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备案.核准

浅析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备案、核准

制度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新右旗发展和改革局 金秋艳 斯日古

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利用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款,地方财政、企业自筹资金,国内外基本建设贷款以及其他专项资金进行的,以扩大生产能力或增加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改建、更新改造工程及有关工作,是拉动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

2004年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之前,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权限按两个标准划分:一是投资额标准,按1984年8月,国家计委发出《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和1987年3月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规定的权限执行;二是建设规模标准,不同行业有不同的标准,仍执行的是1978年和1979年规定的权限。在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自治区政府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旗县审批权限扩大到500万元,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为100万美元,项目审批条件为:能够自行平衡资金,不需上级投资,全部建设资金由地方自筹解决的建设项目。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文件进行了投资体制改革,即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政府投资项目仍实行审批制,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施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政府投资项目

执行审批制(旗县级审批权限仍为500万元,审批条件据上),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可研审批后再委托资质部门编制工程设计;

二、企业投资项目(执行核准制及备案制)

1、核准制,凡在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内的建设项目执行核准制,由盟(市)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旗县级投资主管部门没有核准权限)按照国务院规定权限进行审核,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

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应按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要求进行编写),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等程序。其中:国家发改委的核准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自治区、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等手续。项目单位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2、备案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凡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其中:跨行政区域的项目或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盟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旗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备案的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应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同时项目申请单位在

报送备案申请表时,应附以下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项目申请单位依据发改部门下发的备案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一方面要加强各级预算内及国债资金项目管理,同时,另一方面要确立好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这样,才能确保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真正发挥投资效益,我局也将依据职能加大项目稽查力度:

一、加大各级预算内(国债)项目稽查力度

由发改部门争取的中央预算内资金、自治区预算内资金以及国债建设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及相关要求进行建设,落实四制(项目法人制、合同制、招投标制及监理制),资金严格执行“三专一封闭”(专人、专户、专帐,封闭运行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和超概算,确需变更的,由发改部门负责上报相关材料,由原审批单位核准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改变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等,事先须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我局将会同财政、审计、监察以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各级预算内、国债资金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建设资金到位、使用和

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发挥好投资效益。

二、强化新开工项目监督检查

国务院发文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明令收紧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各类投资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履行完各项建设程序,并自觉接受监督。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我局将依法撤销该项目的审批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对于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即应停止建设,并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项目投资者承担。

三、 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效率

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和土地供应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项目,要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尽快办理各项手续,主动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加大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扶持力度,推动投资结构优化升级,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切实加强投资建

设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引导各类投资主体依法建设,为营造和维护正常的投资建设秩序发挥好我局职能。

浅析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备案、核准

制度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新右旗发展和改革局 金秋艳 斯日古

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利用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款,地方财政、企业自筹资金,国内外基本建设贷款以及其他专项资金进行的,以扩大生产能力或增加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改建、更新改造工程及有关工作,是拉动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

2004年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之前,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权限按两个标准划分:一是投资额标准,按1984年8月,国家计委发出《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和1987年3月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规定的权限执行;二是建设规模标准,不同行业有不同的标准,仍执行的是1978年和1979年规定的权限。在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自治区政府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旗县审批权限扩大到500万元,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为100万美元,项目审批条件为:能够自行平衡资金,不需上级投资,全部建设资金由地方自筹解决的建设项目。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文件进行了投资体制改革,即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政府投资项目仍实行审批制,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施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政府投资项目

执行审批制(旗县级审批权限仍为500万元,审批条件据上),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可研审批后再委托资质部门编制工程设计;

二、企业投资项目(执行核准制及备案制)

1、核准制,凡在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内的建设项目执行核准制,由盟(市)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旗县级投资主管部门没有核准权限)按照国务院规定权限进行审核,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

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应按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要求进行编写),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等程序。其中:国家发改委的核准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自治区、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等手续。项目单位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2、备案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凡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其中:跨行政区域的项目或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盟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旗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备案的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应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同时项目申请单位在

报送备案申请表时,应附以下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项目申请单位依据发改部门下发的备案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一方面要加强各级预算内及国债资金项目管理,同时,另一方面要确立好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这样,才能确保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真正发挥投资效益,我局也将依据职能加大项目稽查力度:

一、加大各级预算内(国债)项目稽查力度

由发改部门争取的中央预算内资金、自治区预算内资金以及国债建设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及相关要求进行建设,落实四制(项目法人制、合同制、招投标制及监理制),资金严格执行“三专一封闭”(专人、专户、专帐,封闭运行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和超概算,确需变更的,由发改部门负责上报相关材料,由原审批单位核准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改变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等,事先须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我局将会同财政、审计、监察以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各级预算内、国债资金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建设资金到位、使用和

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发挥好投资效益。

二、强化新开工项目监督检查

国务院发文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明令收紧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各类投资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履行完各项建设程序,并自觉接受监督。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我局将依法撤销该项目的审批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对于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即应停止建设,并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项目投资者承担。

三、 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效率

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和土地供应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项目,要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尽快办理各项手续,主动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加大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扶持力度,推动投资结构优化升级,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切实加强投资建

设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引导各类投资主体依法建设,为营造和维护正常的投资建设秩序发挥好我局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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