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职责
一、努力学习宪法、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二、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正确执行国家的政策,带头执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参与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依法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质询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主席团和代表小组组织的学习、视察、专题调查研究、评议政府工作等各项活动。
五、向群众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和支持镇人民政府推行各项工作。
六、通过走访、座谈、接待等多种形式,密切同选民的联系,听取和反映群众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七、向选民报告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征询选民对本人工作的意见。
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一、代表小组活动全年不少于五次,每次一至二天。
二、代表小组活动一般由代表组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代表小组全体代表参加,代表因事不能参加活动时,必须事先向代表组长请假。
三、代表小组活动一般应在两天前通知代表。
四、代表小组活动内容由街道人大工委依据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和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五、代表在小组活动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工委上报区人大或有关方面办理,并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代表。
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
一、代表必须对本选区选民负责,必须与本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
二、每名代表至少联系10位选民,可自行安排走访接待活动,做好活动记录。
三、代表联系选民应向选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达区人代会、主席团会议精神,听取选民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反映。
四、代表以就地联系本选区选民为主,可以结合本职工 作走访其他选区选民。
五、代表可根据执行职务的需要召开选民座谈会。
六、代表联系选民应做好记录,并建立联系选民记录簿。
七、选民向代表反映的重要意见,代表必须及时向人大工委汇报。
人大代表视察制度
一、人大代表的视察活动是代表依法行使职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代表应积极参加视察活动。
二、代表视察按年度视察计划进行,必要时可增加专题视察。
三、认真做好视察前的准备工作,搞好视察前调查,拟定视察计划,并提前通知代表和被视察单位做好准备。
四、代表视察主要围绕法律、法规的实施;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街道办事处中心工作,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等进行。
五、代表视察按照视察内容和便于组织活动的原则组成视察小组,视察时可以邀请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同时邀请辖区的上级人大代表参加。
六、被视察单位要热情接待代表视察,实事求是地介绍情况,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代表视察时必须遵守视察纪律,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八、对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工委转交有关单位办理。承办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报告人大工委,并答复代表。
人大代表廉政制度
一、必须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主动履行各项应尽的义务。党员代表要发挥表率作用,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保持清正廉洁,带头抵制各种腐败现象,敢于和各种腐败行为作斗争。
三、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单位的监督,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得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贿赂;不得有超越职责范围的不良行为。
四、注重自身形象,严于律己,不得有奢侈浪费行为,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
人大代表述职制度
1、人大代表每届任期内至少向本选区选民代表述职两至三次。
2、代表述职的内容为德、能、勤、绩、廉方面的情况,主要是:任期内的履职情况;参加人代会和人大代表之家活动的情况;联系选民情况;发挥代表作用及其他情况。
3、人大代表向所在选区选民述职时,人大工委组织选民代表对代表述职情况进行面对面评议和民主测评。选民对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由人大工委、代表小组负责跟踪监督,促其改正。
4、代表述职工作在人大工委指导下进行,由各选区具体组织实施,述职报告和测评结果报街道人大工委备案。
火花街道人大工委代表向选民述职
工作制度
一、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是人大代表接受选民监督的有效形式,有助于调动和提高代表履行职责的积极性,有助于人大代表与选民保持密切的联系。
二、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工作由街道人大工委组织,街道人大工委可以组织全体代表或部分代表向选民述职。
三、任职内,每位代表至少向选民代表述职一次。街道人大工委负责制定每届代表述职工作计划,确定年度述职代表人选,落实选民代表,组织召开代表述职会议。
四、代表述职主要内容:
1、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区人大常委会及“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审议表决各项决议、决定,参加各项选举活动的情况;
2、参加人代会闭会期间活动,出席或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学习、培训、视察、检查和评议等活动的情况;
3、学习、宣传、执行、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人大常委会决定、决议的情况;
4、走访选民、联系群众,听取、反映选民意见和要求向人代会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5、为选民办实事,促进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解决的情况;
6、提高自身素质,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的经验体会。述职代表应按照述职内容,写出述职报告,并于述职前七天报送街道人大工委。
五、代表述职一般采取直接向原选区选民代表述职的方式进行,并认真听取选民和选民代表及原选举单位的评议意见和建议。
六、推选选民代表必须以原选区为单位,一般每个选区推荐选民或选民代表50名。选民代表应当为人正派,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具有一定的反映选民意见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七、街道人大工委负责汇总代表述职工作,并将代表述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
人大代表职责
一、努力学习宪法、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二、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正确执行国家的政策,带头执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参与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依法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质询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主席团和代表小组组织的学习、视察、专题调查研究、评议政府工作等各项活动。
五、向群众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和支持镇人民政府推行各项工作。
六、通过走访、座谈、接待等多种形式,密切同选民的联系,听取和反映群众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七、向选民报告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征询选民对本人工作的意见。
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一、代表小组活动全年不少于五次,每次一至二天。
二、代表小组活动一般由代表组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代表小组全体代表参加,代表因事不能参加活动时,必须事先向代表组长请假。
三、代表小组活动一般应在两天前通知代表。
四、代表小组活动内容由街道人大工委依据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和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五、代表在小组活动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工委上报区人大或有关方面办理,并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代表。
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
一、代表必须对本选区选民负责,必须与本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
二、每名代表至少联系10位选民,可自行安排走访接待活动,做好活动记录。
三、代表联系选民应向选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达区人代会、主席团会议精神,听取选民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反映。
四、代表以就地联系本选区选民为主,可以结合本职工 作走访其他选区选民。
五、代表可根据执行职务的需要召开选民座谈会。
六、代表联系选民应做好记录,并建立联系选民记录簿。
七、选民向代表反映的重要意见,代表必须及时向人大工委汇报。
人大代表视察制度
一、人大代表的视察活动是代表依法行使职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代表应积极参加视察活动。
二、代表视察按年度视察计划进行,必要时可增加专题视察。
三、认真做好视察前的准备工作,搞好视察前调查,拟定视察计划,并提前通知代表和被视察单位做好准备。
四、代表视察主要围绕法律、法规的实施;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街道办事处中心工作,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等进行。
五、代表视察按照视察内容和便于组织活动的原则组成视察小组,视察时可以邀请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同时邀请辖区的上级人大代表参加。
六、被视察单位要热情接待代表视察,实事求是地介绍情况,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代表视察时必须遵守视察纪律,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八、对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工委转交有关单位办理。承办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报告人大工委,并答复代表。
人大代表廉政制度
一、必须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主动履行各项应尽的义务。党员代表要发挥表率作用,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保持清正廉洁,带头抵制各种腐败现象,敢于和各种腐败行为作斗争。
三、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单位的监督,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得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贿赂;不得有超越职责范围的不良行为。
四、注重自身形象,严于律己,不得有奢侈浪费行为,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
人大代表述职制度
1、人大代表每届任期内至少向本选区选民代表述职两至三次。
2、代表述职的内容为德、能、勤、绩、廉方面的情况,主要是:任期内的履职情况;参加人代会和人大代表之家活动的情况;联系选民情况;发挥代表作用及其他情况。
3、人大代表向所在选区选民述职时,人大工委组织选民代表对代表述职情况进行面对面评议和民主测评。选民对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由人大工委、代表小组负责跟踪监督,促其改正。
4、代表述职工作在人大工委指导下进行,由各选区具体组织实施,述职报告和测评结果报街道人大工委备案。
火花街道人大工委代表向选民述职
工作制度
一、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是人大代表接受选民监督的有效形式,有助于调动和提高代表履行职责的积极性,有助于人大代表与选民保持密切的联系。
二、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工作由街道人大工委组织,街道人大工委可以组织全体代表或部分代表向选民述职。
三、任职内,每位代表至少向选民代表述职一次。街道人大工委负责制定每届代表述职工作计划,确定年度述职代表人选,落实选民代表,组织召开代表述职会议。
四、代表述职主要内容:
1、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区人大常委会及“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审议表决各项决议、决定,参加各项选举活动的情况;
2、参加人代会闭会期间活动,出席或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学习、培训、视察、检查和评议等活动的情况;
3、学习、宣传、执行、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人大常委会决定、决议的情况;
4、走访选民、联系群众,听取、反映选民意见和要求向人代会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5、为选民办实事,促进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解决的情况;
6、提高自身素质,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的经验体会。述职代表应按照述职内容,写出述职报告,并于述职前七天报送街道人大工委。
五、代表述职一般采取直接向原选区选民代表述职的方式进行,并认真听取选民和选民代表及原选举单位的评议意见和建议。
六、推选选民代表必须以原选区为单位,一般每个选区推荐选民或选民代表50名。选民代表应当为人正派,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具有一定的反映选民意见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七、街道人大工委负责汇总代表述职工作,并将代表述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