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信息科学与技术国家实验室(筹)学术交流基金指南 ——经2011-2012学年度国家实验室第1次主任办公会通过——
一、 宗旨
围绕清华信息科学与技术国家实验室(筹)(以下简称“国家实验室”)的总体建设目标,吸引国内外优秀学者开展合作研究,促进国家实验室科学研究工作的发展,努力建设代表国家水平的信息科学技术领域对外交流基地。
二、 基金资助对象要求
1、 在国家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的国内外优秀学者,其合作人为清华信息科学与技术国家实验室(筹)固定人员。申请人的研究工作内容明确,预期成果显著,对国家实验室已有的相关科研工作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或对国家实验室开拓新领域的研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可以促进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解决科学研究中的关键问题,或促进重大科研项目的高水平完成。
2、 原则上申请人每次来访连续全时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3、 原则上申请人需已经获得清华大学高级访问学者资格。
三、 资助额度
资助生活费,与学校高级访问学者获得的资助金额相同。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高于访问学者获得的资助金额。
四、 申请时间
每年组织两次本基金的申请,分别在6月底和12月底之前完成。申请人的访问时间应在提交申请后的一年时间内。
五、 申请须准备的材料
1、 清华信息科学与技术国家实验室(筹)学术交流基金申请表。
2、 来访人的中、英文简历。
3、 清华大学批准来访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4、 申请人承诺在国家实验室工作的签名函件,该函件内容需要说明工作的内容和时间。
5、 申请人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 、 基金获得者在清华大学工作期间所产生的科研成果归清华大学所有。相关研究所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等成果应予以标注。中文格式:“清华信息科学与技术国家实验室(筹)资助”,英文格式为:“Funded by Tsinghua National Laboratory for Inform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TNList )”。
2 、 基金获得者在国家实验室访问期间需至少每3个月做一次学术报告。 3 、 基金获得者在基金资助期结束时需撰写并上交总结报告,总结其在国家实验室访问期间所取得成果。
信息科学技术学院 清华信息科学与技术国家实验室(筹) 2009 年 3 月 31 日 2011年8月31日修订
清华信息科学与技术国家实验室(筹)学术交流基金指南 ——经2011-2012学年度国家实验室第1次主任办公会通过——
一、 宗旨
围绕清华信息科学与技术国家实验室(筹)(以下简称“国家实验室”)的总体建设目标,吸引国内外优秀学者开展合作研究,促进国家实验室科学研究工作的发展,努力建设代表国家水平的信息科学技术领域对外交流基地。
二、 基金资助对象要求
1、 在国家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的国内外优秀学者,其合作人为清华信息科学与技术国家实验室(筹)固定人员。申请人的研究工作内容明确,预期成果显著,对国家实验室已有的相关科研工作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或对国家实验室开拓新领域的研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可以促进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解决科学研究中的关键问题,或促进重大科研项目的高水平完成。
2、 原则上申请人每次来访连续全时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3、 原则上申请人需已经获得清华大学高级访问学者资格。
三、 资助额度
资助生活费,与学校高级访问学者获得的资助金额相同。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高于访问学者获得的资助金额。
四、 申请时间
每年组织两次本基金的申请,分别在6月底和12月底之前完成。申请人的访问时间应在提交申请后的一年时间内。
五、 申请须准备的材料
1、 清华信息科学与技术国家实验室(筹)学术交流基金申请表。
2、 来访人的中、英文简历。
3、 清华大学批准来访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4、 申请人承诺在国家实验室工作的签名函件,该函件内容需要说明工作的内容和时间。
5、 申请人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 、 基金获得者在清华大学工作期间所产生的科研成果归清华大学所有。相关研究所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等成果应予以标注。中文格式:“清华信息科学与技术国家实验室(筹)资助”,英文格式为:“Funded by Tsinghua National Laboratory for Inform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TNList )”。
2 、 基金获得者在国家实验室访问期间需至少每3个月做一次学术报告。 3 、 基金获得者在基金资助期结束时需撰写并上交总结报告,总结其在国家实验室访问期间所取得成果。
信息科学技术学院 清华信息科学与技术国家实验室(筹) 2009 年 3 月 31 日 2011年8月31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