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明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经2014年2月26日业主大会通过。
第二条 本业主大会由兴民小区本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委员的名额为5名:5本业主大会于2014年2月26日首次业主大会召开之日成立。
第三条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兴民小区业主大会
(二)业主委员会地址: 兴民小区物业办公楼二楼。
(三)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兴明小区1-8号楼
(四)物业类型:多层住宅、
(五)物业管理区域概况:占地面积: 32849平方米。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五条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续聘、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五)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七)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九)审议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一)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业主大会可以选择下列两种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内容由业主委员会确定。业主大会的形式和内容由筹备组确定。
(一)集体讨论的形式;
(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七条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时,选择以下两种方式:
(一)首次业主大会由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因故未能出席的,采取登门征集意见的方式。
(二)其他会议由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第八条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九条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两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 业主大会代表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代表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书面提议;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涉及本区域物业管理公共利益,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的;
(四)半数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的。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会议筹备工作
会议召集人应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包括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身份等,并在业主中推选表决票、选举票的发放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各若干人。
(二)发布公告
会议召集人应在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二条 采用集体讨论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一)会议召集人就本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目的、会议召集情况及业主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
(二)会议召集人就本次会议需要决议事项进行说明;
(三)参加会议的业主就需要决议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
(四)会议召集人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说明,确定并宣布决议事项是否通过或有效;
(六)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就决议事项的执行和处理作出说明;
(七)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八)会议召集人将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九)会议召集人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会议召集人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会议记录统一由业主委员会保管。
第十三条 采用书面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一)会议召集人就决议事项向本区域全体业主送达书面征求意见函,并书面告知业主反馈意见投放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二)在书面征求意见函规定的截止时间,会议召集人收集指定投放地点的业主反馈意见;
(三)会议召集人计收有效反馈意见,回收时限已至,如与会业主的总票权数未达到业主大会总票权数规定比例的,由会议召集人告知全体业主延长投票时间,组织人员催收表决票、选票,直至与会业主总票权数达到业主大会总票权数规定比例;
(四)会议召集人公布书面征求意见收集的结果,说明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明确决议的事项是否通过或有效;
(五)会议召集人就决议事项的执行和处理作出说明;
(六)会议召集人将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七)会议召集人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会议召集人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会议记录统一由业主委员会保管。
第十四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包括的内容
(一)表决通过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确定为:按业主产权证书记载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每一平方米计一票,不足一平方米不计票。
第十六条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投票权。
(二)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使用人参加,但受托人代理的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总投票权20%。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投票权。
(三)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受托人应将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委托书交由会议召集人,与表决票(选举票)一并存放;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受托人参加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书交由会议召集人,与会议记录一并存放。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半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履行业主大会授权工作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补选、改选;
(四)经业主大会批准,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经业主大会对拟定和修改的物业服务合同条款审查同意后,负责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物业服务合同;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和有关规定;
(八)执行业主大会的有关决定,并公示告知全体业主;
(九)配合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区管理工作;
(十)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内任职。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1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主任、副主任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三)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派员列席会议;
(四)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五)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六)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50%的,应当在3个月内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在对某个区域的物业管理问题实施决策前,应充分听取该区域业主的意见、建议。重大决策须经该区域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及三分之二以上票权通过。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资料、用房和财物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委员在任期内资格终止的,可以由其所在的分会另选他人替补。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送达每一位业主:
(一)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的建议;
(二)关于调整物业服务费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
(三)根据业主大会的表决及有关法规的规定,采取何种方式(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建议;
(四)对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年度管理服务计划和物业管理重大措施初审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
(五)关于决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建议;
(六)关于罢免委员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和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议事规则的决定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 本规则以业主委员会正式公示为准,自通过之日执行)
兴明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经2014年2月26日业主大会通过。
第二条 本业主大会由兴民小区本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委员的名额为5名:5本业主大会于2014年2月26日首次业主大会召开之日成立。
第三条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兴民小区业主大会
(二)业主委员会地址: 兴民小区物业办公楼二楼。
(三)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兴明小区1-8号楼
(四)物业类型:多层住宅、
(五)物业管理区域概况:占地面积: 32849平方米。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五条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续聘、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五)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七)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九)审议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一)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业主大会可以选择下列两种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内容由业主委员会确定。业主大会的形式和内容由筹备组确定。
(一)集体讨论的形式;
(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七条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时,选择以下两种方式:
(一)首次业主大会由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因故未能出席的,采取登门征集意见的方式。
(二)其他会议由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第八条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九条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两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 业主大会代表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代表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书面提议;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涉及本区域物业管理公共利益,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的;
(四)半数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的。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会议筹备工作
会议召集人应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包括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身份等,并在业主中推选表决票、选举票的发放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各若干人。
(二)发布公告
会议召集人应在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二条 采用集体讨论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一)会议召集人就本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目的、会议召集情况及业主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
(二)会议召集人就本次会议需要决议事项进行说明;
(三)参加会议的业主就需要决议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
(四)会议召集人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说明,确定并宣布决议事项是否通过或有效;
(六)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就决议事项的执行和处理作出说明;
(七)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八)会议召集人将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九)会议召集人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会议召集人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会议记录统一由业主委员会保管。
第十三条 采用书面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一)会议召集人就决议事项向本区域全体业主送达书面征求意见函,并书面告知业主反馈意见投放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二)在书面征求意见函规定的截止时间,会议召集人收集指定投放地点的业主反馈意见;
(三)会议召集人计收有效反馈意见,回收时限已至,如与会业主的总票权数未达到业主大会总票权数规定比例的,由会议召集人告知全体业主延长投票时间,组织人员催收表决票、选票,直至与会业主总票权数达到业主大会总票权数规定比例;
(四)会议召集人公布书面征求意见收集的结果,说明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明确决议的事项是否通过或有效;
(五)会议召集人就决议事项的执行和处理作出说明;
(六)会议召集人将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七)会议召集人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会议召集人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会议记录统一由业主委员会保管。
第十四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包括的内容
(一)表决通过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确定为:按业主产权证书记载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每一平方米计一票,不足一平方米不计票。
第十六条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投票权。
(二)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使用人参加,但受托人代理的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总投票权20%。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投票权。
(三)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受托人应将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委托书交由会议召集人,与表决票(选举票)一并存放;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受托人参加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书交由会议召集人,与会议记录一并存放。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半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履行业主大会授权工作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补选、改选;
(四)经业主大会批准,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经业主大会对拟定和修改的物业服务合同条款审查同意后,负责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物业服务合同;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和有关规定;
(八)执行业主大会的有关决定,并公示告知全体业主;
(九)配合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区管理工作;
(十)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内任职。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1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主任、副主任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三)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派员列席会议;
(四)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五)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六)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50%的,应当在3个月内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在对某个区域的物业管理问题实施决策前,应充分听取该区域业主的意见、建议。重大决策须经该区域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及三分之二以上票权通过。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资料、用房和财物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委员在任期内资格终止的,可以由其所在的分会另选他人替补。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送达每一位业主:
(一)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的建议;
(二)关于调整物业服务费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
(三)根据业主大会的表决及有关法规的规定,采取何种方式(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建议;
(四)对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年度管理服务计划和物业管理重大措施初审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
(五)关于决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建议;
(六)关于罢免委员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和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议事规则的决定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 本规则以业主委员会正式公示为准,自通过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