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15562.2-1995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5-11-20批准 1996-07-01实施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6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颁布后,GB 5085—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处置场标志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景行、江 明、章新林、韩红娟、贺世群。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及其功能。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
2 引用标准
GB 2893-82 安全色
GB 2894-88安全标志
3 术语
3.1 图形符号
以特定图形或图象为主要特征的符号。
3.2 标志
给以人行为指示的符号和(或)说明性文字。
3.3 提示图形符号
本标准所指提示图形符号是用于向人们提供某种环境信息的符号。
3.4 警告图形符号
本标准所指警告图形符号是用于提醒人们注意废物贮存、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危害的符号。
4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图形标志
4.1 图形符号类型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图形符号分为提示图形符号和警告形符号两种,图形符号及说明见表1。
表1
4.2 标志形状及颜色
标志的形状及颜色见表2。
表2
5 标志牌的使用与维护
5.1 标志牌的设置
标志牌应设在与之功能相应的醒目处。
5.2 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
标志牌制作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监制。
5.3 检查与维修
标志牌必须保护持清晰、完整。当发现形象损坏、颜色污染或有变化、退色等不符合本标准的情况,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检查时间至省每年一次。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15562.2-1995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5-11-20批准 1996-07-01实施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6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颁布后,GB 5085—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处置场标志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景行、江 明、章新林、韩红娟、贺世群。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及其功能。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
2 引用标准
GB 2893-82 安全色
GB 2894-88安全标志
3 术语
3.1 图形符号
以特定图形或图象为主要特征的符号。
3.2 标志
给以人行为指示的符号和(或)说明性文字。
3.3 提示图形符号
本标准所指提示图形符号是用于向人们提供某种环境信息的符号。
3.4 警告图形符号
本标准所指警告图形符号是用于提醒人们注意废物贮存、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危害的符号。
4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图形标志
4.1 图形符号类型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图形符号分为提示图形符号和警告形符号两种,图形符号及说明见表1。
表1
4.2 标志形状及颜色
标志的形状及颜色见表2。
表2
5 标志牌的使用与维护
5.1 标志牌的设置
标志牌应设在与之功能相应的醒目处。
5.2 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
标志牌制作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监制。
5.3 检查与维修
标志牌必须保护持清晰、完整。当发现形象损坏、颜色污染或有变化、退色等不符合本标准的情况,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检查时间至省每年一次。