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砌体、建筑用砂监督抽检不合格处理要点
说明
监督员在进行工地建筑砌体、建筑用砂材料监督抽检时,出现不合格情况时应按如下流程进行处理:
1、查询报告,监督抽检结束后市质监站联络员或镇街监督员应在第一时间查询检测结果(正式报告出具前可通过“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查询),一般检测结果出具为3个工作日左右;
2、现场封存和使用情况调查,出现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市质监站相关监督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派人会同镇街监督员到工地现场对抽检不合格批次砌体和用砂进行封存,对该批次材料使用部位(包括检测期间使用部位)进行调查,由工程各方签证确认,填写附表1。同时,对该批次材料已使用的工地签发《工程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对尚未使用的工地签发《工程质量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扣分处理;
3、材料销毁,砌体材料和建筑用砂出现不合格情况时一律在现场销毁处理,销毁工作应在封存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条件具备时也可在封存时一并进行),销毁前相关单位应通知镇街监督员到现场见证,签名并拍照,填写附表2;
4、设计复核或返工处理,对于已使用不合格材料的工程部位,可由设计单位根据实际检测结果进行复核,若复核满足使用要求可不再进行工程实体处理;若设计不满足要求则对相关部位进行返工处理,如砌体不满足要求时进行拆除、抹灰用砂不满足要求时进行铲除等。返工处理时相关单位应通知镇街监督员到场见证,签证并拍照,填写附表3和表4;
5、处理后销案,待上述处理工作完成后,市质监站联络员或镇街监督员应督促工程相关单位应及时填写《建筑材料不合格跟踪处理报告》(附表3和表4),提交市质监站相关监督室完成销案,整个工作在检测报告发出后1个月内完成。
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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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砌体、建筑用砂监督抽检不合格处理要点
说明
监督员在进行工地建筑砌体、建筑用砂材料监督抽检时,出现不合格情况时应按如下流程进行处理:
1、查询报告,监督抽检结束后市质监站联络员或镇街监督员应在第一时间查询检测结果(正式报告出具前可通过“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查询),一般检测结果出具为3个工作日左右;
2、现场封存和使用情况调查,出现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市质监站相关监督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派人会同镇街监督员到工地现场对抽检不合格批次砌体和用砂进行封存,对该批次材料使用部位(包括检测期间使用部位)进行调查,由工程各方签证确认,填写附表1。同时,对该批次材料已使用的工地签发《工程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对尚未使用的工地签发《工程质量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扣分处理;
3、材料销毁,砌体材料和建筑用砂出现不合格情况时一律在现场销毁处理,销毁工作应在封存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条件具备时也可在封存时一并进行),销毁前相关单位应通知镇街监督员到现场见证,签名并拍照,填写附表2;
4、设计复核或返工处理,对于已使用不合格材料的工程部位,可由设计单位根据实际检测结果进行复核,若复核满足使用要求可不再进行工程实体处理;若设计不满足要求则对相关部位进行返工处理,如砌体不满足要求时进行拆除、抹灰用砂不满足要求时进行铲除等。返工处理时相关单位应通知镇街监督员到场见证,签证并拍照,填写附表3和表4;
5、处理后销案,待上述处理工作完成后,市质监站联络员或镇街监督员应督促工程相关单位应及时填写《建筑材料不合格跟踪处理报告》(附表3和表4),提交市质监站相关监督室完成销案,整个工作在检测报告发出后1个月内完成。
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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