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物管理制度

美姑县人民法院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勤俭节约、开源节流的财务管理要求,规范财务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现金管理

第一条 存放的现金不得超出银行规定的限额,根据现金使用情况,支出多少提多少,随用随取,日清日结,做到库存现金要和帐面余额一致。

第二条 对收取的现金,统一使用财政局指定的票据。

第三条 支出现金一千元为限额,超过一千元以上的,一律用转帐支票支付。在办理退费时,对当事人个人实行现金退费,对于单位,原则上用转帐支票进行退费。

第四条 不准私自将现金借给他人。本院干警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需借现金的,经院长批准后,方可借用。

第五条 财务人员要及时整理票据并及时记帐,做到日清日结,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实相符。

二、退费及往来帐管理

第六条 当事人退费由承办人签字后,再由院长签字后方可退费。

第七条 退费时必须向财务提供收款收据,以及裁判决文书及有关资料(口头裁定的要有复印件)。

第八条 各业务庭室在外通过银行划入我院帐户诉讼费、案件款及其它款项时,应及时告知财务室。

第九条 发还案件款时,应由案件承办人填写案件款往来通知书,经庭长和主管院长审核,报院长审批后,财务人员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三、帐务流程管理办法

第十条 财会人员应将当月发生的各类业务票据,按发生时间先后顺序逐笔登入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同时将收入、支出和往来票据转交会计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员严格按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科目分别登记明细帐和往来帐总帐。

第十一条 经费帐、诉讼费收入帐,案款帐和其它各类附助帐结帐时间统一为每月25日,会计帐务处理完成后,会计要进行对帐确认,以确保会计资料及时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严格依据帐簿记载的财务数据汇总编制财务报表,送交院长签字后,分别送财政局及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要廉洁奉公,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对自己做过的帐目,经得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四、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并根据固定资产增减、转移、报废的凭据办理固定资产变动手续,凡

购进的固定资产,经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签注“固定资产已登记”字样后,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报销,监督固定资产帐必须帐在物在,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率。

五、票据、报表、财务资料的管理和归档

第十五条 加强各类票据的管理,做好票据的登记领用手续,坚持交接核实无误后换新票据。

第十六条 现金支票、转帐支票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和被盗,财务印章与支票要分开保管,确保现金,转帐支票的安全。

第十七条 对记帐凭证、帐册、报表、票据存根、工资表、通知单、谁主管谁负责,要及时装订成册分类保管,年终统一整理登记归档。

六、支出报销审批

第十八条 报销时间为每星期三全天,其余时间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各类报销按经费审批程序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方可报销。

第二十条 持票人报销的各类票据必须是正式的税务发票和财政部门印发的正式票据。

第二十一条 购物发票必须具备时间、货物名称、数量、单价、合计大小写金额,购货单位名称要和发票字体一样,不具备上述要求的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报销人需按规定和要求在报销凭证上实事求是填写有关报销内容,由院长签注意见后,经会计员审核签字后,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报销。

第二十三条出差干警需借差旅费的,应根据出差地点、时间长短及人数确定借款数额,由院长批准,在出差期间需改变原定时间、地点的,应经院长批准,擅自绕道,去与出差任务无关地点,或延长时间的,费用自理,出差返回后需在十日内核销借款。报销时除提交与出差有关的报销票据外,还须同时提交院长批准的《出差审批单》,经会计员按出差标准审核签字后,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报销。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没有特殊、紧急公务,不得乘坐飞机,确有紧急公务需乘坐飞机的,需事先呈院长批准,出差返回后,凭票经会计审核签字,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报销。

第二十五条 案件款的支出及诉讼费的退费,原则上由财务室及时办理报领支出。

七、审批范围、程序及权限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办公费、会议费、接待费、购置费先报审批表,批准后才可凭发票报销,院长对本院全部经费支出及其他费用支出行使管理与监督权,直接对各项费用支出进行审批报销。

第二十七条 对办公费、接待费、会议费、购置费,经

办人出据正式税务发票和凭相关票据及附件,经财务核实后报院长审批报销。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燃料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支出。经办人出据正式税务发票和凭相关票据及附件,经财务核实后报院长审批报销。

第二十九条 公共设施维修由办公室填写《维修计划审批表》,经院长批准后方可维修,完工报销时,经办人凭发票,经财务审核后报院长审批,方可报销,凡支出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需提交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后批准报销。

第三十条 因公需预先借用公款,由院长审批,并及时做出还款计划。

第三十一条 干警增资减资,以政工科出具人事部门的增资减资审批表和下发的通知为依据,经会计审核无误后进行发放。

第三十二条 外地办案差旅费、探亲假、外派学习的按相关财政文件报销。

美姑县人民法院

2013年10月1日

美姑县人民法院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勤俭节约、开源节流的财务管理要求,规范财务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现金管理

第一条 存放的现金不得超出银行规定的限额,根据现金使用情况,支出多少提多少,随用随取,日清日结,做到库存现金要和帐面余额一致。

第二条 对收取的现金,统一使用财政局指定的票据。

第三条 支出现金一千元为限额,超过一千元以上的,一律用转帐支票支付。在办理退费时,对当事人个人实行现金退费,对于单位,原则上用转帐支票进行退费。

第四条 不准私自将现金借给他人。本院干警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需借现金的,经院长批准后,方可借用。

第五条 财务人员要及时整理票据并及时记帐,做到日清日结,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实相符。

二、退费及往来帐管理

第六条 当事人退费由承办人签字后,再由院长签字后方可退费。

第七条 退费时必须向财务提供收款收据,以及裁判决文书及有关资料(口头裁定的要有复印件)。

第八条 各业务庭室在外通过银行划入我院帐户诉讼费、案件款及其它款项时,应及时告知财务室。

第九条 发还案件款时,应由案件承办人填写案件款往来通知书,经庭长和主管院长审核,报院长审批后,财务人员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三、帐务流程管理办法

第十条 财会人员应将当月发生的各类业务票据,按发生时间先后顺序逐笔登入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同时将收入、支出和往来票据转交会计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员严格按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科目分别登记明细帐和往来帐总帐。

第十一条 经费帐、诉讼费收入帐,案款帐和其它各类附助帐结帐时间统一为每月25日,会计帐务处理完成后,会计要进行对帐确认,以确保会计资料及时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严格依据帐簿记载的财务数据汇总编制财务报表,送交院长签字后,分别送财政局及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要廉洁奉公,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对自己做过的帐目,经得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四、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并根据固定资产增减、转移、报废的凭据办理固定资产变动手续,凡

购进的固定资产,经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签注“固定资产已登记”字样后,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报销,监督固定资产帐必须帐在物在,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率。

五、票据、报表、财务资料的管理和归档

第十五条 加强各类票据的管理,做好票据的登记领用手续,坚持交接核实无误后换新票据。

第十六条 现金支票、转帐支票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和被盗,财务印章与支票要分开保管,确保现金,转帐支票的安全。

第十七条 对记帐凭证、帐册、报表、票据存根、工资表、通知单、谁主管谁负责,要及时装订成册分类保管,年终统一整理登记归档。

六、支出报销审批

第十八条 报销时间为每星期三全天,其余时间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各类报销按经费审批程序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方可报销。

第二十条 持票人报销的各类票据必须是正式的税务发票和财政部门印发的正式票据。

第二十一条 购物发票必须具备时间、货物名称、数量、单价、合计大小写金额,购货单位名称要和发票字体一样,不具备上述要求的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报销人需按规定和要求在报销凭证上实事求是填写有关报销内容,由院长签注意见后,经会计员审核签字后,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报销。

第二十三条出差干警需借差旅费的,应根据出差地点、时间长短及人数确定借款数额,由院长批准,在出差期间需改变原定时间、地点的,应经院长批准,擅自绕道,去与出差任务无关地点,或延长时间的,费用自理,出差返回后需在十日内核销借款。报销时除提交与出差有关的报销票据外,还须同时提交院长批准的《出差审批单》,经会计员按出差标准审核签字后,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报销。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没有特殊、紧急公务,不得乘坐飞机,确有紧急公务需乘坐飞机的,需事先呈院长批准,出差返回后,凭票经会计审核签字,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报销。

第二十五条 案件款的支出及诉讼费的退费,原则上由财务室及时办理报领支出。

七、审批范围、程序及权限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办公费、会议费、接待费、购置费先报审批表,批准后才可凭发票报销,院长对本院全部经费支出及其他费用支出行使管理与监督权,直接对各项费用支出进行审批报销。

第二十七条 对办公费、接待费、会议费、购置费,经

办人出据正式税务发票和凭相关票据及附件,经财务核实后报院长审批报销。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燃料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支出。经办人出据正式税务发票和凭相关票据及附件,经财务核实后报院长审批报销。

第二十九条 公共设施维修由办公室填写《维修计划审批表》,经院长批准后方可维修,完工报销时,经办人凭发票,经财务审核后报院长审批,方可报销,凡支出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需提交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后批准报销。

第三十条 因公需预先借用公款,由院长审批,并及时做出还款计划。

第三十一条 干警增资减资,以政工科出具人事部门的增资减资审批表和下发的通知为依据,经会计审核无误后进行发放。

第三十二条 外地办案差旅费、探亲假、外派学习的按相关财政文件报销。

美姑县人民法院

2013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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