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市社区居委会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规范(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社区居委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现工作重心下移,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社区居委会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居委会应组织本社区群众通过居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制订社区居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并在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人口计生办”)的指导和帮助下,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不断增强社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能力和自治能力。

第三条 社区居委会通过与街道签订协议的形式,确定本社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保证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社区居委会应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l一2名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员。

第五条 社区居委会党支部要对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起领导作用。

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是本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

社区居委会成员要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包干责任制,共同承担做好本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

(一)按照项目协议的要求做好本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普知识讲座和咨询服务,宣传普及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等科学知识;

(二)掌握社区内育龄群众结婚、怀孕、生育、节育和生殖健康动态情况;

(三)为社区内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提供服务;

(四)协助居民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协助办理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有关手续;

(五)协助街道办事处敦促政策外生育者缴交社会抚养费;

(六)做好社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社区居委会成员和指导员每年接受两次以上人口与计划生育业务知识培训。

二、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积极在社区建设新型的社会主义生育文化,将其融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中,在社区内形成一种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谐、少生优生的良好氛围。

第九条 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地组织开展符合本社区居民需求的各种活动。社区自主组织宣传活动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十条 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上墙内容包括:

(一)计划生育办公室铭牌;

(二)计划生育宣传栏、阅报栏;

(三)有条件的地方可把各种办证、审批程序张挂上墙。

第十一条 协助区、街开展五期教育。根据不同年龄阶段育龄群众对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需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在社区内的居民楼梯间、住宅小区等设立免费宣传资料取阅箱,并根据群众的需求送宣传资料上门。

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孕情检查工作管理办法》,建立社区内已婚育龄妇女孕情监测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依托社区医疗中心和辖区内其它卫生机构,积极为育龄群众提供生殖保健服务。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避孕药具的管理、发放制度,让群众能及时取到所需药具,并做好避孕药具进销存和使用、随访情况记录,为落实避孕节育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指导,让群众掌握三种以上避孕节育方法。

第十六条 建立术后对象及其有困难家庭随访制度,并及时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为社区内育龄群众提供免费的基本项目节育手术,督促辖区内各单位按规定支付所属员工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四、计划、统计与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为社区内的育龄群众建立计划生育信息档案,及时掌握在社区内居住的育龄群众的生育、节育、结婚、生殖保健等的动态情况。

第十九条:每年10月份前核实街道提供的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生成的一孩登记、二孩审批名单,并在10月底将核实情况上报街道计生办。

第二十条 建立计划生育例会制度和育龄妇女信息变更报告制度。每月通过例会汇总本辖区内育龄妇女生育、节育的变动情况,及时录入到计算机中,并在次月2日前上报街道计生办。

第二十一条 建立计划生育基础资料保管制度。社区居委会应妥善保管各类计划生育原始资料,包括:

(一)《育龄妇女信息卡》、《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计划生育信息报告单应长期保存;

(二)退出育龄期和迁出的育龄妇女,信息资料应保管两年;

(三)凡已建立计算机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的,有关信息资料应备份保存;

(四)其他相关资料按上级档案管理要求保存。

五、政策法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依法制定社区居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协助已婚育龄妇女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及有关登记手续。

(一)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协助办理初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证》,告知初婚夫妇怀孕三个月后至生育前持证进行登记,告知符合政策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在未孕前按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登记手续,并指导填写《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

(二)在接到《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三个工作日内,加具婚育状况意见,加盖社区居委会公章,连同申请人其它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送街道计生办审批,对街道计生办审批的二孩生育指标名单张榜公布十五日,无异议的再发还已审批的《计划生育服务证》;

(三)协助无业、个体独生子女家庭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申请表加具婚育状况意见,并协助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及有关计划生育奖励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认真做好计划生育信访工作;

(二)为群众提供相关的政策咨询服务,对来信来访群众做好解释、说服工作,重点做好上访人员的疏导工作,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二)建立信访首问责任制,严格按照计划生育信访办信、咨询、接访、查办的程序做好信访工作。

第二十五条 协助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

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协助本社区流出省外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指导申请人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加具意见,加盖社区居委会公章,指导申请人到街道计生办办证;

第二十七条 把在本社区居住15天以上的流入人口,特别是已婚育龄妇女纳入本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范围。

(一)配合街道向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计生政策、宣传教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方面的综合服务;

(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协助无证者办理临时证,并督促其在限期内回户籍地办证;

(三)动员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或应采取补救措施的流动人口按规定落实相应的措施;

(四)建立流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档案,进行跟踪管理与服务;

(五)指导、督促辖区内各单位依法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职责。

第二十八条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综合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评议。

七、计划生育协会工作

第二十九条 社区居委会应成立计划生育协会,社区内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居地要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可根据居住区域或楼房、行业或摊位划分会员小组,建立会员联系户,发挥会员小组长作用,经常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 社区计生协会应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使协会工作制度化、经常化。

第三十一条 依托和利用社区资源,建立“会员之家”活动阵地,组织会员开展经常性的学习、宣传、服务等活动。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自觉参与以人口与计划生育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居民自治事务。

八、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的执行与落实情况是平时检查及年终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评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从二OO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社区居委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现工作重心下移,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社区居委会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居委会应组织本社区群众通过居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制订社区居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并在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人口计生办”)的指导和帮助下,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不断增强社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能力和自治能力。

第三条 社区居委会通过与街道签订协议的形式,确定本社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保证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社区居委会应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l一2名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员。

第五条 社区居委会党支部要对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起领导作用。

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是本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

社区居委会成员要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包干责任制,共同承担做好本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

(一)按照项目协议的要求做好本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普知识讲座和咨询服务,宣传普及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等科学知识;

(二)掌握社区内育龄群众结婚、怀孕、生育、节育和生殖健康动态情况;

(三)为社区内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提供服务;

(四)协助居民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协助办理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有关手续;

(五)协助街道办事处敦促政策外生育者缴交社会抚养费;

(六)做好社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社区居委会成员和指导员每年接受两次以上人口与计划生育业务知识培训。

二、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积极在社区建设新型的社会主义生育文化,将其融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中,在社区内形成一种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谐、少生优生的良好氛围。

第九条 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地组织开展符合本社区居民需求的各种活动。社区自主组织宣传活动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十条 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上墙内容包括:

(一)计划生育办公室铭牌;

(二)计划生育宣传栏、阅报栏;

(三)有条件的地方可把各种办证、审批程序张挂上墙。

第十一条 协助区、街开展五期教育。根据不同年龄阶段育龄群众对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需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在社区内的居民楼梯间、住宅小区等设立免费宣传资料取阅箱,并根据群众的需求送宣传资料上门。

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孕情检查工作管理办法》,建立社区内已婚育龄妇女孕情监测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依托社区医疗中心和辖区内其它卫生机构,积极为育龄群众提供生殖保健服务。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避孕药具的管理、发放制度,让群众能及时取到所需药具,并做好避孕药具进销存和使用、随访情况记录,为落实避孕节育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指导,让群众掌握三种以上避孕节育方法。

第十六条 建立术后对象及其有困难家庭随访制度,并及时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为社区内育龄群众提供免费的基本项目节育手术,督促辖区内各单位按规定支付所属员工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四、计划、统计与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为社区内的育龄群众建立计划生育信息档案,及时掌握在社区内居住的育龄群众的生育、节育、结婚、生殖保健等的动态情况。

第十九条:每年10月份前核实街道提供的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生成的一孩登记、二孩审批名单,并在10月底将核实情况上报街道计生办。

第二十条 建立计划生育例会制度和育龄妇女信息变更报告制度。每月通过例会汇总本辖区内育龄妇女生育、节育的变动情况,及时录入到计算机中,并在次月2日前上报街道计生办。

第二十一条 建立计划生育基础资料保管制度。社区居委会应妥善保管各类计划生育原始资料,包括:

(一)《育龄妇女信息卡》、《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计划生育信息报告单应长期保存;

(二)退出育龄期和迁出的育龄妇女,信息资料应保管两年;

(三)凡已建立计算机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的,有关信息资料应备份保存;

(四)其他相关资料按上级档案管理要求保存。

五、政策法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依法制定社区居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协助已婚育龄妇女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及有关登记手续。

(一)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协助办理初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证》,告知初婚夫妇怀孕三个月后至生育前持证进行登记,告知符合政策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在未孕前按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登记手续,并指导填写《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

(二)在接到《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三个工作日内,加具婚育状况意见,加盖社区居委会公章,连同申请人其它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送街道计生办审批,对街道计生办审批的二孩生育指标名单张榜公布十五日,无异议的再发还已审批的《计划生育服务证》;

(三)协助无业、个体独生子女家庭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申请表加具婚育状况意见,并协助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及有关计划生育奖励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认真做好计划生育信访工作;

(二)为群众提供相关的政策咨询服务,对来信来访群众做好解释、说服工作,重点做好上访人员的疏导工作,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二)建立信访首问责任制,严格按照计划生育信访办信、咨询、接访、查办的程序做好信访工作。

第二十五条 协助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

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协助本社区流出省外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指导申请人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加具意见,加盖社区居委会公章,指导申请人到街道计生办办证;

第二十七条 把在本社区居住15天以上的流入人口,特别是已婚育龄妇女纳入本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范围。

(一)配合街道向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计生政策、宣传教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方面的综合服务;

(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协助无证者办理临时证,并督促其在限期内回户籍地办证;

(三)动员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或应采取补救措施的流动人口按规定落实相应的措施;

(四)建立流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档案,进行跟踪管理与服务;

(五)指导、督促辖区内各单位依法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职责。

第二十八条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综合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评议。

七、计划生育协会工作

第二十九条 社区居委会应成立计划生育协会,社区内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居地要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可根据居住区域或楼房、行业或摊位划分会员小组,建立会员联系户,发挥会员小组长作用,经常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 社区计生协会应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使协会工作制度化、经常化。

第三十一条 依托和利用社区资源,建立“会员之家”活动阵地,组织会员开展经常性的学习、宣传、服务等活动。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自觉参与以人口与计划生育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居民自治事务。

八、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的执行与落实情况是平时检查及年终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评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从二OO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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