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再梳理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河南省政 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 0 6年第 4期( 总第 9 7期 )  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再梳理 宋雅 芳 ( 郑州大学 法学院, 河南 郑州 405 ) 50 2 摘要: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上一个最为基本的范畴, 由于理论研 究视野的局限和实用主义的误 导 , 国行 政 法学界 相 当一部 分人 曾一度 对我 国传 统具 体行 政行 为的概 念提 出 了诸 多质 疑 。从 完善 我 国行  我 政 法 学理 论体 系和行 政程 序 立法 的视 角来看 , 正确认 识 具体行政 行 为的概 念至 为关键 。本 文从 大 陆法 系、 英  关法 系具 体行政 行 为 内涵的 演进 出发 , 分析 并探 讨 了学术界 对具体 行政行 为概 念界 定产 生差异 的原 因 , 出 提  了本文对 具体行 政行 为概 念 的认识 。  关键 词 : 具体行 政行 为 ; 行政 法律 行 为 ; 方行政 行 为  单 中图分类 号 :9 2 1 D 1 .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8— 9 120 )4— 0 9— 4 10 65 (06 0 07 0 无论是在大陆法系 , 还是在英美法系 , 具体行政  行为作为行政权行使的一种表现形式都是客观存在 的 。虽然 其在 各 国 的称 呼 不 同 , 是 内涵 并 无 重 大  但定其权利 的优越性宣告 ” …。玛雅认为 , 具体行政  行为是行政制度中最 重要 的一环, 人民只能对国家  行政机关 的具体行政行 为提起行政救济  。后 以 J   德国学者柯俄曼为代表, 使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在  理论上进一步完善 。二战后 , 具体行政行 为成为德 的差别。鉴于 目 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具体行政  行为内涵认识的偏差 , 因此 , 非常有必要从理论上对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对应的概念进行考察, 以期  为我们正确 阐释具体行政行为的涵义提供理论上的  参考 , 同时也为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 行政程序 的立法 等方 面提供 合理 的建 议 。  一国法律上 的正式用语 。17 年德 国《 96 行政程序法》  第 3 条将具体行政行为界定为 : 5 行政当局为规范公  法领 域 内 的个别 情况 而采 取 的具 有 直接对外 发生 法  律效力的处分 、 决定或其他官方措施 。  在 日本 , 政行 为并非 法令 上 的用语 , 只是学  行 而 术 和判例 所构 筑 的概 念 。通说行 政 行为 的涵义 与本 、对 国外具体 行 政行 为概 念的分 析 、 评价 1 大 陆法 系模 式  .同中国的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相对应 , 与此相类  似的制度被德国和 日本 的学者表述为行政行为 , 被  我国台湾地 区的学者称为行政处分 , 被法国的学者 称 为行政处 理①。  文所要探讨的具体行政行为涵义一致。田中二郎认 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厅依法行使公权力 , “ 就具体 事实对国民实施法律规制的行为。  南博方认为 : ”   “ 所谓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厅为了调整具体事实 , 作  为权力 的行使 , 外部 采 取 的 产 生 直接 法 律 效果 的  对 行为。 _杨建顺指出:行政行为 , ”4   “ 是指行政厅依法  行使行政权 , 针对具体事实对外部采取 的能产生直  接法律效果 , 使具体事实规则化、 权利义务及其他法 “ 具体行政行为” 这一概念 始见 于 12 ② 86年 的  德 国行政法 学说 , 建构 成 型则首 推 1 9世纪 有德 国行 政法学之父美称的奥特 ・ 玛雅 , 其将具体行政行 为   定义为“ 行政机关对相对人在具体事件中作出的决 收稿 日期 :0 6— 2—1  20 0 8作者简介 : 宋雅芳 (93一 )女 , 16 , 郑州大学法学 院副教授 , 郑州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 员。  ① 笔者认为 , 这一概念名称不同的主要原因是 由于语言 的不同 。作为同一制度 , 国在制度的引进与借鉴时选择 了不 同的用语 , 造成 各 并  不能说 由于名称的不同就导致 了其内涵 的重大差别。相反 , 这一制度在各 国都是基本 相同的。   ② 为 了表达的需要 , 对于这一制 度本文一般表述为具体行政行为 。  7  9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律地位确定化的行为。 _ ”5   J   我国台湾地 区的学者一般称具体行政行为为行  政处分。行政处分在我国台湾地区作为法令上的用 行政法上存在 的意义不同, 因此 导致 了其 内涵上理  解的差异 。作为一个共同点 , 无论是在大陆法系 , 还  是在英美法系 , 具体行政行为作 为一类具有共 同特  征的行政行为的“ 形式化” 的概念 , 在行政程序法上  的意义是相通的。不同的是 , 在救济法上二者有不  同的意义 。在大陆法系 , 长期 以来具体行政行为具 语 ,行政诉愿法》 行政程序法》 《 和《 对此都进行了界  定。我国台湾地 区新修正的《 诉愿法》 第三条规定 :   本 法所称 的行 政处 分 , 系指 中央 或 地 方 机关 就 公 法 上的具体事件所为之决定或其他公权力措施而对外 有救济的“ 管道” 作用 。也就是说 , 只有对具体行政  行为不服 的相对方才能将该争议付诸法律救济。因  此从 大 陆法 系具体 行 政行 为 的发展 、 演变 来看 , 直  一存在着为扩大行政救济的范围而扩展具体行政行为  范围的趋势  。笔者认为 , 大陆法系学者对于具体  行政行为的扩大性理解有些是非 常必要的 , 有些扩  大性的理解则走 了极端①   。二 、 体 行 政 行 为 的概 念在 我 国的 发展 及 各 种  具学说 的评 析  .  直接发生法律效果 的单方行政行为。新修改的《 行 政程序法》 九十二条把行政处分界定为 : 第 行政机  关就公法上的具体事件所为之决定或其他公权力措  施而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果的单方行政行为。这一  定义与《 诉愿法》 的规定没有任何 区别 。   法国的行政法学者一般称具体行政行为为行政  处理。所谓行政处理 , 是行政机关对具体事件 所作  的决定 , 通过这种行政行为 , 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当  事人 的法律地位 , 规定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通过对德国、 本 、 日 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具体  行政行为理论 的考察 , 不难发现, 其内涵并无重大的  差别。总结一下 , 有下 述几个 共 同点: 1 公法 行  ()在我国, 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实定法用语 , 始见于  我国 18 99年 4月 4日第七届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 的《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   ②。 为了增强《 行政诉讼法》 的可操作性 , 最高人 民法院 为 ;2 针对具体事件的行为 ;3 单方行为 ;4 直  () () ()接 发 生法律 效果 的行 为 。另外 , 些 国家 和 地 区还  有于 19 年 5月 2 通过 了关于贯彻执行《 91 9 中华人 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 问题 的意见 , 意见第一 条 对具体行政行为作 出了具有法律效力 的定义⑧ 。由   于这一概念存在着诸多亟待完善之处而受到了学术  界的批评 , 但是其合理性的一 面以及其对行政法治  实践所具有的指导意义是不容忽视 的。笔 者认 为 ,   行政法学界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批评有些是有  道理 的, 但是有些批 评也 显得并非理智④。具体而  言, 学术界大致从 以下几个方面对具体行政行为 的   概念提出了质疑 :   1 “ 定” 非一 个界 定 “ .特 并 具体 行 政 行 为 ” 的衡   定量 , 而是 一个相对 的概念。最 高人 民法 院将 “ 具  体行政行为” 限定于“ 特定 ” 的事项和人这一范 围内  把具体行政行为界定为外部行政行为。  2 英 关法 系模 式  .英美法系无具体行政行为 的概念 , 但这并不表 示其不存在与此相类似的制度 。在美国同具体行政  行为相类似的制度称为行政裁定 。美 国《 联邦行政 程序法》 5 节规定 :裁定是指 机关除制定法规  第 5 1 “ 以外所作出的最后 的决定的全部 或一部, 以采取  可 肯定的、 否定的、 禁止的、 确认 的形式 , 包括批准许可  证在内。在美 国, ” 裁定是指行政机关制定法规 以外  的具体行政措施 , 围明显要大于大陆法系语境下  范的具体行政行为。随后 , 美国联邦《 行政程序法》 对 于行政裁定的程序进行 了规制。   英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 也不存在抽象  行 政行 为和 具体行 政 行 为 的 区分 , 因此 没 有 美 国式  的行政裁定 的界定和程序的规制 。但是 , 事实上英  国也存在类似的制度 , 只不过是 由于资料 的限制和  英国学者研究问题角度的差异 , 这些制度不为我们  所 知罢 了。   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 系, 由于具体行政行为在 是欠妥当的。“ 特定” 是无法作为“ 抽象行政行为”   与“ 具体行政行 为” 划分标准 的。特定 与不特 定是 相对而言的, 在它们之间很难找到一个绝对的标 准 ,   它们之间是一种辩证关系。人 和事项都 同时是有特  定与不特定 的两种不 同属性 , 在某 种情况下表现为  特 定 , 另 外 的情 况 下 则 可 能表 现 为 不 特 定 。特 定  在是 一个 变量 , 特 定 企业 , 可 以指 国有 企 业 , 可  如 既 也以指集体企业或私有企业 , 国有企业中还可特指  在①例如 : 国学者把行政合同也归于具体行 政行为的范畴 。 我  ②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是这样规定的 : 民、 公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 机关 和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 的具体行政行 为侵  犯其合法权益 , 有权依照本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③ 意见第一条 : 具体 行政行 为” “ 是指 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 法律法规授权 的组织 、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  理活动中行使职权 , 针对特定的公民 、 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 就特定 的具体 事项 , 作出的有关该 公民 、 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权利义务 的单方行为 。   ④ 理论界 囿于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需 要 , 大具体行政行 为的内涵和外延 , 而扩 动机虽然 良 , 好 但有饮鸩止 渴之嫌 。  8  0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其中的某几类国有企业或某类 国有企业 、 某个 国有 企业 。可见 ,特定 ” “ 的人 和“ 特定 ” 的事 项都是 相 对 求保护其权利的申请未予理睬的不作为行为等也是 具 体行 政行 为  。  而言的。以“ 特定” 来界定“ 具体行政行为” 无疑是  , 不严格 和不 科学 的 。   2 并非只有“ . 单方行为” “ 或 单方意思表 示”   的 行为才是“ 具体行政行 为” 。单方行为是相对双方  行为而言的 , 在行政行为中 , 行政机关除了实施单方  意思表示的行为外 , 还存在一种与相对人合意的行  为, 如行政合同行为、 行政调解。如果将“ 具体行政  行为” 仅局限于单 方行为或单方意思表示 的行为 ,   显然缩小 了“ 具体行政行为” 的范畴 , 无疑给某些 双 方合 意 的行 政 行 为 留下 了空 白。可 见 , 种 界定 是  这不完 整 的。  笔者认为, 理论界对于最高人民法院 19 年司 91   法解释 中对 具体行政行为 界定 的质疑有些是正确  的, 如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包括行使 职权 的作为行政  行为 , 也应包括各种不履行职责的不作为行政行为。   另外 , 在某种程度上 , 国外 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也  存在一定的缺陷, 如大陆法系 国家把具体行政行为  界定为外部行为 , 随着实践的发展 , 这一理论需要修  正① 。因此 , 者们主 张具体行政行 为不仅应包括  学 外部行政行为 , 也应包括内部行政行为的观点无疑  是正确的。理论界和实务界之所以对具体行政行为 的概 念提 出 了批 评 , 主要 是 由于 扩 大 行政 诉 讼 受案 3 “ 体行 政 行 为 是 直 接 影 响公 民、 .具 法人 或 者 其他 组 织 权 利 义务 的 外 部 行 为 ” 理 解 也 是 片 面  的范围的需要 , 因为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仅限于  具体行政行为。正是 由于这个原 因, 为扩大行政诉  讼的受案范围找到理论上 的依据, 学者们想方设法  地扩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内涵 。笔者并不否认为了充  分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 国行政诉讼 的受案范  我 围应当扩大这一思路 。但也不赞成为了扩大行政诉  讼的受案范围而随意扩大具体行政行为 的概念 , 这  并不是解决 问题 的根本办法。也许 , 随着时间 的推  移, 行政主体的抽象行政行为也将接受司法审查 , 我  们总不可能为了为人 民法院审理抽象行政行为找到  依据而把抽象行政行为也纳入具体行政行 为的范 畴 。笔者认 为解 决行 政诉讼 受案 范 围问题 的根本 办 的。一方面 , 它排除了间接影响公 民、 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权利 义务 的行 为 , 行政 检查 行为 ; 如 另一 方面 否 认了“ 内部行政行为” 属于“ 具体行政行为” 的范畴,   这无疑将“ 具体行政行为” 限于更狭小的领域  。 J   还有学者指 出, 这一定 义从行为 主体、 行为 范 围、 为 的职权性 质 、 为 的对 象 、 为 的法 律后 果  行 行 行等方面力图完整地作出表述。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  力的司法解释 , 它为 司法界普遍接受并在 司法实践 中予 以遵循 运 用是 毫无 疑 问的 。就这一 定 义本 身 的 细致性说明、 多角度审视而言, 它也不失为司法工作 人员 在行政 诉 讼 中便 于 掌 握 的标 准 。但 是 , 理论 界 如果接受这一定义并将此作为行政法学上对具体行  政行 为 的定 义解 释 , 将 导致理 论上 的缺 陷 , 则 因为 这 一法是对行政诉讼法进 行大 的修改, 而不是扩大对具  体行政行为的解释②   。三 、 体行 政行 为概念 的再 认识  具解释作为行政诉讼司法实践 中掌握衡量被诉具体 行政 行为 的一般 识 别条 件 尚可 , 而作 为一 个 行政 法 考察 国外的行政行为 的理论 , 具体行政行为的 内涵 和外延 都是 特 定 的。 内涵 之所 以特 定 , 因为  是学理论上 的定 义, 它却是不完整并有缺 陷的。《 意  见》 将具体行政行 为表述为是行政主体 “ 行使行 政  职权 , 针对 特定 的公 民 、 人 或者 其 他 组 织 , 特定  法 就 的具体事项 , 出的有关该公 民、 作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权利义务 的单方行为” 。这里将具体行政行为仅视  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所作 的作为行政行为 , 其  缺陷是把未履行职责的不作为行政行为排除在具体  行政行为之外 ( 一种应作但未作 的不履行 职责的行  为) 。例如 , 行政机关对公 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是对具有共 同特征的一类行政 行 为的 “ 型 化 ” 类 。而 且 , 类 行 政 行 为 在 程 序 方  这 面 、 民法 院 审理 的形 式 和判 决 种 类 方 面都 具 有 共  人 同 的特征③。如果 我们 随 意对 具 体 行政 行 为 的概 念  进行 扩大 性 的解 释 , 将导 致理 论 和实践 中的混 乱 。 必  由此 , 笔者认为 , 我们可以把具体行政行为界定 为享 有行政 权力 的机 关 、 织及其 工作 人员 , 组 针对 公 法上的具体事件作出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 的各种处 ① 由于受特别权力关系理论 的影响 , 因此德 国、 日本等大陆法 系国家一直把 内部行政行 为作为法外 行为 , 但是 随着人性 尊重理念 的张  扬, 内部行政行为也应 受行政法 的约束 , 为此非常有必要把内部行 政行为纳入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 。   ② 德 国、 日本以及我 国台湾地 区的《 行政诉讼法》 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都有所扩大 , 对 而不再限于具体行政行为 , 受案范围一般  其规定为“ 公法上的争议 ” 。因此我们完全没有 必要 为了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 围而把本不属于具体行 政行 为的行为界定 为具体 行政行为 , 笔 者的意思是 , 我们应该通过《 行政诉讼法》 的修 改来扩大行政诉讼 的受案范围。应 当指出,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的扩大并不 意味着具体行政 行为  的概念在救济法上的功能丧失 。作为审理对象 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诉 讼的种类 、 判决的形式方面都具有 与其他行政行 为不 同的特征 。   ③ 行政合同的很 多程序都 可以适用合 同法 的相关规定 , 法的规定 , 即私 有德国 的经验可以借鉴。另外 , 行政诉讼 的审理能否采用调 解方  式结案 , 行政合同可以采取调解 方式 , 而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一 般不能适用调解的方式结案 。  8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分、 决定或其他措施 。理解这个概念应从 下述几方 面人 手 :   1 具 体行政 行 为是 行政 法律行 为  .的张扬 , 特别权力 关系理论 逐渐被修正 或抛弃 ,   因 此, 如果仍然坚持把 内部行政行 为排 除在具体行政 具体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权力 的机关和组织针  对公法上的具体事件所为的能够直接发生法律效力  的法律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这一特征使其与行政  机关作 出的不直接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事实行为 区  别开来 。  行为之外 , 十分不利于对行政权力 的监督和相对方  权利的保护。  参考 文献 :  [ 儿 德] 雷 尔. 1 毛 行政法学总论 [ . M] 高家伟译.   北京: 法律 出版社 ,02 1 1 20 .8 .  2 具体行政行 为是单方行政行为 , 包括行政  . 不合同  [] 2 陈新民. 行政 法学总论. M] 台北: 民书局 , [ . 三  1 9 20   9 7. 5.我国行政法学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这一特征颇 [ ] 日] 3 [ 田中二郎. 行政法总论[ . M] 有斐阁.9 9 17 .   6. 4 转引 自杨建顺. 日本行政 法通论 [ . M] 北京:   中国法制 出版 社 ,9 8 3 2 19 . 6 .  有微词 , 相当一部分学者 主张具体行政行 为不仅包  括单方行政行为, 还应包括双方行政行为 , 即行政合 同。考虑到我国特殊 的制度背景 , 学者们对于具体  行政 行 为的这 一 理解 也 是 无 可 非 议 的 。然 而 , 观  纵 各国的制度设计 , 考量行政合同本身的特征 , 还是把  行政合 同排 除 在具 体 行政 行 为之 外 更 具 有合 理 性①。  [ ] 日] 4 [ 南博 方. 日本行政 法[ . M] 杨建顺 , 周作 彩  译. 北京 : 中国人 民 大学 出版 社 ,983 . 18 .3 [] 5 杨建顺. 日本行政 法通论 [ . M] 北京 : 中国法制 出版 社 ,9 8 6 , 19 .3  [] 6 王名扬. 国行政 法[ . 法 M] 北京 : 中国政 法大学 出版 社 。9 8 1 3  18 .5 .3 具体 行 政 行 为 既 包括作 为行 政 行 为 , 包括  . 也 不 作为 行政行 为 [] 7 陈敏. 行政法 总论 [ . M] 台北: 民书局 ,9 8 三 19 .  2 . 51 正如上文所述, 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包括行政机  关行使职权的作为行政行为 , 也包括行政 机关不履  行职责的不作为行政行为。   4 具 体行 政行 为 既 包括 外部 行 政 行 为 , 包括  . 也内部行 政行 为 [] 8 杨解君. 象行政 行为与具体行政行 为划分的 抽   质疑 [ ] 中央政 法管理 干部 学院 学报 ,95  J. 19 ,() 1.  [] 9 方世 荣. 再论 具体行政 行为的几个基本理论 问   题[] 法商研究 , 9 ,6 . J. 1 6() 9  责 任编 辑 : 王 瑞 大陆法系传统的行政行为理论 , 由于受特别权  力 关 系理论 的 影 响②, 般认 为 内部 行 政 行 为 不 属  一 于具体行政行为。随着法治之完善、 人性尊重理念 Re h c lng t e Co e to   pe i lAdm i s r tv   to     a k i  h   nc p   fS ca  nit a ie Ac i nS n   fng o g Ya a  (a  colZ egh uU i r t, hn zo  ea  5 0 2  L w Sh o, hn zo  nv sy Z egh uH n n4 0 5 ) eiAb t a t S e i la mi i r t e a t n i  e b s   ae o y B c u e o   e d f i o   f h   e e r h v e   n   s  sr c : p ca  d n s ai   c i   t   a i c t g r . e a s   f h   e n t n o  e r s a c   iw a d mi— t v o sh c t i i t g i e o   r g t t e t d t n l o c p   fs e ila mi it t e a t n w so p g e   y ma y s h l    h   d   u d   f a mai h  r i o a  n e t  p c a  d n s ai   c i   a   p u n d b   n  c o a i t e a — p c, a i c o r v o r nmi itaie lw  ed. n fc ,ti  e  mp ra tt  c ur tl  n w h   o e to  p ca  d n sr t e a to  o   n srtv   a f l I  a t i s v r i ot n  o a c ae y k o t e c nc p   fs e i la mi itai   c in fr i   y vp re t g t e r    d n sr t e lw. h s at l  u d gv   n i e s n   o c p     p ca  d n sr t e a — ef c i   o o a mi i a i  a T i ri e wo l  i e a   mp ro a c n e to s e i a mi i a i   e  n h y f t v   c l f l t vto   in.Ke   r s: p ca  d n sr tv   c in; o c pt r  a k i g y wo d s e ila mi itai e a to c n e ;e h c ln  ① 德国《 行政程序法 》 明确规定 了行政合同的程序 , 其明显不同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 。另外还规定 除本法规定之外 , 行政合 同的程序  还可适 用私法的相关规定。   ②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是指在特定 的行政领域 , 为实现行政 目的 , 民与 国家之间建立 的 旨在加 强公 民对 国家从 属性的关系 。在特 别权  公 力关 系中 , 公民被吸收进入行政 内部 , 不再适 用一般情形所具有的基本权利 、 法律保 留原则 , 形成无法之空间 , 构成法治 国家之漏洞。  8  2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河南省政 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 0 6年第 4期( 总第 9 7期 )  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再梳理 宋雅 芳 ( 郑州大学 法学院, 河南 郑州 405 ) 50 2 摘要: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上一个最为基本的范畴, 由于理论研 究视野的局限和实用主义的误 导 , 国行 政 法学界 相 当一部 分人 曾一度 对我 国传 统具 体行 政行 为的概 念提 出 了诸 多质 疑 。从 完善 我 国行  我 政 法 学理 论体 系和行 政程 序 立法 的视 角来看 , 正确认 识 具体行政 行 为的概 念至 为关键 。本 文从 大 陆法 系、 英  关法 系具 体行政 行 为 内涵的 演进 出发 , 分析 并探 讨 了学术界 对具体 行政行 为概 念界 定产 生差异 的原 因 , 出 提  了本文对 具体行 政行 为概 念 的认识 。  关键 词 : 具体行 政行 为 ; 行政 法律 行 为 ; 方行政 行 为  单 中图分类 号 :9 2 1 D 1 .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8— 9 120 )4— 0 9— 4 10 65 (06 0 07 0 无论是在大陆法系 , 还是在英美法系 , 具体行政  行为作为行政权行使的一种表现形式都是客观存在 的 。虽然 其在 各 国 的称 呼 不 同 , 是 内涵 并 无 重 大  但定其权利 的优越性宣告 ” …。玛雅认为 , 具体行政  行为是行政制度中最 重要 的一环, 人民只能对国家  行政机关 的具体行政行 为提起行政救济  。后 以 J   德国学者柯俄曼为代表, 使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在  理论上进一步完善 。二战后 , 具体行政行 为成为德 的差别。鉴于 目 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具体行政  行为内涵认识的偏差 , 因此 , 非常有必要从理论上对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对应的概念进行考察, 以期  为我们正确 阐释具体行政行为的涵义提供理论上的  参考 , 同时也为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 行政程序 的立法 等方 面提供 合理 的建 议 。  一国法律上 的正式用语 。17 年德 国《 96 行政程序法》  第 3 条将具体行政行为界定为 : 5 行政当局为规范公  法领 域 内 的个别 情况 而采 取 的具 有 直接对外 发生 法  律效力的处分 、 决定或其他官方措施 。  在 日本 , 政行 为并非 法令 上 的用语 , 只是学  行 而 术 和判例 所构 筑 的概 念 。通说行 政 行为 的涵义 与本 、对 国外具体 行 政行 为概 念的分 析 、 评价 1 大 陆法 系模 式  .同中国的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相对应 , 与此相类  似的制度被德国和 日本 的学者表述为行政行为 , 被  我国台湾地 区的学者称为行政处分 , 被法国的学者 称 为行政处 理①。  文所要探讨的具体行政行为涵义一致。田中二郎认 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厅依法行使公权力 , “ 就具体 事实对国民实施法律规制的行为。  南博方认为 : ”   “ 所谓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厅为了调整具体事实 , 作  为权力 的行使 , 外部 采 取 的 产 生 直接 法 律 效果 的  对 行为。 _杨建顺指出:行政行为 , ”4   “ 是指行政厅依法  行使行政权 , 针对具体事实对外部采取 的能产生直  接法律效果 , 使具体事实规则化、 权利义务及其他法 “ 具体行政行为” 这一概念 始见 于 12 ② 86年 的  德 国行政法 学说 , 建构 成 型则首 推 1 9世纪 有德 国行 政法学之父美称的奥特 ・ 玛雅 , 其将具体行政行 为   定义为“ 行政机关对相对人在具体事件中作出的决 收稿 日期 :0 6— 2—1  20 0 8作者简介 : 宋雅芳 (93一 )女 , 16 , 郑州大学法学 院副教授 , 郑州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 员。  ① 笔者认为 , 这一概念名称不同的主要原因是 由于语言 的不同 。作为同一制度 , 国在制度的引进与借鉴时选择 了不 同的用语 , 造成 各 并  不能说 由于名称的不同就导致 了其内涵 的重大差别。相反 , 这一制度在各 国都是基本 相同的。   ② 为 了表达的需要 , 对于这一制 度本文一般表述为具体行政行为 。  7  9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律地位确定化的行为。 _ ”5   J   我国台湾地 区的学者一般称具体行政行为为行  政处分。行政处分在我国台湾地区作为法令上的用 行政法上存在 的意义不同, 因此 导致 了其 内涵上理  解的差异 。作为一个共同点 , 无论是在大陆法系 , 还  是在英美法系 , 具体行政行为作 为一类具有共 同特  征的行政行为的“ 形式化” 的概念 , 在行政程序法上  的意义是相通的。不同的是 , 在救济法上二者有不  同的意义 。在大陆法系 , 长期 以来具体行政行为具 语 ,行政诉愿法》 行政程序法》 《 和《 对此都进行了界  定。我国台湾地 区新修正的《 诉愿法》 第三条规定 :   本 法所称 的行 政处 分 , 系指 中央 或 地 方 机关 就 公 法 上的具体事件所为之决定或其他公权力措施而对外 有救济的“ 管道” 作用 。也就是说 , 只有对具体行政  行为不服 的相对方才能将该争议付诸法律救济。因  此从 大 陆法 系具体 行 政行 为 的发展 、 演变 来看 , 直  一存在着为扩大行政救济的范围而扩展具体行政行为  范围的趋势  。笔者认为 , 大陆法系学者对于具体  行政行为的扩大性理解有些是非 常必要的 , 有些扩  大性的理解则走 了极端①   。二 、 体 行 政 行 为 的概 念在 我 国的 发展 及 各 种  具学说 的评 析  .  直接发生法律效果 的单方行政行为。新修改的《 行 政程序法》 九十二条把行政处分界定为 : 第 行政机  关就公法上的具体事件所为之决定或其他公权力措  施而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果的单方行政行为。这一  定义与《 诉愿法》 的规定没有任何 区别 。   法国的行政法学者一般称具体行政行为为行政  处理。所谓行政处理 , 是行政机关对具体事件 所作  的决定 , 通过这种行政行为 , 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当  事人 的法律地位 , 规定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通过对德国、 本 、 日 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具体  行政行为理论 的考察 , 不难发现, 其内涵并无重大的  差别。总结一下 , 有下 述几个 共 同点: 1 公法 行  ()在我国, 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实定法用语 , 始见于  我国 18 99年 4月 4日第七届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 的《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   ②。 为了增强《 行政诉讼法》 的可操作性 , 最高人 民法院 为 ;2 针对具体事件的行为 ;3 单方行为 ;4 直  () () ()接 发 生法律 效果 的行 为 。另外 , 些 国家 和 地 区还  有于 19 年 5月 2 通过 了关于贯彻执行《 91 9 中华人 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 问题 的意见 , 意见第一 条 对具体行政行为作 出了具有法律效力 的定义⑧ 。由   于这一概念存在着诸多亟待完善之处而受到了学术  界的批评 , 但是其合理性的一 面以及其对行政法治  实践所具有的指导意义是不容忽视 的。笔 者认 为 ,   行政法学界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批评有些是有  道理 的, 但是有些批 评也 显得并非理智④。具体而  言, 学术界大致从 以下几个方面对具体行政行为 的   概念提出了质疑 :   1 “ 定” 非一 个界 定 “ .特 并 具体 行 政 行 为 ” 的衡   定量 , 而是 一个相对 的概念。最 高人 民法 院将 “ 具  体行政行为” 限定于“ 特定 ” 的事项和人这一范 围内  把具体行政行为界定为外部行政行为。  2 英 关法 系模 式  .英美法系无具体行政行为 的概念 , 但这并不表 示其不存在与此相类似的制度 。在美国同具体行政  行为相类似的制度称为行政裁定 。美 国《 联邦行政 程序法》 5 节规定 :裁定是指 机关除制定法规  第 5 1 “ 以外所作出的最后 的决定的全部 或一部, 以采取  可 肯定的、 否定的、 禁止的、 确认 的形式 , 包括批准许可  证在内。在美 国, ” 裁定是指行政机关制定法规 以外  的具体行政措施 , 围明显要大于大陆法系语境下  范的具体行政行为。随后 , 美国联邦《 行政程序法》 对 于行政裁定的程序进行 了规制。   英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 也不存在抽象  行 政行 为和 具体行 政 行 为 的 区分 , 因此 没 有 美 国式  的行政裁定 的界定和程序的规制 。但是 , 事实上英  国也存在类似的制度 , 只不过是 由于资料 的限制和  英国学者研究问题角度的差异 , 这些制度不为我们  所 知罢 了。   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 系, 由于具体行政行为在 是欠妥当的。“ 特定” 是无法作为“ 抽象行政行为”   与“ 具体行政行 为” 划分标准 的。特定 与不特 定是 相对而言的, 在它们之间很难找到一个绝对的标 准 ,   它们之间是一种辩证关系。人 和事项都 同时是有特  定与不特定 的两种不 同属性 , 在某 种情况下表现为  特 定 , 另 外 的情 况 下 则 可 能表 现 为 不 特 定 。特 定  在是 一个 变量 , 特 定 企业 , 可 以指 国有 企 业 , 可  如 既 也以指集体企业或私有企业 , 国有企业中还可特指  在①例如 : 国学者把行政合同也归于具体行 政行为的范畴 。 我  ②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是这样规定的 : 民、 公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 机关 和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 的具体行政行 为侵  犯其合法权益 , 有权依照本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③ 意见第一条 : 具体 行政行 为” “ 是指 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 法律法规授权 的组织 、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  理活动中行使职权 , 针对特定的公民 、 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 就特定 的具体 事项 , 作出的有关该 公民 、 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权利义务 的单方行为 。   ④ 理论界 囿于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需 要 , 大具体行政行 为的内涵和外延 , 而扩 动机虽然 良 , 好 但有饮鸩止 渴之嫌 。  8  0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其中的某几类国有企业或某类 国有企业 、 某个 国有 企业 。可见 ,特定 ” “ 的人 和“ 特定 ” 的事 项都是 相 对 求保护其权利的申请未予理睬的不作为行为等也是 具 体行 政行 为  。  而言的。以“ 特定” 来界定“ 具体行政行为” 无疑是  , 不严格 和不 科学 的 。   2 并非只有“ . 单方行为” “ 或 单方意思表 示”   的 行为才是“ 具体行政行 为” 。单方行为是相对双方  行为而言的 , 在行政行为中 , 行政机关除了实施单方  意思表示的行为外 , 还存在一种与相对人合意的行  为, 如行政合同行为、 行政调解。如果将“ 具体行政  行为” 仅局限于单 方行为或单方意思表示 的行为 ,   显然缩小 了“ 具体行政行为” 的范畴 , 无疑给某些 双 方合 意 的行 政 行 为 留下 了空 白。可 见 , 种 界定 是  这不完 整 的。  笔者认为, 理论界对于最高人民法院 19 年司 91   法解释 中对 具体行政行为 界定 的质疑有些是正确  的, 如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包括行使 职权 的作为行政  行为 , 也应包括各种不履行职责的不作为行政行为。   另外 , 在某种程度上 , 国外 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也  存在一定的缺陷, 如大陆法系 国家把具体行政行为  界定为外部行为 , 随着实践的发展 , 这一理论需要修  正① 。因此 , 者们主 张具体行政行 为不仅应包括  学 外部行政行为 , 也应包括内部行政行为的观点无疑  是正确的。理论界和实务界之所以对具体行政行为 的概 念提 出 了批 评 , 主要 是 由于 扩 大 行政 诉 讼 受案 3 “ 体行 政 行 为 是 直 接 影 响公 民、 .具 法人 或 者 其他 组 织 权 利 义务 的 外 部 行 为 ” 理 解 也 是 片 面  的范围的需要 , 因为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仅限于  具体行政行为。正是 由于这个原 因, 为扩大行政诉  讼的受案范围找到理论上 的依据, 学者们想方设法  地扩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内涵 。笔者并不否认为了充  分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 国行政诉讼 的受案范  我 围应当扩大这一思路 。但也不赞成为了扩大行政诉  讼的受案范围而随意扩大具体行政行为 的概念 , 这  并不是解决 问题 的根本办法。也许 , 随着时间 的推  移, 行政主体的抽象行政行为也将接受司法审查 , 我  们总不可能为了为人 民法院审理抽象行政行为找到  依据而把抽象行政行为也纳入具体行政行 为的范 畴 。笔者认 为解 决行 政诉讼 受案 范 围问题 的根本 办 的。一方面 , 它排除了间接影响公 民、 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权利 义务 的行 为 , 行政 检查 行为 ; 如 另一 方面 否 认了“ 内部行政行为” 属于“ 具体行政行为” 的范畴,   这无疑将“ 具体行政行为” 限于更狭小的领域  。 J   还有学者指 出, 这一定 义从行为 主体、 行为 范 围、 为 的职权性 质 、 为 的对 象 、 为 的法 律后 果  行 行 行等方面力图完整地作出表述。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  力的司法解释 , 它为 司法界普遍接受并在 司法实践 中予 以遵循 运 用是 毫无 疑 问的 。就这一 定 义本 身 的 细致性说明、 多角度审视而言, 它也不失为司法工作 人员 在行政 诉 讼 中便 于 掌 握 的标 准 。但 是 , 理论 界 如果接受这一定义并将此作为行政法学上对具体行  政行 为 的定 义解 释 , 将 导致理 论上 的缺 陷 , 则 因为 这 一法是对行政诉讼法进 行大 的修改, 而不是扩大对具  体行政行为的解释②   。三 、 体行 政行 为概念 的再 认识  具解释作为行政诉讼司法实践 中掌握衡量被诉具体 行政 行为 的一般 识 别条 件 尚可 , 而作 为一 个 行政 法 考察 国外的行政行为 的理论 , 具体行政行为的 内涵 和外延 都是 特 定 的。 内涵 之所 以特 定 , 因为  是学理论上 的定 义, 它却是不完整并有缺 陷的。《 意  见》 将具体行政行 为表述为是行政主体 “ 行使行 政  职权 , 针对 特定 的公 民 、 人 或者 其 他 组 织 , 特定  法 就 的具体事项 , 出的有关该公 民、 作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权利义务 的单方行为” 。这里将具体行政行为仅视  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所作 的作为行政行为 , 其  缺陷是把未履行职责的不作为行政行为排除在具体  行政行为之外 ( 一种应作但未作 的不履行 职责的行  为) 。例如 , 行政机关对公 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是对具有共 同特征的一类行政 行 为的 “ 型 化 ” 类 。而 且 , 类 行 政 行 为 在 程 序 方  这 面 、 民法 院 审理 的形 式 和判 决 种 类 方 面都 具 有 共  人 同 的特征③。如果 我们 随 意对 具 体 行政 行 为 的概 念  进行 扩大 性 的解 释 , 将导 致理 论 和实践 中的混 乱 。 必  由此 , 笔者认为 , 我们可以把具体行政行为界定 为享 有行政 权力 的机 关 、 织及其 工作 人员 , 组 针对 公 法上的具体事件作出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 的各种处 ① 由于受特别权力关系理论 的影响 , 因此德 国、 日本等大陆法 系国家一直把 内部行政行 为作为法外 行为 , 但是 随着人性 尊重理念 的张  扬, 内部行政行为也应 受行政法 的约束 , 为此非常有必要把内部行 政行为纳入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 。   ② 德 国、 日本以及我 国台湾地 区的《 行政诉讼法》 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都有所扩大 , 对 而不再限于具体行政行为 , 受案范围一般  其规定为“ 公法上的争议 ” 。因此我们完全没有 必要 为了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 围而把本不属于具体行 政行 为的行为界定 为具体 行政行为 , 笔 者的意思是 , 我们应该通过《 行政诉讼法》 的修 改来扩大行政诉讼 的受案范围。应 当指出,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的扩大并不 意味着具体行政 行为  的概念在救济法上的功能丧失 。作为审理对象 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诉 讼的种类 、 判决的形式方面都具有 与其他行政行 为不 同的特征 。   ③ 行政合同的很 多程序都 可以适用合 同法 的相关规定 , 法的规定 , 即私 有德国 的经验可以借鉴。另外 , 行政诉讼 的审理能否采用调 解方  式结案 , 行政合同可以采取调解 方式 , 而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一 般不能适用调解的方式结案 。  8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分、 决定或其他措施 。理解这个概念应从 下述几方 面人 手 :   1 具 体行政 行 为是 行政 法律行 为  .的张扬 , 特别权力 关系理论 逐渐被修正 或抛弃 ,   因 此, 如果仍然坚持把 内部行政行 为排 除在具体行政 具体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权力 的机关和组织针  对公法上的具体事件所为的能够直接发生法律效力  的法律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这一特征使其与行政  机关作 出的不直接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事实行为 区  别开来 。  行为之外 , 十分不利于对行政权力 的监督和相对方  权利的保护。  参考 文献 :  [ 儿 德] 雷 尔. 1 毛 行政法学总论 [ . M] 高家伟译.   北京: 法律 出版社 ,02 1 1 20 .8 .  2 具体行政行 为是单方行政行为 , 包括行政  . 不合同  [] 2 陈新民. 行政 法学总论. M] 台北: 民书局 , [ . 三  1 9 20   9 7. 5.我国行政法学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这一特征颇 [ ] 日] 3 [ 田中二郎. 行政法总论[ . M] 有斐阁.9 9 17 .   6. 4 转引 自杨建顺. 日本行政 法通论 [ . M] 北京:   中国法制 出版 社 ,9 8 3 2 19 . 6 .  有微词 , 相当一部分学者 主张具体行政行 为不仅包  括单方行政行为, 还应包括双方行政行为 , 即行政合 同。考虑到我国特殊 的制度背景 , 学者们对于具体  行政 行 为的这 一 理解 也 是 无 可 非 议 的 。然 而 , 观  纵 各国的制度设计 , 考量行政合同本身的特征 , 还是把  行政合 同排 除 在具 体 行政 行 为之 外 更 具 有合 理 性①。  [ ] 日] 4 [ 南博 方. 日本行政 法[ . M] 杨建顺 , 周作 彩  译. 北京 : 中国人 民 大学 出版 社 ,983 . 18 .3 [] 5 杨建顺. 日本行政 法通论 [ . M] 北京 : 中国法制 出版 社 ,9 8 6 , 19 .3  [] 6 王名扬. 国行政 法[ . 法 M] 北京 : 中国政 法大学 出版 社 。9 8 1 3  18 .5 .3 具体 行 政 行 为 既 包括作 为行 政 行 为 , 包括  . 也 不 作为 行政行 为 [] 7 陈敏. 行政法 总论 [ . M] 台北: 民书局 ,9 8 三 19 .  2 . 51 正如上文所述, 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包括行政机  关行使职权的作为行政行为 , 也包括行政 机关不履  行职责的不作为行政行为。   4 具 体行 政行 为 既 包括 外部 行 政 行 为 , 包括  . 也内部行 政行 为 [] 8 杨解君. 象行政 行为与具体行政行 为划分的 抽   质疑 [ ] 中央政 法管理 干部 学院 学报 ,95  J. 19 ,() 1.  [] 9 方世 荣. 再论 具体行政 行为的几个基本理论 问   题[] 法商研究 , 9 ,6 . J. 1 6() 9  责 任编 辑 : 王 瑞 大陆法系传统的行政行为理论 , 由于受特别权  力 关 系理论 的 影 响②, 般认 为 内部 行 政 行 为 不 属  一 于具体行政行为。随着法治之完善、 人性尊重理念 Re h c lng t e Co e to   pe i lAdm i s r tv   to     a k i  h   nc p   fS ca  nit a ie Ac i nS n   fng o g Ya a  (a  colZ egh uU i r t, hn zo  ea  5 0 2  L w Sh o, hn zo  nv sy Z egh uH n n4 0 5 ) eiAb t a t S e i la mi i r t e a t n i  e b s   ae o y B c u e o   e d f i o   f h   e e r h v e   n   s  sr c : p ca  d n s ai   c i   t   a i c t g r . e a s   f h   e n t n o  e r s a c   iw a d mi— t v o sh c t i i t g i e o   r g t t e t d t n l o c p   fs e ila mi it t e a t n w so p g e   y ma y s h l    h   d   u d   f a mai h  r i o a  n e t  p c a  d n s ai   c i   a   p u n d b   n  c o a i t e a — p c, a i c o r v o r nmi itaie lw  ed. n fc ,ti  e  mp ra tt  c ur tl  n w h   o e to  p ca  d n sr t e a to  o   n srtv   a f l I  a t i s v r i ot n  o a c ae y k o t e c nc p   fs e i la mi itai   c in fr i   y vp re t g t e r    d n sr t e lw. h s at l  u d gv   n i e s n   o c p     p ca  d n sr t e a — ef c i   o o a mi i a i  a T i ri e wo l  i e a   mp ro a c n e to s e i a mi i a i   e  n h y f t v   c l f l t vto   in.Ke   r s: p ca  d n sr tv   c in; o c pt r  a k i g y wo d s e ila mi itai e a to c n e ;e h c ln  ① 德国《 行政程序法 》 明确规定 了行政合同的程序 , 其明显不同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 。另外还规定 除本法规定之外 , 行政合 同的程序  还可适 用私法的相关规定。   ②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是指在特定 的行政领域 , 为实现行政 目的 , 民与 国家之间建立 的 旨在加 强公 民对 国家从 属性的关系 。在特 别权  公 力关 系中 , 公民被吸收进入行政 内部 , 不再适 用一般情形所具有的基本权利 、 法律保 留原则 , 形成无法之空间 , 构成法治 国家之漏洞。  8  2


相关内容

  • ?财产权限制的行政补偿判断标准
  • [小编语]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本文指出关于财产权限制补偿,国内存在着立法上的笼统和行政法研究视角的缺失等问题,并点明本文的研究进路.第二.三部分,本文梳理了财产权限制补偿判断标准在日本法语境下的理论学说和私法实践.第四部分,本文在财产权存续保障与价值保障区分的基础上,厘清了财产权.限制. ...

  • 经营者概念的解释与[食品
  • 经营者概念的解释与<食品 安全法(草案)>的完善建议 ――基于上海爱邦铝箔制品公司一案的研究 李友根 [正文] 引言:案例提出的问题 2006年11月24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金山分局的执法人员到上海爱邦铝箔制品有限公司食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食堂未取得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而供应职 ...

  • 行政行为概念探析
  • 甘肃农业 2005年第9期(总第230期) 好地限制政府的行政紧急权力, 保护公民的一些基本的权利不因紧急状态的发生而遭 到侵害, 从而提高危机管理效率, 减少灾害损失. -97- 参考文献:①李经中<政府危机管理>, 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年8月第一版,35页②朱光磊<当代中国 ...

  • 怎样写好一篇学术论文
  • 怎样写好一篇学术论文 来源:上海社科院软实力研究中心 作者:胡键 编辑:学妹 攻读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到作为研究人员,几乎很少有人真正研究过如何写好一篇学术论文的问题.在读书期间,导师一般是交给学生专业知识和获得专业知识的方法,而不会叫给学生写好论文的方法,从事研究之后,大多数人又忙于写论文,给予发表 ...

  • 论行政命令的型式化控制
  • 作者:胡晓军 政治与法律 2014年07期 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12(2014)03-0080-10 在中国的现行行政法律体制中,行政命令是"一匹尚未套上缰绳的野马",随时都有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可能.现行的行政法律规范为行政主体设定了广泛的 ...

  • 行政主体概念和种类
  • 摘要本文在对各国行政主体理论进行初步的历史性考察基础上,对其行政主体的种类进行梳理和归纳,从而理清各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现状.文中在文献的分析和综述后,结合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现状,对我国的行政主体的理论观点和现实意义作批判性的思考. 关键词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概念 行政主体种类 中图分类号:D922.1 ...

  • 实用写作方法论
  • 实用写作遵循着一切文章共同的写作规律,但在采集——运思——行文——修改的基本写作过程中,也面临着与文学写作不同的内容,如动机问题、调查采集材料问题、验证并梳理材料问题、研究并处理材料问题等等。面对这些命题该如何解决,这便是本文要讨论的具体内容。 一、需要与动机的转换 写作动机是写作行为发生的原因和动 ...

  • 民法知识点梳理
  • 法学09民法复习资料 民法复习: ▲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第一部分民法总论 一.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其适用范围: 1.民法的概念:▲ ①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按照一定体系将各项民事法律制度系统编纂在一起的法律规范总和.(罗马式:人法.财产法.财产取得法:德国式: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 ...

  • 论行政调查的分类
  • 摘 要 对行政调查行为进行系统分类,对研究这类行政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依据调查对象.调查种类和受调查者是否配合的不同,我们可以将其分为内部调查行为与外部调查行为.强制调查行为与任意调查行为.附义务的调查行为与事实调查行为.行政调查与行政检查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独立概念,应当对其间的关系进行科学认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