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协议
甲方:余兴顺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郭和平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所驾驶的客车(贵HA2963)于2013年2月7日在黎平县高屯镇八排茶场子叉路口同向行驶与乙方驾驶的摩托车(湘0033K)相刮,造成乙方驾驶员左腿粉碎性骨折,经过住院治疗现基本康复,乙方要的求出院疗养,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医院住院期间所有医疗的费用(27000.00元),另一次性包干给乙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费、后期治疗费等一切赔偿费用陆万捌仟元整(¥:68000.00元)。以上两项共计人民币95000.00元,由甲方承担80%,即金额76000.00元,由乙方承担20%,即金额19000.00元。
二、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找甲方索要赔偿。甲、乙双方不存在任何责任。
双方共同达成以上赔偿协议,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警大队留一份,签字之日起生效,望共同遵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证明人签字:
2013年4月11日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
甲方:余兴顺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郭和平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所驾驶的客车(贵HA2963)于2013年2月7日在黎平县高屯镇八排茶场子叉路口同向行驶与乙方驾驶的摩托车(湘0033K)相刮,造成乙方驾驶员左腿粉碎性骨折,经过住院治疗现基本康复,乙方要的求出院疗养,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医院住院期间所有医疗的费用(27000.00元),另一次性包干给乙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费、后期治疗费等一切赔偿费用陆万捌仟元整(¥:68000.00元)。以上两项共计人民币95000.00元,由甲方承担80%,即金额76000.00元,由乙方承担20%,即金额19000.00元。
二、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找甲方索要赔偿。甲、乙双方不存在任何责任。
双方共同达成以上赔偿协议,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警大队留一份,签字之日起生效,望共同遵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证明人签字:
201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