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试论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作者:赵恩山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2期

摘要: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应用,涉及到电子证据的收集检验、审查认定等一系列问题,而且这些问题极易引起争议,进而影响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进程,于是本文对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应用中的审查以及证明力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电子证据;民事诉讼;审查;证明力;问题分析

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信息技术在社会各方面得以不断的普及和应用。其中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也得以推广,但是鉴于电子证据的信息化特征,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的具体应用中也引来一些争议。于是本文就对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进行了探讨,重点分析了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审查以及电子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一、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审查

民事诉讼中对于电子证据的审查,主要是审查电子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客观性。具体而言,电子证据的关联性就是指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与相关案例的客观联系,在民事诉讼中对电子证据关联性的审查,一方面要审查电子证据证明的是什么事实情况,另一方面要审查电子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对解决相关案例问题争议的实质性意义,当然还要审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子证据与民事案例的关联性之间的某些具体要求。所以说,电子证据只有对证明案例事实有一定程度的实质性影响,而且还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才能认定电子证据的关联性。 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指的是电子证据必须是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守法定程序所取得的相关事实材料,而且合法性也是电子证据的本质属性。审查电子证据的合法性,需要严格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程序,对于民事诉讼案例中通过非法手段所收集的电子证据是能够被采纳的。比如说通过在他人住处安装摄像头或者窃听装置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获取的电子证据是不具可采性的,因为这严重损害了他人的隐私和财产安全;同时以黑客或者是病毒攻击等手段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获取的电子证据也不能被采纳,而且未经他人允许,私自拦截正在传输中的数据包或者是通过破解加密数据而取得的电子数据同样不具备可采性,总之,这些不是经过合法程序所取得的电子证据都不能够运用到民事诉讼中去。

电子证据的客观性指的是其客观存在的属性,也就是电子证据的真实可靠性。电子证据客观性的审查贯穿电子证据从收集到生成到存储到传送的全过程,这是一个极其复杂的、消耗民事诉讼成本极高的审查过程,不仅需要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而且还要求法官具备相关的电子证据识别和推理能力,同时要结合民事诉讼中的其他证据进行综合的审查。比如说电子证据生成的程序是否合法、存储是否独立加密,传输过程是否公正可靠,收集是否科学合法等等,都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当然这就涉及到电子证据的全面而又完整的审查,不仅包括电子证据本身

内容的完整可靠性,还包括电子证据生成和传输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系统软件的完整可靠性。而且还要结合相关的民事诉讼案件事情以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的分析和考察,如此才能全面的审查电子证据的客观性,进而确保运用到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的真实可靠性。

二、电子证据运用到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问题分析

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其实是一个很难把握的问题,不仅因为它是一种涉及到科学技术的数据性证明资料,更是因为其证明力的认定通常都是基于法官的观察和相关经验判断,带有一定的主观意识,所以说电子证据运用到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分析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焦点和难题。所以对其证明力的分析,需要综合分析民事诉讼案件以及相关的当事人,考察电子证据与民事诉讼案件的关联程度,以及电子证据的可靠性和完整性来判断其证明力。

1.电子证据同民事诉讼案件的关联程度是影响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决定因素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种。而这种区分的标准就是电子证据同民事诉讼案件的内在联系程度。作为电子证据,比如说,一份数据电文能直接证明民事诉讼中的相关合同,那么它就是直接证据,反之它就是间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自然大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所以说在民电子证据运用到民事诉状中,需要结合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的分析和考察,并结合相关的考察和评判经验,来判定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进而推进民事诉讼案件的顺利开展。

2.电子证据自身的真实可靠性是影响电子证据证明力的核心因素

法官在判定电子证据真实可靠性的时候,需要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综合民事诉讼案例中所涉及的其他证据来进行综合的评判,进而确定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所以说电子证据的真实可靠性的判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法律意识和相关的判定经验和技巧,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法官主管意识的限制,而影响电子证据证明力的有效判定。所以,必要的时候,民事诉讼案件所涉及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的有关规定,申请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电子证据的技术问题进行解释说明,通过民事诉讼当事人以及相关的审判人员的询问或者是双方证人的相互对质,帮助法官对电子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做出明确的判断,进而明确电子证据在民事诉状中的证明力。

3.电子证据自身的完整性是影响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关键因素

电子证据自身的完整性主要涉及到电子证据是否被篡改者删减等问题,而且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质,这种人为的修改通常是不易被察觉的,所以这就直接影响了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实际证明力。所以电子证据完整性对其证明力的判定影响,需要我们综合相关的专家鉴定意见、公证机关公证情况、相关的法律法规认定情况以及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标准等进行综合全面的分析,同时要考虑电子证据从生成到存储过程的独立性,从而合法合理的判定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保证民事诉讼案件合法有序的开展。

三、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概述在民事诉讼中对电子证据关联性、合法性以及客观性的审查,进而从这三方面出发,引出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分析问题,结合相关的案例,提出了电子证据的与民事诉讼的关联程度、电子证据的真实可靠性以及完整性等对其证明力的影响。希望能抛砖引玉,合理判定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推动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合法合理的有效运用。

试论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作者:赵恩山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2期

摘要: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应用,涉及到电子证据的收集检验、审查认定等一系列问题,而且这些问题极易引起争议,进而影响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进程,于是本文对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应用中的审查以及证明力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电子证据;民事诉讼;审查;证明力;问题分析

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信息技术在社会各方面得以不断的普及和应用。其中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也得以推广,但是鉴于电子证据的信息化特征,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的具体应用中也引来一些争议。于是本文就对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进行了探讨,重点分析了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审查以及电子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一、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审查

民事诉讼中对于电子证据的审查,主要是审查电子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客观性。具体而言,电子证据的关联性就是指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与相关案例的客观联系,在民事诉讼中对电子证据关联性的审查,一方面要审查电子证据证明的是什么事实情况,另一方面要审查电子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对解决相关案例问题争议的实质性意义,当然还要审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子证据与民事案例的关联性之间的某些具体要求。所以说,电子证据只有对证明案例事实有一定程度的实质性影响,而且还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才能认定电子证据的关联性。 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指的是电子证据必须是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守法定程序所取得的相关事实材料,而且合法性也是电子证据的本质属性。审查电子证据的合法性,需要严格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程序,对于民事诉讼案例中通过非法手段所收集的电子证据是能够被采纳的。比如说通过在他人住处安装摄像头或者窃听装置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获取的电子证据是不具可采性的,因为这严重损害了他人的隐私和财产安全;同时以黑客或者是病毒攻击等手段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获取的电子证据也不能被采纳,而且未经他人允许,私自拦截正在传输中的数据包或者是通过破解加密数据而取得的电子数据同样不具备可采性,总之,这些不是经过合法程序所取得的电子证据都不能够运用到民事诉讼中去。

电子证据的客观性指的是其客观存在的属性,也就是电子证据的真实可靠性。电子证据客观性的审查贯穿电子证据从收集到生成到存储到传送的全过程,这是一个极其复杂的、消耗民事诉讼成本极高的审查过程,不仅需要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而且还要求法官具备相关的电子证据识别和推理能力,同时要结合民事诉讼中的其他证据进行综合的审查。比如说电子证据生成的程序是否合法、存储是否独立加密,传输过程是否公正可靠,收集是否科学合法等等,都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当然这就涉及到电子证据的全面而又完整的审查,不仅包括电子证据本身

内容的完整可靠性,还包括电子证据生成和传输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系统软件的完整可靠性。而且还要结合相关的民事诉讼案件事情以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的分析和考察,如此才能全面的审查电子证据的客观性,进而确保运用到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的真实可靠性。

二、电子证据运用到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问题分析

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其实是一个很难把握的问题,不仅因为它是一种涉及到科学技术的数据性证明资料,更是因为其证明力的认定通常都是基于法官的观察和相关经验判断,带有一定的主观意识,所以说电子证据运用到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分析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焦点和难题。所以对其证明力的分析,需要综合分析民事诉讼案件以及相关的当事人,考察电子证据与民事诉讼案件的关联程度,以及电子证据的可靠性和完整性来判断其证明力。

1.电子证据同民事诉讼案件的关联程度是影响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决定因素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种。而这种区分的标准就是电子证据同民事诉讼案件的内在联系程度。作为电子证据,比如说,一份数据电文能直接证明民事诉讼中的相关合同,那么它就是直接证据,反之它就是间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自然大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所以说在民电子证据运用到民事诉状中,需要结合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的分析和考察,并结合相关的考察和评判经验,来判定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进而推进民事诉讼案件的顺利开展。

2.电子证据自身的真实可靠性是影响电子证据证明力的核心因素

法官在判定电子证据真实可靠性的时候,需要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综合民事诉讼案例中所涉及的其他证据来进行综合的评判,进而确定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所以说电子证据的真实可靠性的判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法律意识和相关的判定经验和技巧,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法官主管意识的限制,而影响电子证据证明力的有效判定。所以,必要的时候,民事诉讼案件所涉及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的有关规定,申请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电子证据的技术问题进行解释说明,通过民事诉讼当事人以及相关的审判人员的询问或者是双方证人的相互对质,帮助法官对电子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做出明确的判断,进而明确电子证据在民事诉状中的证明力。

3.电子证据自身的完整性是影响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关键因素

电子证据自身的完整性主要涉及到电子证据是否被篡改者删减等问题,而且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质,这种人为的修改通常是不易被察觉的,所以这就直接影响了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实际证明力。所以电子证据完整性对其证明力的判定影响,需要我们综合相关的专家鉴定意见、公证机关公证情况、相关的法律法规认定情况以及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标准等进行综合全面的分析,同时要考虑电子证据从生成到存储过程的独立性,从而合法合理的判定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保证民事诉讼案件合法有序的开展。

三、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概述在民事诉讼中对电子证据关联性、合法性以及客观性的审查,进而从这三方面出发,引出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分析问题,结合相关的案例,提出了电子证据的与民事诉讼的关联程度、电子证据的真实可靠性以及完整性等对其证明力的影响。希望能抛砖引玉,合理判定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推动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合法合理的有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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