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我该归谁管
作者:
来源:《职业》2006年第12期
在线专家: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劳动法专家鲁志峰
Q:我朋友是一名设计师,与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但三个月满后,公司认为我朋友对工作还未完全适应,不符合正式员工的要求。于是行政部下发了一份书面通知给我朋友,并得到他的签名确认,通知中告知他因工作能力较弱未能转正,但考虑到其工作表现可以延长三个月的试用期。但三个月又过去了,公司认为我朋友还是不能顺畅完成本职工作决定立即解除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我朋友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后的赔偿?
南宁 金女士
A:《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 条规定了不同期限劳动合同可适用的试用期。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多为30 天,单位与你朋友约定3 个月的试用期显然是违法的。至于说延长试用期问题,无论你朋友是否签字,都不能作为单位解除合同的依据。也就是说,只要你朋友工作过30 天后,就属于过了试用期。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对于单位现在解除劳动 合同的行为,你朋友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Q:去年七月我和北京一家国企签订了六年的协议,不过我一直在其一家分公司工作。今年8 月我刚和这家分公司签约,关系档案也都调到这家分公司,合同期为5 年,不过注明是对上一份合同的变更。因为我和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是从今年八月一号开始的,听说北京劳动合同规定违约金不超过上一年12 个月工资的总和,是否我就只需要交三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9 月份我辞职未果就一直没去单位,最近被告知因为旷工被公司除名,请问我是否还要交违约金或其他赔偿金?
北京 秦先生
A:《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19 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 个月的工资总额。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这也就是说,违约金的标准除非职工在协商解除时自愿承担,总额不得超过12 个月的工资。因此,你虽然在分公司刚刚工作3 个月,单位依据合同约定是有权要求你支付12 个月工资的违约金的。关于被除名的职
工,单位是否有权追偿违约金的问题,由于旷工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行为,因此你仍应承担违约金支付义务,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Q:三个月前,我被劳务公司派遣到某集团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后劳务公司和该子公司都通知我,称因工作需要调动我到集团总公司工作。但综合考虑后,我不愿意进行工作调动,但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又约定了我应服从被派遣公司的调动。请问,我是否有权拒绝调动?如果我不服从调动,是不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或按照劳务公司、被派遣公司的规章制度受到处罚?
杭州 商先生
A:《劳动法》第17 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既然你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服从被派遣单位的调动”,就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否则就构成了违约,劳务派遣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你承担违约责任。当然,被派遣公司与你没有形成劳动关系,是没有权利对你进行处罚的。 若您有劳动法方面的任何问题,请联系本栏目,[email protected] 或010 - 64919955 -2151,我们将邀请劳动法专家为您解答。
劳务派遣,我该归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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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职业》2006年第12期
在线专家: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劳动法专家鲁志峰
Q:我朋友是一名设计师,与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但三个月满后,公司认为我朋友对工作还未完全适应,不符合正式员工的要求。于是行政部下发了一份书面通知给我朋友,并得到他的签名确认,通知中告知他因工作能力较弱未能转正,但考虑到其工作表现可以延长三个月的试用期。但三个月又过去了,公司认为我朋友还是不能顺畅完成本职工作决定立即解除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我朋友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后的赔偿?
南宁 金女士
A:《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 条规定了不同期限劳动合同可适用的试用期。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多为30 天,单位与你朋友约定3 个月的试用期显然是违法的。至于说延长试用期问题,无论你朋友是否签字,都不能作为单位解除合同的依据。也就是说,只要你朋友工作过30 天后,就属于过了试用期。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对于单位现在解除劳动 合同的行为,你朋友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Q:去年七月我和北京一家国企签订了六年的协议,不过我一直在其一家分公司工作。今年8 月我刚和这家分公司签约,关系档案也都调到这家分公司,合同期为5 年,不过注明是对上一份合同的变更。因为我和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是从今年八月一号开始的,听说北京劳动合同规定违约金不超过上一年12 个月工资的总和,是否我就只需要交三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9 月份我辞职未果就一直没去单位,最近被告知因为旷工被公司除名,请问我是否还要交违约金或其他赔偿金?
北京 秦先生
A:《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19 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 个月的工资总额。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这也就是说,违约金的标准除非职工在协商解除时自愿承担,总额不得超过12 个月的工资。因此,你虽然在分公司刚刚工作3 个月,单位依据合同约定是有权要求你支付12 个月工资的违约金的。关于被除名的职
工,单位是否有权追偿违约金的问题,由于旷工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行为,因此你仍应承担违约金支付义务,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Q:三个月前,我被劳务公司派遣到某集团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后劳务公司和该子公司都通知我,称因工作需要调动我到集团总公司工作。但综合考虑后,我不愿意进行工作调动,但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又约定了我应服从被派遣公司的调动。请问,我是否有权拒绝调动?如果我不服从调动,是不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或按照劳务公司、被派遣公司的规章制度受到处罚?
杭州 商先生
A:《劳动法》第17 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既然你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服从被派遣单位的调动”,就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否则就构成了违约,劳务派遣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你承担违约责任。当然,被派遣公司与你没有形成劳动关系,是没有权利对你进行处罚的。 若您有劳动法方面的任何问题,请联系本栏目,[email protected] 或010 - 64919955 -2151,我们将邀请劳动法专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