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化司法改革,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提高审判效率、节约诉讼成本、解决“送达难”问题,确保法院系统法律文书迅速、准确传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处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特快专递分册》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以下简称“法院专递”) 业务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过程中使用特快专递业务,完成法律文书的送达,并由邮政部门将“回执联”反馈给人民法院的一项邮政业务。

第四条 全国各级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均可根据需要使用法院专递业务。收寄范围为民事诉讼的各类文书,包括受理案件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或反诉状副本、民事判决书、答辩状副本、民事调解书、举证通知书和传票等。

第二章 收寄处理

第五条 法院专递邮件一律采取上门揽收形式收取邮件,各开办局由速递部门负责组织作业,通过专人专车定点上门服务、派驻制等方式为各级法院各审判业务庭提供法律文书专递服务。

第六条 寄递“法院专递”邮件,各级法院应使用邮政部门统一制备、印有“法院专递”字样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清单和特快专用封套。详清单应用碳素笔或钢笔(或打字机) 清晰填写收、寄件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地址应注明街道名称及门牌号码,收件人住在机关单位内的要注明具体住址) 、邮政编码、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手机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将有关文书及材料装在邮政部门向法院提供的特快专递封套内,由当地邮政速递部门按照商定的时间上门收寄。

第七条 收寄“法院专递”邮件时,收寄人员要严格检查封装是否完好,详细填写登记法院专递邮件交寄簿(见附表1略) ,一式二份,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以备邮件查询、签收回执和责任划分。

第三章 投递处理

第八条 投递部门应严格按照特快专递邮件的投递时限、频次组织专人专车进行投递,确保投递质量。

第九条 投递时,投递员应请受送达人或收件人在邮件详清单的“回执联”上据实签收,同时注明收到时间。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受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人、其他组织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或加盖公章或邮件收发章,并注明收到时间。

受送达人为个人的,由其本人签收,如果本人不在的,可由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同住成年家属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或指定的代收人签收;收件人无行为能力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收,法定代理人为

二人以上的,可以由其中一人签收,代收人必须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并写明其本人身份证号码。对法院在交寄时在信封上用红色标注“○”的邮件,投递时只能由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对受送达人长期外出或下落不明或“查无此人”的,应请居委会或相关企事业单位出具收件人下落不明的文字证明,并在“回执联”上加盖公章后将原件退收寄局处理。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收法律文书或无理纠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村委会、居委会) 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由其协助解决,如确实无法投出,邮政部门应对拒不签收的邮件逐一登记,列明原因,及时退回收寄局处理。

第十条 “法院专递”邮件到达投递局的五日内,应按照详清单上的送达地址投送三次(未能一次或二次成功送达的) 。若第一次投递未能投出的,应在第二次投递前设法与收件人进行电话联系后再投递,投送三次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注明原因,及时退回收寄局处理。

第十一条 投递局妥投邮件后,应在邮件详清单“回执联”和“名址联”的背面按投递频次加盖投递日戳及投递人员名章,将“回执联”汇总登列法院专递回执交接簿(见附表2略) ,逐件登列核清“法院专递”邮件与寄退该邮件“回执联”的“法院专递回执”(寄退时,应在详清单上的“内件说明”栏加盖“法院专递回执”字样) 邮件的详清单号码,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随“回执联”于当日用邮政公事特快专递方式寄退收寄局。

第十二条 “法院专递回执”邮件收件人为“法院专递”邮件详清单上标注的“回执反馈地址”(寄件人单位名称下方) 。具体为:“某省(自治区、直辖市) 某市(地区、自治州) 邮政局(速递局) 法院专递业务档案室”。

第十三条 原收寄局收到投递局退寄回的“法院专递回执”邮件后,应及时取出“回执联”,仔细与相关出口清单进行核对,并由指定人员将“回执联”送交交寄法院,与法院部门指定人员进行交接,勾挑法院专递邮件交寄簿(见附表1略) 相关栏目,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 收寄局收到无法投递而退回的“法院专递”邮件或遇有其他特殊情况时,应落实专人及时与法院联系,按其提出的意见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 “法院专递”邮件投递档案由各投递局县局速递邮件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没有速递局的,要指定部门负责) ,单独整理归档。

第四章 信息处理

第十六条 所有“法院专递”邮件的开拆、封发信息均应录入特快专递计算机跟踪查询系统。

“法院专递回执”邮件的投递信息均应按规定及时录入特快专递计算机跟踪查询系统。

第五章 查询补偿

第十七条 各法院专递业务开办局由速递部门(没有速递局的要

指定部门) 负责“法院专递”邮件的查询核实工作,对于用户提出的投诉,相关局应按规定及时将查询结果答复用户。

第十八条 收寄局负责“法院专递”邮件“回执联”的整理归档,要及时勾核“法院专递”邮件交寄簿,催缴未及时反馈的“回执联”。投递局要负责各投递段道(或投递局所) 投递的“法院专递”邮件“回执联”的反馈,统一管理“回执联”,及时退寄到相关收寄局。

第六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九条 “法院专递”邮件在收寄局寄往收件人的寄递过程中,如发生丢失、损毁,邮政部门应迅速查清责任,并与法院协商,补办相关手续,免费重新寄递。

第二十条 “回执联”在投递局反馈回原收寄局的寄递过程中,如发生丢失、损毁,原收寄局迟迟未能收到的,原收奇局应及时向投递局查询,投递局应及时传真反馈“名址联”,由原收寄局复印,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速递局或速递业务主管部门公章后,送交交寄法院。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及部分,按照《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特快专递分册》及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国家邮政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化司法改革,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提高审判效率、节约诉讼成本、解决“送达难”问题,确保法院系统法律文书迅速、准确传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处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特快专递分册》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以下简称“法院专递”) 业务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过程中使用特快专递业务,完成法律文书的送达,并由邮政部门将“回执联”反馈给人民法院的一项邮政业务。

第四条 全国各级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均可根据需要使用法院专递业务。收寄范围为民事诉讼的各类文书,包括受理案件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或反诉状副本、民事判决书、答辩状副本、民事调解书、举证通知书和传票等。

第二章 收寄处理

第五条 法院专递邮件一律采取上门揽收形式收取邮件,各开办局由速递部门负责组织作业,通过专人专车定点上门服务、派驻制等方式为各级法院各审判业务庭提供法律文书专递服务。

第六条 寄递“法院专递”邮件,各级法院应使用邮政部门统一制备、印有“法院专递”字样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清单和特快专用封套。详清单应用碳素笔或钢笔(或打字机) 清晰填写收、寄件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地址应注明街道名称及门牌号码,收件人住在机关单位内的要注明具体住址) 、邮政编码、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手机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将有关文书及材料装在邮政部门向法院提供的特快专递封套内,由当地邮政速递部门按照商定的时间上门收寄。

第七条 收寄“法院专递”邮件时,收寄人员要严格检查封装是否完好,详细填写登记法院专递邮件交寄簿(见附表1略) ,一式二份,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以备邮件查询、签收回执和责任划分。

第三章 投递处理

第八条 投递部门应严格按照特快专递邮件的投递时限、频次组织专人专车进行投递,确保投递质量。

第九条 投递时,投递员应请受送达人或收件人在邮件详清单的“回执联”上据实签收,同时注明收到时间。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受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人、其他组织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或加盖公章或邮件收发章,并注明收到时间。

受送达人为个人的,由其本人签收,如果本人不在的,可由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同住成年家属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或指定的代收人签收;收件人无行为能力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收,法定代理人为

二人以上的,可以由其中一人签收,代收人必须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并写明其本人身份证号码。对法院在交寄时在信封上用红色标注“○”的邮件,投递时只能由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对受送达人长期外出或下落不明或“查无此人”的,应请居委会或相关企事业单位出具收件人下落不明的文字证明,并在“回执联”上加盖公章后将原件退收寄局处理。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收法律文书或无理纠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村委会、居委会) 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由其协助解决,如确实无法投出,邮政部门应对拒不签收的邮件逐一登记,列明原因,及时退回收寄局处理。

第十条 “法院专递”邮件到达投递局的五日内,应按照详清单上的送达地址投送三次(未能一次或二次成功送达的) 。若第一次投递未能投出的,应在第二次投递前设法与收件人进行电话联系后再投递,投送三次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注明原因,及时退回收寄局处理。

第十一条 投递局妥投邮件后,应在邮件详清单“回执联”和“名址联”的背面按投递频次加盖投递日戳及投递人员名章,将“回执联”汇总登列法院专递回执交接簿(见附表2略) ,逐件登列核清“法院专递”邮件与寄退该邮件“回执联”的“法院专递回执”(寄退时,应在详清单上的“内件说明”栏加盖“法院专递回执”字样) 邮件的详清单号码,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随“回执联”于当日用邮政公事特快专递方式寄退收寄局。

第十二条 “法院专递回执”邮件收件人为“法院专递”邮件详清单上标注的“回执反馈地址”(寄件人单位名称下方) 。具体为:“某省(自治区、直辖市) 某市(地区、自治州) 邮政局(速递局) 法院专递业务档案室”。

第十三条 原收寄局收到投递局退寄回的“法院专递回执”邮件后,应及时取出“回执联”,仔细与相关出口清单进行核对,并由指定人员将“回执联”送交交寄法院,与法院部门指定人员进行交接,勾挑法院专递邮件交寄簿(见附表1略) 相关栏目,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 收寄局收到无法投递而退回的“法院专递”邮件或遇有其他特殊情况时,应落实专人及时与法院联系,按其提出的意见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 “法院专递”邮件投递档案由各投递局县局速递邮件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没有速递局的,要指定部门负责) ,单独整理归档。

第四章 信息处理

第十六条 所有“法院专递”邮件的开拆、封发信息均应录入特快专递计算机跟踪查询系统。

“法院专递回执”邮件的投递信息均应按规定及时录入特快专递计算机跟踪查询系统。

第五章 查询补偿

第十七条 各法院专递业务开办局由速递部门(没有速递局的要

指定部门) 负责“法院专递”邮件的查询核实工作,对于用户提出的投诉,相关局应按规定及时将查询结果答复用户。

第十八条 收寄局负责“法院专递”邮件“回执联”的整理归档,要及时勾核“法院专递”邮件交寄簿,催缴未及时反馈的“回执联”。投递局要负责各投递段道(或投递局所) 投递的“法院专递”邮件“回执联”的反馈,统一管理“回执联”,及时退寄到相关收寄局。

第六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九条 “法院专递”邮件在收寄局寄往收件人的寄递过程中,如发生丢失、损毁,邮政部门应迅速查清责任,并与法院协商,补办相关手续,免费重新寄递。

第二十条 “回执联”在投递局反馈回原收寄局的寄递过程中,如发生丢失、损毁,原收寄局迟迟未能收到的,原收奇局应及时向投递局查询,投递局应及时传真反馈“名址联”,由原收寄局复印,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速递局或速递业务主管部门公章后,送交交寄法院。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及部分,按照《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特快专递分册》及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国家邮政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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