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供用水合同

居民供用水合同

合同编号:

供水人名称: (以下简称甲方)

用水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甲方和乙方在自来水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度,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地址为 。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1、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乙方提供不间断供水(因抢修、维修或正常施工、非供水人引起的断水除外)。

2、甲方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非因供水人原因引起的水质恶化除外)。

第三条 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1、用水的计量器具为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供水人认定的计量器具。

2、供水价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3、水费结算方式

甲方按照规定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乙方在水费帐单最后付费期限内交清水费。水费结算采取现金或银行转账等方式。

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产权与维护管理

水表、阀门、水表接口产权属于供水人,由甲方负责维护、管理,乙方应协助工作。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因乙方门闭及其他乙方责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甲方可根据乙方上个月或去年同期用量或实际情况估计开帐收取水费。

2、甲方设立服务电话昼夜受理乙方的报修并及时处理。

3、乙方对水表计量有疑问,可向甲方申请校检,经核验水表异常的,校验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甲方抄错表、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等原因多收的水费,应当按规定予以退还。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监督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向乙方供水。

2、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甲方交纳水费。

3、有权向甲方提出进行水表复核和校验。有权对甲方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4、用水必须计量,不得无表用水、违章用水,不得拆动和迁移水表。因拆动和迁移水表造成的漏水损害由乙方承担赔偿。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未向乙方供水的,应当支付乙方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的1%的违约金。

2)由于非甲方过错造成停水或水压降低,包括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批准等行为,使乙方受到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期缴纳水费,应支付每日0.5%的滞纳金,超过三个月未缴费的,甲方有权按照法规视情暂停供水。暂停供水超过半年,乙方要求复装的,应当交齐欠费和供水设施复装工料费后,另行办理新装手续。

2)乙方终止用水,未到甲方处办理相关手续,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期限十年。到期甲乙双方均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继续履约,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因发生房屋产权变更、过户、赠与等涉及变更合同主体的,乙方应及时到甲方办理手续,结清水费后,结束合同关系。出租房屋而引起实际用水人发生变化的,因租赁方拒交水费、逃逸等原因而导致拖欠水费的,出租方承担连带责任,负责交纳欠费。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取由 方式解决。A、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B、向人民法院起诉。

供水人地址(盖章):

法定代表或委托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用水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用水人地址:

居民供用水合同

合同编号:

供水人名称: (以下简称甲方)

用水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甲方和乙方在自来水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度,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地址为 。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1、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乙方提供不间断供水(因抢修、维修或正常施工、非供水人引起的断水除外)。

2、甲方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非因供水人原因引起的水质恶化除外)。

第三条 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1、用水的计量器具为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供水人认定的计量器具。

2、供水价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3、水费结算方式

甲方按照规定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乙方在水费帐单最后付费期限内交清水费。水费结算采取现金或银行转账等方式。

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产权与维护管理

水表、阀门、水表接口产权属于供水人,由甲方负责维护、管理,乙方应协助工作。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因乙方门闭及其他乙方责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甲方可根据乙方上个月或去年同期用量或实际情况估计开帐收取水费。

2、甲方设立服务电话昼夜受理乙方的报修并及时处理。

3、乙方对水表计量有疑问,可向甲方申请校检,经核验水表异常的,校验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甲方抄错表、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等原因多收的水费,应当按规定予以退还。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监督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向乙方供水。

2、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甲方交纳水费。

3、有权向甲方提出进行水表复核和校验。有权对甲方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4、用水必须计量,不得无表用水、违章用水,不得拆动和迁移水表。因拆动和迁移水表造成的漏水损害由乙方承担赔偿。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未向乙方供水的,应当支付乙方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的1%的违约金。

2)由于非甲方过错造成停水或水压降低,包括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批准等行为,使乙方受到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期缴纳水费,应支付每日0.5%的滞纳金,超过三个月未缴费的,甲方有权按照法规视情暂停供水。暂停供水超过半年,乙方要求复装的,应当交齐欠费和供水设施复装工料费后,另行办理新装手续。

2)乙方终止用水,未到甲方处办理相关手续,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期限十年。到期甲乙双方均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继续履约,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因发生房屋产权变更、过户、赠与等涉及变更合同主体的,乙方应及时到甲方办理手续,结清水费后,结束合同关系。出租房屋而引起实际用水人发生变化的,因租赁方拒交水费、逃逸等原因而导致拖欠水费的,出租方承担连带责任,负责交纳欠费。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取由 方式解决。A、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B、向人民法院起诉。

供水人地址(盖章):

法定代表或委托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用水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用水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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