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刑法典中“非法”的表述和内涵
【摘要】“非法”是刑法典中的一个高频词汇,“非法”并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词汇,“非法”具有丰富的内涵,这些内涵包括“非法”有时蕴涵了相对应的合法情形和“非法”对一些具体的法律的蕴涵;这些内涵决定了“非法”一词在刑法典中的表述。
【关键词】非法;非法表述;非法内涵
在整个刑法典中,“非法”一词一共出现了165次。在涉及的73条法规中,有59条出现在罪名之中,有14条出现在罪状描述之中。这些散布在分则罪名中的“非法”,具有怎样的内涵,呈现何样的特点,起着什么样的作用,并不是简单地就可以说明白的。笔者能力有限,不对所有问题展开讨论,本文拟着重分析其表述和内涵。本文首先简单勾勒“非法”所涉及的法规;其次是描述“非法”在刑法典中的表述,展现其具体表述的全貌;最后是简要分析“非法”的内涵。
一、“非法”所涉及法条概览
从涉及的法规范围来看,“非法”这一概念涉及了分则中所有的十章,具体的法规展开有: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111条),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25条,第126条,第128条,第130条),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155条,第160条,第163条,第165条,第166条,第176条,第177条,第179条,第180条,第184条,第190条,第192条,第193条,第196,第207条,第208条,第209条,第215条,第224条,第225条,第228条,第229条),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238条,第241条,第245条,第251条,第252条,第253条),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270条,第271条),第六章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第281条,第282条,第283条,第284条,第285条,第294条,第296条,第297条,第314条,第325条,第327条,第333条,第334条,第336条,第339条,第340条,第341条,第342条,第343条,第344条,第345条,第348条,第350条,第351条,第352条,第355条),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375条),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382条,第384条,第385条,第387条,第395条),第九章渎职罪(第410条),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第431条,第439条)。
二、“非法”在分则中的表述
纵观刑法分则条文,“非法”在分则中的表述,形式多样,呈现出许多样式: 首先,“非法”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出现。有些“非法”是在分则中明确出现的,这也就是上面所罗列的那些罪名;分则中所涉及的“非法”,还可以默示的方式存在于刑法的分则之中,典型的有盗窃罪、诈骗罪以及一些金融犯罪中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有学者称其为“非法定目的犯”。[1]这些罪名中涉及的“非法”,并不是在刑法典中明确以书面形式表达出来,而是在判断是否成立相应的罪时,需要法官运用一定的标准加以解释。例如,盗窃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底什么是“非法”占有,在日本刑法理论上存在着排除意思说、利用意思说和排除意思加利用意思说三者之间的分歧。[2]这些争论,归根结底还是在讨论如何判断“非法”的问题。
其次,从法条的书面表述来看,非法可直接表述在罪名中或仅出现在罪状描述中。有如下表述特征:第一,“非法”直接表述在罪名中,如非法拘禁罪。据统计,刑法分则共有59处这样的表述;第二,“非法”仅出现在罪状描述中,在罪
浅议我国刑法典中“非法”的表述和内涵
【摘要】“非法”是刑法典中的一个高频词汇,“非法”并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词汇,“非法”具有丰富的内涵,这些内涵包括“非法”有时蕴涵了相对应的合法情形和“非法”对一些具体的法律的蕴涵;这些内涵决定了“非法”一词在刑法典中的表述。
【关键词】非法;非法表述;非法内涵
在整个刑法典中,“非法”一词一共出现了165次。在涉及的73条法规中,有59条出现在罪名之中,有14条出现在罪状描述之中。这些散布在分则罪名中的“非法”,具有怎样的内涵,呈现何样的特点,起着什么样的作用,并不是简单地就可以说明白的。笔者能力有限,不对所有问题展开讨论,本文拟着重分析其表述和内涵。本文首先简单勾勒“非法”所涉及的法规;其次是描述“非法”在刑法典中的表述,展现其具体表述的全貌;最后是简要分析“非法”的内涵。
一、“非法”所涉及法条概览
从涉及的法规范围来看,“非法”这一概念涉及了分则中所有的十章,具体的法规展开有: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111条),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25条,第126条,第128条,第130条),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155条,第160条,第163条,第165条,第166条,第176条,第177条,第179条,第180条,第184条,第190条,第192条,第193条,第196,第207条,第208条,第209条,第215条,第224条,第225条,第228条,第229条),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238条,第241条,第245条,第251条,第252条,第253条),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270条,第271条),第六章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第281条,第282条,第283条,第284条,第285条,第294条,第296条,第297条,第314条,第325条,第327条,第333条,第334条,第336条,第339条,第340条,第341条,第342条,第343条,第344条,第345条,第348条,第350条,第351条,第352条,第355条),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375条),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382条,第384条,第385条,第387条,第395条),第九章渎职罪(第410条),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第431条,第439条)。
二、“非法”在分则中的表述
纵观刑法分则条文,“非法”在分则中的表述,形式多样,呈现出许多样式: 首先,“非法”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出现。有些“非法”是在分则中明确出现的,这也就是上面所罗列的那些罪名;分则中所涉及的“非法”,还可以默示的方式存在于刑法的分则之中,典型的有盗窃罪、诈骗罪以及一些金融犯罪中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有学者称其为“非法定目的犯”。[1]这些罪名中涉及的“非法”,并不是在刑法典中明确以书面形式表达出来,而是在判断是否成立相应的罪时,需要法官运用一定的标准加以解释。例如,盗窃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底什么是“非法”占有,在日本刑法理论上存在着排除意思说、利用意思说和排除意思加利用意思说三者之间的分歧。[2]这些争论,归根结底还是在讨论如何判断“非法”的问题。
其次,从法条的书面表述来看,非法可直接表述在罪名中或仅出现在罪状描述中。有如下表述特征:第一,“非法”直接表述在罪名中,如非法拘禁罪。据统计,刑法分则共有59处这样的表述;第二,“非法”仅出现在罪状描述中,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