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卫生法规展板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摘要
1、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3、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4、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5、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6、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7、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8、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
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9、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0、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1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12、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13、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
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14、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5、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16、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17、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职业病防治宣传知识内容
一、职业病防治基本知识
(一)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什么是尘肺病
尘肺病是由于在生产活动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三)我国职业病有哪些
按照卫生部2002年发布的《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分为
10大类115种,包括13种尘肺、11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56种职业中毒、5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8种职业性皮肤病、3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8种职业性肿瘤、5种其他职业病。
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要责任
(一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保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
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四)对工作场所采取以下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1、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
3、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档,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六)职业卫生培训的要求
1、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2、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三、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受教育、培训权
(二)职业健康权
(三)职业病危害知情权
(四)获得劳动保护权
(五)检举、控告权
(六)参与民主管理权
四、安监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承担哪些职责
依据中央、省、市编办文件精神,安监部门主要负责职业病防治预防环节的监管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组织拟订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
(二)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
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四)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五)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一、职业卫生法规展板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摘要
1、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3、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4、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5、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6、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7、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8、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
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9、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0、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1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12、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13、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
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14、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5、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16、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17、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职业病防治宣传知识内容
一、职业病防治基本知识
(一)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什么是尘肺病
尘肺病是由于在生产活动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三)我国职业病有哪些
按照卫生部2002年发布的《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分为
10大类115种,包括13种尘肺、11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56种职业中毒、5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8种职业性皮肤病、3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8种职业性肿瘤、5种其他职业病。
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要责任
(一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保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
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四)对工作场所采取以下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1、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
3、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档,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六)职业卫生培训的要求
1、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2、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三、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受教育、培训权
(二)职业健康权
(三)职业病危害知情权
(四)获得劳动保护权
(五)检举、控告权
(六)参与民主管理权
四、安监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承担哪些职责
依据中央、省、市编办文件精神,安监部门主要负责职业病防治预防环节的监管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组织拟订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
(二)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
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四)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五)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