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固定资产折旧最新政策
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自2014年1月1日执行
一、列举的6个行业固定资产折旧政策
(一)列举的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可以选择缩短年限法或加速折旧法折旧扣除。
1.生物药品制造业
2.专用设备制造业
3.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4.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5.仪器仪表制造业
6.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解读】
1.六大行业的确定
(1)属于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界定范围。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财税〔2014〕75号文件中限定的6个行业的具体范围
(2)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如何理解?
A、以列举的行业收入占比确定的六大行业,不管哪一个年度新购进的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均可以选择加速折旧或缩短年限法折旧
B、六大行业新购进的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必须在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达到或超过50%时才能加速折旧或缩短年限法折旧
C、只要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列举的六大行业,新购进的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均可以缩短年限法折旧或加速折旧
理解: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才能选择缩短年限法或加速折旧法折旧扣除:
(1)必须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列举的六大行业
(2)新购进固定资产的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必须超过50%。
【延伸分析1】如果甲企业在2014年购进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达不到50%,没有选择加速折旧或缩短年限法折旧;但2015年达到50%,是否可以改变折旧方法?
答:可以。但应当报税务机关备案。国税发【2009】81号
【延伸分析2】
甲企业属于生物药品制造业,2014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8000万元,12月份转让土地使用权一块,取得收入30000万元,如果不考虑土地转让收入,收入总额10000万元。
问: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时,收入总额是否包括土地转让收入?
A、8000/10000=80%大于50%
B、8000/(10000+30000)=25%小于5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收入总额应当按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确定。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2.选择缩短年限法折旧的,实际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60%,其中,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注: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3.选择加速折旧的,只能从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中选择其一。
(二)上述6个行业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但选择缩短年限法折旧的,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解读: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年所得不超过30万元
3.职工人数:
(1)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
(2)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4.资产总额:
(1)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二、研发设备折旧政策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
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但选择缩短年限法折旧的,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解读】
1.所有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列举的6个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与生产经营共用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扣除。
3.2014年1月1日后,列举的6个行业新购进(包括自行建造)的所有固定资产均可以加速折旧扣除或缩短年限法折旧。
其中,购进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实际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减除已经使用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的60%,且应当提供已经使用年限的证明资料。
4.所有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及列举的六大行业新购进的研发与生产经营共用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加速折旧或缩短年限法折旧扣除。(均应当包括自行建造)
【延伸分析1】符合条件的新购固定资产如果一次性扣除,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80万元
贷:银行存款80万元
?
正确:
方法之一:投入使用的次月一次性提足折旧:
借:固定资产80万元
贷:银行存款80万元
投入使用的次月一次性提足折旧: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80
贷:累计折旧80
方法之二:
会计上仍旧按直线法提取折旧,2014年度汇算清缴时,将资产的折余价值一次性申报扣除,相当于纳税调减。
但注意:一旦纳税调减,必须进行会计备查,以后年度该设备提取的折旧额每一年纳税调增缴纳企业所得税。
【延伸分析2】单位价值=?T58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8条:外购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单位价值=买价+相关税费+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
与会计准则一致。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
【延伸分析3】如何理解“专门用于研发”?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国科发火〔2008〕362号执行。
国税发〔2008〕116号:
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企业内部至少确定研发项目的立项,成立研发部门
财企【2007】194号:研发项目应当报地市级科委认证(财务规定,不属于税法规定)。
【延伸分析4】如果企业最初购买的设备专门用于研发活动,但研发活动结束后,该设备用于了生产经营活动,一次性扣除成本或按缩短年限法、加速折旧法多扣除的折旧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不需要。
【延伸分析5】
2013年12月份购进,但在2014年1月1日后投入使用,是否可以按上述办法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1)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投入使用(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取得发票”这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能按上述部分处理:
第一,取得的发票必须在2014年1月1日后开具
第二,必须在2014年1月1日后投入使用。
【延伸分析6】是否需要按国税发【2009】81号或税总发【2014】107号备案或报批?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国税发【2009】81号:企业购置的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如果选择缩短年限法折旧或加速折旧的,必须在购置后的一个月内向税务机关备案。
一次性扣除或选择加速折旧、缩短年限法折旧上述固定资产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备案。
107号:
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说明。
——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说明。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适用本项优惠时提供)。 ——拟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的说明(外购软件缩短年限或摊销年限时提供)。
【延伸分析7】文件下发前已经按直线法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四季度预缴所得税时改变折旧方法还是待年度汇算清缴时才能按75号文件执行?
答:四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改变。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表。如果会计上不改变折旧方法的,不需要调整。
【延伸分析8】对研发加计扣除的影响
国税发【2008】116号:研发设备应当按每一年折旧额150%扣除。
如果企业选择将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设备一次性扣除,不仅提前扣除成本,而且提前加计扣除50%。延缓所得税的缴纳的时间。
三、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延伸分析1】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延伸分析2】固定资产的标准是不是变为5000元?
【延伸分析3】企业持有的不超过5000元的未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一次性扣除?
会计上可以折旧扣除,税收上不允许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17条: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折旧扣除。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延伸分析4】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是否一定选择一次性扣除?有没有选择权?
【延伸分析5】2014年企业没有选择将2013年底前购进的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一次性扣除,2015年或以后年度是否可以再次一次性扣除?
四、程序要求
1.事后备案——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2.报送资料——(1)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2)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3)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3.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要求——税务机关应当对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加强后续管理,对预缴申报时享受了优惠政策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应对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重点审核。
2014年固定资产折旧最新政策
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自2014年1月1日执行
一、列举的6个行业固定资产折旧政策
(一)列举的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可以选择缩短年限法或加速折旧法折旧扣除。
1.生物药品制造业
2.专用设备制造业
3.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4.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5.仪器仪表制造业
6.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解读】
1.六大行业的确定
(1)属于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界定范围。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财税〔2014〕75号文件中限定的6个行业的具体范围
(2)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如何理解?
A、以列举的行业收入占比确定的六大行业,不管哪一个年度新购进的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均可以选择加速折旧或缩短年限法折旧
B、六大行业新购进的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必须在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达到或超过50%时才能加速折旧或缩短年限法折旧
C、只要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列举的六大行业,新购进的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均可以缩短年限法折旧或加速折旧
理解: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才能选择缩短年限法或加速折旧法折旧扣除:
(1)必须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列举的六大行业
(2)新购进固定资产的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必须超过50%。
【延伸分析1】如果甲企业在2014年购进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达不到50%,没有选择加速折旧或缩短年限法折旧;但2015年达到50%,是否可以改变折旧方法?
答:可以。但应当报税务机关备案。国税发【2009】81号
【延伸分析2】
甲企业属于生物药品制造业,2014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8000万元,12月份转让土地使用权一块,取得收入30000万元,如果不考虑土地转让收入,收入总额10000万元。
问: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时,收入总额是否包括土地转让收入?
A、8000/10000=80%大于50%
B、8000/(10000+30000)=25%小于5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收入总额应当按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确定。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2.选择缩短年限法折旧的,实际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60%,其中,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注: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3.选择加速折旧的,只能从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中选择其一。
(二)上述6个行业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但选择缩短年限法折旧的,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解读: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年所得不超过30万元
3.职工人数:
(1)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
(2)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4.资产总额:
(1)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二、研发设备折旧政策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
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但选择缩短年限法折旧的,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解读】
1.所有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列举的6个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与生产经营共用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扣除。
3.2014年1月1日后,列举的6个行业新购进(包括自行建造)的所有固定资产均可以加速折旧扣除或缩短年限法折旧。
其中,购进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实际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减除已经使用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的60%,且应当提供已经使用年限的证明资料。
4.所有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及列举的六大行业新购进的研发与生产经营共用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加速折旧或缩短年限法折旧扣除。(均应当包括自行建造)
【延伸分析1】符合条件的新购固定资产如果一次性扣除,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80万元
贷:银行存款80万元
?
正确:
方法之一:投入使用的次月一次性提足折旧:
借:固定资产80万元
贷:银行存款80万元
投入使用的次月一次性提足折旧: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80
贷:累计折旧80
方法之二:
会计上仍旧按直线法提取折旧,2014年度汇算清缴时,将资产的折余价值一次性申报扣除,相当于纳税调减。
但注意:一旦纳税调减,必须进行会计备查,以后年度该设备提取的折旧额每一年纳税调增缴纳企业所得税。
【延伸分析2】单位价值=?T58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8条:外购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单位价值=买价+相关税费+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
与会计准则一致。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
【延伸分析3】如何理解“专门用于研发”?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国科发火〔2008〕362号执行。
国税发〔2008〕116号:
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企业内部至少确定研发项目的立项,成立研发部门
财企【2007】194号:研发项目应当报地市级科委认证(财务规定,不属于税法规定)。
【延伸分析4】如果企业最初购买的设备专门用于研发活动,但研发活动结束后,该设备用于了生产经营活动,一次性扣除成本或按缩短年限法、加速折旧法多扣除的折旧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不需要。
【延伸分析5】
2013年12月份购进,但在2014年1月1日后投入使用,是否可以按上述办法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1)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投入使用(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取得发票”这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能按上述部分处理:
第一,取得的发票必须在2014年1月1日后开具
第二,必须在2014年1月1日后投入使用。
【延伸分析6】是否需要按国税发【2009】81号或税总发【2014】107号备案或报批?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国税发【2009】81号:企业购置的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如果选择缩短年限法折旧或加速折旧的,必须在购置后的一个月内向税务机关备案。
一次性扣除或选择加速折旧、缩短年限法折旧上述固定资产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备案。
107号:
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说明。
——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说明。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适用本项优惠时提供)。 ——拟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的说明(外购软件缩短年限或摊销年限时提供)。
【延伸分析7】文件下发前已经按直线法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四季度预缴所得税时改变折旧方法还是待年度汇算清缴时才能按75号文件执行?
答:四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改变。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表。如果会计上不改变折旧方法的,不需要调整。
【延伸分析8】对研发加计扣除的影响
国税发【2008】116号:研发设备应当按每一年折旧额150%扣除。
如果企业选择将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设备一次性扣除,不仅提前扣除成本,而且提前加计扣除50%。延缓所得税的缴纳的时间。
三、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延伸分析1】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延伸分析2】固定资产的标准是不是变为5000元?
【延伸分析3】企业持有的不超过5000元的未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一次性扣除?
会计上可以折旧扣除,税收上不允许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17条: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折旧扣除。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延伸分析4】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是否一定选择一次性扣除?有没有选择权?
【延伸分析5】2014年企业没有选择将2013年底前购进的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一次性扣除,2015年或以后年度是否可以再次一次性扣除?
四、程序要求
1.事后备案——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2.报送资料——(1)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2)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3)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3.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要求——税务机关应当对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加强后续管理,对预缴申报时享受了优惠政策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应对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重点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