卿志琼-制度效率与有效制度设计

制度效率与有效制度设计

制度效率是制度绩效和制度实施效率的统一。新制度经济学侧重研究制度绩效;博弈论注重制度实施效率的设计。转轨时期,制度的实施效率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本文从人性的假定出发,重点分析中国市场化改革以来制度失效的内在机理,并运用博弈论方法说明有效制度的基本条件。

关键词:制度的实施效率 制度失效 制度绩效 违规

一、问题的提出与意义

制度的实施效率是转轨时期经济学亟待研究的问题。经济学对制度效率(有效性)分析包含两方面:一是制度的绩效,指制度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对资源配置、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二是制度的实施效率,即制度被主体认同、遵循的程度。一般地说,经济学家没有对二者进行区分。研究制度的绩效,其假定前提是制度实施是有效的;同样,研究制度的实施效率假定制度的绩效问题已解决。我们认为,制度的生成问题是解决制度实施效率问题的根本。如果制度的生成是内在的、自然演进的,那么制度的实施效率与制度绩效是一致的;如果制度的生成是外在的理性建构,那么二者可能分离。全球化与中国加入WTO 的紧迫性促使中国市场制度变迁通过制度引进与制度设计大大缩短了制度变迁的时间。但是制度变迁的逻辑是不能节省的。当大量的“外在”规则使制度的实施效率与制度绩效并不统一甚至矛盾时,如何设计一种有效的制度使二者统一是中国制度变迁下一阶段的主题。

总体上说,制度绩效的前提必须是制度被经济主体认同与遵循,没有制度的实施效率,谈不上制度绩效。制度绩效是制度实施效率的目的和归宿。没有制度效率的实施效率是僵化,其体制也不会长久。因此制度的绩效与制度的实施效率应是统一的。但是,在中国的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制度实施效率与制度绩效并不存在内在的必然性。破除旧制度的最好方式是不遵循、信仰这种制度。所以,计划制度的退出过程意味着其制度的实施效率逐步降低,新的市场制度的绩效逐步扩展。这样,在同一时空点,计划制度的实施效率与市场制度的绩效存在负相关性。在体制转轨的新旧交替的过程中,制度的绩效与制度的实施效率存在“错位”。政府希望市场制度的实施效率与其绩效达到统一,但经历了“违”旧制度之规的行为主体由

于路径依赖而不认同、遵循新制度规则。那么,如何改变“违规”的路径依赖性?

理论界比较关注制度的绩效,忽视制度的实施效率,似乎制度的实施问题是不言而喻的。这样导致:一方面是大量的制度创新,表现为国家超常规立法。从1978至1999年,全国人大极其常委会共制定了370多部法律和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有800多件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7000多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颁布的规章多达1.5万余件。②另一方面是人们对制度规则不认同和遵循。大量的行为通过违规方式进行博弈,使制度存在事实上的虚置。世界银行在对中国的专门报告《2020年的中国》中指出,中国“不是缺少法律,而是执法不力”。③执法问题是中国本世纪面临的最大挑战。它是决定中国改革胜负的重要因素。④

本文对循规的界定是对制度规则的认同与遵循,违规是对制度规则的“修改”、抵抗和偏离。违规的内涵非常丰富,有主动式违规和被动式违规。违规表现为自上而下的层级性和横向的网络性。违规与违法是有差别的。违规的性质比较温和,在一定意义上具有制度创新的积极意义。 ②

《北京晚报》2000年3月9日。 ③

《世界银行发展报告20年回顾(1978—1997)》,第17页。 ④

许成钢:《法律、执法与金融监管》,《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1年第5期。

二、制度有效性的人性假定

从理论上说,行为主体选择遵循制度还是不遵循制度取决于对人性的假定以及约束条件。

在人性的假定上,老制度主义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显示了明显的差异。老制度主义与社会学一脉相承。社会学从社会人的假定出发,强调不管环境如何变化,人都是“规则遵循者”,其前提是社会规范已经内部化。人遵守规则的愿望无须依赖外部约束,它成为人的性格的一部分。所以社会学中人的行为是一种通过“文化适应”后的规范导向行为,与行为主体个人的动机无关,因为“文化适应”规定了自利行为中的约束和偏好。

老制度主义对有关规则遵循的讨论大多是在社会学规范导向行为模型的基础上根据习惯及习惯的形成展开的。他们普遍承认,人类行为大都是属于地道的规则遵循。凡勃伦认为,人并不只是一组必须完全听命于环境约束的欲望,他是嗜好和习惯的连贯结构,该结构在逐步扩展的活动中寻求着自身的实现和表达。在老制度主义看来,人们对习惯性规则的遵循行为是与正统经济学的理性最大化行为相抵触的。但理性并没有被完全取消,他们也曾明确指出,理性(指适应性理性)本身代表了对社会规则的服从。

新古典经济学假定的人是工具理性的、算计的、寻求偏好满足的人。新古典经济学在成本——收益结构的框架内讨论对习惯和制度的遵循与顺应。在理性人的最大化假定下,当遵循规则的收益大于成本时,人们会循规;相反,当遵循规则的成本大于收益,人们会选择违规。但根据新古典完全竞争市场的假定,如果人是完全理性的,而市场又是完全信息、零交易成本的,那么循规和违规是等价的。也就是说,循规和违规没有差别,都能给利益相关人带来最大化收益。因为交易主体各方的行为信息能预先确知,各方循规或违规的收益、损失及惩罚都能被正确地预期,不存在不确定性。所以,交易主体与其违规,不如循规;或者相反。由此可见,在新古典经济学条件下制度没有意义,也就不需要或无所谓循规或违规。以上是从新古典经济学的逻辑出发得出的结论。但面对现实中存在的违规、违约行为,新古典经济学主张由独立的第三方法庭来执行。

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将规则遵循与理性选择统一起来,把遵循规则归结为理性选择的结果。这是因为存在:1、信息和决策成本;2、认知及信息处理约束;3、尝试逐案调整而出

错的风险;4、个人由于其行为被规则决定而得到的某种利益。但是新制度主义经济学不能解释当遵循规则对自己根本无益甚至受损时人们为什么仍遵循规则。诺斯等经济学家试图通过修改理性人最大化假定来解决这个问题。如果扩大理性人的效用最大化内涵(既包括物质报酬又包括非物质报酬),那么理性选择行为模型不但仍然适应,而且能大大增强其解释问题的能力。

不仅如此,新制度主义经济学更关注个人的违约行为。他们沿着新古典成本——收益原则的思路探讨制度什么时候倾向于自我实施,什么时候需要第三方强迫执行。科斯、威廉姆森等经济学家通过增加经济人的约束条件,即在有限理性、正交易成本和人的机会主义行为等约束条件下解释人们对规则的遵从与背离。

哈耶克拒绝最大化方法。他从有限理性和制度演进论角度出发,认为规则遵循是对人类不能完全理解其环境的一种反应。他认为,人是追求目的的动物,也是遵循规则的动物。 博弈论研究人与人之间行为的相互影响和作用。信息经济学研究信息不对称对个人选择及制度安排的影响。“当参与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时,任何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必须满足“激励相容”(incentive compatible) 或“自选择”(self—selection) 条件”②。二者强调博弈①②

马尔科姆·卢瑟福:《经济学中的制度》,中国社科文献出版社,1999年,第81页。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2页。

的技术结构、信息结构对交易各方的制约。如果所有的制度都是纳什均衡,那么规则是自我实施的。这里,规则是确定的利益主体——参与人博弈后的行为结果。但如果规则是事先确定的,博弈中人群的分布是随机的,那么“囚徒困境”可能说明在信息不完全、不对称条件下参与人各方“违规”是最优的选择。只有通过无数次博弈改变“信念”和信息结构,交易双方才倾向于遵循规则。

三、制度有效性的实证描述与内在机理分析

1.制度有效性的实证描述

制度的实施效率包括行为有效率和惩罚有效率。一项制度不管同意与否,认知与否,能自觉自愿地执行,那么该项制度具有行为有效;如果出现了违反、不遵循制度,第三方(法庭)能对之实施最优地制裁和惩罚,那么该制度被认为惩罚有效或制裁有效。度量行为有效与惩罚有效的程度可以使用行为有效率与惩罚有效率指标。例如,一项制度面对10个人,如果有3人自觉遵循,5人通过惩罚而遵循,那么该项制度的行为有效率为30%,惩罚有效率是50%,制度的实施效率为80%,制度的失效率为20%。

经济秩序,从经济行为的角度观察,可以理解为当事人对法律法规、政府政策、价值观念、伦理道德等行为规范的认同和遵从(宋则,1999)。因此,我们可以通过社会经济秩序的“好坏”了解制度有效性程度。

表1 1978—1996年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主要指标变化率①

秩序6项指标,除每万人口警察数为正,其余5项为逆指标。1996年比1978年社会秩序指数下降15.4个百分点,年递减率为0.9%;社会稳定指数年递增只有0.04%,而91—96年又呈负增长趋势,年递减率为3.1%。②

表2 人民法院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收案、结案(一审)和执行情况

①②

朱庆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协调发展的综合评价》,《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5期。 朱庆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协调发展的综合评价》,《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5期。

注:结案中含上年旧存。 资料来源:《中国法律年鉴》(1991——1998),中国法律年鉴出版社1992——1999年版;《中国统计年鉴》(1999—2001年),中国统计年鉴出版社(1999——2001)。

从表2中可知,11年间人民法院收案率基本上每年上升,2000年比90年增加了83.64%,达5356249件,说明随着市场化改革深入,自愿遵循国家制定的正式制度规则的行为效率下降。

表3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情况

鉴》(1999—2001年),中国统计年鉴出版社(1999——2001)。1998年——2000年每万人多少起,由作者算出。

从表3看出,从90到2000年,公安机关受理案件从1965663起增加到4437417起,增加了125.7%。每万人治安案件从17.8起增加到35.05起,增加了96.9%。刑事案件90年到2000年从2216997起增加到3637307起,增加了64.1%,每万人刑事案件从20.08起增加到28.73起,增加了43.1%。根据80年代末和1998年的典型调查,公安机关的

统计数分别只占实际治安和刑事发案数的12—15%和20%左右。

中国的治安和刑事案件上升之势说明转型期制度失效问题越来越严重。根据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制度可以降低交易费用,人们为什么不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制度?

2.制度失效的内在机理分析

我们以中国渐进式改革的基本轨迹作为切入点。渐进式道路倡导“体制双轨”,首先在原有的经济领域中引入新的经济主体,对于新的经济主体,按照新的制度—规则进行交易,①

戴宜生:《面临挑战,首重实证》,《青少年犯罪研究》,1999年第1期。

所以,“体制双轨”实质上是允许存在两套不同的制度—规则(唐寿宁,1999)。

如果旧体制下的行为主体和新体制下的经济主体各自“安分守己”,各循自己体制的制度规则,不存在偏离原有体制的激励,那么新旧体制内各行为主体的利益达到均衡,“各就各位”是最优的秩序。

如果旧体制下的行为主体和新体制下的经济主体并非“安分守己”,但政府动态“保护”、“隔离”两套制度—规则的交易成本为零,那么新旧体制内各行为主体虽有违规的行为和动机,但政府严密、无成本地监控能及时“遏制”、校正行为主体的偏离,社会也能达到一个很好的秩序。

如果前两个假设任意一个成立,那么中国的改革完全可以按照中国过渡经济学家们所隐含的假定逻辑发展,即,随着引入新体制(或新的交易方式),旧体制会相应地逐步发生变化、逐步缩小,直至最终完成过渡。

但实际上并不存在对新旧体制下各行为主体“各就各位”的制度激励和制度均衡。政府虽然对体制内投入了大量的补贴,但无法阻止体制外扩张。政府非常矛盾地一方面希望通过市场扩展迅速发展市场经济,另一方面又通过政策、法律“保护”、“隔离”两套制度—规则各自实施的范围与规模。两重规则的融合、冲突造成经济主体的行为混乱。政府对行为的混乱寄希望于各体制下行为主体的道德自律和自觉。这种既要“马儿跑得好,又要马儿不吃草”是根本行不通的。

有意思的是在双轨制运行中,政府所需要的人格必须分裂:在体制内遵循社会学的社会人假定,在体制外遵循经济学的理性人假定。因为只有假定体制内的人是社会人,才不会受体制外利益的干扰;而只有假定体制外的人是理性人,才会有对“边际”利益的反应,才会有市场的扩张。如果没有这个前提,渐进式改革本身就孕育着违规的基础。双轨—双规是“差别对待”,产生两种效应:一是引发体制内、体制外一部分主体强烈的不公正感。体制内、体制外“身份”的不平等、不公正使一部分人以违规甚至“以身试法”的方式分享体制内垄断收益。二是“围城效应”。由于各行为主体对风险和收益的偏好不同,体制内和体制外的行为主体各有偏离原体制的动机。政府通过地域和法规的“隔离”并不十分有效。这样,两种体制下的行为主体逐步分化和整合。改革初期,新的经济主体是“冒死”去违规,几乎没有人“收买”旧体制的行为主体,与旧体制相关的权力还没有价格。这一阶段违规以制度创新为主。慢慢地开始分化,一部分人继续沿着创新路径,另一部分人发现不创新而只要获得旧体制的政策和“资格”带来的收益更大,他们开始对制度寻租。这样一来出现了两种违规:创新型违规和寻租型违规。②进入到第三阶段后,由于制度创新的边际收益递减,制度创新面临严重的“激励”不足,大大加速了原有创新主体的分化,当大部分新的经济主体发现制度创新所创造的财富远不如通过“修改制度规则”重新分配财富容易时,寻租型违规泛滥成灾,极少数制度创新者处于观望之中。

从旧体制下经济主体的角度看,渐进地市场化一方面慢慢“剥掉”这群人的特殊“身份”,另一方面使这类行为主体越来越发现旧制度—规则的价值。于是三种行为发生:一是通过与体制外经济主体交易,把一系列旧制度—规则逐步“贴现”;二是旧体制下有一部分实权者亲自出马私倒资源,所获取的体制收益私吞己有。三是借规范、规制之名通过变相地“设租”弥补政府“革”掉的损失。在中国市场化改革的帕累托改进阶段,他们的收益是双层的:旧制度—规则的垄断收益和新制度—规则的“贡献”收益。当然,收益分配到旧制度—规则下各类人群的数量并不会相同。既有部门之间的利益差别,又有地位、身份之别。地位最低、行业最差的也能享有垄断收益。旧体制内按“身份”的不公平分配同样蕴涵了改革旧体制的 唐寿宁:《个人选择和投资秩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254页。

作者认为,创新型违规指寻利者为从事生产性活动而违规,具有积极意义。寻租型违规是为改变财富分配的违规活动,具有消极意义。实际生活中,这两者是纠缠在一起的,违规者这两种活动都从事。当然,这两种活动都需要“购买”而支付货币。

①②

要求。当改革走过了“皆大欢喜”的帕累托改进阶段后,新旧制度—规则下主体的行为呈现下列特征:

第一、同一行为既是违规又是循规,具有模糊性、混合性、复杂性。有四种情况:第一种是时点上和地域上的差别而引起。如“严打”、“严管”阶段是违规,在此时段之外同样的行为不违规;同一行为在“经济特区”不违规,之外就违规。第二种是制度规则的原则性太强、可操作性差、腐败等原因,导致是否违规不在于事实之有无,而在于有关部门因解释、“说法”之不同而不同。第三种是因制度规则内在不一致性、自相矛盾引起的,当制度规则系统自身无秩序,加上政出多门、部门之间规则相冲突时,同一行为可能是循此规,却违彼规,或者相反。第四种是表面上、形式上是循规,实则违规。如不少国有企业做一些并不真正触及企业制度的表面文章,地方政府自定某些变相的“土“政策等等。

第二、违规的示范效应与相互学习。它是指违规者与循规者的相互影响。当遵循旧体制规则或遵循带有旧体制痕迹的新制度规则可获益巨大时,原来的违规者可能变成循规者;同样,原有的循规者发现通过违规获益更大时,可能变成违规者。行为选择的标准是成本——收益计算。这里的成本包含可度量的物质成本和不可度量的心理成本。根据演化博弈论,一种行为如果超过临界的多数,就变成一种大众行为,其行为模仿的依据是少数学习多数原则。这样一来,不仅不同的行为主体,而且同一行为主体在体制转轨过程中将下列四种行为——“旧规旧行为”、“旧规新行为”、“新规旧行为”、“新规新行为”统一于一身。

第三、违规最明显的特征是对市场信用的破坏。信用缺失使制度转型必需完成的从人格化交换向非人格化交换的转换①倒退,即交换形式从非人格化向人格化转变。信任发生在亲戚、朋友等小圈子内,不相信外人,更不信任规则、契约。这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对契约规则的普遍遵循背道而驰。信用不足导致了内需不足②,并制约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失信的蔓延使社会处于道德崩溃的边沿。

体制双轨使制度“异化”为它的反面。我们可以从“转轨制度悖论”理解这一点。 “转轨制度悖论”是指体制转轨中的制度规则既是秩序之源,又是混乱之源。政府的初衷是通过制度规则建立市场经济秩序,却令人吃惊地“异化”为“卡、管、要、罚”的象征。其原因之一,体制转轨中过渡性制度安排的“过渡性”本身说明制度规则的临时性、不稳定性。在不“确定性”规则下的行为是不确定的。经济主体不能确定自己的长期行为,也预期其他主体的行为不稳定。特别是由于产权不稳,盗窃的发案率居高不下。在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中,盗窃案年均占65%以上。见表4。

表4: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情况

其原因之二,由政府推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有两个基本点:制定规则自上而下,制度不是市场主体各方博弈的产物,而是带有“保护”旧体制的痕迹或过于“精英化”的理性建构; 诺斯:“制度变迁理论纲要”,林毅夫等主编《经济学与中国经济改革》,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页。 ②

茅于轼:“信用不足是内需不足的最终原因”,《改革》,1999年第3期。

实施规则自上而下,当政府自身行为不规范时,行政权力往往把监督规则的实施演变为“收费站”。所以,行为主体一方面感到制度规则是“外在”于他们的,并不反映他们利益,因而无法或无“激励”遵循;另一方面又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在于违规或循规,而在于罚款交费。

“交费”就可以购买违规。执法收费或自费执法现象使制度规则失去了权威性、惩罚性功能。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基本原理,制度能形成秩序,为行为主体形成稳定的预期,减少不确定性。但制度安排的过渡性与“蜕变”后的制度规则反而增大了预期的不确定性,行为主体在不断地“绕过”、“收买”和变通制度规则的过程中增加了大量的交易费用。

体制双轨不仅使制度变异,而且导致“循规—违规困境”。第一、循规,该循什么规?是计划经济之规还是市场经济之规?第二、过渡性制度安排的“过渡性”如果被行为主体预期到,那么他是循规还是违规?如果某些制度规则失去了正当性、合理性,只代表某些部门、行业垄断,那么不在此“保护”之外的行为主体该违规还是循规?第三、如果某行为主体严格按“国家规定”办,在其它行为主体违规的压力下,必饿死,如果不按“国家规定”办,又会因违法、违规而“处”死。

循规也难,违规也难;循规也“死”,违规也“死”。这就是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的“循规—违规困境”。因此,如果经济主体只单一的循规或违规都必“死”。但事实上,循规或违规主体几乎都获益,“死”的很少,因为行为主体通过“折衷”,在循规和违规之间寻找了一个合适的比例——“假装”遵循,“比例”之大小无法确定。理论上说,违规度或循规度可反映经济主体偏离或遵循制度规则的程度,但“假装”是一门艺术,不同的行为主体“假装术”不同,同一主体在不同时期“假装术”也不一样。假装遵循是违规与循规的“统一”。

3.制度有效性的历史分析 本文把1978年以来中国市场制度变迁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78年——1993年3月29日宪法修正案前的市场自发制度形成阶段。这一阶段是计划制度起主导作用的时期。这阶段循规是合法,违规是“违法”。违规具有“形式”上的普遍性。其原因是:市场行为主体“名不正言不顺”。立足于宪法制度(“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角度,各行为主体的市场行为都可以说是“违规”。政府对市场行为(从默认、政策许可到法律肯定)也是“违规”。所以,从计划经济体制看,各类经济主体的任何市场化改革是违规的。在当时的条件下没有“违规”就没有改革。但是,它为各级政府任意的行政干预提供了合理性、合法性。政府面对市场行为使用双重规则——计划规则和市场规则。以计划经济的制度—规则衡量是违法的行为,用市场标准看可能是制度创新。行为主体多次与政府官员的博弈中发现“货币”能把计划标准化为“统一”的市场标准。“货币”的指标有经济增长、税收收入、现金等。权“钱”交易确实“激励”了政府官员大开政策和法律的“绿灯”。经济主体的行为方式主要是“旧规新行为”、“旧规旧行为”。“旧规旧行为”无疑是循规、合法的;而“旧规新行为”具有灰色性。所以判断这一阶段的制度有效性,必须有一个基于市场制度标准还是计划制度标准问题。如果立足于计划制度,那么制度是失效的;如果立足于市场制度(特别是自发形成的制度),那么制度是有效的。

第二阶段是从1993年宪法修正案——2000年3月15日《立法法》实施之前。这一阶段是市场自发性制度扩展和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并存和交替阶段。随着宪法层次上明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开始加速建立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框架。第一阶段“培养”的一大批违规者,在政府不断地修改和制定制度—规则中分化:一部分成为新体制的维护者,其行为方式是“新规新行为”;一部分与旧体制结合得更密切,成为既得利益集团的一员,其行为方式是“新规旧行为”。第一阶段的循规者同样发生分化。在“老实人吃亏”、“撑死胆大 本文认为,执法收费、自费执法使执法这种公共物品变成私人物品,失去了执法的客观中立性。同时它使执法主体与其对象之间存在共生的合谋行为。激励执法者执法不是让违规者“养”执法者。

的,饿死胆小的”、“空手套白狼”这些似是而非的观念指导下,一些行为主体模仿“胆大者”违规。同时,政府开始针对旧体制的一些基本制度改革。过渡性制度安排本身的“过渡性”和产权改革的滞后性使人们预期在自己的生命周期中,分担改革的成本越来越大,未来的收入越来越不稳定。这种预期加速经济主体行为的短期化。失信和违规开始蔓延。“违规比循规好,早违规比晚违规好”是这一时期的社会心理。经济主体的行为又“灰”又“黑”,规范时为“黑”,发展时为“灰”。政府处于一种非常矛盾的心态。改革不仅要解决计划经济中形成的制度问题,还要解决过去20年放权让利过程中形成的制度问题(吴敬琏,2000)。这一时期尽管存在“设一件事,立一个法,收一道费”,但政府开始意识到规范自身行为的重要性。这一阶段制度的有效性不佳。主要是一些强制性制度安排本身的问题以及实施方式的问题“压制”自发形成的市场制度,使行为主体对国家强制实施的制度存在抗拒和不遵从。

第三阶段是2000年3月至今的市场制度为主阶段。“复制”计划制度的政府行为开始规范。《立法法》的实施说明政府对自身“创制”行为开始收敛。先有制度,后有市场行为,所有经济主体的行为是制度—规则下的行为。此阶段因制度规范,“受损”的人群大量出现。但大量的违规行为因寻求行业、部门和地方的制度—规则保护,具有形式上的循规性、实质上的违法性。“制度,要有效能,总是隐含着某种对违规的惩罚”①。但当违规涉及政府自身时,这种惩罚的力度达不到震慑目的。如果一项制度不能实施地有效惩罚,那是无用的。

四、有效制度设计

理论界有一种说法,体制僵化和改革动力不足是由于目前制度创新处于收益递减阶段。我们认为,体制僵化不是因为创新的收益递减而疲软,而是创新的制度无人实施而影响制度绩效。制度实施效率不高降低了制度创新的动力。

中国市场制度变迁的困境是一方面制定的规则实施效率不高,另一方面又必须不断地制定规则。“如果没有形成自发性服从,政府靠强制在任何时候最多只能执行全部法律规范的3—7%”②。这样摆在人们面前的是如何设计一种有效的制度使人们自发性服从?我们对有效制度定义的标准有二:制度可自动实施或通过强制可实施;制度能发挥自身的功能,从而有利于经济增长。这两个标准缺一不可。一般,这两个标准并不完全一致。如图1:

图1

图中有A 、B 、C 三条线。A 线侧重于制度绩效线。B 线45°线是最优的制度设计。它满足有效制度的双重标准。C 线是侧重于制度的实施效率线。靠近B 线的制度设计趋于最优。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的制度设计是侧重于制度效率还是侧重于制度的实施效率取决于政府偏好于稳定还是经济增长。综观我国市场化过程,虽然稳定和经济增长冲突不大,但相对而言,比较注重制度的绩效。在破“旧”阶段,无疑问题不会多严重。但在立“新”阶段,制度的实施效率应该是下一步改革关注的热点。否则,混乱、无序由于高昂的交易成本使市①②

制度的绩效 A

B

C

制度的实施效率

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35页。 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167页。

场无法运行,大大地损害了制度的绩效。

博弈论对制度的有效性研究给我们许多启示。囚徒困境说明一种制度安排,要发生效力,必须是一种纳什均衡。否则,这种制度安排便不能长期(张维迎,1996)。但许多制度安排是一种集体理性,它与个人理性存在矛盾。博弈论在解决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矛盾与冲突时,不是否定个人理性,而是设计一种机制,在满足个人理性的前提下达到集体理性。 根据有效制度的双层标准,我们运用博弈论方法建立循规—违规模型说明什么是有效制度设计的条件。

循规——违规模型(一)

参与人乙

循规 违规

循规

参与人甲

违规

模型有两个均衡点,即(循规,循规),(违规,违规)。当对方选择循规时,自己的最优选择是循规;当对方选择违规时,自己的最优选择是违规。比较两个均衡点,双方违规的收益(1,1)大于双方循规的收益(—8,—8)。因为参与人都知道自己的选择对对方的影响,所以均衡点会倾向于(违规,违规)。这种制度设计最不合理,它使参与人均选择违规。这种情况相当于中国证券市场,即使参与者之间没有合谋,只要参与者是理性的,就会选择违规。最糟糕的制度是大家都愿意选择循规,但其收益不如大家都选择违规的收益。如果一种制度安排如此设计,违规在整个社会势必蔓延。

循规——违规模型(二)

参与人乙

循规 违规

循规

参与人甲

违规

从模型我们可以看出,既定对方循规,自己最优选择是违规,收益为10。但这种均衡是不稳定的。均衡点是(违规,违规),即不管对方选择循规还是违规,自己的最优选择是违规。(违规,违规)是占优战略。

比较:参与人都选择循规(8,8)大于都选择违规(1,1)的收益。但(循规,循规)不是均衡点。这是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矛盾。如何解决有两种思路。一种思路是用集体理性统一个人理性,如实施强制性制度变迁,使均衡点向(8,8)移动。其过程可能有制度失效的“漏出”,但净收益只要大于违规点(1,1),就具有经济合理性。另一种思路是在承认个人理性的前提下实现集体理性。由于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为利益的分配关系,所以个人理性被承认的程度主要取决于国家与社会力量的对比——均衡。均衡点的移动就是国家与社会博弈的轨迹。

循规——违规模型(三)

参与人乙

违规 循规

违规

参与人甲

循规

从模型三可以看出,均衡点是(循规,循规)。有意思的是,只要对方选择违规,自己的最优选择是循规,循规所得更多,收益为10。这是最理想的制度设计。参与人都知道双方违规是最优的,却无激励选择违规。到此,似乎意犹未尽。对于此模型我们有两层解读。一把它理解为一种制度僵化解。鉴于打破旧制度必须违规,如果把违规比作制度创新,大家都知道违规对社会整体的收益是增加的,却选择循规是耐人寻味的。那么社会如何化解此僵局?二把它理解为一种新的市场制度设计。如果一种新市场制度设计使参与人预期,大家彼此违规的收益大于大家彼此循规的收益,那么这种制度虽然达到了最优的制度实施效率,却没有达到制度绩效。所以这种制度不是最优的,故模型(三)必须修改。

循规——违规模型(四)

参与人乙

循规 违规 循规

参与人甲

违规

从模型(四)可以得知,均衡点为(循规,循规)。参与人选择(循规,循规)没有遗憾。因为(违规,违规)既不是均衡点,且所得收益远小于(循规,循规)。该均衡点即达到了制度的实施效率,又实现了制度绩效。所以是最优的制度安排,相当于图(一)中的B 线。

参考文献:

Thomas Raiser ,1995,“Das lebende Recht ”,2. Auflage , Baden —Baden , S ·260—261. 德沃金,1996:《法律帝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青木昌彦,2001:《比较制度分析》,中译本,上海远东出版社。

A ·爱伦·斯密德,1999:《财产、权力和公共选择》,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肯尼思·约瑟夫·阿罗,2000:《社会选择:个性与多准则》,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邓正来,2000:《法律与立法二元观》,上海三联书店。

吴敬琏,2001:《改革:我们正在过大关》,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盛洪主编,1994:《中国的过渡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张军,1997:《“双轨制”经济学:中国的经济改革(1978—1992)》,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卢现祥,2002:《论我国市场化的“质”》,《新华文摘》第2期。 张仁德,2001:《新比较经济学》,人民出版社。

朱光华,1999:《过渡经济中的混合所有制》,天津人民出版社。

李非,2001:《富与德:亚当·斯密的无形之手:市场社会的架构》,天津人民出版社。 宋则,1999:《中国经济转型时期市场交易行为的规范化调整》,《财贸经济》第9期。

英文摘要:

The Efficiency of Institution and the Design of Efficient Institution

The efficiency of institution is a combination of its performance and Implementation efficiency .Neo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pay emphasis on the performance While the game theory stresses the design of the implementation efficiency .This paper begin with hypothesis on the nature of human . and then analyze on the internal mechanism of low efficiency of institution since market-oriented reform .and explore

means of the game theory .

the basic conditions of efficient institution by 11

作者:卿志琼,1965年生,南开大学经济系博士生。 地址:南开大学西南村9—1—601。

邮编:300071。

E-mail:[email protected]

12

制度效率与有效制度设计

制度效率是制度绩效和制度实施效率的统一。新制度经济学侧重研究制度绩效;博弈论注重制度实施效率的设计。转轨时期,制度的实施效率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本文从人性的假定出发,重点分析中国市场化改革以来制度失效的内在机理,并运用博弈论方法说明有效制度的基本条件。

关键词:制度的实施效率 制度失效 制度绩效 违规

一、问题的提出与意义

制度的实施效率是转轨时期经济学亟待研究的问题。经济学对制度效率(有效性)分析包含两方面:一是制度的绩效,指制度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对资源配置、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二是制度的实施效率,即制度被主体认同、遵循的程度。一般地说,经济学家没有对二者进行区分。研究制度的绩效,其假定前提是制度实施是有效的;同样,研究制度的实施效率假定制度的绩效问题已解决。我们认为,制度的生成问题是解决制度实施效率问题的根本。如果制度的生成是内在的、自然演进的,那么制度的实施效率与制度绩效是一致的;如果制度的生成是外在的理性建构,那么二者可能分离。全球化与中国加入WTO 的紧迫性促使中国市场制度变迁通过制度引进与制度设计大大缩短了制度变迁的时间。但是制度变迁的逻辑是不能节省的。当大量的“外在”规则使制度的实施效率与制度绩效并不统一甚至矛盾时,如何设计一种有效的制度使二者统一是中国制度变迁下一阶段的主题。

总体上说,制度绩效的前提必须是制度被经济主体认同与遵循,没有制度的实施效率,谈不上制度绩效。制度绩效是制度实施效率的目的和归宿。没有制度效率的实施效率是僵化,其体制也不会长久。因此制度的绩效与制度的实施效率应是统一的。但是,在中国的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制度实施效率与制度绩效并不存在内在的必然性。破除旧制度的最好方式是不遵循、信仰这种制度。所以,计划制度的退出过程意味着其制度的实施效率逐步降低,新的市场制度的绩效逐步扩展。这样,在同一时空点,计划制度的实施效率与市场制度的绩效存在负相关性。在体制转轨的新旧交替的过程中,制度的绩效与制度的实施效率存在“错位”。政府希望市场制度的实施效率与其绩效达到统一,但经历了“违”旧制度之规的行为主体由

于路径依赖而不认同、遵循新制度规则。那么,如何改变“违规”的路径依赖性?

理论界比较关注制度的绩效,忽视制度的实施效率,似乎制度的实施问题是不言而喻的。这样导致:一方面是大量的制度创新,表现为国家超常规立法。从1978至1999年,全国人大极其常委会共制定了370多部法律和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有800多件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7000多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颁布的规章多达1.5万余件。②另一方面是人们对制度规则不认同和遵循。大量的行为通过违规方式进行博弈,使制度存在事实上的虚置。世界银行在对中国的专门报告《2020年的中国》中指出,中国“不是缺少法律,而是执法不力”。③执法问题是中国本世纪面临的最大挑战。它是决定中国改革胜负的重要因素。④

本文对循规的界定是对制度规则的认同与遵循,违规是对制度规则的“修改”、抵抗和偏离。违规的内涵非常丰富,有主动式违规和被动式违规。违规表现为自上而下的层级性和横向的网络性。违规与违法是有差别的。违规的性质比较温和,在一定意义上具有制度创新的积极意义。 ②

《北京晚报》2000年3月9日。 ③

《世界银行发展报告20年回顾(1978—1997)》,第17页。 ④

许成钢:《法律、执法与金融监管》,《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1年第5期。

二、制度有效性的人性假定

从理论上说,行为主体选择遵循制度还是不遵循制度取决于对人性的假定以及约束条件。

在人性的假定上,老制度主义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显示了明显的差异。老制度主义与社会学一脉相承。社会学从社会人的假定出发,强调不管环境如何变化,人都是“规则遵循者”,其前提是社会规范已经内部化。人遵守规则的愿望无须依赖外部约束,它成为人的性格的一部分。所以社会学中人的行为是一种通过“文化适应”后的规范导向行为,与行为主体个人的动机无关,因为“文化适应”规定了自利行为中的约束和偏好。

老制度主义对有关规则遵循的讨论大多是在社会学规范导向行为模型的基础上根据习惯及习惯的形成展开的。他们普遍承认,人类行为大都是属于地道的规则遵循。凡勃伦认为,人并不只是一组必须完全听命于环境约束的欲望,他是嗜好和习惯的连贯结构,该结构在逐步扩展的活动中寻求着自身的实现和表达。在老制度主义看来,人们对习惯性规则的遵循行为是与正统经济学的理性最大化行为相抵触的。但理性并没有被完全取消,他们也曾明确指出,理性(指适应性理性)本身代表了对社会规则的服从。

新古典经济学假定的人是工具理性的、算计的、寻求偏好满足的人。新古典经济学在成本——收益结构的框架内讨论对习惯和制度的遵循与顺应。在理性人的最大化假定下,当遵循规则的收益大于成本时,人们会循规;相反,当遵循规则的成本大于收益,人们会选择违规。但根据新古典完全竞争市场的假定,如果人是完全理性的,而市场又是完全信息、零交易成本的,那么循规和违规是等价的。也就是说,循规和违规没有差别,都能给利益相关人带来最大化收益。因为交易主体各方的行为信息能预先确知,各方循规或违规的收益、损失及惩罚都能被正确地预期,不存在不确定性。所以,交易主体与其违规,不如循规;或者相反。由此可见,在新古典经济学条件下制度没有意义,也就不需要或无所谓循规或违规。以上是从新古典经济学的逻辑出发得出的结论。但面对现实中存在的违规、违约行为,新古典经济学主张由独立的第三方法庭来执行。

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将规则遵循与理性选择统一起来,把遵循规则归结为理性选择的结果。这是因为存在:1、信息和决策成本;2、认知及信息处理约束;3、尝试逐案调整而出

错的风险;4、个人由于其行为被规则决定而得到的某种利益。但是新制度主义经济学不能解释当遵循规则对自己根本无益甚至受损时人们为什么仍遵循规则。诺斯等经济学家试图通过修改理性人最大化假定来解决这个问题。如果扩大理性人的效用最大化内涵(既包括物质报酬又包括非物质报酬),那么理性选择行为模型不但仍然适应,而且能大大增强其解释问题的能力。

不仅如此,新制度主义经济学更关注个人的违约行为。他们沿着新古典成本——收益原则的思路探讨制度什么时候倾向于自我实施,什么时候需要第三方强迫执行。科斯、威廉姆森等经济学家通过增加经济人的约束条件,即在有限理性、正交易成本和人的机会主义行为等约束条件下解释人们对规则的遵从与背离。

哈耶克拒绝最大化方法。他从有限理性和制度演进论角度出发,认为规则遵循是对人类不能完全理解其环境的一种反应。他认为,人是追求目的的动物,也是遵循规则的动物。 博弈论研究人与人之间行为的相互影响和作用。信息经济学研究信息不对称对个人选择及制度安排的影响。“当参与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时,任何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必须满足“激励相容”(incentive compatible) 或“自选择”(self—selection) 条件”②。二者强调博弈①②

马尔科姆·卢瑟福:《经济学中的制度》,中国社科文献出版社,1999年,第81页。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2页。

的技术结构、信息结构对交易各方的制约。如果所有的制度都是纳什均衡,那么规则是自我实施的。这里,规则是确定的利益主体——参与人博弈后的行为结果。但如果规则是事先确定的,博弈中人群的分布是随机的,那么“囚徒困境”可能说明在信息不完全、不对称条件下参与人各方“违规”是最优的选择。只有通过无数次博弈改变“信念”和信息结构,交易双方才倾向于遵循规则。

三、制度有效性的实证描述与内在机理分析

1.制度有效性的实证描述

制度的实施效率包括行为有效率和惩罚有效率。一项制度不管同意与否,认知与否,能自觉自愿地执行,那么该项制度具有行为有效;如果出现了违反、不遵循制度,第三方(法庭)能对之实施最优地制裁和惩罚,那么该制度被认为惩罚有效或制裁有效。度量行为有效与惩罚有效的程度可以使用行为有效率与惩罚有效率指标。例如,一项制度面对10个人,如果有3人自觉遵循,5人通过惩罚而遵循,那么该项制度的行为有效率为30%,惩罚有效率是50%,制度的实施效率为80%,制度的失效率为20%。

经济秩序,从经济行为的角度观察,可以理解为当事人对法律法规、政府政策、价值观念、伦理道德等行为规范的认同和遵从(宋则,1999)。因此,我们可以通过社会经济秩序的“好坏”了解制度有效性程度。

表1 1978—1996年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主要指标变化率①

秩序6项指标,除每万人口警察数为正,其余5项为逆指标。1996年比1978年社会秩序指数下降15.4个百分点,年递减率为0.9%;社会稳定指数年递增只有0.04%,而91—96年又呈负增长趋势,年递减率为3.1%。②

表2 人民法院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收案、结案(一审)和执行情况

①②

朱庆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协调发展的综合评价》,《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5期。 朱庆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协调发展的综合评价》,《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5期。

注:结案中含上年旧存。 资料来源:《中国法律年鉴》(1991——1998),中国法律年鉴出版社1992——1999年版;《中国统计年鉴》(1999—2001年),中国统计年鉴出版社(1999——2001)。

从表2中可知,11年间人民法院收案率基本上每年上升,2000年比90年增加了83.64%,达5356249件,说明随着市场化改革深入,自愿遵循国家制定的正式制度规则的行为效率下降。

表3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情况

鉴》(1999—2001年),中国统计年鉴出版社(1999——2001)。1998年——2000年每万人多少起,由作者算出。

从表3看出,从90到2000年,公安机关受理案件从1965663起增加到4437417起,增加了125.7%。每万人治安案件从17.8起增加到35.05起,增加了96.9%。刑事案件90年到2000年从2216997起增加到3637307起,增加了64.1%,每万人刑事案件从20.08起增加到28.73起,增加了43.1%。根据80年代末和1998年的典型调查,公安机关的

统计数分别只占实际治安和刑事发案数的12—15%和20%左右。

中国的治安和刑事案件上升之势说明转型期制度失效问题越来越严重。根据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制度可以降低交易费用,人们为什么不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制度?

2.制度失效的内在机理分析

我们以中国渐进式改革的基本轨迹作为切入点。渐进式道路倡导“体制双轨”,首先在原有的经济领域中引入新的经济主体,对于新的经济主体,按照新的制度—规则进行交易,①

戴宜生:《面临挑战,首重实证》,《青少年犯罪研究》,1999年第1期。

所以,“体制双轨”实质上是允许存在两套不同的制度—规则(唐寿宁,1999)。

如果旧体制下的行为主体和新体制下的经济主体各自“安分守己”,各循自己体制的制度规则,不存在偏离原有体制的激励,那么新旧体制内各行为主体的利益达到均衡,“各就各位”是最优的秩序。

如果旧体制下的行为主体和新体制下的经济主体并非“安分守己”,但政府动态“保护”、“隔离”两套制度—规则的交易成本为零,那么新旧体制内各行为主体虽有违规的行为和动机,但政府严密、无成本地监控能及时“遏制”、校正行为主体的偏离,社会也能达到一个很好的秩序。

如果前两个假设任意一个成立,那么中国的改革完全可以按照中国过渡经济学家们所隐含的假定逻辑发展,即,随着引入新体制(或新的交易方式),旧体制会相应地逐步发生变化、逐步缩小,直至最终完成过渡。

但实际上并不存在对新旧体制下各行为主体“各就各位”的制度激励和制度均衡。政府虽然对体制内投入了大量的补贴,但无法阻止体制外扩张。政府非常矛盾地一方面希望通过市场扩展迅速发展市场经济,另一方面又通过政策、法律“保护”、“隔离”两套制度—规则各自实施的范围与规模。两重规则的融合、冲突造成经济主体的行为混乱。政府对行为的混乱寄希望于各体制下行为主体的道德自律和自觉。这种既要“马儿跑得好,又要马儿不吃草”是根本行不通的。

有意思的是在双轨制运行中,政府所需要的人格必须分裂:在体制内遵循社会学的社会人假定,在体制外遵循经济学的理性人假定。因为只有假定体制内的人是社会人,才不会受体制外利益的干扰;而只有假定体制外的人是理性人,才会有对“边际”利益的反应,才会有市场的扩张。如果没有这个前提,渐进式改革本身就孕育着违规的基础。双轨—双规是“差别对待”,产生两种效应:一是引发体制内、体制外一部分主体强烈的不公正感。体制内、体制外“身份”的不平等、不公正使一部分人以违规甚至“以身试法”的方式分享体制内垄断收益。二是“围城效应”。由于各行为主体对风险和收益的偏好不同,体制内和体制外的行为主体各有偏离原体制的动机。政府通过地域和法规的“隔离”并不十分有效。这样,两种体制下的行为主体逐步分化和整合。改革初期,新的经济主体是“冒死”去违规,几乎没有人“收买”旧体制的行为主体,与旧体制相关的权力还没有价格。这一阶段违规以制度创新为主。慢慢地开始分化,一部分人继续沿着创新路径,另一部分人发现不创新而只要获得旧体制的政策和“资格”带来的收益更大,他们开始对制度寻租。这样一来出现了两种违规:创新型违规和寻租型违规。②进入到第三阶段后,由于制度创新的边际收益递减,制度创新面临严重的“激励”不足,大大加速了原有创新主体的分化,当大部分新的经济主体发现制度创新所创造的财富远不如通过“修改制度规则”重新分配财富容易时,寻租型违规泛滥成灾,极少数制度创新者处于观望之中。

从旧体制下经济主体的角度看,渐进地市场化一方面慢慢“剥掉”这群人的特殊“身份”,另一方面使这类行为主体越来越发现旧制度—规则的价值。于是三种行为发生:一是通过与体制外经济主体交易,把一系列旧制度—规则逐步“贴现”;二是旧体制下有一部分实权者亲自出马私倒资源,所获取的体制收益私吞己有。三是借规范、规制之名通过变相地“设租”弥补政府“革”掉的损失。在中国市场化改革的帕累托改进阶段,他们的收益是双层的:旧制度—规则的垄断收益和新制度—规则的“贡献”收益。当然,收益分配到旧制度—规则下各类人群的数量并不会相同。既有部门之间的利益差别,又有地位、身份之别。地位最低、行业最差的也能享有垄断收益。旧体制内按“身份”的不公平分配同样蕴涵了改革旧体制的 唐寿宁:《个人选择和投资秩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254页。

作者认为,创新型违规指寻利者为从事生产性活动而违规,具有积极意义。寻租型违规是为改变财富分配的违规活动,具有消极意义。实际生活中,这两者是纠缠在一起的,违规者这两种活动都从事。当然,这两种活动都需要“购买”而支付货币。

①②

要求。当改革走过了“皆大欢喜”的帕累托改进阶段后,新旧制度—规则下主体的行为呈现下列特征:

第一、同一行为既是违规又是循规,具有模糊性、混合性、复杂性。有四种情况:第一种是时点上和地域上的差别而引起。如“严打”、“严管”阶段是违规,在此时段之外同样的行为不违规;同一行为在“经济特区”不违规,之外就违规。第二种是制度规则的原则性太强、可操作性差、腐败等原因,导致是否违规不在于事实之有无,而在于有关部门因解释、“说法”之不同而不同。第三种是因制度规则内在不一致性、自相矛盾引起的,当制度规则系统自身无秩序,加上政出多门、部门之间规则相冲突时,同一行为可能是循此规,却违彼规,或者相反。第四种是表面上、形式上是循规,实则违规。如不少国有企业做一些并不真正触及企业制度的表面文章,地方政府自定某些变相的“土“政策等等。

第二、违规的示范效应与相互学习。它是指违规者与循规者的相互影响。当遵循旧体制规则或遵循带有旧体制痕迹的新制度规则可获益巨大时,原来的违规者可能变成循规者;同样,原有的循规者发现通过违规获益更大时,可能变成违规者。行为选择的标准是成本——收益计算。这里的成本包含可度量的物质成本和不可度量的心理成本。根据演化博弈论,一种行为如果超过临界的多数,就变成一种大众行为,其行为模仿的依据是少数学习多数原则。这样一来,不仅不同的行为主体,而且同一行为主体在体制转轨过程中将下列四种行为——“旧规旧行为”、“旧规新行为”、“新规旧行为”、“新规新行为”统一于一身。

第三、违规最明显的特征是对市场信用的破坏。信用缺失使制度转型必需完成的从人格化交换向非人格化交换的转换①倒退,即交换形式从非人格化向人格化转变。信任发生在亲戚、朋友等小圈子内,不相信外人,更不信任规则、契约。这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对契约规则的普遍遵循背道而驰。信用不足导致了内需不足②,并制约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失信的蔓延使社会处于道德崩溃的边沿。

体制双轨使制度“异化”为它的反面。我们可以从“转轨制度悖论”理解这一点。 “转轨制度悖论”是指体制转轨中的制度规则既是秩序之源,又是混乱之源。政府的初衷是通过制度规则建立市场经济秩序,却令人吃惊地“异化”为“卡、管、要、罚”的象征。其原因之一,体制转轨中过渡性制度安排的“过渡性”本身说明制度规则的临时性、不稳定性。在不“确定性”规则下的行为是不确定的。经济主体不能确定自己的长期行为,也预期其他主体的行为不稳定。特别是由于产权不稳,盗窃的发案率居高不下。在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中,盗窃案年均占65%以上。见表4。

表4: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情况

其原因之二,由政府推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有两个基本点:制定规则自上而下,制度不是市场主体各方博弈的产物,而是带有“保护”旧体制的痕迹或过于“精英化”的理性建构; 诺斯:“制度变迁理论纲要”,林毅夫等主编《经济学与中国经济改革》,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页。 ②

茅于轼:“信用不足是内需不足的最终原因”,《改革》,1999年第3期。

实施规则自上而下,当政府自身行为不规范时,行政权力往往把监督规则的实施演变为“收费站”。所以,行为主体一方面感到制度规则是“外在”于他们的,并不反映他们利益,因而无法或无“激励”遵循;另一方面又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在于违规或循规,而在于罚款交费。

“交费”就可以购买违规。执法收费或自费执法现象使制度规则失去了权威性、惩罚性功能。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基本原理,制度能形成秩序,为行为主体形成稳定的预期,减少不确定性。但制度安排的过渡性与“蜕变”后的制度规则反而增大了预期的不确定性,行为主体在不断地“绕过”、“收买”和变通制度规则的过程中增加了大量的交易费用。

体制双轨不仅使制度变异,而且导致“循规—违规困境”。第一、循规,该循什么规?是计划经济之规还是市场经济之规?第二、过渡性制度安排的“过渡性”如果被行为主体预期到,那么他是循规还是违规?如果某些制度规则失去了正当性、合理性,只代表某些部门、行业垄断,那么不在此“保护”之外的行为主体该违规还是循规?第三、如果某行为主体严格按“国家规定”办,在其它行为主体违规的压力下,必饿死,如果不按“国家规定”办,又会因违法、违规而“处”死。

循规也难,违规也难;循规也“死”,违规也“死”。这就是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的“循规—违规困境”。因此,如果经济主体只单一的循规或违规都必“死”。但事实上,循规或违规主体几乎都获益,“死”的很少,因为行为主体通过“折衷”,在循规和违规之间寻找了一个合适的比例——“假装”遵循,“比例”之大小无法确定。理论上说,违规度或循规度可反映经济主体偏离或遵循制度规则的程度,但“假装”是一门艺术,不同的行为主体“假装术”不同,同一主体在不同时期“假装术”也不一样。假装遵循是违规与循规的“统一”。

3.制度有效性的历史分析 本文把1978年以来中国市场制度变迁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78年——1993年3月29日宪法修正案前的市场自发制度形成阶段。这一阶段是计划制度起主导作用的时期。这阶段循规是合法,违规是“违法”。违规具有“形式”上的普遍性。其原因是:市场行为主体“名不正言不顺”。立足于宪法制度(“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角度,各行为主体的市场行为都可以说是“违规”。政府对市场行为(从默认、政策许可到法律肯定)也是“违规”。所以,从计划经济体制看,各类经济主体的任何市场化改革是违规的。在当时的条件下没有“违规”就没有改革。但是,它为各级政府任意的行政干预提供了合理性、合法性。政府面对市场行为使用双重规则——计划规则和市场规则。以计划经济的制度—规则衡量是违法的行为,用市场标准看可能是制度创新。行为主体多次与政府官员的博弈中发现“货币”能把计划标准化为“统一”的市场标准。“货币”的指标有经济增长、税收收入、现金等。权“钱”交易确实“激励”了政府官员大开政策和法律的“绿灯”。经济主体的行为方式主要是“旧规新行为”、“旧规旧行为”。“旧规旧行为”无疑是循规、合法的;而“旧规新行为”具有灰色性。所以判断这一阶段的制度有效性,必须有一个基于市场制度标准还是计划制度标准问题。如果立足于计划制度,那么制度是失效的;如果立足于市场制度(特别是自发形成的制度),那么制度是有效的。

第二阶段是从1993年宪法修正案——2000年3月15日《立法法》实施之前。这一阶段是市场自发性制度扩展和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并存和交替阶段。随着宪法层次上明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开始加速建立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框架。第一阶段“培养”的一大批违规者,在政府不断地修改和制定制度—规则中分化:一部分成为新体制的维护者,其行为方式是“新规新行为”;一部分与旧体制结合得更密切,成为既得利益集团的一员,其行为方式是“新规旧行为”。第一阶段的循规者同样发生分化。在“老实人吃亏”、“撑死胆大 本文认为,执法收费、自费执法使执法这种公共物品变成私人物品,失去了执法的客观中立性。同时它使执法主体与其对象之间存在共生的合谋行为。激励执法者执法不是让违规者“养”执法者。

的,饿死胆小的”、“空手套白狼”这些似是而非的观念指导下,一些行为主体模仿“胆大者”违规。同时,政府开始针对旧体制的一些基本制度改革。过渡性制度安排本身的“过渡性”和产权改革的滞后性使人们预期在自己的生命周期中,分担改革的成本越来越大,未来的收入越来越不稳定。这种预期加速经济主体行为的短期化。失信和违规开始蔓延。“违规比循规好,早违规比晚违规好”是这一时期的社会心理。经济主体的行为又“灰”又“黑”,规范时为“黑”,发展时为“灰”。政府处于一种非常矛盾的心态。改革不仅要解决计划经济中形成的制度问题,还要解决过去20年放权让利过程中形成的制度问题(吴敬琏,2000)。这一时期尽管存在“设一件事,立一个法,收一道费”,但政府开始意识到规范自身行为的重要性。这一阶段制度的有效性不佳。主要是一些强制性制度安排本身的问题以及实施方式的问题“压制”自发形成的市场制度,使行为主体对国家强制实施的制度存在抗拒和不遵从。

第三阶段是2000年3月至今的市场制度为主阶段。“复制”计划制度的政府行为开始规范。《立法法》的实施说明政府对自身“创制”行为开始收敛。先有制度,后有市场行为,所有经济主体的行为是制度—规则下的行为。此阶段因制度规范,“受损”的人群大量出现。但大量的违规行为因寻求行业、部门和地方的制度—规则保护,具有形式上的循规性、实质上的违法性。“制度,要有效能,总是隐含着某种对违规的惩罚”①。但当违规涉及政府自身时,这种惩罚的力度达不到震慑目的。如果一项制度不能实施地有效惩罚,那是无用的。

四、有效制度设计

理论界有一种说法,体制僵化和改革动力不足是由于目前制度创新处于收益递减阶段。我们认为,体制僵化不是因为创新的收益递减而疲软,而是创新的制度无人实施而影响制度绩效。制度实施效率不高降低了制度创新的动力。

中国市场制度变迁的困境是一方面制定的规则实施效率不高,另一方面又必须不断地制定规则。“如果没有形成自发性服从,政府靠强制在任何时候最多只能执行全部法律规范的3—7%”②。这样摆在人们面前的是如何设计一种有效的制度使人们自发性服从?我们对有效制度定义的标准有二:制度可自动实施或通过强制可实施;制度能发挥自身的功能,从而有利于经济增长。这两个标准缺一不可。一般,这两个标准并不完全一致。如图1:

图1

图中有A 、B 、C 三条线。A 线侧重于制度绩效线。B 线45°线是最优的制度设计。它满足有效制度的双重标准。C 线是侧重于制度的实施效率线。靠近B 线的制度设计趋于最优。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的制度设计是侧重于制度效率还是侧重于制度的实施效率取决于政府偏好于稳定还是经济增长。综观我国市场化过程,虽然稳定和经济增长冲突不大,但相对而言,比较注重制度的绩效。在破“旧”阶段,无疑问题不会多严重。但在立“新”阶段,制度的实施效率应该是下一步改革关注的热点。否则,混乱、无序由于高昂的交易成本使市①②

制度的绩效 A

B

C

制度的实施效率

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35页。 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167页。

场无法运行,大大地损害了制度的绩效。

博弈论对制度的有效性研究给我们许多启示。囚徒困境说明一种制度安排,要发生效力,必须是一种纳什均衡。否则,这种制度安排便不能长期(张维迎,1996)。但许多制度安排是一种集体理性,它与个人理性存在矛盾。博弈论在解决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矛盾与冲突时,不是否定个人理性,而是设计一种机制,在满足个人理性的前提下达到集体理性。 根据有效制度的双层标准,我们运用博弈论方法建立循规—违规模型说明什么是有效制度设计的条件。

循规——违规模型(一)

参与人乙

循规 违规

循规

参与人甲

违规

模型有两个均衡点,即(循规,循规),(违规,违规)。当对方选择循规时,自己的最优选择是循规;当对方选择违规时,自己的最优选择是违规。比较两个均衡点,双方违规的收益(1,1)大于双方循规的收益(—8,—8)。因为参与人都知道自己的选择对对方的影响,所以均衡点会倾向于(违规,违规)。这种制度设计最不合理,它使参与人均选择违规。这种情况相当于中国证券市场,即使参与者之间没有合谋,只要参与者是理性的,就会选择违规。最糟糕的制度是大家都愿意选择循规,但其收益不如大家都选择违规的收益。如果一种制度安排如此设计,违规在整个社会势必蔓延。

循规——违规模型(二)

参与人乙

循规 违规

循规

参与人甲

违规

从模型我们可以看出,既定对方循规,自己最优选择是违规,收益为10。但这种均衡是不稳定的。均衡点是(违规,违规),即不管对方选择循规还是违规,自己的最优选择是违规。(违规,违规)是占优战略。

比较:参与人都选择循规(8,8)大于都选择违规(1,1)的收益。但(循规,循规)不是均衡点。这是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矛盾。如何解决有两种思路。一种思路是用集体理性统一个人理性,如实施强制性制度变迁,使均衡点向(8,8)移动。其过程可能有制度失效的“漏出”,但净收益只要大于违规点(1,1),就具有经济合理性。另一种思路是在承认个人理性的前提下实现集体理性。由于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为利益的分配关系,所以个人理性被承认的程度主要取决于国家与社会力量的对比——均衡。均衡点的移动就是国家与社会博弈的轨迹。

循规——违规模型(三)

参与人乙

违规 循规

违规

参与人甲

循规

从模型三可以看出,均衡点是(循规,循规)。有意思的是,只要对方选择违规,自己的最优选择是循规,循规所得更多,收益为10。这是最理想的制度设计。参与人都知道双方违规是最优的,却无激励选择违规。到此,似乎意犹未尽。对于此模型我们有两层解读。一把它理解为一种制度僵化解。鉴于打破旧制度必须违规,如果把违规比作制度创新,大家都知道违规对社会整体的收益是增加的,却选择循规是耐人寻味的。那么社会如何化解此僵局?二把它理解为一种新的市场制度设计。如果一种新市场制度设计使参与人预期,大家彼此违规的收益大于大家彼此循规的收益,那么这种制度虽然达到了最优的制度实施效率,却没有达到制度绩效。所以这种制度不是最优的,故模型(三)必须修改。

循规——违规模型(四)

参与人乙

循规 违规 循规

参与人甲

违规

从模型(四)可以得知,均衡点为(循规,循规)。参与人选择(循规,循规)没有遗憾。因为(违规,违规)既不是均衡点,且所得收益远小于(循规,循规)。该均衡点即达到了制度的实施效率,又实现了制度绩效。所以是最优的制度安排,相当于图(一)中的B 线。

参考文献:

Thomas Raiser ,1995,“Das lebende Recht ”,2. Auflage , Baden —Baden , S ·260—261. 德沃金,1996:《法律帝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青木昌彦,2001:《比较制度分析》,中译本,上海远东出版社。

A ·爱伦·斯密德,1999:《财产、权力和公共选择》,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肯尼思·约瑟夫·阿罗,2000:《社会选择:个性与多准则》,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邓正来,2000:《法律与立法二元观》,上海三联书店。

吴敬琏,2001:《改革:我们正在过大关》,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盛洪主编,1994:《中国的过渡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张军,1997:《“双轨制”经济学:中国的经济改革(1978—1992)》,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卢现祥,2002:《论我国市场化的“质”》,《新华文摘》第2期。 张仁德,2001:《新比较经济学》,人民出版社。

朱光华,1999:《过渡经济中的混合所有制》,天津人民出版社。

李非,2001:《富与德:亚当·斯密的无形之手:市场社会的架构》,天津人民出版社。 宋则,1999:《中国经济转型时期市场交易行为的规范化调整》,《财贸经济》第9期。

英文摘要:

The Efficiency of Institution and the Design of Efficient Institution

The efficiency of institution is a combination of its performance and Implementation efficiency .Neo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pay emphasis on the performance While the game theory stresses the design of the implementation efficiency .This paper begin with hypothesis on the nature of human . and then analyze on the internal mechanism of low efficiency of institution since market-oriented reform .and explore

means of the game theory .

the basic conditions of efficient institution by 11

作者:卿志琼,1965年生,南开大学经济系博士生。 地址:南开大学西南村9—1—601。

邮编:300071。

E-mail:[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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