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通厅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行政执法主体
山西省交通厅
山西省公路局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山西省交通征费稽查局
山西省交通运输管理局
山西省地方海事局
山西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三、行政执法行为
(一)行政许可
公路管理(包括高速公路)
1、公路设施用地内修筑堤坝改造河床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7条
2、公路用地上树木更新砍伐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2条
3、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4条
4、穿越、跨越公路修建设施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5条
5、超限运输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0条
6、公路用地范围内公路标志标识以外设施建设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4条
7、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6条
8、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行驶公路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8条
9、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5条
10、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25条
11、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核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
运输管理
1、省内跨市行政区域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10条第2项
2、跨省行政区域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10条第3项
3、从事国际道路运输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50条
海事管理
1、水路运输、运输服务企业许可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8条
2、内河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25条
3、船舶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7条
4、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35项
5、通航河流上设臵专用标志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21条
(二)行政征收
公路管理(包括高速公路)
征收车辆通行费 (政府还贷公路)
《山西省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取办法》第5条
运输管理
1、公路运输管理费
《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86‟交公路字633号)和财政部每年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公路运输管理费列入收费目录)。
2、客运附加费
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交通部(1998)1104号“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
晋政发(2000)4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意见的通知”
养路费征收管理
一、征收养路费
1、《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3条 2、《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第34条
二、征收货运补偿费
1、《山西省公路货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3条、第6条
三、征收铁路道口费
《山西省铁路道口车辆安全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2条、 第5条
海事管理
一、 水路运输管理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4条
二、 港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4条
三、 船舶停泊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4条
四、 航道养护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4条
(三)行政处罚
公路管理
一、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6条 2、《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第40条 3、《路政管理规定》第23条
二、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
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6 2、《路政管理规定》第23条 ”
三、 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6条 2、《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第40条 3、《路政管理规定》第23条
四、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
驶的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6条 2、《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第40条 3、《路政管理规定》第23条
五、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6条 2、《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第40条 3、《路政管理规定》第23条
六、 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
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6条 2、《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第40条 3、《路政管理规定》第23条
七、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7条 2、《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第40条 3、《路政管理规定》第24条
八、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7条 2、《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第40条 3、《路政管理规定》第24条
九、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
行政处罚: 处1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8条 2、《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第40条 3、《路政管理规定》第25条
十、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臵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9条 2、《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第40条 3、《路政管理规定》第26条
十一、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
行政处罚: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80条 2、《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第40条 3、《路政管理规定》第27条
十二、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81条 2、《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第40条 3、《路政管理规定》第28条
十三、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行驶超限运输车辆的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23条
十四 、未持有有效《通行证》并悬挂明显标志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的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23条
十五、承运人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限运输通行证》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24条
十六、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与签发的《超限运输通行证》所要求规格不一致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24条
高速公路管理
1、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未按照高速公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高速公路养护工作,未能保证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 收费站未根据车流量开启足够道口,保证车辆畅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3、 在高速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超限运输车辆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4、擅自放行未经批准的超限运输车辆。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5、 未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臵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6、 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在中途装卸货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7、 占用、损毁高速公路;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设施;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堆放杂物、挖沟、引水;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周围200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高速公路两侧50米内,从事挖砂、采石、取土、爆破、倾倒废弃物等活动;运输易抛洒物品未采取有效封闭措施危及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8、 污染、损坏高速公路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9、 在高速公路下掘进采矿。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10、 在高速公路上维修车辆,未使用垫木板、支轮三角木、修车漏油垫等辅助工具的。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1、 对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车辆
处罚种类:暂扣证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养路费征收管理
1、未办理缴(免)费登记或已办理停征登记上路行驶的 行政处罚: 处2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8条。
2、未缴纳养路费或者使用伪造、顶替、涂改的养路费缴(免)费凭证上路行驶的
行政处罚:处应缴费款3倍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9条。
3、非法征收养路费或者非法印制、买卖养路费缴(免)费凭证和收据的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30条
运输管理
1、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经营;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2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84条,《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38条。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货运许可证
件从事道路客、货运经营的。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经营;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2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84条,《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38条。
3、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道路客、货运经营。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经营;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2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84条,《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38条。
4、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运输;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48条。
5、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运输;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48条。
6、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运输;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48条。
7、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运输;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48条。
8、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经营;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6条,《道路货物
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9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49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5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52条。
9、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经营;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9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49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5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52条。
10、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经营;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9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49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5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52条。
1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5条。
12、客货运输经营者、客货运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件。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7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3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50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49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6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53条。
13、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39条。
14、道路客运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8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7条。
15、道路客运经营者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
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8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7条。
16、道路客运经营者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8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7条。
1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
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8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0条。
1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
运输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8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0条。
19、客、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9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4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52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8条。
20、客、货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9条,《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41条。
21、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6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9条。
22、客、货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9条,《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41条。
23、客、货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货运经营。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道路旅客
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9条,《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41条。
2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6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54条。
25、客、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1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7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51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1条。
26、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1条,《道路货物
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8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56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2条。
27、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2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71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4条。
28、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的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2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72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
定》第95条。
29、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资格。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3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51条。
30、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不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4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52条。
31、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悬挂国籍识别标志。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6条。
32、取得客货运输经营许可的客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货运经营。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8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4条。
33、客运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处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9条。
34、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处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9条
35、客货运经营者、客货运站(场)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
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处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0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5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55条。
36、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3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70条
37、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
行政处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3条。
38、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
行政处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3条。
39、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
措施。
行政处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3条
40、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处罚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54条。
4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处罚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54条。
4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处罚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54条。
4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处罚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54条。
4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处罚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54条。
4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处罚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54条。
46、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40条。
47、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43条。
48、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43条。
49、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43条。
50、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43条。
51、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43条。
52、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
行政处罚: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
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44条。
53、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
行政处罚:责令补交,按日收取道路运输管理费1%的滞纳金,并予以警告。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15条。
54、道路运输经营者偷漏道路运输管理费时间达30天以上。 行政处罚:责令补交,按日收取道路运输管理费1%的滞纳金,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15条。
55、使用伪造、转让、涂改道路运输管理费专用收据或缴讫证。 行政处罚:收缴非法收据和缴纥证,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15条。
56、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9条。
57、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
行政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5条。
58、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
行政处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6条。
59、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
行政处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6条。
60、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
行政处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6条。
海事管理
一、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二、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三、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四、 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五、 涂改浮动设施、货物集装箱的检验证书;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或者以欺骗行为获取船舶、浮动设施、货物集装箱的检验证书的
处罚种类:撤销已签发的相应检验证书,并可以责令改正或者补办有关手续。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六条
六、 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
处罚种类: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1倍至5倍的罚款。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七条
七、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的
处罚种类: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两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八、船舶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撤销其相应资格。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
九、 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罚种类:撤销其检验资格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
十、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登记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
十四条
十一、假冒中国国籍,悬挂中国国旗航行的,或者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
处罚种类:依法没收船舶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九条
十二、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 处罚种类: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2千-20万罚款: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条 十三、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登记证书的 处罚种类: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两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
(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
(三)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
处罚种类: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罚款数额50%的罚款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 十五、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罚款数额10%的罚款。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 十六、擅自雇用外国籍船员或者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对船舶
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罚款数额1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三条 十七、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十八、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
处罚种类: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两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
十九条
十九、持海员出境入境证件招摇撞骗。
处罚种类:将其海员出境入境证件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
二十、 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本条前款所称应当报废的船舶,是指达到国家强制报废年限或者以废钢船名义购买的船舶。
处罚种类: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予以没收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二十一、船舶、浮动设施未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
十四条
二十二、船舶在内河航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
(四)擅自进出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
(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二十三、 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
处罚种类:对违法船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二十四、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臵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二十五、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二十六、在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处罚种类:对违法船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二十七、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或者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二十八、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的船员,未经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处罚种类: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二十九、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装载容器未按照国家有关船舶检验规范检验合格的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三十、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三十一、船舶配载和运输危险货物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
处罚种类:对违法船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三十二、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三十三、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设臵标志、显示信号的。
处罚种类: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三十四、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 处罚种类:对船舶、浮动设施或者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三十五、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
处罚种类:对船舶、浮动设施或者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三十六、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处罚种类: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被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三十七、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三十八、船舶、浮动设施造成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
处罚种类: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
山西省交通厅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行政执法主体
山西省交通厅
山西省公路局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山西省交通征费稽查局
山西省交通运输管理局
山西省地方海事局
山西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三、行政执法行为
(一)行政许可
公路管理(包括高速公路)
1、公路设施用地内修筑堤坝改造河床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7条
2、公路用地上树木更新砍伐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2条
3、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4条
4、穿越、跨越公路修建设施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5条
5、超限运输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0条
6、公路用地范围内公路标志标识以外设施建设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4条
7、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6条
8、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行驶公路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8条
9、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5条
10、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25条
11、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核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
运输管理
1、省内跨市行政区域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10条第2项
2、跨省行政区域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10条第3项
3、从事国际道路运输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50条
海事管理
1、水路运输、运输服务企业许可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8条
2、内河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25条
3、船舶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7条
4、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35项
5、通航河流上设臵专用标志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21条
(二)行政征收
公路管理(包括高速公路)
征收车辆通行费 (政府还贷公路)
《山西省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取办法》第5条
运输管理
1、公路运输管理费
《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86‟交公路字633号)和财政部每年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公路运输管理费列入收费目录)。
2、客运附加费
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交通部(1998)1104号“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
晋政发(2000)4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意见的通知”
养路费征收管理
一、征收养路费
1、《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3条 2、《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第34条
二、征收货运补偿费
1、《山西省公路货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3条、第6条
三、征收铁路道口费
《山西省铁路道口车辆安全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2条、 第5条
海事管理
一、 水路运输管理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4条
二、 港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4条
三、 船舶停泊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4条
四、 航道养护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4条
(三)行政处罚
公路管理
一、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6条 2、《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第40条 3、《路政管理规定》第23条
二、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
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6 2、《路政管理规定》第23条 ”
三、 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6条 2、《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第40条 3、《路政管理规定》第23条
四、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
驶的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6条 2、《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第40条 3、《路政管理规定》第23条
五、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6条 2、《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第40条 3、《路政管理规定》第23条
六、 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
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6条 2、《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第40条 3、《路政管理规定》第23条
七、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7条 2、《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第40条 3、《路政管理规定》第24条
八、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7条 2、《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第40条 3、《路政管理规定》第24条
九、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
行政处罚: 处1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8条 2、《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第40条 3、《路政管理规定》第25条
十、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臵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9条 2、《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第40条 3、《路政管理规定》第26条
十一、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
行政处罚: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80条 2、《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第40条 3、《路政管理规定》第27条
十二、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81条 2、《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第40条 3、《路政管理规定》第28条
十三、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行驶超限运输车辆的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23条
十四 、未持有有效《通行证》并悬挂明显标志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的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23条
十五、承运人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限运输通行证》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24条
十六、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与签发的《超限运输通行证》所要求规格不一致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24条
高速公路管理
1、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未按照高速公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高速公路养护工作,未能保证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 收费站未根据车流量开启足够道口,保证车辆畅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3、 在高速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超限运输车辆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4、擅自放行未经批准的超限运输车辆。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5、 未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臵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6、 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在中途装卸货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7、 占用、损毁高速公路;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设施;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堆放杂物、挖沟、引水;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周围200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高速公路两侧50米内,从事挖砂、采石、取土、爆破、倾倒废弃物等活动;运输易抛洒物品未采取有效封闭措施危及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8、 污染、损坏高速公路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9、 在高速公路下掘进采矿。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10、 在高速公路上维修车辆,未使用垫木板、支轮三角木、修车漏油垫等辅助工具的。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1、 对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车辆
处罚种类:暂扣证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养路费征收管理
1、未办理缴(免)费登记或已办理停征登记上路行驶的 行政处罚: 处2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8条。
2、未缴纳养路费或者使用伪造、顶替、涂改的养路费缴(免)费凭证上路行驶的
行政处罚:处应缴费款3倍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9条。
3、非法征收养路费或者非法印制、买卖养路费缴(免)费凭证和收据的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30条
运输管理
1、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经营;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2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84条,《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38条。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货运许可证
件从事道路客、货运经营的。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经营;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2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84条,《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38条。
3、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道路客、货运经营。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经营;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2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84条,《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38条。
4、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运输;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48条。
5、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运输;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48条。
6、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运输;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48条。
7、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运输;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48条。
8、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经营;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6条,《道路货物
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9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49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5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52条。
9、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经营;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9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49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5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52条。
10、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经营;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9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49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5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52条。
1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5条。
12、客货运输经营者、客货运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件。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7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3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50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49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6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53条。
13、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39条。
14、道路客运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8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7条。
15、道路客运经营者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
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8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7条。
16、道路客运经营者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8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7条。
1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
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8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0条。
1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
运输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8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0条。
19、客、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9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4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52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8条。
20、客、货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9条,《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41条。
21、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6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9条。
22、客、货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9条,《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41条。
23、客、货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货运经营。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道路旅客
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9条,《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41条。
2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6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54条。
25、客、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1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7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51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1条。
26、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1条,《道路货物
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8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56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2条。
27、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2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71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4条。
28、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的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2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72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
定》第95条。
29、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资格。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3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51条。
30、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不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4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52条。
31、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悬挂国籍识别标志。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6条。
32、取得客货运输经营许可的客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货运经营。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8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4条。
33、客运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处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9条。
34、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处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9条
35、客货运经营者、客货运站(场)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
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处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0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5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55条。
36、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3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70条
37、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
行政处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3条。
38、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
行政处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3条。
39、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
措施。
行政处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3条
40、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处罚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54条。
4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处罚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54条。
4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处罚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54条。
4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处罚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54条。
4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处罚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54条。
4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处罚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54条。
46、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40条。
47、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43条。
48、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43条。
49、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43条。
50、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43条。
51、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43条。
52、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
行政处罚: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
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44条。
53、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
行政处罚:责令补交,按日收取道路运输管理费1%的滞纳金,并予以警告。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15条。
54、道路运输经营者偷漏道路运输管理费时间达30天以上。 行政处罚:责令补交,按日收取道路运输管理费1%的滞纳金,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15条。
55、使用伪造、转让、涂改道路运输管理费专用收据或缴讫证。 行政处罚:收缴非法收据和缴纥证,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15条。
56、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9条。
57、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
行政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5条。
58、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
行政处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6条。
59、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
行政处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6条。
60、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
行政处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6条。
海事管理
一、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二、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三、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四、 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五、 涂改浮动设施、货物集装箱的检验证书;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或者以欺骗行为获取船舶、浮动设施、货物集装箱的检验证书的
处罚种类:撤销已签发的相应检验证书,并可以责令改正或者补办有关手续。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六条
六、 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
处罚种类: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1倍至5倍的罚款。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七条
七、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的
处罚种类: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两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八、船舶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撤销其相应资格。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
九、 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罚种类:撤销其检验资格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
十、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登记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
十四条
十一、假冒中国国籍,悬挂中国国旗航行的,或者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
处罚种类:依法没收船舶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九条
十二、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 处罚种类: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2千-20万罚款: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条 十三、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登记证书的 处罚种类: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两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
(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
(三)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
处罚种类: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罚款数额50%的罚款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 十五、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罚款数额10%的罚款。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 十六、擅自雇用外国籍船员或者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对船舶
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罚款数额1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三条 十七、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十八、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
处罚种类: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两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
十九条
十九、持海员出境入境证件招摇撞骗。
处罚种类:将其海员出境入境证件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
二十、 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本条前款所称应当报废的船舶,是指达到国家强制报废年限或者以废钢船名义购买的船舶。
处罚种类: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予以没收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二十一、船舶、浮动设施未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
十四条
二十二、船舶在内河航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
(四)擅自进出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
(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二十三、 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
处罚种类:对违法船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二十四、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臵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二十五、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二十六、在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处罚种类:对违法船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二十七、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或者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二十八、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的船员,未经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处罚种类: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二十九、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装载容器未按照国家有关船舶检验规范检验合格的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三十、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三十一、船舶配载和运输危险货物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
处罚种类:对违法船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三十二、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三十三、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设臵标志、显示信号的。
处罚种类: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三十四、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 处罚种类:对船舶、浮动设施或者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三十五、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
处罚种类:对船舶、浮动设施或者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三十六、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处罚种类: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被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三十七、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三十八、船舶、浮动设施造成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
处罚种类: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