不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影响甲方收回商铺重新招商。
2. 在乙方未违约情况下,合同期满未续签合同的,履约保证金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归还给乙方。如有工商、税务及消费纠纷等问题,乙方应另行承担工商、税务及消费纠纷责任及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十五、违约责任及合同终止
1. 乙方须按本合同规定时间缴纳租赁费、水费、电费及其他有偿服务费,如缴纳期遇周六日和法定假日,乙方应提前至工作日内缴纳相关费用,乙方逾期不交者,拖欠一日,承担全款1%的滞纳金,拖欠三日,甲方有权予以停业整顿;拖欠七日,视为乙方根本违约,从第八日起,甲方收回商铺,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
2. 乙方应按照国家法律、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作息时间诚信经营,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乙方租赁经营商铺,履约保证金不予以退还。
3. 合同期内,乙方非因甲方根本违约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或乙方根本违约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甲方非因乙方根本违约的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不承担乙方经营利润及其他损失。
4. 本合同任何一方对于本合同项下任何约定的违反或未能遵守,均构成对本合同的违约,在此情况下,如果该违约行为是可以补救的,则违反合同的乙方(“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以纠正违约行为。
十六、免责条款
1. 乙方同意甲方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就以下事宜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因租赁区域发生任何自然灾害、刑事犯罪或不可抗力等事件,使乙方遭受损失和损害;
(2)发生灾祸使租赁区域不能使用,或者其中任何设施出现故障或不能正常运行,或者空调、暖气、水、电、煤气(如有)等供应中断;
(3)因进行日常保养或故障抢修而引起水、电、煤气(如有)或其他公共设施等供应的中断;
(4)第三方导致的事故;
(5)本物业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6)本物业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7)本物业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8)本物业损毁、灭失或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9)因乙方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从事经营所必须的法律批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事件,致使乙方无法正常经营或被国家主管机关予以处罚的,甲方不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任何形式的损失及影响。
十七、不可抗力
1. 在本租赁合同期间或任何延期内,如发生地震、洪水或其他本租赁合同双方不能合理控制或无法预料的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在本租赁合同下的义务可在不可抗力发生期内暂时终止执行,双方不必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及其全部附件的订立、生效、履行、修改、解释和终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和法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纠纷或索赔,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妥善解决,双方同意将其提交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处理。
十九、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如有)、签字并按指纹后生效。
二十、独立性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被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无效,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和执行,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有两个解释,其一解释会使该条款有效而另一个解释使条款无效,则该条款按有效解释。
二十一、通知
1. 凡传达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事宜,双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
2. 本合同中所列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有权通知签收有关通知;如有变更,变更方应在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对方,经签收的通知为有效送达的通知。如乙方拒绝签收书面通知,甲方把书面通知贴在门面的门上或墙上,拍照后作为证据,同样符合法律规定。
3. 本合同中所列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如有变更,变更方应在变更之日起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方怠于通知的,按原通讯地址发出的通知为有效送达的通知。
4. 甲方除可以采用前两条的通知方式外,还可以在乙方承担商铺的显要位置张贴通知,通知张贴的当天即为有效送达的通知。
二十二、其他
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合同的内容,但司法、行政机关依职权调查的除外。
2. 附件及补充条款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3.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签订取代以前双方就本合同及附件达成的一切协议。
4.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生效。
甲方: 联系电话(两个): 乙方: 联系电话(两个):
年 月 日
租 赁 合 同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乙方对徐州市场充分调研的前提下,签订本合同:
一、 定义及相关解释
本协议以下术语的含义如下:
“建筑性问题”是指该物业的房屋结构或该物业的公共部分的问题及该建筑特殊性功能要求。
“政府机构”是指任何有权行使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或其它政府管理职能的国家各级行政机构或其附属机构。
“甲方的关联方”是指甲方的母公司、子公司、合资伙伴、被授权人或特许经营者,及甲方合并有关机构的母公司、子公司、合资伙伴、被授权人或特许经营者。
“日”是指公历日。
“工作日”是指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除非特别说明,本合同中提及的“面积”和“平方米”概念,均按照建筑面积计算。
二、 房屋概况及用途
1. 甲方的房屋位于徐州
2. 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将该物业经营乙方在使用该物业时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3. 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之前,乙方不得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租赁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承担年租金的20%的违约金,并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一周内迁出。
三、租赁经营期限
1. 租赁经营期限为。即自
四、支付方式
1. 乙方应当自该房屋交接之日起,每/年)缴纳一次该房屋的租赁费。
2. 乙方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甲方预付下(半年/年)租赁费,如缴费日期遇法定节假日,乙方应在法定节假日前缴纳租赁费,甲方可以提醒乙方及时缴纳租赁费,但乙方不得以甲方未提醒为由延误缴费,乙方未及时缴纳租赁费,视为放弃经营,甲方有权收回并转租他人。
五、物业及相关费用
1. 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为人民币/月/平方米,物业费共计人民币/月,物业管理费由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纳,自“该物业”交接之日起,每壹年缴纳一次“该物业”的物业管理费,首次缴费日期为接收“该物业”之日。
2. 对于电费、水费、通讯费用(如有)、煤气费(如有)等公共事业费用,由乙方按其实际使用数量按具体的收费标准向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缴纳。
3. 店铺用电为充电卡式,乙方如需用电,需要先到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中心处购买电卡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含补充协议)按时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公共事业费等先关费用,甲方可以从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款项及扣除应支付而未付金额的每日1%的滞纳金。在此情况下,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其所扣除的款项及相关依据,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补足被扣减的金额,逾期未补足的,乙方应当按每逾期一个工作日向甲方支付未付金额的1%的滞纳金。
六、物业的交付
甲方在于 年 月 日或之前,将租赁场地妥善交付给乙方,如甲方延期支付,则合同期顺延,甲方不承担任何因延期而支付产生的相关责任。
七、免租期
1. 装修免租期,装修免租期为15日,自交付日起算:为明确起见,装修免租期不包括在租赁期内,租赁期限再免租期满之日起算。
2. 在免租期内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租金,但乙方仍然按本协议的规定缴纳免租期间的管理费、水费、电费、煤气(如有)等其他费用。
3. 乙方在装修免租期内未能装修完毕或经甲方同意后在装修期届满时扔持续进行装修的,则不再是有装修免租期的权利。
4. 在租赁期内,由于乙方的违约,提前脱租等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应补缴免租期间的租金,且甲方不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
5. 由于甲方的原因而影响乙方正常开业的,乙方迟延开业的天数应当计入免租期,同时免租期延长。
八、合同履约保证金
1. 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当于按甲方收取合同履约保证金后1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乙方如未按约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则每延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应付款项1%的违约金。乙方应当确保本合同期限内向甲方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
2. 在租赁期内,合同履约保证金可以作为甲方对乙方延迟支付租赁的费用、租赁区域房屋修复保养费、违约或其他费用的扣款。
3. 履约保证金被用于扣除上述款项后,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的三个工作日内,补足所有被扣金额,否则,每延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应补足款项1%的违约金。
九、租赁或转让
1. 乙方转让商铺和转项经营须经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的转租、转让商铺合同无效,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租赁合同,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乙方的私下转项、转赁和转让行为将采取罚款并收回该商铺重新招商等措施。
2. 乙方进场前需要对商铺进行装修,装修效果图需要提交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装修。
3. 乙方装修商铺后需对商铺办理消防批准手续,需乙方自行办理并承担全部费用。
十、保险
乙方须向资信度良好的保险公司为财产和利益购买相应的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财产险、附加盗窃险、营业中断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以维护其自身的利益并保证在租赁期限内维持该保单持续有效。
十一、物业的返还
1. 甲方与乙方如未达成续租协议,乙方应在本协议的终止之日当天返还该物业,逾期不返还该物业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按上月每日租金的五倍向甲方支付该物业的占用使用费。
2. 乙方应当按“该物业”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给甲方,双方应当在租赁期届满或提前终止之日起的十五日内相互结清各自应担承担的费用。“该物业”的钥匙,乙方应在租赁期届满日或提前结束租赁期限的届满日交还甲方。
3. 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撤场时间后遗留下的装饰、家具、装备、物件、物料、设备或其他物品,则视为乙方放弃前述物品,甲方可以以任何方式处理前述物品,乙方需要承担由遗留物品占用时间给甲方造成的相关利益损失进行赔偿,甲方也可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十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提供“该物业”。
2. 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按照协议约定收回租赁场地。
十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的经营范围、经营品种必须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后方能经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随意增减或变动经营范经营品种,否则视为违约。
2.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如出现质量、卫生、投诉或造成其他损害时,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职能部门要求甲方处理及赔偿时,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
3. 在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应自觉维护甲方声誉,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个人健康证、上岗证等),必须严格执行符合政府有关商品的质量、物价、计量、安全、消防、卫生、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一旦违反,乙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
4. 乙方不得将经营的设施、场地和商品向任何单位、个人做抵押、担保、转让、租赁,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收回场地,一切费用不予退回。
5. 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及相关规定,依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6. 乙方应按规定时间、规定数额缴纳租赁水、电费及其他有偿服务费。
7. 乙方不得擅自改造门面,如有利于租赁经营需要改造的,必须向甲方提出申请,待书面同意后方可改造。
8. 乙方须负责把“该物业”及周边公共区域的垃圾、废物,在甲方指定的废物箱盛载,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倒卸,乙方随意倒卸垃圾的行为,甲方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批评、罚款和停业整顿的措施。
9. 乙方在“该物业”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之前,乙方应从相关政府机构取得所有必要的营业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如有规定)等其它必需的经营文件,乙方应当确保执照或许可证等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须符合执照或许可证的规定。
十四、合同的续签
1.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本商铺的租赁经营有优先权,合同期满三个月前,乙方应以书面方式明确是否续签。续签合同的,双方另行协商,应在合同期满前按照甲方规定办理续签;不再续签合同的或未续签的,乙方应在期限届满之日清空,把无损坏的商铺交还甲方,期限届满之日商铺物品视为乙方遗弃,甲方不负有保管责任,乙方不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影响甲方收回商铺重新招商。
2. 在乙方未违约情况下,合同期满未续签合同的,履约保证金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归还给乙方。如有工商、税务及消费纠纷等问题,乙方应另行承担工商、税务及消费纠纷责任及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十五、违约责任及合同终止
1. 乙方须按本合同规定时间缴纳租赁费、水费、电费及其他有偿服务费,如缴纳期遇周六日和法定假日,乙方应提前至工作日内缴纳相关费用,乙方逾期不交者,拖欠一日,承担全款1%的滞纳金,拖欠三日,甲方有权予以停业整顿;拖欠七日,视为乙方根本违约,从第八日起,甲方收回商铺,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
2. 乙方应按照国家法律、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作息时间诚信经营,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乙方租赁经营商铺,履约保证金不予以退还。
3. 合同期内,乙方非因甲方根本违约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或乙方根本违约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甲方非因乙方根本违约的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不承担乙方经营利润及其他损失。
4. 本合同任何一方对于本合同项下任何约定的违反或未能遵守,均构成对本合同的违约,在此情况下,如果该违约行为是可以补救的,则违反合同的乙方(“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以纠正违约行为。
十六、免责条款
1. 乙方同意甲方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就以下事宜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因租赁区域发生任何自然灾害、刑事犯罪或不可抗力等事件,使乙方遭受损失和损害;
(2)发生灾祸使租赁区域不能使用,或者其中任何设施出现故障或不能正常运行,或者空调、暖气、水、电、煤气(如有)等供应中断;
(3)因进行日常保养或故障抢修而引起水、电、煤气(如有)或其他公共设施等供应的中断;
(4)第三方导致的事故;
(5)本物业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6)本物业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7)本物业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8)本物业损毁、灭失或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9)因乙方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从事经营所必须的法律批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事件,致使乙方无法正常经营或被国家主管机关予以处罚的,甲方不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任何形式的损失及影响。
十七、不可抗力
1. 在本租赁合同期间或任何延期内,如发生地震、洪水或其他本租赁合同双方不能合理控制或无法预料的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在本租赁合同下的义务可在不可抗力发生期内暂时终止执行,双方不必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及其全部附件的订立、生效、履行、修改、解释和终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和法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纠纷或索赔,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妥善解决,双方同意将其提交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处理。
十九、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如有)、签字并按指纹后生效。
二十、独立性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被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无效,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和执行,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有两个解释,其一解释会使该条款有效而另一个解释使条款无效,则该条款按有效解释。
二十一、通知
1. 凡传达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事宜,双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
2. 本合同中所列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有权通知签收有关通知;如有变更,变更方应在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对方,经签收的通知为有效送达的通知。如乙方拒绝签收书面通知,甲方把书面通知贴在门面的门上或墙上,拍照后作为证据,同样符合法律规定。
3. 本合同中所列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如有变更,变更方应在变更之日起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方怠于通知的,按原通讯地址发出的通知为有效送达的通知。
4. 甲方除可以采用前两条的通知方式外,还可以在乙方承担商铺的显要位置张贴通知,通知张贴的当天即为有效送达的通知。
二十二、其他
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合同的内容,但司法、行政机关依职权调查的除外。
2. 附件及补充条款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3.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签订取代以前双方就本合同及附件达成的一切协议。
4.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生效。
甲方: 联系电话(两个): 乙方: 联系电话(两个):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