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2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

摘要:2013年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是行政体制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是行政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改革路径的选择是改革的关键之所在,只有选择的正确的改革路径,改革才可能取得良好的效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路径可分为决策机制的改革路径、运行机制的改革路径及监督机制的改革路径。要做好每一机制下的路径实现工作,切实建立完善的行政审批制度。

关键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路径

国务院5月18 日同意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强调,此次改革的重点是行政体制改革,在关于行政体制改革中对行政审批制度方面指出“简政放权,下决心减少审批事项。抓紧清理、分批取消和下放投资项目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和资质资格许可等事项,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相关手续。严格控制新增审批项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经过多轮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就,最突出的就是政府职能转变取得了积极进展,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有了较大的改变,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不断减少,更多的是采取间接管理为主的宏观调控,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程度有了很大的提高,越来越重视履行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当前我国正处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构建服务型政府阶段。服务型政府关键在于政府职能的定位,即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怎么管,要依据公民和社会的需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从制度层面入手规范行政审批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彻底解决“过滥审批”、“层层审批”、“重复审批”等问题,撤销或者下放不该由政府管制的审批权,将投资权和生产经营权交还给企业,将那些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或者社会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还给市场和社会,真正实现政府只当“裁判员”不当“运动员”。这对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审批制度及其特点

行政审批制度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审查行政相对方提出的申请,并授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定特定民事关系或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活动的各项具体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行政审批机构、审批依据、审批标准、审批程序、审批方式和审批监督等方面。

行政审批制度的特点主要有:第一,行政审批制度是以政府行政权力为基础的具体运作,本质上是以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点。第二,行政审批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授权的组织。第三,行政审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要以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必须依法审批。第四,行政审批是一个动态的行为规范过程,受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及其自身规律所决定。

二、我国服务型政府构建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

我国服务型政府构建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推动法制化建设,继续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着力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以服务型政府、法制政府建设为导向,力争实现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审批行为公开透明、规范运作,行政审批相关制度和监督机制较为健全,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比较高的总体目标。

1.服务型构建政府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

服务型构建政府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必须要有一系列合理原则进行指导和规范,有利于明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标和标准。并且改革原则要符合服务型政府的本质,这样才能使得行政审批制度符合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依法原则,依法行政是指政府的产生和组成结构由宪法和法律决定,职责法定,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程序由法律确定,是否越权和滥用权力由法律评价,权力行使过程和结果受到法律的监督和控制;效率原则,服务型政府必须要求高效行政,政府运转速度快、办事效率高、行政成本低、管理效益好;责任原则,服务型政府是责任政府,它要求政府必须回应社会公众的基本合法要求并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满足,这不仅是政府的法定权利,也是神圣的责任。政府要对自身行为负责,更要对公民负责,承担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公开原则,公开透明是服务型政府必须采取的行为方式。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服务,其服务的质量必须要接受社会公众的检验,公众只有清楚地知道政府在做什么、怎样做以及效果如何,才能真正实现公民参与政府过程、评估政府绩效以及监督政府行为。政府的公开透明直接关系到政府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关系到政府自身的廉洁。

2.服务型政府构建中行政审批决策机制的改革路径

决策是行动的基础,行政决策作为行政机关为履行职能所作的行为设计和抉择过程,是行政管理过程的首要环节和执行各项管理职能的基础。行政管理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需要采取行动的问题,都首先依赖于行政决策,可以说行政决策是一个行政管理过程成败的关键。服务型政府的决策机制要有规范的决策程序、健全的决策制度、优化的决策环境以及清晰的决策责任,这是保障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的必要条件。首先,行政决策要用制度和法律来保障,对决策中的“决策什么”、“谁决策”、“决策过程”以及“决策责任”等要以制度或法律做出相应规定,做到“有制可循、循制决策、严格执行、违制自负” 。其次,要建立规范决策过程的制度,包括决策议题确认制度、决策信息公开制度、决策方案选择制度以及民主参与制度等。一般来说,一项行政决策必须经过信息公开、民主讨论、专家论证、集体协商、民主决定五个阶段,缺一不可。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首先必须要建立健全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的决策机制,要求行政审批决策的内容科学、程序和规则科学合理,参与制度、评估制度和责任制度科学合理。

2.1 完善行政审批决策的程序和规则

完善的程序和规则可以有效避免审批决策的随意性和主观性。行政审批决策必须由情报活动程序、决策设计程序、决策抉择程序和决策审查程序相互衔接、有机结合,每一个程序都有相关主体负责,从专业、技术和经济的角度依法科学把关。情报活动程序要通过调查研究,找出决策理由,分辨决策条件,明确决策目标。决策设计程序要根据情报活动阶段的资料做出科学分析预测,制定出列选和备选方案。决策抉择程序要从列选和备选方案中做出抉择,这是决策的关键程序,直接关系到行政审批的方向和目标。决策审查程序要通过信息反馈,评价检验决策的正确与否,及时动态的修订或弥补决策遗漏。在制定、完善上述行政审批决策程序时,必须遵循如下行政审批决策规则:民主原则、法制原则、优化原则和服务原则。即行政审批决策必须是社会公众、专家集团和行政机关共同作用的结果;必须符合国家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对方案权衡利弊、择优选用,将消极因素控制在最小程度;必须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满足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

2.2 健全行政审批决策的参与制度

建立健全民意调查制度。民意调查制度是行政审批决策制定的民意基础,可以了解社会公众对审批事项的主要倾向,为决策制定提供更广泛、更科学的信息。行政审批主体可以聘请专业的社会调查机构,针对不同的审批事项的要求,设计科学合理的调查表格,通过网络调查、电话调查、群众走访等方式,最大限度地了解社会公众对审批事项的看法和要求。最后由行政审批主体的相关业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分析调查结果,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要一律公开,并且作为行政审批决策的重要依据。

2.3 构建行政审批决策评估体系

行政审批决策评估是确保行政审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与法制化,避免决策重大失误的内在要求。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决策评估机制,首先,要求决策机构进行自我评估,对决策进行反复、多角度的分析论证,可以对决策进行实验性的实践来总结评估。其次,为避免出现因决策机构自身利益偏好而不能做出正确评估的情况,要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特别是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评估论证行政审批决策,一些技术性强、专业要求高的事项,如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等更要做到如此。

2.4 改革行政审批决策责任机制

服务型政府必须是“责任政府”。早在2002年,前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就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审批者应负的责任。”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决策责任机制是从利益层面保证审批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与法制化的重要机制。行政审批决策责任机制的关键是要建立健全审批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机制。审批决策失误是指由于审批决策者未遵循行政审批决策的法律和制度,主观的制定决策并造成重大损失。发生决策失误后要从制度上清楚界定并能及时找到相关责任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明确审批决策失误责任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3.服务型政府构建中行政审批运行机制的改革路径

服务型政府运行机制的原则是规范有序、顺畅有力、高效便民,行政审批制度运行机制也必须要遵循上述原则。行政审批运行机制主要包括依法设定行政审批范围,规范行政审批程序以及改革行政审批方式。

3.1 依法设定行政审批范围

行政审批机构要依法设定行政审批事项。首先,行政审批事项的增设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得随意增设。其次,要对当前的审批事项依法进行清理。取消本应属于市场和社会自我调节管理的审批事项,取消没有法律依据或者违法的审批事项,调整合并多头审批和重复审批事项,下放本应由下级政府承担的审批事项,保留的审批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发展的要求。再次,重视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动态管理。行政审批事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必须要进行动态管理调整以适应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环境。

3.2 规范行政审批程序

行政程序是制约行政主体权力的重要机制,是判断行政相对人权益是否被侵犯、义务是否被加重的重要依据。“完备的行政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以平等为特征的行政管理关系转化为基于受治者同意的、理性化与稳定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相互均衡、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完备的行政审批程序是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消除审批腐败的根本所在。行政审批的一般程序应该包括公告、申请、初步调查、实质审查、审批告知和审批救济等几个程序。

公告。行政审批主体要按时客观多途径地公告审批的责任主体、内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及收费等各项内容,审批相对人可以根据公告了解如何申请,准备好申请的材料。公告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作为行政审批监督的依据。

申请。审批相对人需要申请审批时,首先要按照相关审批的要求在法定期限内向审批主体以书面的形式提交申请书,审批书中要包括申请审批的事项、条件、依据、具体审批机关等,并附带相关凭证材料,行政主体收到申请书后要做好登记备案。

初步调查。审批主体收到审批申请书后要及时进行初步调查,确定申请属于审批范围、属于其管辖;对申请材料不完备的,要及时通知申请者补充材料;对需要下级或者平行机关先行审批的,要及时告知申请者先办理前期手续。

实质审查。对通过初步调查的申请,审批主体要依法进行实质性的审查。这是决定申请

是否予以批准的关键程序,行政主体相关负责人必须依据法律和事实做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要给予审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不予审批。

审批告知。无论是通过审批或是不予审批,行政主体都要在法定期限内将审批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其中要包含做出决定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及相应的理由。并且告知申请人如对审批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审批救济。对行政主体做出的审批决定不服的,审批相对人可以申请审批救济,可以向上一级提出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前者更为直接有效,后者更为客观公正,《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对此都做了相关规定。

3.3 改革行政审批方式

行政审批方式的改革,要本着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和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利民便民的原则,减少事前审批及审批的环节和层次。

减少事前审批。对一些不需事前控制的事项如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等,审批主体可以将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进行监督即可;对一些竞争性较强的行业准入尤其是不涉及公共安全的生产性准入,实行注册登记制,由审批相对人做出承诺,不再进行实质审查;对一些开放性竞争的行业,可以取消事前的专项审批,改为登记注册后再进行审批;对一些实行特许经营的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事项,可以采取市场化的选择和分配方式,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对于一些涉及公共安全、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等领域的审批,事前审批和实质审查依旧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减少行政审批的环节是一种横向的改革,将原来多部门的审批改为相对集中于一个部门负责审批。可以采取两种方式:第一,加强各个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互通,将原来诸多的外部审批变为一家审批机关的内部行为。一个机关负责受理和审批,只需通过信息互通向其他机关征询意见即可。第二,完善行政服务中心。我国行政服务中心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日趋成熟,对提高行政效率、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发挥了重要作用。

减少行政审批的层次是一种纵向的改革,将原来的多层级的审批改为由一级审批,主要有两种方式:分权和放权。一是通过分权的方式明确各级行政审批机关的权限,省、市、县各级行政审批机关根据相应职责分工分别审批,不搞层层审批;二是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将一些只需形式审查的事项从省级审批机关剥离,下放给市、县级审批机关,省级审批机关只需负责制度的制定和对审批权的监督。

4.服务型政府构建中行政审批监督机制的改革路径

监督是行政审批制度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建立健全严密的行政审批监督机制,是服务型政府构建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可或缺的部分。“为了使审批行为真正体现正义、公正,从源头上解决行政机关腐败问题,必须把加强对审批权的监督作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以监督的法制化、规范化,去保证审批行为的法制化、规范化。”

4.1 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督内外结合的体系

行政审批内部监督是一种自律性质的监督,是行政机关内部相关部门和人员对行政审批主体进行的监督活动。严密健全的内部监督体系要有完善的监督结构,科学分配监督权,要将自上而下的监督与自下而上的监督相结合,垂直监督与平行监督结合。为保证内部监督的有效性,必须赋予监督者手中与被监督者相对等同或者以上的权力,并赋予其相对独立性。同时要实现内部监督的规范化、法制化,必须加强内部监督制度的建设。

要保证行政审批合法合理的运作,除了内部监督的制衡,必须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外部监督体系。这里的外部监督主要包括人大、政协、司法、社会公众及舆论监督。第一,人大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要从源头上进行监督,将行政审批纳入立法范畴,通过立法规定有权设定审批的机关及权限,同时对各级政府利用审批权出台行政法规、规章等进行审查;要积极主动承担监督责任,按照询问、质询和追责等法定程序对行政审批过程进行监督。第二,充

分重视人民政协的监督权利。政协可通过民主座谈会、专业座谈会、视察和调查、提出建议案等形式对行政审批进行监督。第三,加强对行政审批的司法监督。第四,健全社会公众监督体系。社会公众的监督是一种广泛的监督,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充分发挥其对行政审批的监督作用。除了听证制度外,要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和公众监督评价制度,畅通公众投诉渠道,赋予公众评价行政审批的权利。第五,重视舆论监督的作用。西方将社会舆论视为与立法、司法、行政并重的“第四种权力”,可见舆论监督的重要性。

4.2 推进行政审批监督的法制化建设

行政审批监督要系统性权威性的发挥其作用,要体现其存在的意义,就必须有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后盾,因此要加快推进行政审批监督的法制化建设,为其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首先,要通过立法推动行政审批监督机制的法制化、规范化。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要及时合理修订、完善已颁布的有关行政审批监督与廉政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使之更具有操作性、可行性和有效性。

4.3 建设“电子监察”系统,丰富行政审批监督手段

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行政审批监督也要不断提高科技含量,借助移动网络等手段,建立起行政审批监督网络体系。2005年1月1日深圳市“电子监察”系统开始试运行,2006年 3 月进行系统改造并正式投入运行,已覆盖全市 31 个政府部门 239 项行政审批项目。目前国内很多地方都建立起“电子监察”平台。“电子监察”系统借助现代信息技术,通过自动采集审批数据、建构电子监察平台,依法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监督。其主要是针对行政审批业务事前、事中、事后的办事流程、办事效率、收费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的全方位监察。

结 语

任何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都是在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但是随着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的变化,就要求对原有的制度进行改革,以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阶段,行政审批制度也要进一步改革以适应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需要。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与社会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市场经济已经逐步取代计划经济,社会结构也有了很大的转变,行政审批制度也经过四个阶段的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大量削减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了一批审批收费项目,各地方政府广泛建立行政服务中心,法制化建设也取得显著成效。通过此次改革,我们希望能够进一步的完善行政审批制度,实现此次改革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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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

摘要:2013年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是行政体制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是行政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改革路径的选择是改革的关键之所在,只有选择的正确的改革路径,改革才可能取得良好的效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路径可分为决策机制的改革路径、运行机制的改革路径及监督机制的改革路径。要做好每一机制下的路径实现工作,切实建立完善的行政审批制度。

关键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路径

国务院5月18 日同意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强调,此次改革的重点是行政体制改革,在关于行政体制改革中对行政审批制度方面指出“简政放权,下决心减少审批事项。抓紧清理、分批取消和下放投资项目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和资质资格许可等事项,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相关手续。严格控制新增审批项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经过多轮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就,最突出的就是政府职能转变取得了积极进展,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有了较大的改变,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不断减少,更多的是采取间接管理为主的宏观调控,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程度有了很大的提高,越来越重视履行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当前我国正处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构建服务型政府阶段。服务型政府关键在于政府职能的定位,即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怎么管,要依据公民和社会的需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从制度层面入手规范行政审批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彻底解决“过滥审批”、“层层审批”、“重复审批”等问题,撤销或者下放不该由政府管制的审批权,将投资权和生产经营权交还给企业,将那些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或者社会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还给市场和社会,真正实现政府只当“裁判员”不当“运动员”。这对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审批制度及其特点

行政审批制度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审查行政相对方提出的申请,并授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定特定民事关系或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活动的各项具体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行政审批机构、审批依据、审批标准、审批程序、审批方式和审批监督等方面。

行政审批制度的特点主要有:第一,行政审批制度是以政府行政权力为基础的具体运作,本质上是以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点。第二,行政审批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授权的组织。第三,行政审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要以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必须依法审批。第四,行政审批是一个动态的行为规范过程,受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及其自身规律所决定。

二、我国服务型政府构建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

我国服务型政府构建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推动法制化建设,继续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着力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以服务型政府、法制政府建设为导向,力争实现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审批行为公开透明、规范运作,行政审批相关制度和监督机制较为健全,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比较高的总体目标。

1.服务型构建政府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

服务型构建政府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必须要有一系列合理原则进行指导和规范,有利于明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标和标准。并且改革原则要符合服务型政府的本质,这样才能使得行政审批制度符合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依法原则,依法行政是指政府的产生和组成结构由宪法和法律决定,职责法定,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程序由法律确定,是否越权和滥用权力由法律评价,权力行使过程和结果受到法律的监督和控制;效率原则,服务型政府必须要求高效行政,政府运转速度快、办事效率高、行政成本低、管理效益好;责任原则,服务型政府是责任政府,它要求政府必须回应社会公众的基本合法要求并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满足,这不仅是政府的法定权利,也是神圣的责任。政府要对自身行为负责,更要对公民负责,承担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公开原则,公开透明是服务型政府必须采取的行为方式。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服务,其服务的质量必须要接受社会公众的检验,公众只有清楚地知道政府在做什么、怎样做以及效果如何,才能真正实现公民参与政府过程、评估政府绩效以及监督政府行为。政府的公开透明直接关系到政府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关系到政府自身的廉洁。

2.服务型政府构建中行政审批决策机制的改革路径

决策是行动的基础,行政决策作为行政机关为履行职能所作的行为设计和抉择过程,是行政管理过程的首要环节和执行各项管理职能的基础。行政管理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需要采取行动的问题,都首先依赖于行政决策,可以说行政决策是一个行政管理过程成败的关键。服务型政府的决策机制要有规范的决策程序、健全的决策制度、优化的决策环境以及清晰的决策责任,这是保障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的必要条件。首先,行政决策要用制度和法律来保障,对决策中的“决策什么”、“谁决策”、“决策过程”以及“决策责任”等要以制度或法律做出相应规定,做到“有制可循、循制决策、严格执行、违制自负” 。其次,要建立规范决策过程的制度,包括决策议题确认制度、决策信息公开制度、决策方案选择制度以及民主参与制度等。一般来说,一项行政决策必须经过信息公开、民主讨论、专家论证、集体协商、民主决定五个阶段,缺一不可。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首先必须要建立健全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的决策机制,要求行政审批决策的内容科学、程序和规则科学合理,参与制度、评估制度和责任制度科学合理。

2.1 完善行政审批决策的程序和规则

完善的程序和规则可以有效避免审批决策的随意性和主观性。行政审批决策必须由情报活动程序、决策设计程序、决策抉择程序和决策审查程序相互衔接、有机结合,每一个程序都有相关主体负责,从专业、技术和经济的角度依法科学把关。情报活动程序要通过调查研究,找出决策理由,分辨决策条件,明确决策目标。决策设计程序要根据情报活动阶段的资料做出科学分析预测,制定出列选和备选方案。决策抉择程序要从列选和备选方案中做出抉择,这是决策的关键程序,直接关系到行政审批的方向和目标。决策审查程序要通过信息反馈,评价检验决策的正确与否,及时动态的修订或弥补决策遗漏。在制定、完善上述行政审批决策程序时,必须遵循如下行政审批决策规则:民主原则、法制原则、优化原则和服务原则。即行政审批决策必须是社会公众、专家集团和行政机关共同作用的结果;必须符合国家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对方案权衡利弊、择优选用,将消极因素控制在最小程度;必须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满足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

2.2 健全行政审批决策的参与制度

建立健全民意调查制度。民意调查制度是行政审批决策制定的民意基础,可以了解社会公众对审批事项的主要倾向,为决策制定提供更广泛、更科学的信息。行政审批主体可以聘请专业的社会调查机构,针对不同的审批事项的要求,设计科学合理的调查表格,通过网络调查、电话调查、群众走访等方式,最大限度地了解社会公众对审批事项的看法和要求。最后由行政审批主体的相关业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分析调查结果,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要一律公开,并且作为行政审批决策的重要依据。

2.3 构建行政审批决策评估体系

行政审批决策评估是确保行政审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与法制化,避免决策重大失误的内在要求。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决策评估机制,首先,要求决策机构进行自我评估,对决策进行反复、多角度的分析论证,可以对决策进行实验性的实践来总结评估。其次,为避免出现因决策机构自身利益偏好而不能做出正确评估的情况,要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特别是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评估论证行政审批决策,一些技术性强、专业要求高的事项,如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等更要做到如此。

2.4 改革行政审批决策责任机制

服务型政府必须是“责任政府”。早在2002年,前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就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审批者应负的责任。”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决策责任机制是从利益层面保证审批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与法制化的重要机制。行政审批决策责任机制的关键是要建立健全审批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机制。审批决策失误是指由于审批决策者未遵循行政审批决策的法律和制度,主观的制定决策并造成重大损失。发生决策失误后要从制度上清楚界定并能及时找到相关责任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明确审批决策失误责任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3.服务型政府构建中行政审批运行机制的改革路径

服务型政府运行机制的原则是规范有序、顺畅有力、高效便民,行政审批制度运行机制也必须要遵循上述原则。行政审批运行机制主要包括依法设定行政审批范围,规范行政审批程序以及改革行政审批方式。

3.1 依法设定行政审批范围

行政审批机构要依法设定行政审批事项。首先,行政审批事项的增设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得随意增设。其次,要对当前的审批事项依法进行清理。取消本应属于市场和社会自我调节管理的审批事项,取消没有法律依据或者违法的审批事项,调整合并多头审批和重复审批事项,下放本应由下级政府承担的审批事项,保留的审批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发展的要求。再次,重视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动态管理。行政审批事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必须要进行动态管理调整以适应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环境。

3.2 规范行政审批程序

行政程序是制约行政主体权力的重要机制,是判断行政相对人权益是否被侵犯、义务是否被加重的重要依据。“完备的行政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以平等为特征的行政管理关系转化为基于受治者同意的、理性化与稳定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相互均衡、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完备的行政审批程序是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消除审批腐败的根本所在。行政审批的一般程序应该包括公告、申请、初步调查、实质审查、审批告知和审批救济等几个程序。

公告。行政审批主体要按时客观多途径地公告审批的责任主体、内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及收费等各项内容,审批相对人可以根据公告了解如何申请,准备好申请的材料。公告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作为行政审批监督的依据。

申请。审批相对人需要申请审批时,首先要按照相关审批的要求在法定期限内向审批主体以书面的形式提交申请书,审批书中要包括申请审批的事项、条件、依据、具体审批机关等,并附带相关凭证材料,行政主体收到申请书后要做好登记备案。

初步调查。审批主体收到审批申请书后要及时进行初步调查,确定申请属于审批范围、属于其管辖;对申请材料不完备的,要及时通知申请者补充材料;对需要下级或者平行机关先行审批的,要及时告知申请者先办理前期手续。

实质审查。对通过初步调查的申请,审批主体要依法进行实质性的审查。这是决定申请

是否予以批准的关键程序,行政主体相关负责人必须依据法律和事实做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要给予审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不予审批。

审批告知。无论是通过审批或是不予审批,行政主体都要在法定期限内将审批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其中要包含做出决定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及相应的理由。并且告知申请人如对审批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审批救济。对行政主体做出的审批决定不服的,审批相对人可以申请审批救济,可以向上一级提出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前者更为直接有效,后者更为客观公正,《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对此都做了相关规定。

3.3 改革行政审批方式

行政审批方式的改革,要本着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和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利民便民的原则,减少事前审批及审批的环节和层次。

减少事前审批。对一些不需事前控制的事项如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等,审批主体可以将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进行监督即可;对一些竞争性较强的行业准入尤其是不涉及公共安全的生产性准入,实行注册登记制,由审批相对人做出承诺,不再进行实质审查;对一些开放性竞争的行业,可以取消事前的专项审批,改为登记注册后再进行审批;对一些实行特许经营的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事项,可以采取市场化的选择和分配方式,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对于一些涉及公共安全、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等领域的审批,事前审批和实质审查依旧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减少行政审批的环节是一种横向的改革,将原来多部门的审批改为相对集中于一个部门负责审批。可以采取两种方式:第一,加强各个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互通,将原来诸多的外部审批变为一家审批机关的内部行为。一个机关负责受理和审批,只需通过信息互通向其他机关征询意见即可。第二,完善行政服务中心。我国行政服务中心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日趋成熟,对提高行政效率、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发挥了重要作用。

减少行政审批的层次是一种纵向的改革,将原来的多层级的审批改为由一级审批,主要有两种方式:分权和放权。一是通过分权的方式明确各级行政审批机关的权限,省、市、县各级行政审批机关根据相应职责分工分别审批,不搞层层审批;二是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将一些只需形式审查的事项从省级审批机关剥离,下放给市、县级审批机关,省级审批机关只需负责制度的制定和对审批权的监督。

4.服务型政府构建中行政审批监督机制的改革路径

监督是行政审批制度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建立健全严密的行政审批监督机制,是服务型政府构建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可或缺的部分。“为了使审批行为真正体现正义、公正,从源头上解决行政机关腐败问题,必须把加强对审批权的监督作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以监督的法制化、规范化,去保证审批行为的法制化、规范化。”

4.1 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督内外结合的体系

行政审批内部监督是一种自律性质的监督,是行政机关内部相关部门和人员对行政审批主体进行的监督活动。严密健全的内部监督体系要有完善的监督结构,科学分配监督权,要将自上而下的监督与自下而上的监督相结合,垂直监督与平行监督结合。为保证内部监督的有效性,必须赋予监督者手中与被监督者相对等同或者以上的权力,并赋予其相对独立性。同时要实现内部监督的规范化、法制化,必须加强内部监督制度的建设。

要保证行政审批合法合理的运作,除了内部监督的制衡,必须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外部监督体系。这里的外部监督主要包括人大、政协、司法、社会公众及舆论监督。第一,人大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要从源头上进行监督,将行政审批纳入立法范畴,通过立法规定有权设定审批的机关及权限,同时对各级政府利用审批权出台行政法规、规章等进行审查;要积极主动承担监督责任,按照询问、质询和追责等法定程序对行政审批过程进行监督。第二,充

分重视人民政协的监督权利。政协可通过民主座谈会、专业座谈会、视察和调查、提出建议案等形式对行政审批进行监督。第三,加强对行政审批的司法监督。第四,健全社会公众监督体系。社会公众的监督是一种广泛的监督,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充分发挥其对行政审批的监督作用。除了听证制度外,要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和公众监督评价制度,畅通公众投诉渠道,赋予公众评价行政审批的权利。第五,重视舆论监督的作用。西方将社会舆论视为与立法、司法、行政并重的“第四种权力”,可见舆论监督的重要性。

4.2 推进行政审批监督的法制化建设

行政审批监督要系统性权威性的发挥其作用,要体现其存在的意义,就必须有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后盾,因此要加快推进行政审批监督的法制化建设,为其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首先,要通过立法推动行政审批监督机制的法制化、规范化。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要及时合理修订、完善已颁布的有关行政审批监督与廉政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使之更具有操作性、可行性和有效性。

4.3 建设“电子监察”系统,丰富行政审批监督手段

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行政审批监督也要不断提高科技含量,借助移动网络等手段,建立起行政审批监督网络体系。2005年1月1日深圳市“电子监察”系统开始试运行,2006年 3 月进行系统改造并正式投入运行,已覆盖全市 31 个政府部门 239 项行政审批项目。目前国内很多地方都建立起“电子监察”平台。“电子监察”系统借助现代信息技术,通过自动采集审批数据、建构电子监察平台,依法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监督。其主要是针对行政审批业务事前、事中、事后的办事流程、办事效率、收费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的全方位监察。

结 语

任何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都是在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但是随着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的变化,就要求对原有的制度进行改革,以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阶段,行政审批制度也要进一步改革以适应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需要。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与社会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市场经济已经逐步取代计划经济,社会结构也有了很大的转变,行政审批制度也经过四个阶段的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大量削减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了一批审批收费项目,各地方政府广泛建立行政服务中心,法制化建设也取得显著成效。通过此次改革,我们希望能够进一步的完善行政审批制度,实现此次改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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