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浙商大财〔2009〕2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学分制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05〕283号)规定及《关于同意浙江工商大学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复函》(浙价费〔2005〕325号)、《关于浙江工商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复函》(浙价费〔2006〕90号)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和成人学历教育学生。

第三条 学分制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构成,其中专业学费根据学生所修专业按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计收。

第四条 学分制收费采用预收制,即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按专业学费加每学年平均学分学费的标准预收,当学年结束时,计算出每生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的总额。如实际应收金额大于已预收金额的,差额部分在下一学年预收学费时一并收取;如实际应收金额小于已预收金额的,差额部分在下一学年预收学费时予以抵减;学生于学年结束或毕业前进行学费清算,多退少补。

第二章 学费收缴

第五条 关于计费学分的规定:

(一)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四年制本科为160学分,每学年按40学分计算。“3+2”、“2+2”学生根据实际就读年限,按每学年40学分类推;

(二)成人学历教育学生,函授、业余学习形式四年制为100学分,三年制为75学分,其他学制按每学年平均25学分类推。

第六条 学生所注册专业毕业所需最低总学分在计费学分以内的,按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计收学分学费,最低毕业学分超出计费学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学生最低毕业学分以学校颁布实施的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为准。

第七条 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计算。学生在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外要求加修、跨专业选修、辅修、修读第二专业的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一次补考后仍不合格需重修学分的,根据所修课程规定学分,按70%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第八条 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如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与原专业不一致,在第一学期发生的,全年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在第二学期发生的,转入当学期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学分学费按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计收,多退少补。

第九条 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执行就读年级相同学籍身份学生的收费标准,如果其休学当年已缴清学费但原收费标准与复学后收费标准之间存在差额的,根据其复学后的实际就读的时间,按月计算应补缴差额,30天折算为一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

第十条 学生从其它学校转学转入的,发生在学年第一学期的,全额收取专业学费;发

生在学年第二学期的,减半收取当学年的专业学费。

第十一条 学生提前一学年修满学分毕业的,少收一学年专业学费,提前一学期毕业的,减半收取当学年的专业学费。

第十二条 学生因未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学分总数而延期毕业的,或因修读第二专业而延长学制的,需按年收取专业学费,并按实际修读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学分总数,但未拿到毕业所需课程学分而延期毕业的,不收取专业学费,只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初两周内足额缴纳学费后方可办理注册、选课,对逾期未交学费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如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及时足额缴费的学生(成人教育学生除外)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并按《浙江工商大学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缓交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注册、选课,学费缓交期间课程成绩暂不予登记入档;

(二)凡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两周内无故不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和选课,同时课程成绩不予登记入档。

第三章 学费退还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的,预收的专业学费原则上不予退还,待其复学后,抵缴复学当学年的学费。

第十五条 学生因退学、开除、转学、出国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的学生,根据其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实际学习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至时点为办理(办妥)离校手续日(以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的有效单据或文件证明为准),30天折算为一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独立学院学生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工商大学(含独立学院)学分制收费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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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含独立学院)学分制收费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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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浙商大财〔2009〕2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学分制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05〕283号)规定及《关于同意浙江工商大学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复函》(浙价费〔2005〕325号)、《关于浙江工商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复函》(浙价费〔2006〕90号)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和成人学历教育学生。

第三条 学分制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构成,其中专业学费根据学生所修专业按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计收。

第四条 学分制收费采用预收制,即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按专业学费加每学年平均学分学费的标准预收,当学年结束时,计算出每生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的总额。如实际应收金额大于已预收金额的,差额部分在下一学年预收学费时一并收取;如实际应收金额小于已预收金额的,差额部分在下一学年预收学费时予以抵减;学生于学年结束或毕业前进行学费清算,多退少补。

第二章 学费收缴

第五条 关于计费学分的规定:

(一)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四年制本科为160学分,每学年按40学分计算。“3+2”、“2+2”学生根据实际就读年限,按每学年40学分类推;

(二)成人学历教育学生,函授、业余学习形式四年制为100学分,三年制为75学分,其他学制按每学年平均25学分类推。

第六条 学生所注册专业毕业所需最低总学分在计费学分以内的,按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计收学分学费,最低毕业学分超出计费学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学生最低毕业学分以学校颁布实施的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为准。

第七条 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计算。学生在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外要求加修、跨专业选修、辅修、修读第二专业的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一次补考后仍不合格需重修学分的,根据所修课程规定学分,按70%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第八条 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如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与原专业不一致,在第一学期发生的,全年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在第二学期发生的,转入当学期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学分学费按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计收,多退少补。

第九条 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执行就读年级相同学籍身份学生的收费标准,如果其休学当年已缴清学费但原收费标准与复学后收费标准之间存在差额的,根据其复学后的实际就读的时间,按月计算应补缴差额,30天折算为一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

第十条 学生从其它学校转学转入的,发生在学年第一学期的,全额收取专业学费;发

生在学年第二学期的,减半收取当学年的专业学费。

第十一条 学生提前一学年修满学分毕业的,少收一学年专业学费,提前一学期毕业的,减半收取当学年的专业学费。

第十二条 学生因未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学分总数而延期毕业的,或因修读第二专业而延长学制的,需按年收取专业学费,并按实际修读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学分总数,但未拿到毕业所需课程学分而延期毕业的,不收取专业学费,只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初两周内足额缴纳学费后方可办理注册、选课,对逾期未交学费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如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及时足额缴费的学生(成人教育学生除外)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并按《浙江工商大学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缓交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注册、选课,学费缓交期间课程成绩暂不予登记入档;

(二)凡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两周内无故不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和选课,同时课程成绩不予登记入档。

第三章 学费退还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的,预收的专业学费原则上不予退还,待其复学后,抵缴复学当学年的学费。

第十五条 学生因退学、开除、转学、出国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的学生,根据其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实际学习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至时点为办理(办妥)离校手续日(以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的有效单据或文件证明为准),30天折算为一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独立学院学生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工商大学(含独立学院)学分制收费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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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含独立学院)学分制收费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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